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 710000)
摘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原则是我们的司法原则之一,也是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法治与德治相结合主要体现为“德治为重”和“德法并施”两种形态。德治与法治相结合原则不仅在我国古代司法制度中有着不可替代的地位,而且对当今社会的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有着深刻的意义。
关键词:法治;德治;结合
一.法治与德治的概念
(一)法治的概念
1.法治的概念
关于“法治”一词,中国古代文书中多有使用,概括起来大概有以下几种含义:(1)以商鞅为代表的“垂法而治”以法律来维护王权的至高无上。(2)“圣法之治”。“圣人之治,法治者也;圣法之治,则无不治也。”即使圣人不存,只要法律尚在,社会依然有序运转。(3)“法不阿贵”。即在法律面前权贵们应与普通百姓一样不享有法外特权,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而现在中国的“法治”则更多的作为一种治国方略,一种理性的办事原则,一种理想的管理模式,一种对专权限制的治理模式。
(二)德治的概念
所谓“德治”就是关于道德规范、道德行为与治理国家之间的关系的思想,是关于如何利用他们对国家治理的作用和价值来治理国家的理论。孔子曰:“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拱之”。此后,孟子提出了“性善论”充分论证了道德教化的可能性。受儒家思想的影响,德治在中国古代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其主要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左传》中:“德,国之基也。”(2)“民为邦本”注重民生。(3)“明道善策”行政决策要符合道德要求。(4)举任贤能,“为政之要,惟在得人。”
二.法治与德治的关系
(一)本土法治思想中的德治与法治的关系
1.重视道德教化,以德治为重
周代从“以德配天”的思想为基础,提出了“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此后孔子继承了此种思想并提出了德治的思想。孔子认为治理国家用政令和刑罚只能起镇压的作用,使人不敢犯罪,并不能使人认识到其行为的可耻;用道德和礼仪教化人民、治理国家,则能使人心悦诚服,知耻于心。孟子提出了“仁政”,主张“省刑罚”,反对严刑峻法,重视道德教化,强调教以人伦,反对杀人以政。至秦朝一统六国之后,刑罚暴虐,二世而亡,因此,法家思想地位也一落千丈。西汉时期以董仲舒为代表的思想家总结了秦朝重刑罚,轻教化,由盛转衰的历史教训而主张“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自汉以后,《诗》、《书》、《礼》、《易》、《春秋》 等儒家经典被确定为科举的考试的重点并用此来教化百姓。唐中期大思想家韩愈提出了著名的“道统论”,强调了道德教化的重要性,同时他主张德礼为主而刑政为辅,认为仁义道德深入人心,社会就能得以治理。中国古代历代封建王朝都以儒家思想为治国理政的主要思想,儒家的“德治”以德化人,在强调君权至上的同时,也要求君主的自律。
2.德法并施
纵观中华历史上的盛世朝代,无不采用德法并施的方法治国,其主要是以德礼来息讼,以刑罚止讼。古代众多思想家对于德法并施的思想作出了论述,如儒家宣扬“大德小刑”“先教后刑”。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儒家强调德治不可替代的效力,但是并未刑法的必要性,“化之弗变,导之弗从,伤义以败俗,于是乎用刑矣” ,当道德不能发挥效用的时候,尤其对于顽劣的恶人等特殊治理对象就要发挥刑罚的功能汉代以后,礼法的融合,德治与法治的结合成为法制的主线。梁治平对中国古代的礼法问题进行探讨时说:“理即是礼,即是义。而理与律、令具有同等效力这件事不过表明,在古代的法律里面,理、义或礼具有完全的支配地位。在有的场合,它以其精神贯注于律、令等专门的法律形式中;在另一场合,它直接被援用作为判决的依据。” 这种以礼入法就是法律道德化的体现,也是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体现。
(二)西方法律思想中法治与德治的关系
1.法治与德治之间并不矛盾
法治与德治并用的方式治理国家,曾一度被传统中国的统治者所延用,说明二者之间并不是矛盾的。讨论德治与法治的关系,归根结底离不开法理学中的道德与法律的关系。德国著名法学家拉德布鲁赫在《法学导论》一书中指出,正义是绝对的价值,他不是从别的价值中推导出来的。法律必须揭示正义的要求,正义也要求法律的普遍性和平等性。关于道德与法律关系的论述,较为经典的是美国现代著名法学家博登海默在《法理学:法律哲学和法律方法》一书中所提及的:“那些被视为是社会交往的基本而必要的道德正当原则,在所有的社会中都被赋予了具有强大力量的强制性质。这些道德原则的约束力的增强,当然是通过将它们转化为法律原则而实现的。” 这句话实则是对道德是法律的基础进行了肯定,其表明在司法中把法律和道德区分开是难以实现的,从而也证明了德治和法治之间并不矛盾。
2.法治与德治地位同等重要
法治与德治的地位虽然同等重要,但是法律毕竟不能完全等同于道德,所以法治的地位也不能被德治所取代。因为法律中有众多道德不能起作用之处,如技术性的程序规则等。同样道德也不能取代法律,它们均有独立的价值和作用,二者之间应该相互促进。如果把所有的道德规范转化为法律规范,把所有的道德原则转化为法律原则,那么结果就是法典变成了道德法典,这反而不利于人类的进步。⑯同理,德治不能取代法治,法治也不能取代德治。
三.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现实意义
(一)有利于促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基本要求是建立科学和完备的法律体系及道德体系,并且两个体系相互补充,共同发展。其主要表现为在立法、司法、执法中要引入道德的要求,需要强调的是,法律的道德要求更为紧迫。这些要求都需要全面依法治国来完成。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是法律至上,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因此,要在完善立法的同时优化司法配置,加强司法监督,并推进法治政府的建设,行政效能提高,政府职责体制健全。
(二)有利于推进以德治国,培养德法兼修的法律人才
法治与德治都有调整社会关系的历史使命,人们对道德的认知及接受的水平越高,则法律中所确认的道德层次也越高。提高道德修养,塑立道德人格。在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社会环境下,有利于正确法治理论的产生,通过正确法治理论的引领法治青年人才才能更好的学习法律知识,进行法律实践。法学教育的立德树人,不仅要求扎实的法学知识,还要求提高思想道德素养,因此,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对法律人才的培养也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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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金钊,袁付平:《简析法治的概念》,载于《山东大学学报》2000年第6期,第90-9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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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作者:谢锦子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9年2月上
论文发表时间:2018/12/11
标签:德治论文; 法治论文; 法律论文; 道德论文; 思想论文; 刑罚论文; 儒家论文; 《知识-力量》2019年2月上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