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效率与宏观环境_宏观环境论文

监狱效率与宏观环境_宏观环境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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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我国监狱改造罪犯的成效,是由监狱外中国社会的宏观环境乃至世界范围内的宏观环境与监狱内部的微观环境共同决定的。改革开放特别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我国社会的宏观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主要表现为人们思想观念的变化,社会风气和社会治安状况的变化,它影响和制约着监狱罪犯改造工作的成效。对此,作者提出了自己的解决措施:限制适用短期自由刑,扩大适用缓刑;推行分级递进管理制,扩大适用假释;逐步推行开放式处遇制度。

关键词 监狱 宏观环境 罪犯改造

现代系统科学研究证实,任何事物都处于一定的环境之中,并与环境发生物质、能量和信息交换,脱离一定环境的事物是不存在的。所谓环境是指事物整体存在和发展的全部条件的总和。其中,与事物整体有关的外部条件的总和称为事物的外部环境或宏观环境,而与事物整体有关的内部条件的总和称为事物的内部环境或微观环境。事物的存在和发展是宏观环境和微观环境共同作用的结果,两者缺一不可,片面地强调一方面而忽视另一方面是不科学的。

事实上,建国四十多年来,我国监狱改造罪犯工作的成功与失误,顺利与挫折,也是由监狱外中国社会的宏观环境乃至世界范围内宏观环境与监狱内部的微观环境共同决定的。全面地认识我国改造罪犯工作的宏观环境和微观环境及其相互关系,有助于我们正确地认识我国监狱改造罪犯工作成功的根本原因、经验与教训,避免盲目乐观或妄自菲薄,宏观地认清和把握我国监狱改造罪犯工作的过去、现在和未来。改造罪犯工作的微观环境是指监狱内部改造罪犯工作的总体环境,如监狱改造罪犯工作的具体方针、政策,措施与手段,监狱人民警察的素质,罪犯的构成状况,监狱的生产经营状况,监狱的生活卫生设施,等等。改造罪犯工作的宏观环境是指监狱外中国社会乃至国际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思想、道德、社会风气以及社会治安状况等各种因素所组成的总体环境。近年来,我国监狱学理论研究十分活跃,但研究者更多地是着眼于探讨监狱行刑效能与监狱内部微观环境的关系,专门探讨监狱行刑效能与社会宏观环境关系的论著实属少见,而这都是我们在研究监狱改造罪犯的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时所切切不可忽视的。监狱行刑效能的高低决不仅仅取决于监狱本身,它受制于监狱外部社会的宏观环境。因此,笔者试图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角度,就我国监狱行刑效能与社会宏观环境的关系发表自己的看法,以期引起监狱学理论界及罪犯改造实际工作部门的关注。

一、建国以来我国监狱改造罪犯工作的成就与社会宏观环境的关系

建国四十多年来,我国监狱机关成功地改造了大批的犯罪分子,包括日本战犯、国民党战犯、伪满战犯、反革命犯和普通刑事犯,使他们中的绝大多数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和社会主义建设的有用之材,多年来出狱人重新犯罪率一直保持在6%和8%的很低水平。〔1〕与此同时, 我国监狱生产白手起家,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不仅部分地解决了犯人的生活费用和监狱管理费用,改善了监管条件,而且向社会提供了劳动产品,为国家的经济建设作出了贡献。新中国监狱改造罪犯工作取得如此辉煌的成就,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如党和国家正确的改造罪犯的方针、政策,监狱干警优良的素质等,但与监狱外部社会宏观环境有着极大的关系。其表现主要有以下两方面:

