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30年学术史之考证——兼谈《知识之学与思想之学》一文“四大缺陷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之学论文,法理学论文,一文论文,缺陷论文,学术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考证之缘起
2008年恰逢改革开放30周年,2009年又遇新中国成立60周年。过去的两年可以说是中国人集中回顾过去的两年,法理学界也对自己的学术史进行了回顾与展望,发表了一系列学术论文,且大多刊登于核心类期刊上(见表1)。
这些文章中,大部分学者对我国法理学研究过去30年的成就做了客观的评价,成就与不足兼有,成功与失败并存。但是,也有学者对中国的法理学研究现状甚或批判与否定,对其前景抱有失望之态,发人深思。例如,《政法论坛》2009年第1期开篇之作:《知识之学与思想之学——近世中国法理学研究省思》(以下简称《省思》一文)提出了近世以来中国法理学研究存在四大缺陷,即:向上看,它不具备对“法律是什么”与“为什么要遵守法律”等法学元命题进行追问的能力,无法型构自己的法哲学或者法律理论体系;向下看,它对本国现实的民生问题与具体法律实践极少有分量的关照,成了不知刀向何处的屠龙之术;向前看,它主动与中国的历史与文化语境割袍断义;向后看,它也面临不知“向何处去”的困局。……它已沦为知识之学而非思想之学。①就该四大缺陷,作者没有做深入细致的分析,给读者留下更多思考的空间。与2005年前后邓正来教授所发表的《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的格调不谋而合,有异曲同工之妙。③两作者的用意都很明显,警示法学界要有批判的学术精神,对过去的研究要多反思、多重构。这种对学术发展的忧患意识是值得珍视的,它是促进法理学学科发展的动力所在。
读完《省思》一文,笔者深深地被该文作者的气魄和胆识所震撼,同时又有一种莫名的惆怅,中国近现代法理学及其研究历经数十年的发展,现仍陷于对法理基本问题不能深入研究、不关注历史、脱离现实、未来盲从的境地,难道真的存在那“四大缺陷”吗?带着刨根问底的心态,笔者做了一些考证的工作。于是,就有了下面的内容。
一、追问能力的忧思?
就研究而言,追问是学术生命之源,它推进学术不断向前发展。但是,学术追问是需要一定的功底与潜质的,称之为“追问能力”。《省思》一文认为,中国法理学研究不具备对“法律是什么”与“为什么要遵守法律”等法学元命题进行追问的能力,无法型构自己的法哲学或者法律理论体系。笔者认为,这种看法与中国过去30年来的法理学研究实况不相符。
法律是什么?这是法学领域的基础性问题,但在不同历史时期,有不同的解读和回答。因为法律概念总是与时代密切相连,随着时代变化,法律发展轨迹和社会变迁对人们法理念的影响是没有恒定的。因此,“法律是什么”被称为法律上的“哥德巴赫猜想”。至今,无论是中国还是外国,尚没有一个为整个法学界公认的法概念。正如美国著名法理学家博登海默所言:“法律是一个带有许多大厅、房间、凹角、拐角的大厦,在同一时间里想用一盏探照灯照亮每一个房间、凹角、拐角是极为困难的,尤其是由于技术知识和经验的局限,照明系统不适当或者至少不完备时,情况就更加如此了。”④
可以肯定,中国法理学包括法学研究自兴起以来,一直没有停止过对“法律是什么”及“为什么要遵守法律”等命题的追问和探究。截止2009年12月15日,通过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检索自1980年以来的研究情况:以“法律是什么”为篇名,查得文章136篇,其中核心24篇,现代法学等法学类核心10篇(见表2)。而以“法律是什么”为主题,查得文章8472篇。其他如对守法、法律的渊源、法律的本质等问题的研究成果也非常多。可见,过去30年来学界对“法律是什么”等法律元命题的追问程度之一斑。
