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是国家实施结构性减税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一项重大的税制改革。此项改革对于工程造价带来了重大影响。本文主要从工程造价“营改增”的背景着手,浅谈“营改增”对目前造价体系的冲击和影响以及“营改增”形势下计价体系相关配套政策以及应对措施。
关键词:营改增;工程造价;影响
一、前言
近些年来,我国政府将增值税改革作为拉动经济增长、优化产业结构的重要政策之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营业税和增值税分立、并存制度日益凸显其不合理性和缺陷,这些问题迫使我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营改增”是一项结构性减税措施。实施“营改增”是否确实能够通过减轻相关试点行业的税负来促进其发展和实现经济结构调整就有待检验。因此,评估我国当前“营改增”的影响效应具有现实意义,有利于明确我国下一步深入推进“营改增”改革的实施路径与策略选择。
二、工程造价营改增的背景
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下称《营改增方案》),拉开了我国“营改增”的大幕。自2012年1月1日“营改增”试点在上海率先启动以来,试点范围逐步扩大,特别是在2013年,迈出了局部地区试点到全国试点的关键一步,试点行业继续增加,试点户数大幅增长,试点制度体系日趋完备,改革红利进一步得以释放。2014年是“营改增”的攻坚年。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营改增”试点的工作部署,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积极研究电信业、生活服务业、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等行业的试点方案,稳步扩大试点范围。2016年8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方案,明确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
此项改革对于建筑业来说,带来了重大影响。有媒体报道,《营改增方案》对建筑业“营改增”的税率与计税方式等主要税制问题作了具体安排,如增值税税率11%,计税方式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等。由于11%的增值税税率相比3%的营业税税率大幅提高,于是普遍认为建筑业“营改增”不减税而是增负;再由于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等于销项税额扣减进项税额,于是普遍认为建设工程造价计算程序中的税金将无从计算。那么,对造价行业来说,如何应对“营改增”带来的影响?
三、“营改增”对目前造价体系的冲击和影响
一旦建筑业“营改增”试行全面铺开,其对建筑业现行造价体系的冲击和影响将不可估量,因此造价体系的修订迫在眉睫。
1.“营改增”改变现行造价体系的计税模式
目前建筑业“营改增”尚未实施,现行建筑业税费的取费方式仍采用记取综合税率的方式,即为整个造价的3.41%。而一旦建筑业实行“营改增”之后,其不再适用原营业税3%的税率,其课税对象、计税方式以及计税依据都将发生重大变化。因此,“营改增”后现有造价模式必须改变,必须出台与之相对应的增值税税率配套工程造价和计价体系,否则建筑业投标报价将无章可循,招投标也将失去相关政策支持和法律依据。
2、现行造价体系修订的现实性分析
一是由于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我国现行建筑产品定价模式、计价方式,与残酷的市场环境之间,存在着政策制度和实际操作上的矛盾。如果没有合适的配套过渡政策,“营改增”恐将导致房地产开发商成本上升,而这部分增加的成本很有可能会转嫁至购房者。二是由于无法转嫁的高额税负。中国建设会计学会曾通报了对66家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的调研测算情况,该测算按规定进行了理论和实际两种测算,其结果反差较大。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其中,理论测算结果显示“营改增”后,平均减轻税负为83%;而实际测算结果则是:平均增加税负为93%,折合营业税税率是5.8%,约增加2.8个百分点。
3、“营改增”将使工程造价价税分离更为彻底
“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将使建筑行业所有环节都缴纳增值税,环环相扣,层层抵销,人工、材料和机械等全都实现价税分离,全部采用“裸价”,要求在信息价和市场价的采集方面都要考虑增值税因素和市场上行因素,重构计价体系。在计算所有费用时,要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组价过程的将变得异常复杂,但计价体系会更加严谨,更加精细,实现价税彻底分离。
四、“营改增”形势下计价体系相关配套政策及应对措施
1、劳务分包税负不宜增加
分包成本支出占总成本的比例大约50%左右,专业分包占总成本20%~30%的劳务分包基本都是纯人工费,除小型机具等可抵扣的进项税外,基本无法取得任何其他进项税票,营业税改增值税后这部分劳务分包只要税负提高就会将增加的成本转嫁到总承包单位。考虑到工程造价实现平稳增长的因素,为促进建筑劳务行业规范化发展,建议对劳务企业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如若执行11%的增值税率,对于超出现行实际营业税税负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和定期审查的管理方式。
2、建筑业营改增执行过渡期政策
建筑业的新老项目不能“一刀切”,由于建筑项目施工周期长、跨度大,在税制改革衔接上建议执行“老合同老办法,新合同新规定”的思路,对原有未执行完成的老合同继续沿用现有政策,不修改定额取费、不修改税款缴纳比例及方式,实现建筑业平稳过渡。
3、甲供材要从经济合同中给予约束
对于已经执行增值税的建设单位,如工业企业建设厂房,如果整体工程全部承包给总包单位,取得的增值税抵扣发票仅为造价总额的11%,但工业企业如果采取分项发包,17%抵扣税率的材料自行采买,那总包单位就无法实现人、材、机的工程总承包,工程造价体系就会面临被肢解的窘境。总包企业也只能啃抵扣率较低、建设单位无法直接分包部分的鸡肋,这将极大地损害总承包企业的利益,无论是从产值、收益、规模看,对总包企业都是极大的打击,工程造价体系将不复存在。建议从总承包经济合同中给予约定,建设单位在发包过程中,不得分拆工程建设主体。
4、实现部分辅助材料非票抵扣
山于施工项目分散性大,地方性政策及环境决定了部分采购于当地的辅助材料无法取得合法抵扣发票,建议参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一)的规定,凭双方签认的采购单核定合理的进项税抵扣率。
原增值税主要适用于第二产业,原营业税主要适用于第三产业“营改增”统一了第二产业与第三产业的税收制度,平衡了第二产业与第三产业的税收负担,特别是解决了第三产业重复征税问题,将加快第三产业的发展,进而对扩大就业、增加居民收入、提高消费水平产生间接的影响对于企业而言,原增值税纳税人向“营改增”纳税人购买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可以得到抵扣,税负得以下降。
五、结语
由于工程造价的特殊性,“营改增”工作牵一发而动全身,要求造价人员提高定价能力,熟悉“营改增”规则,打破思维定势,调整投资策略,根据新税制进行合约规划,争取更多的可抵扣进项税、增强定价、报价和谈价能力,建有完善的配套措施,才能稳步推进税务改革工作。企业层面只要能够加强内部管理,规范发票管理工作,提高可以抵扣的比例,加强应收款项回收,降低资金流出压力,细化商务合约管理,执行国家最新配套措施,必然能够充分享受到税务改革的红利,不断提升企业的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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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作者:史静妮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7年第20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7/10/30
标签:增值税论文; 建筑业论文; 营业税论文; 试点论文; 工程造价论文; 税率论文; 造价论文; 《基层建设》2017年第20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