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地区市场发展的历史基础分析_汉族文化论文

民族地区市场发展的历史基础分析_汉族文化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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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127.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22(2001)01-0046-06

培育民族地区市场,研究民族地区与其他地区市场发育水平的差距,不能不分析其市场发育的历史基础。因为决定市场发育水平,影响市场经济发展程度的基础是生产水平,而生产力的发展具有一定的历史继承性。民族的发展,社会经济形态的变革,需要有其经济文化类型中的生产力的发展,以及政治、文化等上层建筑领域的支持和跟进。近现代经济发展的实践证明,市场的产生和发展,市场规模和规范的扩大,交易手段的更新和多样化,最终是由生产力的发展阶段和水平决定的,市场是与商品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没有商品形不成市场,商品价值的实现更离不开市场。民族地区市场发育滞后,市场体系不健全,首先是由其商品经济的发展水平决定的,因此,我们的分析中始终把市场的发育与商品经济的发展水平联系在一起。

一、与不平衡的社会发育程度相适应,商品、市场经济的发展也是不平衡的

解放前,我国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经济制度,处于资本主义以前的各种社会发展阶段上。“处于原始社会末期、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四种社会经济形态的都有。而处在原始社会末期的,还可分为处于母系家庭、父系家庭、毗邻公社、家长奴隶制数种形态;也有属于从原始社会末期向阶级社会过渡的过渡形态的。处于奴隶社会的,可分为处于初级奴隶社会和比较发达的奴隶社会两种;处于封建社会的,尚可分为处于封建农奴制与封建地主制两种。”[1]各民族不同的社会经济形态,决定了其商品、市场经济的发展也处于不同的发展阶段。从氏族、部落间的偶然的物物交换到劳动力成为商品,都可以在不同的空间找到其典型形态,从而形成了一部活的社会经济发展史。

生活在西南地区的傈傈、佤、景颇、独龙、怒、基诺、拉祜、哈尼以及东北地区的鄂伦春、鄂温克、赫哲等十几个民族约60万人,解放前还处于原始社会末期,保留着原始公社制度的残余。由于生产力水平低下,还没有发生第二次社会大分工,这些民族的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还处于萌芽状态。手工业附属于农业并与农业结合在一起,因此还未出现以交换为目的的商品生产,商品交换是在同其他民族的交换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而不是在本民族分工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交换的目的主要是满足日常生产、生活的需要,因此,人们关心的是所交换商品的使用价值,而不是价值。他们从不计算和比较所出售的农副产品、手工业品和猎获物与交换回来的商品在价值上是否等价或近似等价。鄂温克人的价值观就是交换回来的商品能否满足自己的需要,一架鹿茸换一袋面粉,即使在价值上相差甚远,也从不计较,相反如果换回来的商品即使在价值上远远高于其猎获物,他也认为自己吃亏,因为没有满足其需要。[2]受到社会分工和商品经济发展的制约,在这些民族中还没有形成统一的民族市场。

居住在四川、云南交界的大小凉山地区的彝族,人口约100万,解放前还比较完整地保存着奴隶制社会经济形态和以父系血缘为基础的家支制度。这里的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虽然较处于原始社会末期的民族有了较大的发展,但在奴隶制下,生产力的发展是极有限的,社会分工不发达,手工业还没有从农业中分离出来,仍与农业结合在一起,手工业之间没有明显的分工,没有固定的工厂或作坊,使用的工具极为简陋,还没有形成较大规模的协作劳动。还没有分离出专门从事商业的商人阶层,交换也不很发达,没有形成本民族的固定的集市和统一的货币。凉山彝族内部长期保留着“以物易物”的交易方式,交换的物品主要是粮食、牲畜等;彝族与周边汉族的交换居主要地位,交换的物品有粮食、牛羊等农副产品和盐、布、铁制农具等生产生活用品,此外,还有枪支、奴隶、鸦片等。20世纪初,凉山彝族地区的商品交换曾出现过畸形发展的现象,由于帝国主义的侵略,鸦片烟也输入到彝族地区,大小军阀为了牟取暴利,强迫彝民种植罂粟,致使鸦片在凉山泛滥,鸦片交易活跃。从总体上看,这里的商品经济不发达,交易规模小,生产的直接目的是消费,交换过程中人们更关心商品的使用价值。