仅就“法律是什么”,学界年年都有新的研究成果问世,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国外的学者有从法律的内部出发理解法律是什么,探讨法律产生、发展、变化的根源,如西塞罗的理性论、孟德斯鸠的事物论、萨维尼的民族精神论、马恩康德等的意志论;有从法律的外部解释法律是什么,将法律视为人类精神发展的产物,如奥斯丁的命令说、哈特的规则说、庞德的社会利益说、格雷的法官判决说等。
而国内学者从国外学者及马克思主义学说那里得到很多启示,结合本国法学发展实际,从不同侧面或视角对“法律是什么”作出了自己的回应。其中,中山大学法理学教授刘星专门著有《法律是什么》一书,在对20世纪英美法理学批判阅读的基础上,回答了“法律是什么”的问题。在刘星教授看来,首要的是决定于人们的“姿态是什么?”⑤本书的问世并没有将完结的答案呈现给读者,而是让读者继续思考,不断追问,给后来者留下继续研读的学术空间。现今中国的主流学者及法理学教科书认为,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这也被视为马克思主义关于法律的经典界定,但不是定型化的界定,讨论的空间永远是开放的。
至于对法理学其他基本问题的讨论和追问,在过去30年里一直也没有中断过,且取得了重大的学术进展。对此,2008年至2009年两年,法理学界的总结比较多,一些法理大家纷纷撰文加以肯定。上述表1中所列15篇文章,均是最近两年法理学界对自身学术史的研究成果,大都出自法理名家之笔,且大部分发表于法学类核心期刊上。这些文章将法理学过去三十年的研究情况、创新成果及不足的地方予以梳理,提出了中国法理学未来的发展思路。其中,有学者在法学界最权威的学术期刊《法学研究》上发文总结该刊30年来发表法理学文稿情况时指出,30年间,《法学研究》总共刊登了大约480篇法理学文稿,占发稿总量的1/5,凸显了法理学的基础学科地位。从整体内容上看,这些文章既有对法理学基本论题的一贯研究,也比较明显地表现出对国际形势和国内政策的积极回应。⑥而我国法理学研究重地——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的法理学人对此关注则更多,过去张文显教授、邓正来教授等曾总结过,⑦后来姚建宗⑧教授、黄文艺⑨教授以及他们的弟子⑩都发文予以阐述。综合起来,法理学30年的创新或进展之处如表3所示。
在过去30年里,中国法理学研究至少在这12个法理学问题上有重大的理论突破,而且至少在这些问题上都已形成或者型构了自己的理论体系。其总体成就诚如著名法理学家武汉大学法学院李龙教授所言:“与共和国改革开放30年其他领域所取得的举世瞩目成就交相辉映,当代中国法理学界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对法学领域的普遍性和根本性问题展开了深入的研究与广泛的交流,在许多问题上取得了符合社会发展需求的重大理论创新,为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实现了新的飞跃。”(12)因此,中国法理学是具备追问法理学基本问题的能力和潜力的。
至于有学者所说的,中国法理学炒西方冷饭的问题,在任何学科领域都存在,且属于学习西方理论过程中不可避免的现象。对中国而言,近现代法理学本身就是“舶来品”,随着清末变法,实现了中国法理学的近代化,连其名称都是引进西方的,而且西方的法理学理论精湛,体系完备,值得学习和借鉴。发达的日本是个民族意识很强的国家,但是在法制建设问题上却纯靠炒发达国家的冷饭起步的,中国的法理学研究历史尚不长,“炒冷饭”现象确实存在,但是不属主流现象。随着法理学学科的发展,创新意识的增强,学术风气的改善,“炒冷饭”现象必将逐渐消失。
二、民生问题的忽视?
