中国安全国籍的群体地位与个人流动性_保安族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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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中国的社会经济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在这一进程中,不同地区、不同群体的发展历程各有特点,各族群的社会结构和人口特征也出现了不同的演变态势。保安族是中国22个人口较少民族之一,主要聚居在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内的5个行政村,其中有4个位于大河家地区并连成片。1953年第一次全国人口普查时,保安族这个刚刚被识别的民族只有4957人,而到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时增加到20074人,57年里人口增长了3倍,年增长率为2.48%,高于全国平均水平(1.48%)。

       据积石山县统计,2010年该县人均生产总值2887元,农民人均纯收入2011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980元(积石山县人民政府,2010)。从这组数据可以看出,处在甘肃、青海两省交界地区的积石山县,社会经济发展状况较为落后,人民收入水平低。根据2011年我们对该县保安族聚居的大墩、梅坡、甘河滩、高李和斜套5个村2031户家庭中的454户所进行的分层定比偶遇抽样调查,2010年保安族农民的家庭人均纯收入为4550元,虽然是该县农民人均纯收入的两倍多,但仍不富裕。2000年以来,笔者一直关注保安族的社会发展与人口变迁中的几个议题:“民族识别”和自治县的设立对于保安族的群体认同和社会发展起到了什么作用?新中国成立以来,这个新近识别、人口规模很小的族群以怎样的社会分层特征和群体认同观念参与当地区域和国家的发展进程?新中国成立以来,保安族的群体地位和个人流动模式出现了哪些变化?保安族社会结构、族群认同和政治参与等方面的历史演变对于理解中国22个人口较少民族的社会发展状况有何启发?探讨以上问题,无论在中国的族群意识和群体关系的学术研究方面,还是在地区性社会发展和民族政策实际影响的应用性研究方面,都具有特殊的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本文试图利用笔者所掌握的有限资料,结合人口普查数据,应用历史比较的方法,从群体地位和个体流动两个层面来分析新中国成立前后保安族群体的演变态势。

       一、新中国成立前保安人的群体地位和个体流动

       在被国家正式认定为一个“民族”以前,在“保安族”的群体身份意识里只有“保安人”这个概念,他们的先人在100多年前从今天的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同仁县的保安迁来,在本地一度被视为说“保安话”的“外地人”。保安人刚迁到现今居住地时,受到本地人(河州回民)的排挤和歧视。这种外部压力使他们凝聚为一个内部紧密团结的群体,以便更有效地应对不利的自然和社会环境。半个世纪后,这些人逐渐适应了河州回民的生产、生活方式,并取得了骄人的社会经济成就。

       根据新中国成立初期对保安自治乡各阶层人口统计记录(见表1),保安人在大河家地区已经明显处于社会上层。当时在保安自治乡范围内,在保安人中地主、半地主式富农和富农比较多,占保安人总户数的9.2%(回族1.7%,汉族1.6%),中农的比例只有34.4%(回族为41.4%,汉族为47.2%)。地主在保安族总户数中的比例(3.3%)比回族中的比例高出近1倍。在保安族总户数中,成分为中农以上的户数占43.60%,汉族总户数中成分为中农以上的户数占48.82%,回族为43.10%。从这组数据来看,保安自治乡各族农户的经济状况没有明显差异,但保安族的居住质量明显优于其他民族,表2的房屋调查统计显示,砖瓦房和楼房全部属于保安族。

       保安人能够获得较高的经济地位,主要得益于两个方面。一是保安人努力与当地族群维系和谐关系,在当地其他群体之间发生冲突时保持中立,争取其他群体的帮助并掌握了当地较先进的耕作方式,学会了当地人的生活方式。二是保安人具有先天的语言优势,不少人兼通蒙、藏、汉3种语言,他们利用自己熟悉藏文化的优势积极参与汉藏贸易,保安人中的“藏客”成为民国时期甘肃、青海地区最成功的商人团体之一。利用商业积累的资金,保安人购置了大量房屋、田产,通过这一社会流动途径提高了自身的社会地位。

