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币在西藏地方取代藏币的历史考察,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西藏论文,人民币论文,地方论文,历史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西藏地方在由旧到新的社会变革中,其地方性货币并没有因和平解放的实现而随即统一于人民币,藏币的流通一直持续到西藏实行民主改革才被最终废止,人民币取而代之成为西藏地方流通的本位货币。此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真正彻底地实现货币主权的完整和货币制度的统一,是在西藏地方废止藏币、禁止外币和银元,确立了人民币制时才完成的。在这一历史进程中,中央根据西藏地方的特殊性和复杂性,按照《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简称《十七条协议》)的基本精神和原则,对藏币问题进行了慎重稳妥的处理,以满足筹备成立西藏自治区的需要。迄今,学术界在关于新中国货币的统一、藏币问题的解决方面取得了积极研究成果①,然而,关于中央解决藏币问题的决策研究,则主要表现为对于藏币及其收兑与废止法令的一般性介绍,缺乏对这一决策过程的历史考察和相应法令形成条件的具体分析。本文试结合人民币制在全国的统一进程,对建国以来中央处理藏币问题的决策过程及其政策体系,以及人民币制在西藏的确立,进行比较具体而全面的考述,以求教于方家学者。
一、西藏和平解放前后的藏币及其流通
在新中国成立前后,人民币逐步成为全国性的本位货币,基本覆盖已解放的区域。然而,由于西藏和平解放较迟,并在解放后很长一个时期维持封建农奴制度下的政治制度,“中央不予变更”,藏币得以继续流通,而没有以人民币取而代之。
建国前夕,中国人民银行于1948年12月1日发行第一套人民币,并将之“定为华北、华东、西北的本位货币,统一流通。所有公私款项收付及一切交易,均以人民币为本位货币。”② 该套人民币共12种券别、62种版别。建国之初,随着各解放区发行的货币逐步由人民币收兑,人民币成为全国大部分地区的本位货币。1949年5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出总字87号通令称:“人民币发行以来,信用颇高,已渐成为全国统一的货币。”1951年3月20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关于收回东北银行地方流通券及内蒙古人民银行地方流通券的命令》,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限期以人民币收回东北银行和内蒙古人民银行发行的地方流通券。自4月1日起,东北地区和内蒙古地区一切计价、记账、契约等,统一改为以人民币为法定本位货币,之前的债权债务关系,均按每九元五角兑换人民币一元的比价计算清偿。③ 5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发行印有蒙文的5000元和10000元的人民币,并规定带蒙文的和不带蒙文的人民币等价在全国流通。至此,新中国在已解放的国土上,除新疆外,实现了币制的统一。
而这时,西藏地方尚未获得解放。解放前,在西藏流通的货币主要是藏币、内地铸币和国外货币。(1)藏币。藏币是西藏地方政府造币厂印行的纸币和硬币,流通于市场的主要是:银币,如“章噶噶布”(主要是“甘丹颇章”,一钱五分)、桑松郭母(三两)、“桑冈雪阿”(一两五钱);铜币,如“雪冈”(一钱)、“雪阿”(五钱)和十两镀银铜币;纸币,包括由机器印制的一百两、二十五两、十两、七两五钱(五十章噶)和五两五种套色纸币。④ 关于藏币的种类,国民政府蒙藏委员会委员长吴忠信在呈送行政院的“入藏办理达赖转世事宜”的报告中称:“西藏货币,种类至杂。”“民国以来,藏政府自设造币厂,专铸银币、铜币及印行纸币,近且改用新式机器,铸造银质一两五钱、三两及一钱铜币三种硬币。纸币方面,则印行七两五钱、一百两两种纸票。”⑤ (2)内地的铸币。此类货币,如早期的川铸光绪像仿卢比藏元、云南省造的“光绪元宝”半元龙洋⑥、康定纳关税用的“炉关锲”银币等;民国元年以后在内地发行的铸有孙中山头像的开国纪念币、袁头银元、铸有帆船图案的船洋、四川军政府银元,其中以袁头银元流通广泛。⑦ 袁头银元是昌都和部分农牧区流通的主币。⑧(3)国外货币。在西藏地方流通使用的国外货币,主要有英印卢比、尼泊尔章噶、克什米尔银币、印度西海德拉巴银币、俄国银卢布、德国银马克、英国在孟买和加尔各答铸造的站人银洋、锡金小铜币等。外币以卢比和尼泊尔银币为代表。其中,在藏流通的卢比多为硬币。⑨ 卢比“在藏行市与我国大洋相若,藏境各地一律行使,信用之高藏币莫及。”⑩ 它占据西藏阿里、亚东、帕里和山南部分地区的金融市场,拉萨、日喀则、江孜等地也有流通。(11) 关于西藏币制,1944年4月28日,西康省(12) 政府在致财政部公函中称:“西藏通行藏银、藏钞、藏洋、卢比四种币制。”(13) 以上表明,和平解放前的西藏地方流通货币形成了以藏币为本位、多种货币混合流通的格局。尽管国民政府时期曾试图铸造西陲适用货币,“以求达到西陲普遍通用此一种之目的”,(14) 但在国家处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状态下,统一西藏地方的币制则是不可能实现的。