民生是任何时代、任何国家都不可回避,也不容忽视的问题。诸多统治者深知“载舟覆舟”的民众与自己的利害关系,无不将民生问题作为工作重心,服务于此的学术研究不可能不涉猎“民生”。单就法学(主要是法理学)研究领域,改革开放30年中,一直都有这方面的研究成果问世,包括文章及著作数量不菲(见表4)。
特别是从2008年开始,法理学界广泛研究“民生法治”,发表了一系列此类文章,如付子堂教授的《从民主法治到民生法治》(《法制资讯》2008年第3期)、李佳薇的《加强民生立法,构建民生法治》(《辽宁经济》2008年第11期)、何士青的《通过法治迈向民生保障》(《政治与法律》2008年第5期)、李华斌的《法治与民生同行——“两会”工作报告突显立法、司法、行政执法的民生情结》(《中国审判》2008年第4期)、冯威的《民生的法治解读》(《求索》2008年第5期),等等。但是,与部门法相比,法理学关注民生的程度有所逊色,这是有原因和理由的。
首先,它与法理学的学科性质是密切相关的。美国法学家德沃金认为:“法律的一般理论肯定是抽象的,因为它们旨在阐释法律实践的主要特点和基本结构而不是法律实践的某一具体方面或具体部分。”(14)国内的著名法理学家刘作翔教授也指出:“抽象性、概括性、一般性、普遍性,以及概而言之的理论性是这门学科的应有属性和特色。”(15)因此,法理学可能回答的不是法律实践中的具体问题,比如案件如何审理,程序如何进行,引用何种法律,适用何种制裁等等,它所关心的是法律的原理性问题,对这些原理性问题进行分析说明。法理学所关涉的是对整个法律现象、法律实践的阐释,这种阐释也可能是对制度本身的抽象思考,也可能是对制度之外、制度背后因素的抽象思考。(16)这样,法理学与人们生活的距离远没有部门法那么亲近,导致一部分人对法理学的陌生感。
其次,它与政治和主流意识的关联。其一,法与国家、政治的内在关系决定了法学及法理学研究不可能完全离开政治,甚至在某种意义上要服务于政治。法学研究也同样与政治相联系,正如刘旺洪在《现代化范式与中国法理学的“理想图景”》(《北方法学》2009年第1期)一文中指出的:“从来就没有完全独立于意识形态、游离于政治之外的学术,任何一种理论都有政治价值观的指导,都有包蕴了政治意识形态的价值选择和价值取向。”因此,法理学研究不可能是纯学术的,必须与政治实际保持必要联系,服务于当前政治经济和社会需要。其二,法理学研究成果“发表”市场,更离不开各个时代主流意识形态的影响。这种主流意识与不同时期的政治形势是不可分离的。如今,法理学虽然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具有独立的主体地位,但它在研究主题上仍要与当今时代的国家政治与社会主流的话题范畴相一致。否则,法理学研究将失去政治意义和学术生命,其成果也不可能进入市场,与读者见面的。因此,各时期的法理学研究离不开主流话语的导向。就民生问题研究而言,国家一直以来没有放松过民生事业,但是,前些年国家官方没有进行“民生法治”等“主流话语”的宣传,法学界因此也就没有专门的以“民生法治”命名的研究成果问世,尽管有涉及民生具体问题的研究成果发表。
近些年来,随着国内形势的发展,法学地位的提升,法理学研究已覆盖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对民生问题自然没有忽视。尤其是最近几年,国家倡导“民生法治”、“民生和谐”等主题,法理学界对民生问题的研究越来越热。如今的民生问题基本包括就业、教育、分配、社保等几大现实问题。对于这些问题,法理学均有所关注,从最近3年法理学研究的主题,我们很容易作出判断。
从表5所列“文章题目”一栏里,不难发现:法理学对很多具体社会现象、社会问题的关注。例如,网络现已成为人民生活中必不可少的获取信息的工具,它与人们生活、学习及工作息息相关,但它也涉及很多法律问题,对其法理意义上的分析和理解,自然成为法理学的工作。而弱势群体是社会民众当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他们的保护也需要从法理层面去研究,才能更好地构建起弱势群体的保护机制。而近些年来高校学位纠纷、大学生贫困、中小学生择校等教育领域的问题也层出不穷,当属于重要的民生问题需要法理学关注等等,类似的民生问题也广泛地进入法理学研究的视野。
美国现实主义法学代表人物卡尔·卢埃林指出:“法理学是关于法律事物的任何方面的缜密和持续的思考,假如这种思考并不局限于仅仅寻求对眼下问题的实际解决。因此,法理学包括对法律领域内的任何形式的真诚和审慎思考的概括。”(18)国内也有学者持类似的观点:“任何时代的法理学都是研究者对他所处时代面临的社会问题的一种思考和回答,这种回答可能是正确的,也可能是错误的,但无论如何人们对问题必须要有回应。因为人类的文明史是不断面临着挑战及其予以回应的历史。”(19)从最近3年的法理学研究主题来看,可以肯定,当下的法理学研究不但没有忽视民生问题,反而越来越重视对民生问题的研究和拷问。
三、历史文化的割裂?