在我国少数民族中,居住在西南、西北地区的藏族,云南边疆地区的傣族和新疆墨玉县夏合勒克乡的维吾尔族,以及内蒙古牧区的一部分蒙古族等,大约400万人口,解放前还处于封建社会早期农奴制发展阶段。藏族地区的商品交换活动可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藏区内部的交换,主要是农区与牧区之间的交换,以物物交换为主,其目的是互通有无,即为获得商品的使用价值。交换过程中常常以青稞、酥油、牦牛、茶叶等作为一般等价物,这种交换在整个藏区的交换活动中不占主要地位。藏区与外部的商品交换规模与数量都远远大于内部的交换,藏区与外部的交换主要是与汉区的交换,用药材、牧畜皮毛等,与汉族交换生产生活必需品,如茶叶、盐、布、铁等。已产生了藏族的专业商人,形成了本民族的市场。不过这时的经商活动主要集中在城镇及寺庙周围地区,由寺庙和农奴主控制,他们利用封建特权,基本上垄断了藏区内外的商品交换活动。生活在西双版纳、德宏的傣族,社会生产力有了一定的发展,农业劳动生产力的提高使剩余产品的出现成为可能,同时手工业也发展到了一定的水平,为商品交换的发展创造了物质基础。这时已形成了一批定期交换的初级市场一街子,即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形成的定期商品交换的场所。但由于社会分工不发达,手工业还没有完全从农业中分离出来,市场交换的商品多属农副产品和家庭手工业品,商品交易的数量和规模都不大,此外与周边地区其他民族之间的分工和交换得到较快的发展。[3]

解放前我国少数民族中的壮、回、维吾尔、朝鲜、满、白、布依、土家、侗、苗等三十几个民族,以及蒙古族的大部分和小部分藏族,总共约3000多万人,已经进入封建地主制经济阶段。这些民族的社会生产力较为发达,农业生产技术明显提高,已广泛使用铁制农具,农产品出现剩余,商品率不断提高。由于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促进了社会分工的发展,手工业已经从农业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的经济部门,越来越多的手工业者脱离了农业生产,离开乡村,进入城镇、圩场,开办打铁、纺织、造纸、制革、制糖、染布、陶器等手工业作坊或工场,使手工业成为独立的经济部门。在农业、手工业的采矿冶炼业发展的推动下,这些民族地区的商品货币关系也比较发达。产生了一批以交换为目的的商品生产者,和专门从事商品交换的本民族的商人阶层。分工的发展促进了这些地区商品交换的发展,同时形成了一些较大的经济贸易中心。

回族具有较长的经商历史,其经商人数比其他少数民族都多。在元代回族商业就相当繁荣,回族商人在全国各大城市居住和经商,主要经营珠宝、香料、药材等。到了明代,他们主要定居在西南的云南和西北的陕、甘、宁地区,同时在运河两岸的商业城市及开封、洛阳等中原城市和南京、安庆、武昌等江浙、湖广的一些地方,从事商业活动。到了清代,回族商业不但在北京、广州、甘州、肃州、昆明、南京等全国各地的大城市里活跃起来,而且还延伸到全国几百个中、小城市及广大农村,甚至渗透到西南的贵州、云南,西北的新疆、内蒙古以及东北和西藏等边疆民族地区,促进了这些地区商品经济的发展。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在农业和手工业相对发达的少数民族地区,封建地主经济中已经开始孕育资本主义萌芽,如在一些采矿业和手工业中,出现了少数以雇工劳动为主的商品生产。同时在外国资本的冲击和影响下,在一些民族地区出现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但这些民族地区的资本主义工业虽然获得了一定的发展,但在规模和程度方面远远落后于汉族地区,与周围强大的自然经济相比更显得微不足道。而且多以官僚资本为主,生产技术落后,发展缓慢,矿业资本畸形发展。因而也不可能起到瓦解封建地主制经济的作用。