(一)稳定、健康的政治环境

新中国成立之初,虽然大规模的长期的战争给国民经济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困难,残留在大陆的国民党残余势力、土匪及其他各种邪恶势力仍然与共产党和人民政权为敌,疯狂地进行各种破坏活动,给新生的人民政权造成了很大的威胁,但人民拥护共产党,拥护社会主义。他们决心跟着共产党走社会主义道路,建设自己美好的家园。社会主义新中国如旭日东升,充满了生机与活力。以后我们党和政府在政策上虽然有过多次失误,包括十年“文革”灾难,但社会主义建设仍然取得了巨大成就,人民对共产党和社会主义的信念没有动摇,共产党的领导和人民政权稳定日益巩固。这种健康稳定的政治环境是我们改造罪犯特别是各种战犯和反革命犯最为有利的条件。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成就使他们折服,我们党的干部廉洁奉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神使他们钦佩,人民群众高昂的建设社会主义的热情使他们惊叹不已。这些事实有力地表明,是共产党和社会主义挽救了中国。这种健康、稳定的政治环境,加上党和国家改造罪犯工作方针、政策、措施的正确以及监狱人民警察的言传身教,为我们成功地改造罪犯提供了可靠的政治保证。这种政治环境使得监狱机关能够对罪犯的改造特别是对各种战犯的改造坚强有力,有理有据,理直气壮。事实胜于雄辩。在这些铁的事实面前,罪犯比较容易理解先进、科学的道理,自觉接受改造,真正做到心服口服。“得人心者得天下”,“攻心为上,攻城为下”,对改造罪犯来说也是这个道理。关键不在于用严厉的惩罚手段使其“口服”,而在于用科学先进的道理和铁的事实使其“心服”。这种使罪犯心悦诚服的改造效果在改造日本战犯和国民党战犯过程中表现得淋漓尽致,并在国际上产生很大影响,被外国友人誉为“人间奇迹”。

另一方面,这种健康、稳定的政治环境也使得罪犯感受到人民民主专政的坚强伟大,不可动摇,从而迫使他们丢掉幻想,感到只有认罪服法,接受改造,才有出路;只有顺应进步的历史潮流,才是明智之举,否则将永无出头之日。

(二)良好的社会治安状况

社会治安状况与监狱行刑效果关系极大。长期以来我们习惯于从监狱内部去寻找影响重新犯罪率高低的因素,这是相当片面的。实际上,监狱外部社会的治安状况直接影响重新犯罪率,从而影响监狱的行刑效果。一般来说,如果不考虑其他因素,整个社会的治安状况恶劣,社会总体犯罪率高,出狱人的重新犯罪率也会相应的较高;整个社会的治安状况良好,社会总体犯罪率低,出狱人的重新犯罪率也会相应的较低。两者关系密切,且呈正相关关系。如一些西方国家的重新监禁率为41.4%,〔2〕可谓高矣,但他们社会总体犯罪率也非常高,为20‰。 〔3〕因此,西方国家的高重新犯罪率除了其他因素之外,在很大成都上要归因于西方国家整个社会的高犯罪率。明确这一点,有助于我们客观地看待西方国家监狱的行刑效果。实际上,西方国家监狱的危机,西方国家的高重新犯罪率,正是西方国家严重社会疾病的临床表现,把西方国家的高重新犯罪率仅仅归咎于监狱内行刑效果的丧失是不科学的。明确这一点,有助于我们客观地分析和看待西方国家监狱具体的行刑制度,学习、借鉴其中一切先进、科学、有效的方法、措施为我所用。就像我们不能因为病人医治无效就对医生全盘否定一样,我们也不应当全盘否定西方国家监狱的行刑制度。

我国出狱人的重新犯罪率很低,多年来一直保持在6%至8%的水平。这一成就的取得与监狱内具体的罪犯改造工作当然是分不开的。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我国的低重新犯罪率在很大程度上要归功于整个社会良好的社会治安状况,归功于整个社会的低犯罪率。正如我们通常所说,共产党的领导,优越的社会主义制度,人民群众的大力支持,良好的社会治安状况,是我国监狱改造罪犯成功的根本原因。明确这一点,有助于我们全面地认识我国监狱改造罪犯成功的原因系统,防止盲目乐观,只看到四十多年来我国监狱改造罪犯成功的经验与成果,而看不到具体的改造罪犯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从而使我们能够不断地发现和纠正监狱改造罪犯工作中存在的缺点与不足,把监狱改造罪犯工作的成效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三)关于衡量监狱行刑效能高低的标准