《省思》一文提到法理学研究“主动与中国的历史与文化语境”割裂的问题,该如何理解,同样发人深思。“法理学”一词在西方最早出现于古代拉丁文中,拉丁语为Jurisprudentia,其含义是“法律的知识”、“法律的技术”。法理学自身就是特定历史语境的产物,经过悠久历史的积淀,其理论之深,体系之备,后世不可将其与历史文化割裂。
我国乃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历史渊源悠长,法律文化博大精深。就法理学学术史而言,中国古代虽无法理学之名,却有法理学之实。(20)但是,近代法理学并非我国古代法理学的延续和继承,“在中国,近代法理学的诞生与成长,是与清末修律以及西法东渐的过程相一致的”。(21)直到国民党政府在大陆统治结束,近代法理学及其研究得到较大发展。新中国成立后,这些成果随着国民党法统的被废除而遭到否定。有学者叹息:“就这样,民国时期刚刚确立的法理学传统随着旧法统一起被抛进了‘历史的垃圾堆’。……不仅旧政权时期即成规模的大学法科不复存在,旧时代的法理学专业人员销声匿迹,甚至连图书馆保存的法理学专业书籍、资料亦散失殆尽。”(22)以致造成了法理学包括法学研究历史的“断裂”。
关于法律与法学的历史继承问题。1957年“反右”前夕,我国法学界曾就不同社会制度的法律是否有历史继承性问题展开过讨论。当时有些人主张资本主义法律和法学,作为一种文化遗产可以由社会主义法律、法学批判继承。但是,“反右”开始后,这些人就成为政治批判的对象。“事实上,自1949年以来,我国政法工作部门以及法学界对西方国家或我国历史上的法律、法学一直是采取全盘否定态度的。”(23)这也是造成我国建国后前三十年法学学术“贫困”的一个重要原因。
1949年建国初期的中国法学全盘照搬苏联的理论,法理学自不例外。实践证明,苏联的法学理论并非适合中国。“文革”时期,法律成了批判打击的目标,彻底断送了法学研究事业。所以,建国后的前三十年,我国的法理学在苏联的影响下蹒跚前行,未取得什么成就,整个法学的状态也一样。中国现当代意义上的法理学的发展始于1978年年底、1979年年初,随着法理学教学及研究的开展,法理学学术史上真正的春天才渐渐来到法理人身边。有学者呼吁:“在我国法学走向繁荣的历程中,法理学的繁荣,对于整个法学的繁荣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24)在这一背景下,法理学研究逐渐兴盛起来。
经过检索发现,1979年,法理学的著作仅有一部——《法理学》,由李肇伟著,台湾中兴大学出版。后来,法理学著作不断出版,三个十年依次递增。论文中最早的是《法学评论》1980年第3、4、6期连载著名法理学家李达的文章:《各派法理学之批判》(包括续、续二、续完三篇),实际上是介绍西方法学流派的,学术研究性不强,反映法理学起步阶段的特点。从数量上看,第一个十年发表的论文偏少,仅有22篇,但几乎都在法学核心期刊上发表的;第二个十年发表的数量增长了10倍,但是法学或核心的数量有所减少;到了最近十年(实际九年),发表的论文又比上一个十年增长了2倍,但是法学或核心的数量比例明显减少,反映了法理学研究者数量的增长,刊载法理学研究成果的期刊种类的扩展。且从1999年开始,不断有以“法理学”为题的硕士、博士学位论文出来。(25)除了以“法理学”为题的宏观研究以外,更多的还有以法理学基本问题或具体问题的微观研究,其成果不计其数,举不胜举。无疑,现在的法理学研究彻底改变了建国前期的“断裂”和“贫困”状态(见表6)。
那么,在过去30年的法理学研究中,是否有人跳过或者割断我们的历史,甚至不考虑我们的文化语境,单纯或者孤立地研究西方法理学呢?按照朱苏力教授的观点,这种研究未走“语境论”或“文化论”(26)的进路。
在人类发展的过程中,历史文化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产生。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解决”(27)。法是人类社会历史的产物和民族精神的凝结,法律应当是一个民族精神的体现,一个国家完全靠移植外国法来实现法治是不可能的。因此,研究法理学自然不可撇开历史文化语境。20世纪90年代后,法律文化问题开始引起法理学者的普遍关注,对这一问题的讨论将法理学研究引上了更高、更深的理论境地。如何将中国固存的和外来的优秀法律文化与当代中国的实际结合,是法理学研究的应有任务。
从过去三十年法理学研究成果的具体内容来看,绝大多数学者都没有脱离历史及文化语境。为证实这一判断,笔者从过去三十年所发表的法理学论文中随机选取10篇文章(如表7所示),这里有法理学名家的大作,也有普通年轻学者的文章。经过仔细阅读,感觉作者们在理论阐述过程中,多少都关注到历史和现实,把握了文化背景或语境。尽管李达的《各派法理学之批判》属介绍西方法学流派之作,但是文末对各个学派进行了评价,让人批判地吸收与借鉴,将历史与现实勾连起来。
当然,也有极少数学者在研究外国法理学思想家或流派时,只是照搬西方文本而忽视了对中国历史现实及文化的关注。这种研究法理学,其价值将大打折扣。因为任何一个时代的法理学,都必有其得以生长、壮大的“根源”,它包括社会生活实践和前代学术思想观念。(28)这种“根源”值得后人探究,为新的学术创建奠定基础。
四、未来目标的困惑?