从上面的分析不难发现,解放前我国各民族及民族地区社会发育程度参差不齐,因而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发育水平也高低不同,即使是在同一个民族内部,也由于其居住地域的不同而存在着显著的差异。但从总体上看,相对于强大的自然经济而言,大部分民族地区商品经济的发展还只是星星之火,而且未能形成燎原之势。

新中国成立后,经过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消灭了民族内部和民族之间的阶级剥削和阶级压迫,各族人民携手进入了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关系发生了革命性的变革。但生产关系的变革,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生产力的落后状况,尤其是未能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否认商品、货币关系的存在,也不允许自发市场力量的存在,一切生产和交换活动统统纳入国家计划,而且全国一盘棋、一刀切。这就使得大部分少数民族地区在没有经历第二、三次社会大分工,或分工不发达的情况下,跨越了一个或几个社会经济发展阶段。从生产力的角度看,是一种跨时空的跳跃,因而违背了生产力发展的历史规律;从商品经济发展和市场发育的角度看,是从商品市场关系不发达的自然经济社会进入了没有商品市场的产品经济社会。因此对这些民族来说,在其社会发展进程中,就缺少了商品经济产生、发展和不断壮大这一历史过程,市场力量也始终没能在经济生活中起决定作用。

自80年代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国家逐渐加大市场调节的力度,允许和鼓励自发市场力量的存在和发展。具有一定市场经济发展基础和传统的沿海地区,在国家的全力扶持下,很快适应了新的经济管理体制,并执中国经济发展之牛耳。尤其是广大民众的积极参与,推动了这些地区的市场化进程,无论是乡镇企业的迅速崛起,还是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都离不开这种广泛的民众基础。可以说,这既是一种历史传统,也是一种文化存在。与此形成鲜明的对比的是,大部分少数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民众,不能适应新体制发展的要求,也不能按市场规律组织经济活动,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对此不能简单地指责和抱怨,而应历史地、客观地进行分析。因为对大部分少数民族来说,今天是昨天和前天的延续,很难在短期内摆脱历史的局限性,何况商品经济的发展,市场的产生和繁荣,都有自己内在的继承性和延续性。

了解过去是为了更好地面对未来,在民族地区发展商品经济,培育市场,是我们坚定不移的目标,但不能脱离其具体的发展条件,生产力可以加速发展,在一定条件下也会出现跳跃式发展,但它不可能完全摆脱历史发展的轨迹。也就是说,一直到改革开放前夕很多民族的社会发育程度还没有达到商品经济发展阶段的要求,而东部地区已经积累了商品经济发展的历史基础,即社会发育程度已满足了商品经济发展的要求。

二、民族间的生产分工取代了民族内部的社会分工

我国各民族生产力发展极不平衡而又相互杂居这一特定的社会状况,对各民族社会经济的进程产生了巨大的影响。由于生产力水平、自然条件、民族传统等方面的差异,在经济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了民族间的生产性分工。例如,还不能生产铁制工具的民族,通过交换可以满足其需要,还有一些日用消费品都可以通过交换得到满足。以西藏为例,解放前其“锅斧针线之具,缯絮米蘖之用,咸仰给汉”,大量的轻工业、手工业制品都长期依赖内地供应。除本地生产的皮革、羊毛、木材之外,西藏手工业所需原料(棉布、丝绸、金属等)主要依赖于区外进口,来自邻近汉族地区或印度和尼泊尔。西藏从西川输入茶叶、棉布、丝绸、白银和糖,云南则主要向西藏提供皮革和铜。西藏向这些地区输出的货物主要是羊毛、皮革和麝香。[4]他们用农业和畜牧业等初级产品,可以交换到在较高的生产力水平下才能生产的生产生活用品,从而弱化了这些民族社会分工发展的内在动力,增加了对其他民族的依赖。