长期以来,我们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监狱行刑效能的高低通常只采用一个标准,即刑满释放人员在出狱后一定时期内重新犯罪的人数与该时期刑满释放人员总数之比,即我们通常所说的重新犯罪率,笔者把它称为“绝对重新犯罪率”。一些西方国家的重新犯罪率为41.4%,我国的重新犯罪率为6%至8%,即是指的“绝对重新犯罪率”。笔者认为,从监狱学的角度看,仅采用传统的“绝对重新犯罪率”来衡量监狱改造罪犯质量的优劣是不科学的,至少是不全面的。如前之所说,绝对重新犯罪率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要受到一个国家或地区社会总体犯罪率高低的制约,仅采用绝对重新犯罪率难以准确地反映监狱行刑的效果,甚至会歪曲地反映监狱行刑的效果。为了防止这一弊端,比较完整、准确地反映监狱行刑效果,笔者在这里提出一个“相对重新犯罪率”的概念。所谓“相对重新犯罪率”,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在一定时期内绝对重新犯罪率与社会总体犯罪率之比。如一些西方国家的绝对重新犯罪率为41.4%,同期的社会总体犯罪率为20‰,相对重新犯罪应为41.4%/20‰=20.7/1。这个数字表明, 一些西方国家出狱人重新犯罪率是社会总体犯罪率的20.7倍。在一般情况下,如果不考虑其他因素,我们可以说,出狱人重新犯罪率与社会总体犯罪率差距越大,相对重新犯罪率越高,监狱行刑效果就越差;出狱人重新犯罪率与社会总体犯罪率差距越小,相对重新犯罪率越低,监狱行刑效果就越好。当然,影响监狱行刑效果各种因素的复杂性要求我们也不能把相对重新犯罪率作为衡量监狱行刑效果的唯一标准,而应把绝对重新犯罪率、相对重新犯罪率及其他相关因素综合加以考虑。只有这样,才能防止片面性和绝对性,完整、准确地反映监狱行刑效果。

“相对重新犯罪率”概念的提出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首先,它提醒我们,影响罪犯改造的因素是多方面的,监狱本身所具有的改造罪犯的功能是有限的,我们对监狱改造罪犯的功能及其实际效果的期望值不能过高。监狱行刑效果的优劣要受到整个社会宏观环境因素的影响与制约。其次,它提醒我们,要有效地改造罪犯,使罪犯顺利回归社会成为守法公民,仅仅依靠监狱本身的力量是不够的,还必须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全方位地参与对罪犯的改造,实现宏观改造罪犯工作的“三个延伸”,即向前延伸,向后延伸,向外延伸。

二、当前我国社会宏观环境对监狱罪犯改造工作的影响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几年来,随着国家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社会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我国社会的宏观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是当前我国监狱罪犯改造工作所依据的大背景,无可置疑地影响和制约着监狱罪犯改造工作的成效。这种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一)人们思想观念的变化对监狱罪犯改造工作的影响

新时期以来,特别是近几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人们的思想观念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价值观念,如开拓、进取、效益、法治、民主、平等、权利等观念,逐步为人们所接受。当前人们思想观念的变化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由政治化到商业化,由一元化到多元化,由求同到求异,由封闭到开放,有求稳到求变,由重义到重利。这些思想观念的变化,对于人们解放思想,改革创新,积极进取,破除落后、愚昧、封闭、僵化、保守的传统消极观念,起到了积极作用。这些观念的变化对于监狱罪犯改造工作也具有积极作用,如有利于培养犯人健全、独立的人格,便于其出狱后顺利适应社会等,但其负效应也是显而易见的。其主要表现为:

