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以制度构建为切入点,从个人破产制度本身的论述开始,以该制度的历史沿革为对照。参考破产制度成熟国家的规定以及国内专家对于此领域的研究观点,结合目前实践中已出台的相关文件、司法判例。得出应当:明确个人破产制度的适用主体、简化个人破产前置程序、明确建立个人财产自由制度、谨慎设置破产复权制度的构建路径,为下一步个人破产立法的实施提供参考。
关键词:父债子还;个人破产;构建;制度
2019年7月16日国家发改委等13个部门联合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明确提出分布推进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同年8月13日,温州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实施意见(试行)》,虽然文件中表述为参照个人破产精神制定本意见,但仍不失为国内首部相对具体规定个人破产制度的文件。在此背景下,2019年10月9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平阳县人民法院共同对全国首例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集中处理案件进行了通报,标志着个人破产制度由书面走向了实践。
一、个人破产制度概述
(一)个人破产制度
个人破产制度是指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按照破产程序,在保留自然人及其所供养人生活必需费用和必要生活用品的前提下,将自然人财产拍卖,按一定比例分配给债权人的一项法律制度。与法人破产相比,二者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也都顶着破产法的名号,但追根溯源个人破产与法人破产存在巨大的区别,从追求目标来看,法人破产的追求目标为在破产企业注销前处分其一切合法财产以充分保护债权人利益,本质上就是为了在合法范围内“榨干”破产企业,这就决定了法人破产中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博弈的色彩较淡。
(二)个人破产制度构建意义
1.社会层面:突破既有观念桎梏,树立破产正当理念
发轫于自给自足、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的小农经济的传统债务观念已开始不能适应现代商业社会鼓励适当承受风险获得超额利润的实际情况。对于“诚实而不幸”的自然人强制要求其偿还所有债务一方面压迫负债个体,剥夺了其重新开始的机会。另一方面,打击了潜在的商事主体适度冒险的积极性,不利于企业家精神的建立。因此,构建个人破产制度,有利于与新社会情况适应的新理念的培养。
2.债权人层面:获得精确的出借评估标准,倒逼信用体系的完善
目前,国内信用体系建设虽然已取得一定的进展,但是与成熟信用社会的标准还有着较大的差距。一方面,个人信用系统一体化建设仍有不足。目前国内信用系统分为以银行为首的传统金融机构征信系统和以支付宝、京东白条等机构为代表的“草根”借贷机构两部分,其中更有小额贷、微粒贷等中小融资机构;另一方面,国内征信系统本身较为封闭,主导权实际上控制在政府手中,如实践中国家虽然开辟了信用中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两个征信查询渠道,但政府征信体系的特点,尚不能就个人信息对社会公众全面开放。
3.债务人方面:获得基本生存权利,加强诚信引导,实现再生
个人破产制度可以帮助债务人摆脱债务,获得重新开始的机会,前提是债务人必须是“诚实而不幸”的人。获得破产资格的债务人可以在有权机构的斡旋下与债权人进行债务重组,只偿还力所能及的范围内能够偿还的部分。就算和解失败,只要符合条件其也能强制性免除自己所负部分债务,保障了其作为一个人所应有的生存权利,更加赋予了重新开始人生的机会。
二、个人破产制度国内外现状
(一)国外个人破产制度借鉴
1.美国个人破产制度
在适用主体上,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潜在破产人:一是 消费债务人;二是商业债务人;三是混合债务人,是指兼具上述两种情形的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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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破产财产范围上,美国采用固定主义。确定破产财产的时间期限是破产申请提出时。
确定破产财产的范围:原则上,债务人在自愿清算申请或强制清算申请提出时拥有的全部财产均属于破产财产。该财产将由专门的破产管理人保管。清算申请提出后债务人取得的财产,均归债务人所有,不属于破产财产。但亦有三种除外情形。
债务免责方面。在破产程序中,如法院没有做出拒绝债务豁免的裁定,债务人被视为获得豁免资格。但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的60 天内,如债权人、代表全体债权人利益的破产受托人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法院就要审理确认债务人是否符合免责情形。如法院裁定异议不成立,则免责制度自动生效。但存在十种情形债务人无法自动获得豁免资格,如债务人有恶意逃债的行为;债务人没有披露其财务状况;债务人故意伪造、隐匿或销毁相关记录等情形。
2.日本个人破产制度
日本没有专门的个人破产法,而是通过一部破产法覆盖法人与自然人。
适用主体上,日本规定的个人破产对象为:不能用自己的收入和全部财产偿付债务的自然人债务人,没有具体区分不能偿还债务的不同类型。
(二)国内个人破产制度研究
目前国内个人破产领域几属空白,没有一部真正意义上规制个人破产的法律,因此,国内个人破产领域主要限于学术上的研究。
1.债务出清理论
债务出清理论脱胎于市场出清理论,市场出清是指在价格机制的作用下,需求和供给迅速达到均衡的市场。在出清的市场中,没有资源限制、超额给和超额需求,一切都是均衡的。该理论在《企业破产法》中获得了良好的实践,在破产法第二条可见端倪。尽管出清可能导致部分债权人利益上的损失,但总体来看市场内在存在需求将其清除出市场以维护市场的平衡。与此相似,当自然人的对外债务无法清偿时,借贷双方将陷入无休止的纷争,耗费大量的社会资源。与其如此,不如在符合条件时以债务人权利受到一定限制为代价将超额的债务免除,以将财务上的“僵尸人”清除出借贷市场。
2.信用公平理论
所谓信用公平理论是指以信用为标准,评判债务人是否应当获得利益如债权豁免或重组,使债权人感受到公平并自愿接受破产方案。信用公平理论是参考亚当•斯密公平理论,该理论的核心内容是如何调整因认知失调而导致的不公平感,可以通过某种行为恢复当事人的公平感,进而激励当事人的行为。个人破产不以自然人的消灭为结果,在债务免除后自然人仍可在一定范围内正常生活,特别是对于本身生活水平就不高的自然人,破产后生活几乎没有客观上的限制,如果不对债务人进行评估轻易而轻易免除债务,债权人必然感受到巨大的不公平,并对个人破产制度本身产生抵触。
个人信用对公平的度量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破产免责申请前。个人申请破产最重要的目的是想获得债务免责,可以重新开始生活。但是如要获得前述待遇,债务人必须证明自己是一个“诚实”的人,其沦落到破产的境地是由于客观的“不幸”,而不是因为挥霍无度、违法犯罪等自身原因。如果个人破产制度宽恕了信用不足的债务人,是对债权人的不公平;
二是破产免责审查中。债务人需要如实说明自己的收入、财产和债务状况,不能隐瞒、藏匿财产。如果破产申请前债务人低价出售财产,或将财产赠予他人,一旦发现,可认为债务人存在欺诈行为,不是诚实的人,不符合免责条件;
三是破产免责实施后。经过审查债务人得到了部分债务豁免,但需要在破产期间用未来的收入偿还债务,而债务人没有按照破产裁定规定按时、足额还款,逃避履行破产义务,法院可以剥夺其债务免责,追究债务人的民事或刑事责任。因此,债务人履行破产义务的行为,是个人信用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衡量债务人诚信的重要工具。
作者简介:
陈海祥,1979年11月生,籍贯江苏盐城,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主任、负责人。
樊荣,1993年1月生,籍贯江苏扬州,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论文作者:陈海祥,樊荣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9年第27期
论文发表时间:2020/1/18
标签:债务人论文; 债务论文; 制度论文; 债权人论文; 自然人论文; 财产论文; 信用论文; 《基层建设》2019年第27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