与西藏地方相毗邻的康定藏区在解放前流通的是藏洋。藏洋是20世纪初清朝政府铸造发行、在川滇边藏区通用的法定银币。然而,“康区币制至为紊乱,症结所在,厥为藏洋之流通。”(15) 康定藏区先于西藏获得解放后,人民政府对于藏洋进行了限期收兑。起初,西康财委不予收兑藏洋,给康藏人民生活带来严重影响。1950年6月16日,康定人民银行开始营业。西藏工委和十八军与康定地委商定,仍照以往方法收兑藏洋,所兑藏洋交给十八军进藏使用。时任西藏工委书记的张国华、谭冠三等,致电西南军区和西南局,报告了有关情况。(16) 6月18日,西南局及财委复电张国华、谭冠三等,并转西康区党委财委,指出“对藏洋不兑的政策是脱离群众的,应采取限期一月或两月兑完的办法”。西南局认为,这样办,一则不致引起群众反感,二则限制一两个月就可避免流入太多,三则藏洋交十八军有用处,四则可以帮助发行一部分人民币。对于比价问题,西南局指出,“银元兑人民币比价应完全与成都或雅安一致,不可比成雅降低”;“藏洋与银洋兑换的比价,可按照历来习惯不宜变更。”(17) 对于这些规定,西南局在1950年6月21日致西康区党委并十八军报中央的电报中作了强调,并指示“务必坚决执行”。(18)
康定藏区与西藏作为毗邻的藏区,关系密切并相互影响。正如西南局在上述电文中所指出的,“西康对西藏的贸易,关系十八军进军甚大”,“藏区贸易与十八军进军关系极为密切”。这反映在货币问题上也是如此。在西藏和平解放前夕,西南局财委曾就西藏解放后藏币是否另印或改为推行人民币,向中央请示。1951年4月12日,时任中央财经委员会主任的陈云签发中财委复西南财委请示电。该复电称,藏币发行总额仅相当于银元280万元,数目甚小,故不急于推行人民币或另印纸币。要先把旧藏币稳定巩固,把贸易工作做好。(19) 当时,在西藏地方推行人民币,已是大势所趋,但为了适应争取西藏和平解放的需要,中央作出了藏币继续流通的决定。
1951年5月23日,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经和平友好谈判,在北京签订了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十七条协议》,宣告西藏和平解放。该协议指出,“西藏民族和西藏人民获得解放,回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家庭中来,与国内其他各民族享受同样的民族平等的权利,发展其政治、经济、文化教育事业。”(20) 其中,对于西藏地方经济,协议规定:“依据西藏的实际情况,逐步发展西藏的农牧工商业,改善人民生活。”根据协议精神,并贯彻“进军西藏,不吃地方”的方针,十八军在进军西藏途中,购粮购物,用袁头银元支付,照顾到了西藏人民的交换习惯。这些袁头银元主要来自人民政府接收的国民党政府1935年实行法币而收回国库的银元。(21) 之前,朱德曾就支援进藏和补给工作,于1950年2月致函时任西南军区司令员的贺龙,提出了解决进藏部队使用银元等问题的建议。他说,用现洋作伙食费,每日大洋五角。(22) 人民解放军进驻西藏后,为保障供给,一方面从1951年冬季起便在各地进行开荒生产,另一方面就地购粮购物。
但在进军西藏初期,由于人民解放军购粮购物,导致拉萨市场的银元膨胀,物价大涨,“其中粮、菜、柴似乎涨得更多并在续涨”。针对这一情况,1952年4月,陈云向西藏工委及财委指出,为了缓和物价涨势,中财委继续拨给拉萨人民银行一批印度卢比外汇,以便出售卢比收回银元。同时,依靠这些外汇,批给本地商人,不论是藏商还是印商、尼商,让他们在有利条件下向印度购买物品入藏。除经过商人购物入藏,西藏工委可经过“驻印华商宝元通”购买。他指出,由印入藏的物品越多,就越能拖住西藏的物价涨势。出售外汇和节约支出,是农业生产自给以前缓和物价的重要办法。(23) 为了减轻银元膨胀的程度,陈云还要求西藏工委修正年度概算,除保证部队的供给并储备一部分以防事变外,其他支出须尽量节省,少抛光洋,减轻银元膨胀。
这时,处在“多路向心”进军西藏(24) 格局之中的新疆开始以人民币限期收回当地银元票。1951年9月21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命令,决定自1951年10月1日起,限期以带维吾尔文的人民币,收回新疆省银行所发行的银元票,并准在全国流通。同时,不带维吾尔文的人民币也可在新疆省内流通。新疆省境内一切计价、记账、契约等,均改为以人民币为法定货币本位。(25) 至此,中国大陆除西藏外,实现了以人民币为本位货币的币制统一。