1.狱内罪犯与干警双方角色意识淡化

从整个社会的角度看,人们之间角色意识淡化有利于建立起平等、互利的关系。这是与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相适应的。而狱内罪犯与干警双方角色意识淡化则具有双重效应。它一方面缩短了监狱人民警察与服刑人员之间的心理距离,便于管教人员对犯人实施教育、感化、挽救。但是,另一方面也存在着明显的负面效应。由于角色意识淡化,有些监狱干警不再把自己看成是国家和政府在监狱的代表,不再注重头顶上国徽的神圣。身着警服的尊严,工作马马虎虎得过且过。有的利用犯人干私活,有的利用犯人在狱外的关系为自己牟私利,有的甚至贪污受贿。这些所作所为严重地损害了监狱人民警察的形象,影响了监狱罪犯改造工作的质量。

由于角色意识淡化,有些犯人不再注意自己的罪犯身份,既不认罪也不服法,缺乏自我改造的动力和决心。现在一些监狱内的墙上写着三句话:“你是什么人?这是什么地方?你来这里干什么?”目的之一即是为了强化犯人的角色意识,促使其认罪服法,加速改造的进程,提高监狱罪犯改造工作的质量。

2.思想政治教育有所削弱

应当说,重视对罪犯的思想政治教育是我国监狱改造罪犯取得成功的法宝之一。中国传统文化注重“道德教化”,强调“集团利益”。这种传统文化与马克思主义有机结合,产生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思想政治教育。它对于改造罪犯的思想,培养罪犯良好的道德品质,促使其认罪服法,改邪归正,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这是我们过去行之有效,目前仍应加强,今后必须继续发扬的有效的改造罪犯的基本手段。但是,在当前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下,对罪犯的思想政治教育在一些监狱受到削弱。社会上一些人当中存在的道德危机、信仰危机和是非危机在一些监狱也表现出来。一些监狱干警思想政治觉悟不高,不能正确地认识与对待当前社会上出现的各种消极现象,也出现了程度不等的道德危机、信仰危机和是非危机。这使得一些监狱和监狱干警忽视了对罪犯的思想政治教育,认为思想政治教育可有可无。即使是对罪犯进行思想政治教育,也是理不直,气不壮。再加上监狱生产方面存在的压力,更使得对罪犯的思想政治教育受到冲击,严重地影响了监狱改造罪犯质量的提高。

(二)当前社会风气社会治安状况对监狱罪犯改造工作的影响

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商品经济负效应的影响,再加上新旧体制转换过程中存在着许多真空和漏洞,使得违法犯罪分子有机可乘,违法犯罪数量迅速增加,危害十分严重。许多早已绝迹的社会丑恶现象死灰复燃,贪污贿赂等腐败现象愈演愈烈,拜金主义有了很大市场,社会风气受到严重污染。这种社会大背景使得监狱机关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困难重重。传统的教育改造罪犯的内容和形式与当前社会现实的矛盾如果得不到合理的解释,就会使罪犯口服心不服,教育改造的效果就会下降。可以说,这种不良的社会风气严重地影响了监狱改造罪犯功能的发挥。因此,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根据已经变化了的社会宏观环境,更新教育改造罪犯的内容和形式,使其先进、科学、有效,已是势在必行。

前文已经说过,绝对重新犯罪率的高低受同时期社会总体犯罪率水平的影响和制约。近年来,我国的国民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另一方面,社会总体犯罪率也呈上升趋势。一般来说,社会总体犯罪率的增长将导致绝对重新犯罪率的增长。可以预计,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随着我国社会犯罪率的不断上升,我国的绝对重新犯罪率也将呈上升趋势。明确这一点,有助于我们明确导致绝对重新犯罪率高低的原因系统,进而采取全方位的对策措施;有助于我们积极主动地采取超前性预防措施,以免将来措手不及。还有,如果不考虑其他因素,社会犯罪率的上升必然导致监狱关押罪犯人数的增加,而一个人满为患的监狱是很难谈得上有效地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的。这是我国当前监狱工作所面临的亟待解决的难题。