与任何事物总有发展的定律一样,法理学研究未来的目标或者说前景如何,很多学者展望过,但也有学者疑惑过或者困惑过,发出“中国法理学向何处去?”的慨叹。这种心态在过去两年回望法理学研究30年的相关文章或报告中无一不有所流露。正如陈金钊教授所言:“法理学的未来,是法理学人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几乎每一个阶段都会有人发出此类的呼声。但与其他国家比较,我们发出的呼声次数还是多了一些。几乎对每一个重大问题的讨论,或者遇到历史的重要时期,我们都会听到对学科未来的关怀。对30年法理学研究的总结,自然也不能少了这一问题。”(29)
表1中15篇关于法理学研究30年总结与回顾的文章,多少已经指明了我国法理学未来的发展方向及目标。归纳起来,不外乎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方向上,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有学者认为,中央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既是法理学理念与内涵的重大创新,又为法理学的继续发展创造了新的历史机遇,具有非常重大的时代意义。(30)的确,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重要组成部分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当下我国法学理论的核心成分,它的五个方面内涵——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及党的领导,是我国建设现代化国家,实现小康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因为这五个方面精神的贯彻执行,将从根本上改变人们的法律观念,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保证社会主义建设顺利进行。同时,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科学地回答了我国建设什么样的法治国家及怎样建设法治国家的重大问题。我们的法理学对整个法学和法律具有引导功能,它引领法律文化及国家立法、执法和司法发展的方向。因此,未来的法理学研究需要变革与更新法理学理念,进行理论创新,(31)首要的是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贯彻法治精神,凸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属性和价值追求,构建良性的法治运行机制,切实有效地推进法治国家、和谐社会的形成,真正实现法理学研究的应有价值。
第二,内容上,应形成多元化的法理学发展格局。与我们现今所生存的多元化世界格局和时代背景相适应,法理学研究应该展开多元化的主题研讨和思考。诚如很多学者所建议的那样:法理学研究应立足中国,放眼世界。美国著名法理学家沃勒斯坦早在20世纪70年代初就建构了“世界理论体系”,(33)它揭示了现代化不可阻挡的全球发展趋势。如今,该理论已被近年来加速发展的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所印证。经济全球化带来了国内政治、文化等诸多领域的冲击,其直接后果是“多元化”的产生。其实,“自近代以来,中国的法律文化呈现出明显的多元格局。”(34)在全球化进程中,多元法律文化之间相互碰撞、竞争、排斥、渗透、融合等互动是一国法律文化发展的常态。法理学大家邓正来教授曾指出,“全球结构”尤其是这种结构所具有的独特的非暴力性支配关系的建构,所冲击的不仅是中国法律及其制度,而且还更是作为它们之主要依凭的中国法学。(35)那么,置身于其中的法理学研究自然不可回避全球化和多元化的现实,在研究主题的确立和研究内容的选择方面都应与全球化背景相适应。刘旺洪在《现代化范式与中国法理学的“理想图景”》一文(《北方法学》2009年第1期)中指出:“关注在现代世界结构和全球化背景下的中国利益、中国法律发展的民族特色,构建中国独特的法律文化和法律体系,确乎应当成为21世纪中国法理学、法学乃至整个社会科学的最重要的世纪主题,甚至应当成为中国法理学发展的永恒主题。”无疑,全球化时代的法理学研究应呈现多元化的格局,研究问题辐射全球多元区域,涉及多元文化层次。从中国的实际问题出发,融合中国传统的法理精髓与西方(包括马克思主义)的法理学经典理论,使历史与现实相统一,理论与实践相照应,逐渐形成法理学研究的多元格局。