       保安人的“藏客”组织极为有效,多数人精通藏语,朋友遍及各藏族部落,他们的武力和内部团结是其他商队无法相比的,因此他们的贸易活动有较高的保险系数和较好的经济效益。新中国成立前有超过10%的保安人参与“藏客”活动(妥进荣,2001:130)。一批“藏客”的出现是保安人整体经济状况得以改善的重要因素,部分保安人与本地其他族群成员之间的社会经济差异(财产与住房)可能与保安人中这批商人有关,实际上显示的是个体差异性。而“藏客”要做好生意,首先要保证安全,所以“藏客”几乎都是武装经商。保安人“藏客”的成功离不开他们的武装实力,民国时期大河家地区的迎来送往和典礼活动中都要用保安人的马队,几十人上百人骑在马上荷枪实弹,以显示地方实力。这也能说明新中国成立前夕大河家地区保安人的群体社会地位。

      

       20世纪30、40年代甘肃、青海、宁夏地区的现代学校教育有了一定的发展(许宪隆,2001)。到40年代,保安人中出现了3位受过高等教育的杰出人物,“保安三杰”分别在马步芳势力的教育、军事和贸易这3个核心部门身任要职,说明在当地的社会政治生活中,保安人能够参与到相当高的程度。

       以上分析说明,到20世纪40年代,保安人在当地的社会经济地位与其他群体没有什么差异,保安人个体的社会流动机会较为开放,保安人中的精英分子在政治、经济、军事等领域的社会参与是全面的,他们在民国时期甘肃、青海地区的社会结构中的分布并没有显示出族群分层的特征。

       二、新中国成立后保安族的群体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保安这个群体在政治地位上的变化首先表现在名称上,即群体称谓从“保安人”变成了“保安族”,保安人由回民中的一个群体变成了一个与回族一样的“民族”。其次表现在保安族的自治地方——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的成立。这两个事件影响保安族在当地社会分层结构中的群体地位,我们可从地方社会的日常政治活动和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层级结构两个层面来分析。

      

       新中国成立后,为全面实行各项民族政策,首先需要确认谁是少数民族,谁可以享受这些政策,因此需要进行民族识别。1952年3月25日国务院正式批准认定保安族为中国的一个少数民族。历史上对这个群体具有族群意味的称呼,有中性的“保安回”和贬义的“半番子”。由于悲惨的群体迁移历史在他们心灵中留下难以愈合的创伤,作为外地人的不安定感,以及现实社会中适应和流动的竞争压力,使他们对带贬义的群体称谓非常敏感。从“保安人”到“保安族”,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却使他们因此摆脱了历史阴影,在国家的“民族框架”中获得了新的政治身份(Mullaney,2011)。在普通农民的观念中,成为官方认定的独立“民族”是国家赋予保安族的一种政治待遇。

       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处理民族关系问题的基本制度。这一制度设计的目标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结合、政治因素与经济因素的结合,既维护各民族的共同利益,又维护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民族自治地方政府与一般同级地方政府的区别之处就在于由实行自治的民族在当地执行和落实国家给予的民族优惠政策,是中国各项民族政策实施的地方行政依托。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体现少数民族当家做主的权利,1980年6月国务院正式批准设立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概况》编写组,1986:64)。自治县的建立,给保安族人口带来了由“外地人”转变为当地主人的感受。《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实行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负责制”。自治县的建立,使保安人群体获得一个“自己区域”的特定概念。在积石山县各级政府的干部队伍中,保安族开始扮演有分量的角色,并掌握了前所未有的行政权力资源。由于新中国实行的民族政策,保安人的群体地位在地方社会生活中得到明显提升,“保安族”成为一种有声望的社会身份。自治县的建立使保安族在获得平等的群体地位的基础上,又作为首要“自治民族”,在本县享有比其他民族还要高的社会地位。2010年保安族聚居的5个行政村年人均纯收入比全县平均水平高1倍多,说明在积石山自治县保安族的整体状况优于该县其他各族。