民族间分工的形成,一方面有利于扬长避短,互通有无,满足了各民族生产生活的需要;另一方面又抑制了民族内部社会分工的发展和深化,不利于其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同时也制约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市场规模的扩大。而且这种分工和交换,开始时往往不是由于剩余产品的出现,因为这时用于民族间交换的产品,大部分是一些在本民族没有使用价值,但在周围民族中有使用价值,因而具有交换价值的“剩余产品”。另外从交换的目的看,大部分少数民族进行商品交换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其最基本的生产生活需要,即看重的是交换物的使用价值,而不是价值,这时在一些民族中还没有形成价值观念。一些商人就利用这一特点,进行商业欺诈和不等价交换。如旅蒙商从产地购进布匹、砖茶、烟酒等牧民需要的物品,运到牧区交换牧畜、皮毛等,交换时除了贵卖贱买外,还常采取各种手段进行欺诈勒索,一个烟嘴换一匹马,春赊一斤酒秋还一只羊等。在侗族地区,一张兽皮换十根针,哈尼族用五斤棉花换一斤盐,凉山彝族一张羊皮换半斤盐,鄂伦春族用一斤鹿茸换一袋面粉。[5]从交换的商品看,这些民族地区主要输出土特产品等初级产品,很多是直接从自然界获取的,是再生产的投入品。同时他们通过交换所获得的主要是制成品等手工业产品,这些产品的生产需要较高的技术和工艺,自然附加价值就高。

交换的商品不同自然反映了分工的差异,解放前民族地区基本上是以农牧业为主的单一经济。抗日战争前夕,全国工业企业的空间分布约有90%在东部沿海地区,仅上海就集中了全国工业企业的48.7%。而西部的四川、云南、贵州、陕西、甘肃五省,加上中南的湖南、广西两省,其工业企业数仅占全国总数6%,资本额仅占全国工业资本总额的4%,工人人数占全国工人总数的7.3%。而且这些数量极其有限的工业又以采矿业比重最高,矿业资本畸形发展。以1895-1913年为例,这一时期在民族地区开办的资本在万元以上的矿山约12家,资本合计523万元,同期开办的资本在万元以上的加工工业和日用品工业约6家,资本合计46.9万元,加工工业和日用品工业的资本只占资本总额的8.2%。这时民族地区还没有机器制造业。[6]

从50年代开始,国家在民族地区投资发展工业,使原来单一的以农牧业为主的经济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工业产值已经超过农业产值,在国民经济中居于主导地位。但从整个国民经济的分工格局看,我们同样可以看到历史的痕迹,即大部分民族地区仍是以初级产品和原材料为主的经济结构。它们向东部地区输出原材料,再输入工业制成品,而且这种分工格局还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通过指令性计划发展起来的,并没有按市场规律促进民族地区分工的发展和演化。在原来的价格体制下,民族地区在交换中一直处于不利地位。改革开放以来,虽然国家计划调节的范围在逐步缩小,但由于受到传统分工格局的影响,民族地区市场化的进程明显慢于东部地区。

三、大部分少数民族还没有形成本民族的商人阶层

由于民族内部社会分工不发达,到解放前夕,一些民族还没有经历第三次社会大分工。因此,我国各少数民族中,除维吾尔、乌孜别克、塔塔尔、回、白等民族有较多的人经商外,其他大部分民族还不善于经商,更没有出现专门的商业资本和商人阶层。很多贸易活动都是由汉族商人来进行的。历史上比较有代表性的就是西藏和蒙古地区的对外交换活动。据史料记载,清朝时期在拉萨的汉商有2000多家。本世纪初驻成都的英国领事霍集估计内地运藏物资总值每年超过白银1万两,同时西藏与内地的贸易额是与印度贸易额的4倍以上。[7]在这些贸易活动中,汉族商人扮演了重要角色。又如“旅蒙商”是对活动在蒙古草原从事商品交换的汉族商人的称谓,他们基本控制了蒙古地区与内地的商品交换。