1953年7月22日,西藏工委向中央报告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作计划中,提出了实行藏币统一的意见。然而,中财委在8月12日的批复中,指示西藏工委不要急于实行藏币统一,强调“对藏币问题的处理要十分慎重”,“西藏货币与内地币值统一暂无可能也不必要”,“对藏币以采不理态度,逐渐削弱的方针。俟削弱到一定程度,各方面条件具备,西藏上层当权派主动向我们要求统一时,再考虑解决藏币问题。”(26) 其中,不理藏币,逐渐削弱,作为实现藏币统一的一项基本策略被提了出来。
综上所述,在西藏和平解放之初,西藏地方的流通货币暂时得到了基本维持。中央人民政府对这一区域的货币采取区别对待的态度,其地方性货币流通政策主要是,对于金沙江以西和进藏部队、机构与人员,以袁头银元为本位币,限制人民币的流通与使用;对藏币,不是限期收兑,而是不收不付和不理,只将藏铜币作为找零辅币使用;对印度卢比,从业务上限制和缩小其流通范围。
二、中央和西藏地方关于藏币改革问题的协商与决策
西藏和平解放前,藏币中的藏钞(纸币)流通于拉萨、日喀则、江孜等城镇及其周边农牧区。(27) 然而,藏钞没有准备金制度。吴忠信曾在其上述报告中说:“只以无准备金,长此以往,继续发行为可虑耳。”(28) 据统计,西藏地方政府为维持其财政,自1951年至1955年,印刷发行藏钞6330万两,造成藏钞大量贬值。为此,1953年11月6日,中央和军委指示,严格控制银元投放,以免引起货币贬值,影响群众工作。(29) 这也表明,西藏地方的货币流通问题越来越严重起来。此后,藏币统一问题,在达赖和班禅联袂参加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和在内地参观期间,成为双方解决彼此之间若干历史悬案遗留问题的一个重要议题。
1954年10月20日,时任班禅堪布会议厅委员会主任的计晋美在与时任达赖喇嘛出席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随行官员领导小组组长阿沛的商谈中,提出藏币应该统一起来。对此,阿沛说:“噶厦的藏币印刷是以藏文字母编制的,到现在为止,每个字母单就一百两的票子来说,已印刷达五万秤的样子,其他如二十五两、十两等的还有很多,确实发的数字太大了,继续下去不得了。关于这一问题,噶厦虽然在内部也作过研究,但意见没有统一。”10月22日,计晋美与阿沛再次举行商谈。关于他们上次商谈的货币等问题,阿沛说,这些事情还不能急,需要进行说服。(30) 正是在多方反复商议和讨论的基础上,达赖喇嘛出席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随行官员领导小组在北京期间提出了一个停发停用藏钞的方案。
关于停发停用藏钞的方案,1955年1月2日,达赖喇嘛向国务院总理周恩来作了汇报。他在汇报时说:“过去西藏地方政府为了解决本身的财政问题发行藏钞。由于时间长,发行数字大,逐渐贬值,造成了物价上涨。今后随着两路通车,商业必定日趋发展,藏钞也将更加贬值,故拟停发藏钞。但停发后地方政府本身的财政将收不敷支,每年约有六十至七十万银元的赤字,希国务院予以补助。另外,过去发行约值四百万银元的藏钞,由西藏地方政府收回处理,但地方政府没有这笔财力,请国务院借给银元四百万元。这些意见,是地方政府在京官员一致同意的,如果噶厦同意,则向国务院正式做出书面报告。”(31) 周恩来总理原则同意了达赖喇嘛的汇报意见。他指出:财政问题是关系西藏建设的大事,停止发行藏钞和在过渡期间用银元收回藏钞的原则是对的,同时全国统一的人民币将来也会在西藏逐渐流通。交通便利,商业发展之后必然产生这个结果。但照顾到西藏人民习惯于银元,相信银元,所以可先用银元把藏钞收回来,等习惯于使用人民币之后,再使用人民币或人民币与银元同时使用。停发藏钞后西藏地方政府的财政赤字,国务院应该予以补助,过去对拉章也有补助。将来对全西藏都要补助。(32) 对此,邓小平也指示考虑将来在西藏采取人民币和银元平行使用的办法。随后,中央有关方面就藏钞等问题,与达赖随行官员领导小组进行了反复商谈,确定了停止印发并逐步收回藏钞的一些原则和基本措施。据阿沛回忆说,李维汉“同西藏地方政府方面反复商谈,充分交换意见,对改编藏军、收回藏钞等问题,确定了切实可行的原则和基本措施。”西藏地方关于收回藏钞等问题的意见,被报送到了国务院予以研究。(33) 1955年2月23日,毛泽东在同达赖和班禅的谈话中强调:“藏钞问题,起初噶厦不同意,你们向他们解释,征求他们的意见,这样做很好。”(34)
当时就全国而言,新人民币发行在即。1955年2月21日,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发行新的人民币和收回现行的人民币的命令》。3月1日,新人民币发行。然而,考虑到西藏人民习惯于银元,中央人民政府并没有因新人民币的发行而要求以人民币收兑藏钞。3月9日,国务院举行第七次全体扩大会议,通过了《国务院对于达赖喇嘛随行官员领导小组关于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和比例及其主要人员、藏钞、藏军问题的报告的批复》。(35) 3月11日,中央批复同意西藏工委1月5日关于西藏金融贸易工作在公路通车后几项措施的意见,同时指出了在处理西藏贸易、公私合营、外汇牌价、海关、粮食公司和藏商等问题上的原则与方法。