       毋庸置疑,执行对保安族的优惠政策最充分的是保安族的自治县。国家规定的保安族的各种权益得到县政府的充分保护,优惠政策得以全面贯彻落实。然而,人们对于发展的需要不会仅局限于本民族自治的地域范围内。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是临夏回族自治州内的一个自治地方,除了积石山县,政府制定和执行政策的规则并没有改变,但优惠对象发生了变化。如临夏州是回族自治州,在各方面享有优先权的是回族。所以,同样是实行自治的少数民族,他们之间仍然存在政策机会的竞争。在自治州内,不仅优惠的主体不是保安族,而且自治州与自治县还存在行政上下级关系。不仅没有规定把保安族在自治县内享有的优惠如数扩展到自治州范围,反而回族自治州的权力可以渗透到下辖的保安族自治县。在这种架构下,保安族在群体关系的行政体制层面附属于回族。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行政层级体系中保安族的实际群体地位。由于存在着日常生活中的政策效果和行政体系中人们的实际处境之间的差异,生活范围只局限在积石山县的人群体地位感觉良好,而离开积石山县到临夏州或甘肃省甚至省外发展的人感受则不同。

       三、新中国成立后保安族人口的个体流动

       在分析一个群体在社会分层结构中所处相对地位时,通常会考察该群体成员在受教育水平、行业和职业结构中的分布状况。通过对这些基础性指标的分析,我们可以了解这个群体在社会转型过程中的社会适应是不是与整个社会同步,劳动力为了适应就业的需要是否接受了必要的现代学校教育,在从传统农牧业向现代制造业、服务业转移的过程中是否与其他群体存在差异,通过分析差异状况及造成差异的原因了解在社会现代化进程中各群体的相对地位及发展趋势。

      

      

       (一)保安族人口受教育结构

       中国的少数族群能否参与到国家整体产业发展的进程中,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族群劳动力的受教育结构和发展速度。表3、表4和表5分别介绍了1990年、2000年和2010年3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中反映的保安族和回、汉族的受教育水平结构的变化。

       1990年保安族15岁以上人口的文盲率高达68.81%,是回族的2倍,汉族的3倍。大学生的比例(0.89%)仅为回族的50%和汉族的55%。2000年保安族“未上过学”和仅参加过“扫盲班”的人数比例下降到49.9%,是回族的3倍多,汉族的6.7倍。虽然扫盲成效显著,但差距仍然在拉大;大学及以上受教育人口比例仅相当于回族的37%、汉族的38%,结构差距扩大。2010年保安族未上过学的人口比例下降到11.02%,比回族高2.45个百分点,是汉族的2.3倍;大专及以上受教育人口的比例相当于回族的55%,汉族的53%,结构差距开始缩小。从全国数据来看,保安族人口的教育水平低于回族和汉族,群体之间存在明显的结构性差异。

       如果把表5中的全国普查数据和积石山县的普查数据进行比较,可以看出在基层社会(县以下)各民族的相对比较态势与全国整体情况之间存在差异:(1)由于积石山县是保安族主要聚居区,积石山保安族的文盲比例与全国保安族的比例几乎相同;但积石山回族和汉族“未上过学”的比例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回族甚至是当地文盲比例最高的群体(19.06%),这说明西部地区回汉两族的教育情况明显落后于东部和城市同族水平。(2)积石山各族大学专科、本科毕业生和研究生的比例都明显低于各族全国平均水平,说明各族群受教育较高的成员大部分已经离开本县到州府、省会甚至沿海大都市就业。基层干部职工队伍受教育水平较低,给当地的社会管理与经济文化发展带来很大影响。(3)积石山县汉族6岁及以上人口中初中和高中受教育程度的比例明显高于其他民族,但大学文化程度人口的比例却低于保安族,这说明教育机会上的优惠政策对保安族人口的受教育结构作用明显。在积石山县,少数民族大学生更愿意回到自己的自治地方,而汉族大学生则尽量在其他地区就业。从表5可以看出,教育水平上的差距主要是地区差距,而不是族群差异,过度关注族群差异有可能导致对地区差异的忽视,在理解族群分层现象及解释其起因时造成偏差。

