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店楚竹简“一意”与“上书#183;路街”_尚书论文

郭店楚简《缁衣》与《尚书#183;吕刑》,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尚书论文,缁衣论文,郭店楚简论文,吕刑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20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 -5332(2002)02-0025-05

郭店楚简的出土为研究《尚书》诸篇的年代问题提供了新契机。简文引用《尚书》内容最集中者为《缁衣》篇。今试就此篇简文所引《吕刑》的一些问题进行考析,以期能够对于判定《吕刑》篇写定时代这一聚讼不已的问题提供一点说明,进而讨论其思想属性。

(注:廖名春:《郭店楚简引〈书〉论〈书〉考》, 《郭店楚简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湖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第114页。),所论甚确。

(注:见何琳仪:《战国古文字典》,中华书局1998年版,第959—960页。)。赖字是出现较晚的字,不仅不见于甲骨金文,而且也不见于战国文字。《说文》训赖字“从贝剌声”,而训剌“从束从刀”。剌字虽然行用较早,但在甲骨金文中却皆不从束,小篆所从乃是其讹变。在战国文字中,剌字承袭两周金文而有所变化,何琳仪先生将其归于制字声首之下,认为它与制字为“一字分化”(注:何琳仪:《战国古文字典》月部,中华书局1998年版。),是皆说明剌是战国时期才定形的字,所以“从贝剌声”的赖字不会出现得早,很可能是战国时期才出现的剌之孳乳字,由赖而孳乳的濑、懒、癞、藾等字亦皆行用较晚。

在古文献中,赖(包括从赖的字)与厉常通假使用,但分析其通假的情况,则可以看出赖字(包括从赖的字)每每在厉字之后。如《史记·老子韩非列传》载老子故居“厉乡”,《淮南子·修务训》“南见老聃,受教一言”,高注“老聃,楚苦县赖乡曲里人,今陈国东濑乡有祠存”。《论语·子张》篇“未信则以为厉已也”,《释文》“厉,郑读若赖”。《史记·剌客列传》“豫让又漆身为厉”,集解谓厉“音赖”,索隐谓即后世的癞。《庄子·齐物论》“厉与西施”,《释文》:“李音赖。司马云:病癞。”《云梦秦简》也有关于“疠”的爱书(注:见《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263页。), 由爱书内容看,这种“疠”,即麻风病,唐以后称之为癞。以上诸例皆可说明赖之为厉的通假字,其使用远在厉字之后。

《尚书·吕刑》篇人们向来以为是周穆王时期的作品,但专家每有怀疑。郭沫若先生曾经据“地”之观念的源流指出,地为“后起之字,地与天为配,视为万汇之父与母然者,当是后起之事”,《吕刑》篇有“绝地天通”之语,“足知其非实录矣”(注:郭沫若:《金文丛考》,人民出版社1954年版,第32页。)。钱穆先生指出,“《周官》以前,‘五刑’之名,仅见于《周书》之《吕刑》。而《吕刑》亦是一篇晚出书也。……此处特地点出‘五虐之刑曰法’一语,即已是《吕刑》晚出铁证。……自晋人铸刑鼎以后一百年,而有李悝之六篇《法经》。传及商鞅,渐次确定了一个法治之雏形。到后才有一辈学者运其理想,用《周官》,作《吕刑》,始有二千五百条乃至三千条等第之刑律之想象,此始近情实也。”(注:钱穆:《周官著作时代考》,《两汉经学今古文平议》,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379页)。上引两家之说表明, 《吕刑》篇不大可能是周穆王时期的作品,依钱穆先生说,其制作时代当在商鞅变法以后。现在我们由郭店楚简所引《吕刑》文字,亦可以从一个角度证明今本《尚书》的《吕刑》篇出现的时代虽然在郭店简以前,但其写定的时代(亦即今本《吕刑》文本定型的时间)则当在郭店楚简以后,其最终形成可以说是战国后期的述古之作,其具体时间可能与《周官》、《王度记》等相近(注:顾颉刚先生说《周官》一书“出于齐国以及别国的法家”,它是战国时代为实现统一的希望和实现帝制所进行的“准备工作”,这些工作除了《周官》一书以外,还有《礼记疏》所提到的《王度记》及《管子》和《礼记》书中的一些篇章。(见《“周公制礼”的传说和〈周官〉一书的出现》,《文史》1979年第六期)。其说甚确且甚辩,足可令人信服。),其最后写定者可能属于战国后期齐国的法家学派。