三、封闭的监狱与开放的社会矛盾及其解决措施

传统的监狱是封闭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社会也是封闭的,监狱生活与正常社会生活距离比较接近,监狱改造罪犯的效能就高;反之,如果社会是开放的,甚至是高度开放的,封闭的监狱生活与开放的社会生活相去甚远,监狱改造罪犯的效能就低。监狱生活与社会生活差距越大,监狱改造罪犯的效能就越低。实际上,让一个人脱离正常的社会生活并将其置于反常的社会之中,同时却希望他适应正常的社会生活,这是很难做到的。这可能是监狱存在的一个永恒的悖论。一些西方学者据此指出,在监禁的条件下,犯人甚至被剥夺了必要的最低限度的责任感。他们像儿童一样被规定什么时候起床、睡觉、吃饭和劳动。所有这一切都无须他们自己决定,他们自己也不能决定。在正常的社会中,坚持自己的权利是应当受到鼓励的性格。可是在狱中,犯人坚持自己的权利则往往被认为是不服管教并且因此会受到处罚。社会被认同的积极进取的品格,在狱中却可能沦为自我怀疑、退却和冷漠。不同于社会正常生活的监狱生活将在每个犯人身上打上深深的烙印。这种烙印在一些犯人身上出狱后很久还难以消失,甚至伴随终身,使出狱人成为不在监狱的“监狱人”。

面对封闭式监狱的种种弊端及其危害,西方国家采取了许多改革措施。除了在立法实践和审判实践中对自由刑加以控制以外,还在自由刑行刑过程中广泛采用开放式处遇制度,使罪犯在监狱服刑过程中能够与社会保持适当接触,缩小监狱生活与正常社会生活的距离,便于罪犯刑满后顺利回归社会。

改革开放前的中国社会基本上是封闭的。因此,当时封闭监狱的效能比较高,改造罪犯的效果比较好。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的开放程度不断扩大,传统封闭式监狱生活与现代开放的社会生活的距离逐渐拉大。为了适应这种变化了的形势,为了在新形势下继续有效地改造罪犯,近年来我国监狱机关采取了许多改造罪犯的新措施。如监狱办特殊学校,让罪犯在服刑期间接受比较好的教育;实行教育改造罪犯工作的“三个延伸”,使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有较多的机会接触社会,并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参与对罪犯的改造,等等。其目的,即是为了提高改造罪犯的质量,为了使罪犯的监狱生活与社会正常生活相协调,使罪犯出狱后能够顺利回归社会,不致重新犯罪,并能够对社会有所贡献。这些措施,在理论上是正确的,在实践中也取得了显著的效果。笔者以为,在当今社会不断开放的宏观背景下,为了避免传统监狱行刑的某些弊端,更有效地改造罪犯,我们应当借鉴西方国家在矫正罪犯方面的先进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在行刑社会化方面做出更进一步的努力。

(一)限制适用短期自由刑,扩大适用缓刑

这里所说的短期自由刑,主要指拘役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当前监狱改造罪犯工作实践表明,短期自由刑的弊端十分突出,短刑犯的改造效果差。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罪犯不思改造,混刑度日

这是短刑犯在改造中最为突出的特点。由于短刑犯刑期较短,刑满释放指日可待,因此缺乏改造的动力和决心。不求有功,但求无过,是他们较为普遍的心态。回避思想改造,逃避艰苦劳动,是他们较为共同的行为特征。对他们保险而又容易做的事,就是安安稳稳混日子。

2.罪犯人身危险性可能恶化

一般来说,短刑犯的人身危害性比较小,特别是初犯、偶犯、过失犯更是如此。但是把这些人关押在监狱,有可能导致相互感染恶习,使其人身危险性增大,出狱后实施更加严重的犯罪。

3.可能使罪犯自暴自弃

被判处短期刑的罪犯,大多是罪行轻微的人。他们的自尊心、羞耻心并未丧失,很可能自觉接受改造。但将其判处监禁,则使其失去了原有的职业,在社会上的名誉和地位也丧失殆尽,自尊心受到极大损害。这种状况容易使罪犯产生自暴自弃心理,失去了自觉改造的动力和决心。