       从积石山县教育部门关于学龄儿童入学率的统计数据(见表6)来看,2003~2004学年保安族7~11岁的入学率高达97%,与汉族处于同一水平,12~14岁的入学率为40.3%,明显高于其他族群。保安族人口7~12岁入学率在2010~2011学年为98.8%,仅略低于汉族。2003~2011年,该县少数民族学龄人口的小学普及率只略低于当地汉族,且差距不明显,而小学毕业和升入初中的比例则明显低于当地汉族,但差距缩小的速度很快。

       数据显示,通过新中国成立后基层教育的发展,保安族人口的受教育结构得到明显改善和提高,但21世纪前10年完成初中教育的人口比例仍然很低,其教育发展还处在普及小学教育阶段。这种态势对于保安族劳动力的产业转移和职业发展具有决定性作用。

       (二)保安族党政机关干部队伍和干部的个体流动

       新中国成立后的前30年,国家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与这种体制配套的户籍身份制度将个体的身份转变和地域流动纳入国家统一计划管理。保安族的个体社会流动主要是通过招工、招干、参军和升学等渠道从聚居的边远农村流向城镇非农职业。由于当时农民被严格地限制在农村,只有少数优秀分子或幸运者在成为工人、士兵、学生之后继续争取转为干部,因此,政府干部的数量和级别分布是考察计划经济时期个体社会流动的一个重要指标。根据临夏自治州档案馆馆藏资料“临夏县1978年干部统计年报”,当年全县共有各类干部3519人①,占全县总人口的0.62%。其中保安族干部51人,占当时该县保安族人口的0.62%。1985年,临夏回族自治州少数民族人口比例为18.26%,少数民族干部占干部总数的30.93%,明显高于人口比例(甘肃省计委、民委、统计局编,1987)。积石山自治县成立以前,保安族干部几乎都在当时的大临夏县任职,行政级别最高的是副县级。

      

       从理论上讲,作为积石山县实行自治的首要民族,保安族在成立自治县后获得的实际利益应当最多。1981年,自治县成立时,全县少数民族干部434名,其中保安族干部70多名,占少数民族干部总数的16.2%。到2000年底,全县少数民族干部发展到1631人,其中保安族干部311人,比自治县成立时增长4.4倍,占少数民族干部总数的19.1%,远远高于保安族人口的比例(妥进荣,2001:37)。1985年,积石山县少数民族干部占干部总数的44.96%,该县少数民族人口比例为48.30%(甘肃省计委、民委、统计局编,1987)。在2000年的实地调查中,笔者了解到积石山县已有各类干部近5000人,约占总人口的2.3%;其中保安族干部近500人,约占该县保安族人口3.5%。根据这种不完全统计判断,自治县成立后干部在保安族人口中所占比例增加了近5倍。这些数据证明保安族是成立自治县的主要受益群体,在当地人中保安族有更多的机会成为干部。