但是,停发和回收藏钞,遭到了当时西藏地方政府的反对。西藏“伪人民会议”分子在达赖喇嘛返藏后,以藏币等问题为借口,企图阻挠国务院关于成立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等项决议的实现。由于西藏地方政府不同意,中央本着宽大政策,以团结为重,给他们以充分考虑的宽裕时间,而没有强制要求停发和回收藏钞,(36) 并根据《十七条协议》第十一条关于“有关西藏的各项改革事宜,中央不加强迫,西藏地方政府应自动进行改革,人民提出改革要求时,得采取与西藏领导人员协商的方法解决之”的规定,暂缓了西藏地方币制改革工作。(37)
然而,由于1959年3月西藏发生全面武装叛乱,中央随之对西藏实行平叛改革,国务院下令解散了西藏地方政府,决定由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代行西藏地方政府职权。人民解放军查封了札什造币厂(38),缴获了大量未来得及发行的藏钞和新刻的藏钞印版。藏钞在西藏地方政府解散后迅速贬值,造成物价飞涨,市场金融混乱。藏币问题再次尖锐起来。
1959年5月19日,陈云致信邓小平、李先念指出,不理藏钞、不收兑藏钞需加考虑。关于不收兑藏钞的弊病,他说:“我们不可能(实质上)对藏钞持有者采取两种态度:对寺庙、贵族的不兑,对劳动人民的收兑。寺庙、贵族会想各种办法(收购土产、付劳动人民工资、请劳动人民代向银行兑换人民币),把藏钞转到劳动人民手上,那时我们还得把大部分藏钞以人民币收回,得了一个拒收藏钞之名,而所得之实惠很少。同时总有一部分劳动人民因为区别对待时我们照顾不到而吃亏,他们会抱怨我们。”关于收兑藏钞后的弊端,他指出,一是人们以藏钞兑成人民币后抢购物资,物资一时供不上;二是收回藏钞后,银元横流,变为西藏实际流通货币而使人民币吃不开。他认为,“第一种可能肯定存在;第二种危险有,但不大。理由是市场上总要有一种筹码,而且在西藏环境下(我们的物资运去不可能多),硬币驱逐软币的原则总是存在的,因此相反的,西藏市场上会出现银元隐藏,人民币到处横流。”他还对收兑藏钞要花多少钱进行测算后指出,“所花不多”。他说,根据西藏工委的报告,以20两藏钞折合人民币1元,共约人民币1000万,如果每5角人民币合1卢比,也只有500万卢比;如果照人民银行所附的报告,500万盾卢比只值100万美元。如果暂时无物资运去西藏,可以出售卢比,把藏钞收回。办法是先以人民币收藏钞,又以卢比收回这些人民币,应付拉萨金融混乱局面,绰绰有余。他指出,“不理藏钞,反使寺庙、贵族鼓动西藏人民来反对我们,历史上成为反对我们的一种借口。”因此,他认为,不理不兑藏钞利小害大,以收兑藏钞为好。(39) 根据陈云关于收兑藏钞的意见,结合西藏地方政府解散后藏钞贬值的实际情况,国务院随后决定西藏与全国货币统一。
三、人民币制在西藏地方的确立
随着1954年青藏、康藏公路的通车,西藏与内地的贸易往来日趋扩大,人民币在市场上的流通越来越多。1955年9月,经报请国务院批准,西藏财政经济委员会将昌都地区由使用银元改为人民币与银元混合流通市场,(40) 机关部门开支均使用人民币,人民币与银元的比价暂定为一枚银元兑人民币一点五元。塔工地区以西仍以银元为主。
1956年2月10日,西藏工委向中央报告关于1956年西藏地区降低物价的计划。3月18日,陈云为中央起草的给西藏工委的电报指出,为了配合降低物价的斗争,中央指出,西藏工委必须节省可能减少的财政支出和其他方面的现金支出,但又不要使市场筹码过紧。“如果西藏地方政府在粮价下降、藏钞跌价时愿意要我们收回藏钞,西藏工委必须在各地准备足够数量的光洋进行收兑,避免市场筹码的青黄不接。”(41)
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成立后,于1956年5月27日召开了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研究通过了《关于西藏地区银元外流管理方案》。(42) 10月7日,时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副部长的章汉夫同尼泊尔驻华大使拉纳会谈中,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按照管理外汇的规定给予在中国西藏地方的尼泊尔商人以外汇方面的便利,并进行了中尼关于外汇方面的问题的换文。(43) 此前,1954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印度共和国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在北京签订,规定了我国西藏地方和印度共和国间的贸易规则。
随着西藏金融形势的发展,1958年,经国务院批准,驻藏干部、解放军指战员开始使用一部分人民币,系内部使用,即只可在国营贸易公司内使用。人民币与银元的兑汇牌价按中国人民银行出售外汇的牌价折算。一个卢比兑零点五二二元人民币,一枚银元兑三个卢比,折算为一枚银元兑人民币一点五六六元。至此,驻藏人员的货币使用实际上开始了由袁头银元向人民币的过渡。
