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二板”市场雏形初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雏形论文,初现论文,我国论文,二板论文,市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二板市场离国内投资者越来越近,这一话题也越来越热。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德勤会计师行、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于不久前推出了“国际二板市场”——总裁面对上市的决策过程高层论坛。
论坛吸引了来自相关企业的各路精英、国家重点科研院所的决策人士、科技部、中科院高新技术局的“双高”认定人士以及德勤会计师行、大成律师事务所的上市专家。专家就中国二板市场的设计过程与创业投资体系建设、高新技术企业进入资本市场前的“双高”认定、我国设立二板市场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及面临的主要风险与对策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二板市场的设计是创业投资体系建设的一部分
来自科技部条件与财务司的李爱民在发言时介绍了中国二板市场设计过程与创业投资体系的建设过程:
科技部等国家有关部门对二板市场的设计始终是创业投资体系建设的一部分。
创业投资的概念在中国不陌生,198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科技体制改革的决定》就曾提出利用创业投资机制促进高科技产业化。
1997年,科技部正式向国务院提出相关建议,把创业投资体系容纳在整个投融资体系中加以设计。其核心内容是,首先要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创业投资体系,其次是要注重资源配置机制在创业投资中的作用。
建议提出,创业投资体系建设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创业投资体系主体建设;二创业投资体系撤出机制建设;三、中介服务机构作用的发挥。
创业投资的主体主要是投资公司和投资基金,其作用是对成长中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投资,并提供管理等方面服务,通过撤出机制实现收益。《公司法》规定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但对投资公司应当允许其全额对外投资;创业投资基金主要是私募资金,即向包括个人、企业、外商等在内的有限的出资人定向募集的资金。
科技部还于1998年向国务院提出了中国怎样做创业投资的框架性建议,该建议提出了三种策略。其一是仿照美国NASDAQ市场的OTC 交易系统建立相关交易系统;其二是仿照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二板市场建立主要针对高科技企业的二板股票交易系统,其交易方式和规则与主板市场应有许多不同,其目的主要是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其三是在现行股票交易市场中建立一个专板,针对高科技上市企业制定一些相关政策。
李爱民认为,如建立二板市场,科技部等有关部委的如下一些设想可能被采纳,且有关部门已向人大常委会提出了修改《公司法》的详细建议:股本相对降低,改变发行人总股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的标准;对赢利期限的要求比原来缩短;无形资产所占比重由主要发起人协商确定。此外,股本将可以全额流通,且流通年限也将有所调整,否则创业投资无法撤出,其高额回报也无法实现。
值得指出的是,虽然创业投资体系的建立最初由科技部推动,但今后将由运行良好的行业自律组织推动,而非单纯依靠政府的力量。目前北京的创业投资协会已经建立,全国性的协会正在努力建立之中。
“双高”认定取舍未定
虽然此前有媒介报道“双高”认定会取消,但权威部门并未对此表态。因此,“双高”认定仍倍受关注。中科院高科技局的王晓煜向代表们详细介绍了“双高”认定层面的有关情况:对高新企业进入资本市场给予优先支持,是中国证监会1998年5 月在给国务院提交的报告中正式提出的。证监会在提出支持高科技企业上市的同时还提出,在判定一个企业是否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条件和上市条件的问题上,希望科技部和中科院协助证监会工作。同年6月国务院对此做了批示,9月科技部和中科院正式开展有关工作。
科技部主要采取函审的方式,有关企业按科技部要求提供资料,并在结论形成之后等待通知。