即使是在西南的白族地区,也有不少汉族商人,如著名的腾冲商帮就是由汉族商人组成的商帮,他们与白族商人一道,为白族地区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商业繁荣作出了贡献。傣族地区的勐喇,广西商人最多,以广西商人为主建立了南宁街,以广东人为主建立了那黄街,有坐商数十家。在其他少数民族地区也都有汉族商人的遗迹。在少数民族地区商品经济不发达的情况下,汉族商人的积极参与,促进了这些民族地区商品交换的发展,满足了生产生活需要,同时通过他们的示范效应带动各民族参与商业活动。但在一些民族地区汉族商人基本控制了其对外交换活动,一方面他们通过不等价交换获取高额利润,不利于民族地区的积累。另一方面,由于他们垄断了这些地区有限的商品交换,不利于本民族商人阶层的产生。

其实在一些民族中,至今经商意识仍很淡薄,甚至耻于经商。20世纪80年代曾有报道,南方一些少数民族在出售农副产品时,把所要出售的商品放在路边,主人则躲在远处,过路人挑选完商品后,留下多少钱就是多少,从不讨价还价;有的人在街上摆摊卖东西用帽子遮住脸,怕被人看见,认为卖东西是“穷”的表现;有些民族的人不好意思做生意,把要卖的东西放在包里,使交易难以实现;还有的卖东西论个而不论斤两。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东部沿海地区经济的快速发展,经商人数也急剧增加,如江浙商人的遗迹遍布全国各地,甚至踏出国门。在少数民族地区经商的汉族商人更是不计其数,即使是在善于经商的新疆维吾尔族地区,也不乏来自江苏、浙江、四川等地的商人。这也许又是历史的影子在作怪吧!从经济史的角度看,“耻于经商”、“重农轻商”等观念都是自然经济的产物,自然经济的根基越深,这种观念就越强烈,从而制约商品经济的发展。

四、产品和收入的分配方式对市场发育的影响

分配是再生产的重要环节,分配的性质是由生产的性质决定的,分配对生产又具有反作用,分配的方式直接制约着生产的发展。解放前我国各民族处于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其中除保留原始公社制残余的十几个民族外,其他民族均已进入阶级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产品和收入分配的主要特点是少数人依赖其特权,无偿占有产品和收入的大部分,绝大部分社会成员除维持最基本的生存需要外,几乎没有多少剩余。以凉山彝族地区为例,占凉山总户数5%左右的奴隶主,却占有70%以上的土地,大量的牧畜和生产工具等生产生活资料,同时还通过无偿劳役、地租、高利贷等形式对奴隶进行剥削。使他们没有能力发展生产,也不会有多少剩余产品,更没有财力去购买生产生活资料,从而制约着这一地区商品经济的产生和发展。西藏的三大领主拥有几乎全部耕地、大部分牧畜和农奴,由于当时西藏社会的特点是政教合一,因而在产品和收入的分配过程中,寺庙也居于重要地位,甚至占有收入的大部分。三大领主占有农牧民生产的绝大部分产品,去供养数目众多的僧侣、贵族、官员和军队,去维持寺庙耗资巨大的宗教活动和政府的日常开支。在当时生产力水平极低的情况下,本来产品数量就非常有限,当农奴和牧民把自己劳动收入的大部分交给农奴主、政府后,再把另一部分贡献给寺庙,所剩下的就仅仅能够维持基本生存而已,没有多少剩余产品可供交换。在进入封建社会的其他民族中,由于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出现了一些剩余产品,但在封建剥削制度下,这些剩余产品大多掌握在少数地主手中,广大农牧民连最基本的生存都难以维持。在奴隶和封建制下,少数人占有大部分财富后,主要不是用于发展生产和积累,而是用于挥霍和存储,不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大部分社会成员无力参与商品交换活动,自然也不利于一个地区商品市场的产生和发展。