人民币由内部使用到公开始于1959年7月。是年7月10日,西藏工委财政经济工作部发出通知,决定7月起在拉萨行使人民币,凡进藏干部战士职工工资,机关费用,藏回族职工工资,临时工工资全部发给人民币。凡企业事业单位,营业单位一律从7月11日起改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人民币与银元的比价调整为一枚银元析人民币一点五元。7月11日,国营民族商业门市部开始营业,同时收进和付出人民币。7月15日,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布告全区普遍发行使用人民币,要求自即日起,“全体商民人等切实遵照执行,不得有违,违者依法论处”。布告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发行之人民币,为法定本位金,任何人不得拒绝收受和贬值使用”;“禁止任何人采取任何方式携带和私运人民币出入我国国境”;“银元(袁头)准许继续流通。银元与人民币的比价暂定为银元一元值人民币一元五角”。(44) 7月17日,西藏自治区筹委会第二次全体委员会议做出了关于进行民主改革的决议。7月22日,西藏工委向中央报告了关于收兑藏币办法的意见。7月29日,中央批复同意西藏工委的这一意见,并根据使用人民币的初步反映情况,认为收兑藏币的时间,愈快愈有利。
对于收兑藏币应掌握的原则和注意事项等,对于收兑比价,中央指示,不分地区、不分阶层一律按西藏工委所提出的五十两藏币折人民币一元收兑。此次收兑藏币继承了1955年发行新人民币时实行不分对象等价划一的政策。当时,由于不收兑银元,也不以银元收兑藏币,所以银元和藏币之间,没有规定直接比价,银行不公开挂牌。关于收兑期限,中央认为,全区不必统一,可根据不同地区,规定不同的期限,以收净西藏境内现有藏币,并且不让流出国外的藏币重新流入国内为原则。具体来说,收兑期限大体分为边境区、中心区和藏北牧区三种。边境区期限短些,中心区稍长,藏北牧区又长于中心区,如一个月不够,可以适当延长。对于假藏币问题,中央规定,不分阶层,一律不能收兑。如果有群众持少量假藏币来兑换时,可以不究办,但仍不能收兑。在收兑藏辅币的同时,对于持原西藏地方政府发行的金属币兑换者,根据含金成色,按照全国统一金价收进,以质论价。中央指示,在当时物资缺乏的情况下,为了发行人民币和收兑藏币,一方面要积极筹备物资,加紧调运,应付市场供应的需要,可以从查封的粮食中拿出一部分用来支持人民币;另一方面,要严格控制财政开支,控制货币投放,对机关、部队向市场投放的人民币,要压缩到最低限度。中央还要求加强关于收兑藏币问题的对内对外宣传教育工作。(45)
1959年8月10日,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发出由代理主任委员班禅额尔德尼·却吉坚赞,副主任委员张国华、帕巴拉·格列朗杰、阿沛·阿旺晋美共同签署的《宣告“藏币”作废的布告》(46)。布告指出:为了保护人民利益,稳定市场金融物价,活跃城乡经济,决定以人民币限期收兑“藏币”。布告规定:“藏币”为非法货币,自即日起宣布作废,禁止使用。自1959年8月10日起,由各级地方政府和军事管制委员会以人民币限期收兑“藏币”,具体收兑时间由各地区自行规定。禁止任何人采取任何方式携带和私运“藏币”出入国境。有关收兑“藏币”的比价及兑换手续等办法,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交由中国人民银行西藏分行规定公布。(47)
西藏自治区筹委会的布告公布后,中国人民银行西藏分行同时公布了兑换范围和价格。(一)一百两、二十五两、十两、七两五钱(五十章噶)、五两5种机器印制的纸币和十两的镀银铜币,按五十两折人民币一元兑换。(二)藏银币,均按其含银量计价收兑。纯银每市两值人民币一点二五元,按此折价,各种银币每枚兑分为:“桑冈郭母”,即宣统元年铸造的一两银元,每枚重零点五五至零点六四市两,含银量98%,兑人民币七角;“桑冈雪阿”,每枚重零点一八至零点一九市两,含银量78%至82%,兑一角八分;“桑松郭母”,每枚重零点三八至零点三九市两,含银量78%,兑三角七分;“章噶噶布”,每枚重零点一三至零点一六市两,含银量60%至75%,兑价一角;五两银币(“新章噶噶布”),每枚重零点一五至零点一六市两,含银量98%,兑一角八分。(三)铜币,“雪阿”每四十枚兑人民币一元;“雪冈”,每二百枚兑人民币一元。
1959年8月10日,拉萨、日喀则和那曲等地开始了兑换工作,设置兑换点或派兑换小组下乡收兑。此次“限期收兑”,兑换时间一般规定为15天。为防止已流出国外的藏钞和假藏钞继续流入,边境地区兑换时间一般规定为10天。那曲地区牧民群众居住分散,规定了更长时间予以兑换。为照顾农牧民群众,稍过兑换时间持纸币兑换者,查明情况一般也予兑换。在兑换价问题上,硬币除十两镀银铜币超过兑换时间每枚折价一角三分外,其他均按原价继续兑换。(48) 至10月底,藏币基本收兑完毕。到年底,人民银行系统共收兑藏币1亿多两,用于收兑付出的人民币达200多万元。(49) 这时,人民币在西藏发行流通后,仍允许“袁大头银元”继续流通,银行只收不放以回笼。
