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文件,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办学体制改革_基础教育论文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文件,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办学体制改革_基础教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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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7月28 日讯(记者唐景莉)国务院办公厅日前转发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办学体制改革试验工作若干意见》。

教育部有关负责人指出,发布这个文件,主旨不是在于对当前办学体制改革作收缩调整,而是规范、促进义务教育阶段办学体制改革的试验。

近年来,各地以《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及其实施意见为依据,在党的十五大精神指引下,进行了“公办民助”、“民办公助”等不同形式的办学体制改革试验。这对逐步建立以政府办学为主、社会各界共同办学的体制;对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吸收社会资金投入教育;对加强基础薄弱校的建设,增强学校的办学活力;对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办学行为,治理乱收费,缓解学校的压力等,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在办学体制改革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将好的或比较好的学校转变为“民办公助”,在义务教育阶段高收费;依托办学水平较高的公办学校办“校中校”、“校中民办班”或“一校两制”;一些试验学校仍在较大范围招生并进行选拔性的文化课考试;一些学校乱收费、乱集资,有的甚至比较严重;各地仍然存在着不少薄弱学校,群众很不满意,也助长了择校行为。这些倾向和问题如不及时引导和规范,将会冲击我国九年义务教育的实施,妨碍素质教育的推进,甚至影响社会的稳定。因此,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并认真加以解决。

针对这种情况,《意见》提出,中小学办学体制改革试验,是当前基础教育改革的一个新课题,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稳妥地进行以政府办学为主、社会广泛参与、多种形式并存的基础教育办学体制改革。试验工作要有利于九年义务教育的巩固提高;有利于推进素质教育的实施;有利于加强薄弱学校的建设;缩小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之间在办学条件和教学水平方面的差距。

《意见》要求,进行“公办民助”、“民办公助”等办学体制改革试验,是对义务教育阶段政府办学的补充,目前仍处在探索试验阶段,须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严格控制进行办学体制改革试验的学校数量。应该主要选择基础薄弱学校进行,这类试验学校必须是独立法人,有独立校园、校舍,独立核算,独立办学。规范这类办学模式要严格遵守三条原则:一是教育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二是收费要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严禁乱收费。教师的工资也要适当的限制,与同类公办学校教师的工资不能差距太大;三是办学体制改革试验学校中的国有资产性质不变,要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并努力改善办学条件。要加强财物管理,严格财会、审计制度。同时,《意见》还要求各级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办学体制改革试验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监督管理,及时研究解决试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各级政府办好公办学校,坚持义务教育“免收学费”、“就近入学”及“平等受教育”的原则,确保公办学校能够满足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的需求,既是关系到义务教育基本精神能否贯彻实施的大问题,也是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为此,《意见》明确提出:“办好义务教育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职责,各级政府要下大力量办好公办学校,确保公办学校能够满足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的要求。”1986年原国家教委下发了《关于在普及初中的地方改革初中入学办法的通知》,在普及初中教育的地方,积极稳妥地推进小学升初中实行就近免试入学的改革。经过各地政府和教育部门的努力,到目前为止,除个别城市(区)外,全国各直辖市、省会城市及计划单列市基本实现了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升初中免试就近入学。事实证明:这一改革,对全面贯彻教育方针,端正办学指导思想,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使学生生动活泼主动全面发展,对调动所有初中办学的积极性都起到了积极作用。为此,教育部有关负责人提出,此项工作要继续努力,争取在普及初中教育的地区,基本实现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小学生免试就近升入初中。

另据悉,教育部即将下发《关于加强大中城市薄弱学校建设,办好义务教育阶段每一所学校的若干意见》,同时,正在着手拟定有关基础教育阶段办学体制改革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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