       表7显示了1990、2000和2010年三次人口普查结果中保安族16岁以上就业人口的职业结构,从中可以看出,1990~2010年,保安族就业人口中“党政单位负责人”②所占比例持续下降,从1990年的1.28%下降到2000年的1.17%,再下降到2010年的0.98%。但保安族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办公室人员”的比例明显上升,这两个职业组所占比例之和从1990年的3.41%提高到2010年的8.17%,20年内提高了近1倍。如果我们假设大学毕业生大概在10年以后可以进入党政单位负责人的行列,人口受大学教育比例对就业人口中党政单位负责人比例的影响滞后10年,那么,保安族党政单位负责人比例的下降可能是受大学文化程度人口比例下降的影响,而从前者变动幅度小于后者来判断,其影响被减弱。这组数据也可以帮助我们判断保安族党政单位负责人的整体受教育状况的变动趋势,与世界各国和中国其他民族的情况一样,受教育水平是进入干部队伍的保安族个体能否实现向上流动的主要因素。

      

       虽然保安族干部和民众在包括教育在内的许多方面开始享受国家政策的优惠待遇,政治地位明显提高,但统计数据显示,保安族受大学教育人口比例的增长非常缓慢,至今也没有看到保安族优秀人才进入高级专业人才队伍的趋势出现。这显然与政策预期不符。

       (三)保安族在生产、运输业和商业、服务业中的分布

       新中国成立以来,西北地区从传统的农牧业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如果不考虑现代工业的发展,与新中国成立前后甘肃、青海地区的社会经济结构相比较,新中国成立前保安族精英的社会结构分布大致可以对应今天我们所说的少数民族干部队伍结构,而保安人的商业活动大致可以对应今天的商业、服务业等领域。因此,干部和商业、服务业从业人口的状况可以让我们比较新中国成立前后保安族的个体流动,而真正反映保安族人口的结构转型的是其生产、运输工人队伍的状况。

       保安族聚居区所属的原临夏县,直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一直没有全民所有制工业和基本建设部门人口从业状况的统计数据。在积石山自治县成立以后的5年间,全民所有制工业部门职工数由1980年的47人变为1985年的24人(甘肃省计委、民委、统计局编,1987)。这说明在计划经济时代,国家在保安族居住区内没有设立现代工业单位,保安族人口没有在这个时期转入工业领域的机会。

       从表7可以看到,在1990~2010年,保安族“生产、运输工人”在就业人口中的比例从4.46%增长为5.61%,比例提高了25.8%,同期汉族的这一比例提高了48%,而回族却下降了约23%。2010年保安族就业人员从事第二产业的比例与回族和汉族之间存在巨大差距。与历史上“藏客”的经商传统相比,全国人口普查数据反映保安族在2010年从事商业和服务业的比例只有8.27%,远低于回族(15.0%)。

       表7反映出中国汉族农业人口更多地转入第二产业、第三产业,而少数民族人口的产业转移则由农业人口更多地转入第三产业,而进入第二产业的比例较低。可以说新中国成立60年后,保安族人口的职业结构与全国人口的职业结构之间存在巨大差异。由于保安族人口中离开本乡经由市场渠道进入企事业单位的人数有限,这个民族的党政单位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和办事人员的职位基本上都由政府提供,2010年这三类人员占保安族从业人口的9.15%,高于商业、服务业从业人员所占比例。这是一种在特殊制度和政策条件下形成的畸形的人口职业结构,不利于人口的经济结构转型和社会进入。

       四、结语

       群体地位和个体的社会流动受多种因素的影响,但其中具有决定作用的是教育、职业和政策制度因素。而群体的受教育状况、制度和政策的影响在群体地位与人口的职业结构上的表现又具有滞后性。我们今天观察到的群体地位和职业结构可能是数年甚至数十年间各种因素影响的结果。保安族是一个人口规模很小的群体。正由于规模小,这个群体对外部世界的各种变化,包括人们的观念意识、制度、政策的变化较为敏感,群体的社会结构特征容易在各种导向的引导下发生显著变化。这有利于我们比较不同社会制度和政策条件对群体地位和个体社会流动的影响。通过比较新中国成立前后70年左右保安群体地位和个体社会流动状况的变化,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从群体地位的角度来看,通过民族识别而落实的承认群体差异并以民族群体为单位的制度安排和民族政策使保安族的群体地位得以提高,这是在保安族聚居区被人们广泛感知到的发生在政治领域的群体地位的变化。但由于这种政策是以具有级别差异的民族自治地方为依托的,保安族自治地方的行政级别决定保安族在地方社会政治中的地位,保安族群体地位也被限定在特定范围内,向上流动中的个体对群体的不利地位更加敏感。与之相比,民国时期的保安族虽然没有得到承认,但由于包括教育在内的社会流动机会具有开放性,保安族的群体特征促进了个体的社会流动,在40多年的社会适应中,大量保安族个体实现了向上流动,从而带来群体地位的改善。这种群体地位的变化在人们的认知中具有明显的社会结构差异,处在社会结构上层顺利实现向上流动的个体对群体地位的改善感受更深。