为统一币制,稳定金融,西藏自治区筹委会于1962年5月10日公布了《西藏自治区金银管理和禁止外币、银元流通暂行办法》(50)。该办法规定,统一区内的币制,以人民币为本位币。禁止金银、外币、银元计价行使流通。取缔金银自由市场,禁止金银私相买卖。允许人民储存金银、银元,并允许人民向中国人民银行按牌价兑换人民币。凡持有外币的商民人等,限在自5月10日以后50天内自行处理或运往国外,逾期即禁止外币在市场流通和出入国境。禁止金银、银元出口,凡进出国境旅客携带自用、家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金银、外币,按海关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办法的规定办理。外国商民到西藏边境市场交易如携有外币,不准计价行使、买卖,准许其原数携回国外。人民储存的金银如在国内迁移必须携带者,如黄金超过二市两,白银超过二十市两,必须向区以上人民政府申请,开给携带证,具明携带人姓名、住址、所带金银数量及理由,经往地点、时间等。但人民习惯所佩带的金银首饰,应予允许,可不携带证明。凡医用、工业或其他正当用途需要购用金银原料者,可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申请,由中国人民银行酌情售给。金银饰品业必须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登记,除按国家规定价格出售原存成品和代客加工外,不得私相买卖,不得收兑,并应将所存材料、成品及每日成交情况,呈报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对于违犯该暂行办法者,规定由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处理。(51)
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除公布《西藏自治区金银管理和禁止外币、银元流通暂行办法》外,还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西藏地区海关征收进出口税暂行办法》、《西藏自治区关于实施对外贸易管理暂行条例的暂行办法》等。同时,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西藏地区设立海关的决定,西藏地区海关机构正式成立,从而彻底结束了外国过剩商品倾销西藏的状态,并为禁止外国货币计价行使提供了监管保证。
至此,无论是事实上还是法律上,人民币取代藏币而成为西藏地区流通的本位货币,西藏地方实现了与全国币制的统一。这一币制的统一,在一定意义上反映了新中国在西藏地方实行民族平等,消除民族隔阂,团结争取西藏民族和人民的历史进程。历史发展表明,西藏地方实行人民币制,进一步加强了与祖国内地的经济社会联系,推动了西藏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人民生活,奠定了与全国统一的、稳定的货币流通体系。
注释:
① 代表性成果主要有:(1)多杰才旦、江村罗布主编:《西藏经济简史》,中国藏学出版社1995年版;(2)肖怀远编著:《西藏地方货币史》,民族出版社1987年版;(3)武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后的货币统一》,《当代中国史研究》1995年第4期;(4)王善中:《人民币的诞生与新中国货币的统一》,《中共党史资料》2001年第3期;(5)宋赞良:《关于藏币问题》,《中国藏学》1993年第3期;(6)宋赞良:《和平解放时期西藏的财经工作》,《中国藏学》1989年第4期。
② 《当代中国的金融事业》,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30—31页。
③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命令》,《人民日报》1951年4月1日。
④ 肖怀远编著:《西藏地方货币史》,民族出版社1987年版,第57—58页。
⑤ 《吴忠信奉使入藏主持第十四世达赖喇嘛坐床典礼报告》,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中国藏学研究中心编:《黄慕松、吴忠信、赵守钰、戴传贤奉使办理藏事报告书》,中国藏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83页。
⑥ 半块、龙圆,法定重量为三钱六分。见《格桑泽仁建议制造西陲适用之货币的有关文件》,中国藏学研究中心、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民国时期西藏及藏区经济开发建设档案选编》,中国藏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页。
⑦ 肖怀远编著:《西藏地方货币史》,民族出版社1987年版,第59页。
⑧ 宋赞良:《和平解放时期西藏的财经工作》,《中国藏学》1989年第4期。