第三,方法上也应不断研究和创新。陈金钊教授主张法理学的未来——法学研究的流派化意识的觉醒,其意义旨在提倡法学研究方法的自主和创新。法学流派,是指对法学领域中某一重大理论或问题持相同或相近的观点而形成的群体。自然法学派、分析实证法学派和社会学法学派就是西方法学理论依据该标准所划分的三大经典流派。黑格尔认为“方法”是与“内容”相对应的概念,当对内容考察之后就应当讨论内容的普遍形式即方法。方法在探索的认识中是工具和手段;在真理认识中方法是概念自在和自为的规定性,是对象内在的原则和灵魂。(36)因此,法理学研究方法的创新或更新无疑是法理学发展的重要标志。法理学涉及的内容极为庞杂,如何有效研究,方法很关键。但是,在过去30年里,专门研究法理学研究方法的成果却非常少(见表9)。
通过中文期刊网以“法理学研究方法”为篇名检索,仅查到3篇学术论文。著作方面,最早于1999年邓正来教授翻译出版了美国法理学家博登海默的著作《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到2002年,三位法理学教授陈金钊、谢晖及葛洪义创办了两份法学(包括法律研究方法)的年刊《法律方法》(37)与《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大大推进了我国法理学方法的研究。至于法理学研究方法的著作几乎没有,最近两年出版了两本法学研究方法的著作——《法学方法论的生态化》与《论法学研究方法》。一般认为法学研究与法理学研究差别不大,但两著作的作者均非法理学出身,他们分别以研究环境法与刑诉法见长,两著作主要也不是谈法理学研究方法的。从成果问世的时间上看,都是最近10年才有的成果。由此,在法理学的研究方法上,的确存在薄弱现象。未来的法理学研究在方法论上仍有较大的拓展空间。
简而言之,一些专家已经为法理学研究在指导方向、探讨内容及方法论等方面都做了引导,我们还有什么困惑呢,或许我们的这种心态是推进法理学研究前进的动力。
问题的结语
新中国建立已达两个30年,第一个30年,我国的法学经历了一段坎坷的道路,法理学也一样,这是无争的事实;第二个30年,我国的法理学研究终于走上了一条顺畅的大道,且前景看好。过去30年法理学研究的发展历程为下一个30年奠定了基础。当下,法理学研究者理应肩负起时代的使命,对过去30年法理学研究成果及不足有清醒的认识。每一个法理学人都应总结一下自己的学术贡献,反思一下自身所存的问题。既要有“放下包袱,轻装前行”的心态,又要有“板凳不坐十年冷”的觉悟;既要取得法理学研究的知识增量,又要提升学术思想的含金量;既要有宽广的学术胸怀,又要有严谨的学术态度。总之,我们一定要充满信心,潜心研究,期待法理学研究下一个30年的繁荣和辉煌。
注释:
①支振锋:《知识之学与思想之学——近世中国法理学研究省思》,《政法论坛》2009年第1期。
②本表根据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整理,截止2009年12月15日未进该数据库的信息未予统计。
③邓教授当年所构思的法学发展“理想图景”只有他自己清楚甚至也不清楚,让读者、重要的是法学学者去思考、去型构。“邓正来的理论与其说是解决问题的,不如说是开放问题的。”杨国庆:《中国法理学如何关注社会现实问题》,《长春工业大学学报》(社科版)2007年第4期。
④[美]埃德加·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98页。
⑤刘星:《法律是什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04页。
⑥胡水君:《〈法学研究〉三十年:法理学》,《法学研究》2008年第6期。
⑦张文显教授曾写过两篇:一篇是《中国法理学二十年》,《法制与社会发展》1998年第5期;另一篇《改革开放新时期的中国法理学》,《法商研究》2001年第1期。邓正来教授于2004年撰文《迈向全球结构中的中国法学》,发表于《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4年第5期;2005年在《政法论坛》连续发表四篇、后来集结出版的《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时代的论纲》,轰动了法学界,特别是法理学界。
⑧姚建宗教授除了与张文显教授合写《中国法理学二十年》之外,还独撰文章:《主题变奏:中国法学在路上——以法理学为视角的观察》,《法律科学》2007年第4期。
⑨黄文艺教授除了与张文显教授合写《中国法理学二十年》之外,还独撰文章:《中国法理学三十年发展与反思》,《法制与社会发展》2009年第1期。
⑩例如刘雪斌、李拥军和丰霏三人合写的文章:《改革开放三十年的中国法理学:1978-2008》,《法制与社会发展》2008年第5期。
(11)黄文艺教授比较全面地概括和总结了我国法理学三十年来的贡献,在此以他的研究成果为分析样本。参见黄文艺:《中国法理学三十年发展与反思》,《法制与社会发展》2009年第1期。