       第二,从个体的社会流动角度来看,强调民族群体整体地位的制度和政策导向,将群体中的精英导向特定的职业结构,人们更看重进入政府系统当干部的机会而忽视进入其他产业和行业的社会发展机遇。这种倾向塑造了社会对教育的态度、对职业的认知和预期,使这个人口很少的民族群体的职业结构与全国人口的职业结构的差异较大,从业人口分布在由政府提供职位的职业中的比例很高。由于民族自治地方行政级别的存在,人们在这种特殊结构中的社会流动很容易遇到“天花板”,同时,处在这种结构条件中的保安族个体又因此而在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转型过程中遭遇困难。与之相比较,民国时期保安个体的社会流动呈现出不同的特征,保安族个体在当时的甘肃、青海地区社会结构中的分布与当地人口的整体分布特征没有显著差异,个体的社会进入既没有制度性安排的保障或限制,也没有群体边界的限定,个体的努力在社会流动过程中起决定作用,优秀人才的养成和社会进入反而没有“天花板”效应。对比民国时期和共和国时期保安族个体的社会流动,我们可以看到,在具有系统的制度性保障的条件下,个体在进入由政府提供的较初级职业位置时机遇相对较多,由于这种职业机会对个体的受教育水平没有很高要求,这种导向影响了社会对教育的态度,人们的受教育动机和教育水平都被限定在特定范围内,产生了全面而深远的影响。一方面,人们从较容易获得的政府提供的初级位置向更高层级职业位置流动的空间有限、竞争力有限;另一方面,在整个社会的职业发展机会更多地由市场提供的现实条件下,人们进入其他职业的可能性又受教育水平的限制,人口的社会经济结构转型缓慢。这是当前限制保安族社会经济发展的“瓶颈”。

       虽然保安族是中国一个人口较少的民族,但这个民族在民国和共和国两个不同的历史时期在群体地位和个体社会流动方面的变化生动地呈现出不同社会环境和制度政策条件对一个群体所造成的影响。新中国成立以后采用的民族话语、处理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特殊问题的制度安排和民族政策,是与计划体制相匹配的。改革开放以后,市场的作用越来越大,但与民族问题相关的基础理论、社会制度和政策不仅没有随着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的改革同步改革完善,而且还在不断强化和自我复制。这种话语、制度和政策在少数民族社会变迁方面所产生的影响,从保安族这个小小的缩影中可见一斑。保安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视为中国22个人口较少民族的典型代表,体现出中国目前特定体制下人口较少民族的基本特征和发展特点。对保安族群体地位和个体社会流动状况变化的分析,有助于我们从社会结构变迁的角度理解在改革开放以来少数民族的社会经济发展遇到巨大障碍、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社会问题愈益突出的制度原因。

       注释:

       ①这里统计的“各类干部”包括了人口普查中职业分类的“党政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和“办公室人员”,指的是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中正式进入“干部编制”的人员。

       ②全称是“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是除了民间组织、私营企业之外的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实际掌权者,其比例和实际人数代表着各个族群在社会权力结构中占有的地位和影响政府政策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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