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分析_所有制论文

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分析_所有制论文

试析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所有制论文,结构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就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作了精辟的论述,既从理论上澄清了关于所有制问题的模糊认识,走出传统理论的误区,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又为我国改革开放实践指明了方向。

一、理论上的正本清源

1.关于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问题。江泽民在十五大报告中指出:“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这里值得注意的是这一问题的提法,以往是作为一种方针、政策提出的。方针、政策具有临时性,随着情况的变化,可以有很大的变动。现在的提法不同了,是作为“一项基本经济制度”确定下来。这说明我们的党在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方面的认识更深刻了,更坚定了,要作为一项基本制度,长期坚持。之所以这样讲,一是由社会主义性质和初级阶段的国情决定的。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坚持公有制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如同社会主义这棵参天大树的根、干,只有根深、干壮,枝、叶才能繁茂。没有了生产资料公有制,社会主义也就不存在了,这是坚持社会主义本质,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的大问题。二是我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低,而且不平衡,不具备消灭一切私有制的生产力条件。因此,需要在公有制为主体的条件下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这样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发展社会生产力,繁荣社会主义经济。所以,一切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所有制形式都可以而且应该用来为社会主义服务。

这一制度的确立,是符合马克思恩格斯设想的。传统的社会主义理论认为,马克思恩格斯所设想的社会主义社会不允许个体、私营经济存在,必须建立纯而又纯的公有制经济。其实,这是对马克思恩格斯理论的误解。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说过,共产党人可以用一句话把自己的理论概括起来:消灭私有制。但是不要忘记,马克思恩格斯也曾说过,消灭私有制不是一下子完成的。恩格斯在《共产主义原理》一书中回答能不能一下子就把私有制废除时说:“不,不能,正像不能一下子就把现有的生产力扩大到为建立公有经济所必要的程度一样。因此,征象显著即将来临的无产阶级革命,只能逐步改造现社会,并且只有在废除私有制所必需的大量生产资料创造出来之后才能废除私有制。”(《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19页)

无产阶级的社会主义革命,可以在短时期内推翻资产阶级的政治统治,消灭资本主义制度,但不能一下子消灭一切私有制。因为无产阶级的社会主义革命不能一下子创造出彻底消灭一切私有制的巨大生产力。这个巨大的社会生产力,必须随着无产阶级和其他劳动人民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的辛勤劳动而日益增长起来。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增长,消灭私有制实现的条件也才能成熟。

共产党人的最终目的,是消灭一切私有制,建立财产共有制;但消灭私有制需要一个过程,这是整个社会主义历史时期的任务,到成熟的共产主义到来之时,私有制将自行灭亡。

在社会主义历史阶段,生产资料公有制已经建立,私有制并未完全消灭,在两者之间,不同国家、不同民族、不同地域出现色彩斑斓的各种所有制形式,将是必然的。所以,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符合马克思恩格斯设想的,它恢复了马克思主义在这一问题上的本意,是马克思主义的,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胜利,是社会主义发展过程中的一大进步。

2.关于公有制的实现形式问题。江泽民在十五大报告中指出:“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对比传统的社会主义理论对公有制的认识,无疑,这是一个重大的理论突破。

传统的社会主义理论认为,社会主义公有制是单一的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经济只是经济落后的国家建成社会主义的一种“低级的”、“过渡型的”公有制形式,并且应该很快由集体所有制向全民所有制过渡。由于对马克思恩格斯社会主义所有制理论的误解,给社会主义的发展带来了不少曲折,影响了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发挥。

的确,马克思恩格斯的经典著作中讲过,无产阶级将利用自己的政治统治,夺取资产阶级的全部资本,把一切生产工具集中在国家即组织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手里,也讲过生产资料归“社会占有”。传统的社会主义理论以此下结论:马克思恩格斯设想,社会主义建立单一的全民所有制。其实,这是一种误解,没有从马克思恩格斯的一系列论述中把握其精神实质。

恩格斯在《〈德国农民战争〉第二版序言》中说:“工业工人只有当他们把资产阶级的资本,即为生产所必需的原料、机器和工具以及生活资料变成社会财产,即变成自己的、由他们集体享用的财产时,他们才能解放自己。同样,农业工人,也只有当首先把他们主要劳动对象的土地从大农民和更大的封建主私人占有中夺取过来,而变作由农业工人的合作团体集体耕种的社会财产时,他们才能摆脱可怕的贫困。”(《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295页)在这里,我们不难看出,恩格斯是把社会财产、集体财产并用不悖的。马克思在《给维·伊·查苏利奇的复信草稿》中说,现代社会将“回复到古代类型的最高形式,回复到集体生产和集体占有而结束。”(《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 卷, 第439页)

马克思恩格斯预见的生产资料社会占有的制度,是与资本主义制度下私人占有生产资料的社会制度相对立而言的,是指消灭资本主义私人垄断生产资料的制度,建立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制度。从这个意义上讲,生产资料的全国劳动者共同占有,一个地区(省、县)劳动者共同占有,或一部分劳动者共同占有,都属于社会占有,即不是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江泽民在十五大报告中所讲的“目前城乡大量出现的多种多样的股份合作制经济”,“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为主的集体经济”,十分像马克思所说的“自由人联合体”。“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一切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都可以大胆利用”,对纠正传统社会主义理论对马克思恩格斯理论的误解,对在当前中国实际情况下实践马克思主义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