(12)李龙、陈佑武:《中国法理学三十年创新的回顾》,《政治与法律》2008年第12期。
(13)本表根据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整理,截止2009年12月15日未进该数据库的信息未予统计。
(14)[美]德沃金:《法律帝国》,李常青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83页。
(15)刘作翔:《我们需要什么样的法理学》,《法学》1995年第6期。
(16)刘作翔:《法理学的定位——关于法理学学科性质特点、功能、名称等的思考》,《环球法律评论》2008年第4期。
(17)本表根据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整理,截止2009年12月15日未进该数据库的信息未予统计,且属于不完全统计,对民生主题针对性不强的文章未予统计和列举。
(18)Karl N.Llewellyn,"Law in Our Society Ⅱ",unpublished manuscript quoted by W.L.Twining in Karl Llewellyn and the Bealist Movement,Weidenfeld and Nicoson,1985.
(19)王夏昊:《中国法理学的研究进路》,《现代法学》2004年第4期。
(20)梁启超和王振先等学者都作了考证和确认,参见梁启超:《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载《饮冰室合集》(第五册),上海中华书局1936年版,第42页;王振先:《中国古代法理学》,上海商务印书馆1929年版《自序》部分。
(21)何勤华:《中国近代法理学的诞生与成长》,《中国法学》2005年第3期。
(22)舒国滢:《在历史丛林里穿行的中国法理学》,《政法论坛》2005年第1期。
(23)沈宗灵:《论法理学的创新》,《中外法学》1989年第3期。
(24)吴家如、刘享树:《法学繁荣与法理学的实践意义》,《法学》1988年第1期。
(25)或许更早一些,但具体数字难以统计,因为1999年以前的学位论文暂无列入任何数据库。
(26)朱苏力教授主张,在考察任何具体的法律制度或规则时,要坚持语境论的研究进路。如中国传统社会婚姻制度的一系列特点,都是与小农经济的生产方式以及以这一生产方式为基础的或与这一生产方式相伴随的诸多社会条件相联系的,是为了回应人类在这一社会历史条件如何繁衍的问题。如果从这一进路对中国传统社会的婚姻制度予以分析,就会发现这些特点都具有某种历史的因此是语境化的正当性。参见苏力:《也许正在发生——转型中国的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43页。
(27)钱穆:《文化学大义》,台湾中正书局1981年版,第3页。
(29)参见程燎原:《“中国法理学”的“发现”——“中国法理学史”在近代的创建》,《法制与社会发展》2009年第3期。
(29)陈金钊:《“思想法治”的呼唤——对中国法理学研究三十年的反思》,《东岳论丛》2008年第2期。
(30)前引(12)。
(31)有人指出:创新,成为学术界回顾后的突破口,但这一“突围”并不仅限于学术体自身,其背后更为明确的指向,是中国法学这一庞大的知识智库如何更好地融身国家法制建设。李亮、陈霄:《“创新”还是“突围”:中国法学向何处去》,载中国法制新闻网http://chinalnn.com/Html/Article/Class11/Class17/17_153781.html,2010年3月19日。
(32)本表信息根据近两年法理学界回顾和展望法理学研究三十年的成果归纳总结的。
(33)[美]伊曼纽尔·沃勒斯坦:《现代世界体系》(第一卷),吕丹译,高等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
(34)黄文艺:《多元法律文化互动的多元阐释》,载信春鹰:《全球化与多元法律文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第44页。
(35)邓正来:《迈向全球结构中的中国法学》,《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4年第3期。
(36)转引自列宁:《哲学笔记》,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263页。
(37)《法律方法》是我国法律方法唯一专门的研究机构——山东大学威海法律方法研究所的所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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