中科院采取的是听证会的形式,即证监会把有关企业材料移送中科院之后,中科院提示企业准备文字资料,并参与听证。听证会的形式是企业汇报——专家提问——企业回答问题。听证会结束后由专家无记名投票,得出结论。
专家委员会由各方面专业人员组成,主要包括科研单位、高等院校、行业协会、学会、政府行业主管部门人员。为避免同业竞争,一般不邀请生产型企业内部的专家进入专家委员会。
专家委员会结论的形成一方面要避免只看重技术上的领先性,而忽略了企业的实际经营能力,另一方面要避免只看重企业赢利而不看其技术项目水平,从而忽略了企业今后的发展空间和动力。
中科院的行政部门的权限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听证会前行使组织会议的职能,根据企业的项目组织专家委员会,二是听证会期间监督听证和被听证双方是否有违规行为。在专家委员会的结论做出后,中科院的行政部门不附加行政意见,仅把专家委员会书面意见和原始结论移送证监会。
到目前为止通过“双高”认定的企业主要集中在以下领域:生物工程和制药、电子技术、化工、新能源、新材料。相对而言,信息产业和轻工企业的通过率很低。
监管原则不应有别于主板市场
与会专家对于我国设立二板市场应遵循的基本原则见仁见智。
他们认为,二板市场的管监督原则,不应有别于主板市场。恰恰相反,主板市场的基本监管原则应同样适用于二板市场。为了使新兴创业公司能够进入二板市场,可以降低公司首次上市的要求。但是,对于必须提供给投资者的信息质量、证券发行人及其顾问对法规的遵守程度,以及监管机构对市场的监管标准等,都不能有丝毫的放松。只有这样才能使我们所建立的二板市场存在的风险,不会来自于对市场本身运作与监管的松懈。对于证券市场的监管,不论是主板市场还是二板市场,其最终目标都是必须确保市场使用者、投资人、发行人、中介机构和其他类似的参与者,对于市场的公正、廉洁、透明抱有高度的信心。只有能够提供这样信心的市场,才能吸引众多符合条件的市场参与者并获得最佳的流通量。
关于建立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他们认为,从世界主要二板市场发展的情况看,二板市场普遍被视为注重信息披露的市场。一个典型的以信息披露为基础的市场,是要证券发行人披露所有必要及有关的信息,以便投资人做出有根据的投资决策。在以信息披露为基础的制度下的监管机构,对投资的利弊并不作出评论,也不对所发行的证券或所提供的投资机会作出判断。监管机构只会尽力确保证券发行人就所发行证券提供并披露所有重要的信息资料,以便投资者自行判断所发行的证券是否值得投资。以信息披露为基础的制度要求进入市场的投资者有一定程度的分析判断能力。因为这个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投资者主动阅读和了解有关方面向他们披露的事项,然后再作出投资的决定。强调建立以信息披露为基础的制度,并不意味着完全放弃以判断利弊为基础的制度。换言之,在现阶段还须保留监管机构上市专家委员会投票表决的程序,以决定某一公司是否“适宜上市”。
同时,二板市场应遵循“买者自负”原则。因为二板市场是高风险市场,这种高风险主要基于如下因素:寻求上市的公司资产规模较小,其业务处于初创时期;有关公司的业务属于新兴行业;缺乏稳定的盈利业绩。也就是说,新兴公司具有较高的风险,与成立已久并且运作良好的公司比较,其业务失败的比率较高。因此“买者自负”的原则是适用于二板市场的。市场应自行决定哪一家公司在商业上可行。监管机构均不可以也不应该取代投资者的自行判断并承担投资决策的责任。如果投资者因为未充分了解有关的投资风险而做出了错误的投资决策,不能要求监管机构就其本身的错误判断作出赔偿。在遵循“买者自负”原则的同时,还应建立上市保荐人及财务顾问制度,由具有专业知识和经验的机构来衡量一家公司的发展潜质及其证券是否具有市场承销潜力,进而对该公司及其业务是否在商业上可行作出有效的判断。
针对上述建立二板市场面临的主要风险,专家们认为应当采取以下对策:
首先要加强对机构投资者的培育与发展。引导投资行为趋于理性化。尤其是要建立诸如风险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公司和高科技发展基金等风险投资机构,使这些熟悉投资技巧,善于控制投资风险的机构投资者成为未来二板市场的主要投资者,从而达到稳定市场、使二板市场投资行为更趋理性化的目的。同时,要加快制定设立中外合资、合作证券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的办法,引进外资进入我国的证券市场。这样,一方面可以扩大我国证券市场的资金来源,有效地支撑上市企业的融资活动;另一方面可以学习、借鉴外国投资机构的专业经验、娴熟的投资技巧、市场化的投资理念等,提高我国机构投资者的从业水平。
其次要建立强制性的信息披露制度,加强中介机构的监督。在二板市场的设立初期,可以制定严格的上市、信息披露、交易等条件。具体措施可以包括信息披露可以缩短周期、每笔交易的数量可以有所规定等,待二板市场运行逐步成熟,相应的管理、监督体系完善后再逐步放宽上市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