二、实践上的有益探索

江泽民在十五大报告中指出:“要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要努力寻找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为了寻求有效的公有制实现形式,我认为在实践中应注意以下两点:

1.大力发展集体经济。大力发展集体经济,首先要破除集体经济是“不完全的”、“不成熟的”、“低级的”、“过渡型的”公有制形式的传统观念,破除集体经济只与生产力发展水平低、社会化程度不高的生产领域相适应的传统观念,把集体经济放在同国有经济同等重要的地位,把现有的城乡集体经济抓实、抓好,为其不断发展创造条件。为此应提倡和鼓励建立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为主的集体经济。这样有利于城乡劳动者就业,安置下岗人员,拓宽生产、经营领域,发展、壮大公有制经济。

对于数量上占多数的国有小企业,因其技术水平低,设备陈旧,经营管理水平差,劳动者素质不高,资源、市场有限,除少数并入国有大中型企业外,国家可根据不同情况,采取适当的步骤和方式,将其改造成为集体所有制经济,实现由全民所有制向集体所有制的转变。这里需要有一个理论观念上的转变,即“集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支持、鼓励和帮助城乡多种形式集体经济的发展。这对发挥公有制经济的主体作用意义重大”(引自江泽民在十五大的报告)。这种国有经济向集体经济的转变,既不削弱公有制整体,又减轻国家管理国有资产、经营国有企业、承担职工工资、挂念企业盈亏的负担;国家还可以将改制腾下来的资金,充实到该充实的国有大中型企业,或投于急需发展的产业。

对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也应区别对待,大多数生产竞争性产品的企业,应改为类似集体企业(简称类集体企业)的经营方式。即把国有企业资产交给企业全体职工——劳动者群体——有偿使用。“劳动者群体”成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人,自主生产、经营。这种新型的“类集体企业”经济运行机制可以简述如下:它的资产所有权归国家,使用权归企业劳动者群体。为确保国有资产不损失,企业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方向生产、经营,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必须做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定期定额向国家缴纳国有资产占用费(无论企业经营状况如何)。企业缴了国有资产占用费,独立自主地组织生产经营,不接受任何外来的干预。企业产品的销售收入,扣除必要的、合理的物质消耗(简称物耗成本)外,即是劳动者群体创造的那部分国民收入。这部分国民收入,首先上缴国有资产占用费和国家税金,余下的属企业纯收入。企业纯收入,按一定比例留作扩大再生产基金、后备基金,其余部分根据每个劳动者劳动的质和量,作为报酬予以分配。

这种“类集体企业”,解决了改革过程中提出的企业是国家的又是企业全体职工的这样一个理论上的难题,能做到政企真正分开,控制投资“饥渴症”、国民收入过分向劳动者个人倾斜、企业亏损严重等顽症。

2.加强和保证国有经济的特殊职能。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必要部分,一定要留在国家手中,由国家直接组织生产经营。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缺乏活力,其根本原因并不在于国有企业的国有国营,而在于国有企业在我国所有制结构中的比重过高,甚至不断向国有经济的一统化方向迈进,造成了国家财力、物力、人力资源配置和使用的极度分散、浪费,以及整个体制性的低效率;在于把国有企业当作创造财政收入的主要源泉,背上了把整个国民经济“都包起来”的大包袱。因此,国有经济应该放包袱,壮筋骨,明神智。只要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国家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国有经济的质量得到提高,其控制力和竞争力得到增强,在这一前提下,国有经济比重即使减少一些,也绝对不会影响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

国有经济、国有企业之所以必须存在和发展,是它担负着特殊的职能,如掌握国民经济命脉,把握社会经济发展的方向,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和宏观经济的稳定等。为了实现上述职能,国有企业应该生产经营那些一般企业无力生产经营或不宜生产经营而又为社会所必需的产品和服务,国有企业应集中力量搞好“命脉”、“基础”和“高、精、尖”等行业和领域;并且必须把国有经济看作一个整体,看作整个国民经济的核心,不能要求每个国有企业都以创造利润为目的。盈利也好,亏损也好,均应以实现国有经济的特殊职能为目标。因此,国家的财政收入,不能再依赖国有企业创造的利润,而应建立在从各种所有制经济中征收税金的基础之上。只有国有企业自身的发展,才主要依靠国有企业上缴的国有资产占用费和利润。

这样,整个国民经济就形成了这样一种格局:集体经济、股份合作制经济、类集体经济这些为数众多的集体性质的经济,围绕国有大中型企业或企业集团,形成为大企业配套服务,从事专业化生产经营的经济群体,与国有大中型企业一起构成合理的国民经济和市场主体结构。在这个合理的国民经济结构中,集体性质的经济是国民经济肌体的血和肉,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的骨骼、筋腱和神经系统。国有经济支撑起集体经济发展的良好宏观环境,并把握集体经济发展的方向;集体经济作为公有制经济有活力的细胞,创造丰富的社会财富,使整个国民经济协调、快速发展。另外,某些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可随科学技术和生产力的发展状况和政治、经济发展的需要,或实行国有企业集体化,或实行集体企业国有化的政策。如何运作,以有利于国有经济特殊职能的实现,有利于公有制经济整体的发展壮大,有利于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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