我国大部分少数民族都有自己的宗教信仰,有的民族则是全民信教,解放前也大体如此。因此一些宗教组织和宗教团体也参与社会产品的分配,在一些民族中形成了沉重的宗教负担。除藏族外,土族农民的宗教负担约占农民全年总收入的20%,回族农民的宗教负担约占其总收入的20%以上,有的高达30%多,塔吉克族农牧民的宗教负担占每户农牧民年收入的30%,裕固族牧民的宗教负担约占一个中等牧户的全部财产的30%。[8]

五、城镇发展水平对市场发育的影响

城市是商品经济集中发展的场所,是组织商品流通的中心。城市还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产生、发展的摇篮,其发展对生产力进步和人类文明的进程都具有积极作用。西欧各国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就是首先从城市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城市数量的多少和规模大小,是判断一个地区商品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民族地区也曾由于陆路贸易的发展,形成过若干个商品集散的中心城市。在汉唐时期,宁夏的河套谷地、青海的湟水谷地、甘肃的河西走廊、新疆的天山南北以及云南的部分地区,曾有星罗棋布的城、镇、市点缀其间。同时,河西走廊一带原来只具有军事性质的城邑,如武威、张掖、酒泉、敦煌等,也因商业的繁荣而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后来随着世界航海技术的发展,贸易中心逐渐转移到沿海港口的城市,曾兴盛一时的一些内陆边陲城市开始衰落,剩下的多为上层统治势力和寺庙的聚集地,生产和商业中心的地位不突出。近代以来虽然也兴起了一些规模较大的内陆城市,如兰州、昆明、包头、南宁等,但其作为经济聚集的功能远远低于沿海城市。如上海,解放前就是远东地区重要的贸易和航运中心,有各类批发商8000多家,驻沪申庄2000多家,交易中心七、八十处和包括外商在内的进口商行2000多家,是万商云集的商埠。同时上海还是远东地区的金融中心,拥有648家金融机构,其中包括外国银行14家。[9]还有广州,由于受到港澳经济发展的影响和濒海优势,在解放前就已具备了经济聚集的条件。正是由于这些大中城市的辐射作用,带动了周围地区的经济发展,尤其是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

民族地区城市不发达或趋向衰落的局面一直持续到解放前夕。据记载,1932年民族地区没有一个市的建制,1942年只有包头市、桂林市、昆明市、贵阳市,1947年增加陕坝、延吉、海拉尔、柳州、梧州、南宁、西宁、银川、迪化等13个市。[10]这些市的建立,在当时主要是为了满足行政建制的需要,作为商品集散中心的地位并不突出。由于商业和手工业不发达,这些城市的商品交换主要是日用消费品和土特产品,即以满足生活消费为主。生产资料市场为数极少,要素市场还没有形成。