⑨ 肖怀远编著:《西藏地方货币史》,民族出版社1987年版,第58页。
⑩ 《吴忠信奉使入藏主持第十四世达赖喇嘛坐床典礼报告》,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中国藏学研究中心编:《黄慕松、吴忠信、赵守钰、戴传贤奉使办理藏事报告书》,中国藏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84页。
(11) 宋赞良:《和平解放时期西藏的财经工作》,《中国藏学》1989年第4期。
(12) 西康旧省名,辖今四川省西部地区和西藏自治区东部地区。1955年撤销。
(13) 《西康省政府就康藏贸易公司并无操纵汇水事致财政部公函》(1944年4月28日),中国藏学研究中心、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民国时期西藏及藏区经济开发建设档案选编》,中国藏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9页。
(14) 《格桑泽仁建议制造西陲适用之货币的有关文件》,中国藏学研究中心、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民国时期西藏及藏区经济开发建设档案选编》,中国藏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页。
(15) 《魏是大等调查康区金元券情况的报告》(1948年11月21日),中国藏学研究中心、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民国时期西藏及藏区经济开发建设档案选编》,中国藏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6页。
(16) 《邓小平西南工作文集》,中央文献出版社、重庆出版社2006年版,第182页。
(17) 《应限期收兑藏洋》,《邓小平西南工作文集》,中央文献出版社、重庆出版社2006年版,第181页。
(18) 《金融税收政策是关系团结藏族人民的政治问题》,《邓小平西南工作文集》,中央文献出版社、重庆出版社2006年版,第183—184页。
(19) 《陈云年谱》(中卷),中央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92页。
(20)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编:《西藏工作文献选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43页。
(21) 肖怀远编著:《西藏地方货币史》,民族出版社1987年版,第65—66页。
(22)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朱德年谱》(下),中央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1368页;多杰才旦、江村罗布主编:《西藏经济简史》,中国藏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636—637页。
(23) 《陈云文集》(第2卷),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401—403页。
(24) 1950年1月16日,西南局和第二野战军致电中央军委建议:“在决策进军部署及拟定补给线时,曾考虑到新、川、滇界线围绕康、藏成一手枚形。我们当以主力从横断山脉及五河由正面前进。如可能时,最好由青、新各派骑兵配合,似较省事与收效,亦请考虑。”1月19日,刘伯承、邓小平致电中央军委提出:“进军西藏宜沿四省(此电报加了云南)适当路线作向心的迂回部署,尤其照顾到地形、经济困难,亦以多路的向心进兵为宜。”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党史研究室编著:《中国共产党西藏历史大事记》(1949—2004,第1卷),中共党史出版社2005年版,第9—10页。
(25)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命令》人民日报1951年10月1日。
(26) 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党史研究室编著:《中国共产党西藏历史大事记》(1949—2004,第1卷),中共党史出版社2005年版,第69页:多杰才旦、江村罗布主编:《西藏经济简史》,中国藏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64页。
(27) 宋赞良:《和平解放时期西藏的财经工作》,《中国藏学》1989年第4期。