4.改造力量不强

对短刑犯的改造不仅在财力、物力上处于相对劣势,而且监狱干警的配备也没有长刑犯强。这是因为他们对狱内秩序影响较小,难以成为重点改造对象。对短刑犯的管理比较松,他们往往被派去干零星活,分散劳动,有的甚至长期处于脱管失控状态。这些均影响了短刑犯的改造质量。

由于短期自由刑存在上述弊端,使得监狱对短刑犯的改造质量不佳,刑满释放后重新犯罪率较高。对此,监狱学理论界和监狱工作实际部门提出了许多对策。如有的提出,对短刑犯应当采取区别对待的政策;有的提出运用减刑奖励等制度,调动短刑犯改造的积极性;还有的指出,关键是要提高认识,要配备强有力的干部对短刑犯实施严格管理,等等。

上述措施虽有一定的作用,但也只能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笔者以为,限制适用短期自由刑,扩大适用缓刑,是克服短期自由刑弊端最为有力的措施。短期自由刑虽然弊端很多,但它是刑罚制度中不可缺少的中介,因为对于轻罪犯既不能判处重刑,也不能不判刑,而缓刑制度正好可以起到消除短期自由刑弊端的作用。

犯罪学预测,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我国社会的犯罪数量将在起伏中呈上升趋势,这将预示着我国监狱在押犯人数将随之增加。截止1991年,我国监狱在押犯人数已达128万,〔4〕人数已十分庞大,如果任其发展,监狱人满为患现象将不可避免,而这其中短刑犯人数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因此,扩大适用缓刑是防止监狱人满为患最有力的措施之一。意大利政治学家马基雅维里曾经说过:“事情之发生有似医生所说的消耗热症,在某初起阶段是易于医疗,但难于认识;等到过了一段时间,这毛病就变得易于认识,却难于治疗。”〔5 〕如果我们已认识到监狱有人满为患的危险,那么扩大适用缓刑则是一副防患于未然的有效药方。

(二)推行分级递进管理制,扩大适用假释

分级递进管理制,是指将自由刑的执行分为几个阶段,根据犯人的行刑成绩逐步改进其待遇,以促使犯人改过自新,顺利回归社会。分级递进管理制是当今世界各国较为普遍采用的制度,被认为是西方各种行刑制度之集大成者。

目前我国一些监狱已开始实行分级递进管理制,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分级递进管理制是根据犯人改造表现逐步放宽对其人身限制,使犯人分阶段逐步接近正常生活,因而有利于其顺利回归社会。刑满释放人员从高墙深院回归社会,先后面临着监狱和社会这样两个反差极大的生活环境。一方面,罪犯在狱中行为受到严格的约束,与社会交往受到严格限制,狱内生活使罪犯养成一种按照监管规则被动行事的习惯,心理适应能力降低。另一方面,由于社会偏见,人们对出狱人员往往是怀疑多于信任,使他们在婚姻、家庭、交友、就业等方面遇到很大的困难。这种状况容易使一些出狱人员感到被社会所抛弃,产生烦闷、悲观、孤独、无望等消极心理。这些消极心理容易使出狱人重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分级递进管理制则在大墙与社会之间架起桥梁,使罪犯逐步接近正常社会生活,使罪犯出狱后能适应各种社会环境,预防各种异常心理和行为的发生,顺利回归社会,成为守法公民。

笔者以为,假释制应成为分级递进管理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分级递进管理制如果不与假释联系在一起将是一大缺憾。分级递进管理制的精神在于使罪犯顺利回归社会,而假释制则是这一精神的集中体现,因此,应与分级递进管理制相配套,扩大适用假释。〔6 〕其优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适用假释可以最大限度地鼓励罪犯改过自新

我国监狱对罪犯执行刑罚的目的在于使罪犯改过自新,重新适应生活。人性莫不喜爱自由,在押犯莫不希望早日出狱。假释制就在于抓住在押犯早日出狱的心理,增强责任心,使其改过自新,以求得早日出狱,重新做人。因此,分级递进管理制如果不与假释相联系,其激励机能将大为减弱。