从50年代开始,随着行政区的完善和建制的需要,民族地区城镇的发展较快,基本形成了省、市(地)、县三级城市,以乡、镇为核心的小城镇也有了较大的发展。但这些城镇的产生大多不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而是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条件下,按照行政建制的要求,以政府部门所在地为基础形成的。这些城镇在发展过程中虽然也集中了一些经济活动和生产要素,有些还发展成为重要的经济中心。但从总体上看,这些城镇要么是以“外嵌入”的形式发展起来的,因而与当地经济没有多少联系,而是自成体系,自我循环,没有成为商品集散中心和贸易中心;还有一部分城镇的政治和社会功能突出,经济功能较弱,在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了消费中心,而消费品又主要依靠区外输入,没有带动本地区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繁荣。此外,从人口和基本建设规模看,民族地区大城市少,中小城市多,城镇的辐射能力差。1996年人口在200万人以上的城市全国有11座,八省区一个也没有,人口在100-200万的城市全国有23座,八省区有4座,人口在50-100万的城市全国有44座,八省区有4座,人口在20-50万的城市全国有195座,八省区有20座,而人口在20万以下的城市全国有393个,八省区有169座。[11]同时在经济规模和城市设施等方面也存在着很大差距。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城市改革的不断深入,城市已成为我国重要的经济增长点,尤其是沿海城市,依靠其雄厚的经济基础、产业优势和国家的大力扶持,集中了越来越多的生产要素和商品生产,已经发展成为综合经济中心。而民族地区的大部分城市由于历史和产业发展的局限性,在发展商品经济和吸收生产要素就业等方面明显落后于沿海城市,在发展民族地区商品经济的过程中,没有起到中心和带动作用。在全国统一大市场的竞争中也处于不利地位,生产要素大量流失,商品销售困难。尤其是中小城市发展缓慢,职能转变不明显,市场机制不能灵活发挥作用,市场仍是以消费品为主的初级市场,还没有形成生产资料市场和要素市场。

六、消费方式对市场发育的影响

与分配一样,消费也是再生产的重要环节,消费的方式直接影响着再生产的积累。由于受到社会环境、自然地理条件等的影响,我国各民族都有自己独特的消费方式,甚至成为其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消费传统和方式也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历史发展的阶段性,它是由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决定的。如在一些从原始公社制残余过渡过来的民族中,仍然可以看到平均分配和消费,忽视积累的痕迹。如有酒肉大家一起吃光喝光,有酒必喝,有客必敬,以酒当饭。在南方一些民族中,至今还存在着杀年猪时全村一起来吃的习俗。我国各民族都有自己的节日,这些节庆活动中,更是集中消费,甚至出现大量的浪费。在生产力水平不高,收入有限的情况下,这种消费方式自然不利于积累和扩大再生产,也不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

在前面我们已经提到,在我国大部分民族中,宗教组织和宗教团体也参与社会收入的分配,他们得到这些收入以后,并不是用于生产和积累,而是主要用于各种宗教活动和寺庙的生活开支。以西藏为例,在民主改革之前,西藏的物质财富除一小部分用于维持农牧民的基本生存外,其他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1)耗资巨大的宗教法式活动。每年正月和二月的法式活动要耗去布达拉宫年收入的62%,1958年西藏有2711座寺庙,每座寺庙里都有很多盏酥油灯,每年这些酥油灯耗去的酥油数量就非常惊人。(2)供养喇嘛。在50年代,西藏平均每两户平民就要供养一个喇嘛,西藏地方政府收入的一半也要提供给寺院。(3)寺院的建筑和佛像。寺庙征集的金银大量地用于铸造佛像和转世活像的灵塔。(4)维持地方政府和藏军的开支。由于近半数的政府官员是喇嘛,俗官的薪俸主要由分派给他们的庄园提供,1952年以前西藏的行政预算相对而言是比较少的,政府收入的半数给了寺庙,另外一半用来支付军费。[12]虽然寺庙也从事经营活动,但还是以消费为主。这种消费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西藏商品经济的发展,也不利于积累和扩大再生产。

在一些民族中,现代消费品的引进和使用,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其消费方式,现代新潮消费品与古老的消费方式并存,甚至实现了完美的结合。从这里我们也可以看出,历史的惯性不是一朝一夕或一事一物可以改变的。何况有些消费方式已经成为其文化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需要在现代文化的不断冲击和交汇中,逐步走向现代化。而这种消费方式在一定的时期内还会制约商品经济的发展,不利于市场的培育和扩大。

〔收稿日期〕2000-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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