(28) 《吴忠信奉使入藏主持第十四世达赖喇嘛坐床典礼报告》,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中国藏学研究中心编:《黄慕松、吴忠信、赵守钰、戴传贤奉使办理藏事报告书》,中国藏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83页。
(29) 多杰才旦、江村罗布主编:《西藏经济简史》,中国藏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641页。
(30) 张定一:《1954年达赖、班禅晋京记略——兼记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成立》,中国藏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71、174页。
(31) 肖怀远编著:《西藏地方货币史》,民族出版社1987年版,第67页。
(32) 肖怀远编著:《西藏地方货币史》,民族出版社1987年版,第67页;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西藏自治区党委党史研究室编著:《全国支援西藏》,西藏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77页。
(33) 《阿沛·阿旺晋美:良师诤友——缅怀李维汉同志》,《人民日报》1986年6月22日。
(34) 毛泽东:《同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的谈话》,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编:《西藏工作文献选编》(1949—2005),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115页。
(35) 《人民日报》1955年3月13日、1986年6月22日。
(36) 《阿沛·阿旺晋美代表驳斥所谓“达赖喇嘛的声明》,《人民日报》1959年4月23日。
(37) 《人民日报》1959年4月23日。
(38) 札什造币厂,是原西藏地方政府于清宣统元年(1909)在拉萨城北札什地方创办的水动力机器造币厂。
(39) 陈云:《对收兑藏钞问题的意见》,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编:《西藏工作文献选编》(1949—2005年),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235—236页。
(40) 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党史研究室编著:《中国共产党西藏历史大事记》(1949—2004第1卷),中共党史出版社2005年版,第58页。
(41) 《慎重处理降低粮价的斗争》,《陈云文集》(第3卷),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12—13页。
(42) 《西藏自治区筹委会常委会开会》,《人民日报》1956年5月28日。
(43) 《中尼关于外汇方面的问题的换文》,《人民日报》1956年11月4日。
(44) 《西藏日报》1959年7月15日。
(45) 陈云:《对收兑藏钞问题的意见》,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编:《西藏工作文献选编》(1949—2005年第1卷),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235—236页。
(46) 59筹布字第003号,《西藏日报》1959年8月14日。参见多杰才旦、江村罗布主编《西藏经济简史》,中国藏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449页。
(47) 多杰才旦、江村罗布主编:《西藏经济简史》,中国藏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449页。
(48) 肖怀远编著:《西藏地方货币史》,民族出版社1987年版,第72页。
(49)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西藏自治区党委党史研究室编著:《全国支援西藏》,西藏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78页。
(50) 《西藏日报》1962年5月10日。
(51) 多杰才旦、江村罗布主编:《西藏经济简史》,中国藏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449页;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党史研究室编著:《中国共产党西藏历史大事记》(1949—2004第1卷),中共党史出版社2005年版,第15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