2.适用假释可以弥补长期刑量刑的不当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相对不定期刑制度,法官量刑有较大的弹性,尽可酌情科刑。但人非圣贤,孰能无过,量刑失当在所难免,而假释制则可以弥补这一缺陷。如果犯人恶性不大,经过一段时间的改造,达到较高处遇等级后即可予以假释。

3.假释可以作为犯人回归社会的桥梁

一般来说,犯人出狱之初,是最危险的时候,“如楼坠地,稍有不留意,非伤即死”。罪犯在监狱完全失去自由,一旦出狱,突然得到完全自由,其间相差的幅度太大,如果没有适当的调节,极易于再犯。故在不自由与自由之间,介以半自由状态的假释制,在分级递进管理制与罪犯完全自由之间再建立一个缓冲地带,使犯人出狱后,仍受一定期间的监督,使其不致因无所适从而重新犯罪,使其经过一段过渡期后能够真正适应社会生活。

4.扩大适用假释有助于防止监狱人满为患

如前文所述,我国犯罪的数量在今后的一段时期内将在起伏中呈上升趋势,监狱关押罪犯的总数也将随之上升,监狱将面临人满为患的困境。扩大适用假释对于防止监狱人满为患具有一定作用。在这一点上,假释和缓刑具有相同的意义。

(三)逐步推行开放式处遇制度

所谓开放式处遇制度,是与传统的封闭式处遇制度相对而言的,是指在不影响刑罚执行的情况下,通过取消监狱围墙、铁栅栏、手铐等形式,减少物质上的限制,增加对罪犯的信任,以尽可能缩短在押犯同正常社会生活的距离。

开放式处遇制度的发达,是西方监狱行刑的一大变革。传统的封闭式监狱把罪犯关押在高墙、铁栅栏之中,与社会隔绝,过着纪律严格的监狱生活,因而往往使罪犯产生自律力萎缩、意志丧失、孤独、人格颓废等恶果。为了避免这些由封闭式处遇所产生的弊端,使行刑社会化、人道化,西方国家便创立了各种开放式处遇制度,如释前训练、劳动释放、教育释放,“中途之家”、社区扶助等,种类繁多。开放式处遇制度的优点主要表现在:

1.有利于犯人顺利回归社会

开放式处遇制度的执行环境与一般自由社会相类似,犯人经常与外界社会及家庭接触,因而与封闭式监狱相比,更有利于犯人回归社会。

2.有利于增加狱政人员与犯人之间的相互信任

开放式处遇的规章制度比较宽松,狱中生活的紧张程度有所减轻。由于没有物质和人员方面的强制措施,狱政人员与犯人之间相互信任的关系得到增强。

3.符合刑罚经济原则

开放式处遇制度,无须警戒设备及警戒人员,可以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因而明显地比封闭式监狱更为经济。

4.开放式处遇适用于罪行较轻的犯人,因而可以避免由短期自由刑所产生的各种弊端

西方一些学者认为,开放式处遇制度标志着当代监狱制度已发展到了一个重要阶段,是使罪犯重新适应社会的重要措施之一,因此应尽可能地扩大适用。据统计,1990年美国监狱的在押犯约100万, 而在社区进行矫正的罪犯却高达300万。〔7〕其比例约为3:1。笔者以为,随着我国社会开放程度的不断扩大,我国监狱的开放程度也应随之扩大,社区改造罪犯的措施应受到重视,并得到逐步发展。

注释:

〔1 〕摘引自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改造罪犯的状况》白皮书,法律出版社1992年版,第2页。

〔2〕〔3〕摘引自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中央文献出版社,1991年版,第31、34页。

〔4〕参阅《江泽民畅谈国际国内大事》,载《人民日报》1991 年11月2日第1版。

〔5〕马基雅维里:《君主论》中文版,惠泉译, 湖南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97页。

〔6〕西方一些国家由于过于迷信假释,曾导致假释的滥用, 严重地损害了刑罚执行的稳定性,引起选民的强烈不满,一些国家甚至在立法中废除了假释。这是我们在扩大适用假释时应予注意的。

〔7〕引自小资料“美国监狱二则”,载《劳改工作研究》1991 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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