《缁衣》篇第26号简:“《吕型(刑)》员(云):“非甬(用)臸,折(制)以型(刑)。”其中的“臸”字,注释者谓“此处不知用为何义”(注:《郭店楚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8年版, 第134页。),廖名春先生谓这个字是“至字繁文”(注:廖名春:《郭店楚简引〈书〉论〈书〉考》,《郭店楚简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湖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14页。),是正确的。然而,《尚书·吕刑》此字作灵,《礼记·缁衣》作命,《墨子·尚同》中篇作练。简文的“臸(至)”与灵、命、练的音义皆相距甚远,注释者谓“此处不知用为何意”,显然持矜慎态度。关于臸字,《说文》训为“到也,从二至”。此字已见于甲骨文和金文,为“至之繁文”(注:何琳仪:《战国古文字典》,中华书局1998年版,第1089页。)。“至”的本义为倒矢至地之形,由此而会意出“来”、“到”、“终极”诸义。《说文》谓至为“鸟飞从高下至地”,虽将倒矢误为鸟,但仍正确地训其义为“来也”。

专家或谓简文“臸(至)”之意为“善”,虽然信而有征,但于释解简文之意仍觉有待商讨的余地,愚以为不若迳用“至”字的“终极”本义更妥。《庄子·天下》篇谓“不离于真,谓之至人”,成疏:“淳粹不杂,谓之神妙。嶷然不假,谓之至极。”所谓“至人”意即最纯粹最神圣之人,犹孟子所云“圣人,人伦之至也”(《孟子·离娄》上)。《孟子·万章》下篇谓“充类至,义之尽也”,赵注“至,甚也”。从至的“终极”之义出发,战国时期出现了许多由此意孳乳的名词,如至人、至友、至言、至治、至计、至尊、至圣、至德、至亲、至诚等等。依《礼记·孔子闲居》的说法,志气、伦理的极点可以称为“五至”:

孔子曰:“志之所至,《诗》亦至焉;《诗》之所至,礼亦至焉;礼之所至,乐亦至焉;乐之所至,哀亦至焉。哀乐相生。是故正明目而视之,不可得而见也。倾耳而听之,不可得而闻也。志气塞乎天地,此之谓五至。”此语所言“五至”的含义比较费解,须细考究之。郑玄注谓:“志,谓恩意也,言恩意至于民。《诗》,谓好恶之情也。自此以下,皆谓民之父母者善推其所有,以与民共之。人耳不能闻,目不能见,行之在心胸也。”关于“五至”的意义,清儒孙希旦谓:“在心为志,发言为《诗》,既有忧民之心存于内,则必有忧民之言形于外,故《诗》亦至焉。既有忧民之言,则必有以践之,而有治民之礼,故礼亦至焉。既有礼以节之,则必有乐以和之,故乐亦至焉。乐者乐也。既与民同其乐,则必与民同其哀,故哀亦至焉。五者本乎一心,初非见闻之所能也,而其志气之发,充满乎天地而无所不至,故谓之‘五至’。”(注:孙希旦:《礼记集解》卷49。)总之,所谓“五至”,即指君主以《诗》、礼教化天下,对于民众的尽心尽意、休戚与共的情感。此即《孔子闲居》篇所载孔子语“夫民之父母乎!必达于礼乐之原,以致五至”。愚以为郭店简《缁衣》引《吕刑》之语所谓的“臸(至)”,即“五至”的简称。

今本《吕刑》“苗民弗用灵,制以刑”,郭店简作“非甬(用)臸,折(制)以型(刑)”,两得相较,可以看出显然有含意的不同。《尚书·吕刑》所述的原意是以苗民被灭绝的例证说明制作五刑的必要性:“若古有训,蚩尤惟始作乱,延及于平民,罔不寇贼,鸱义奸宄,苗民弗用灵,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上帝不蠲,降咎于苗。苗民无辞于罚,乃绝厥世”。原来,依《吕刑》篇之意,五刑起源于对于不听上帝命令的苗民的惩罚,五刑的条律规定达到三千之多(“五刑之属三千”)。《吕刑》虽然也提到“朕敬于刑,有德惟刑”,但其着眼点还是在于以刑制民。《吕刑》多处提到五刑源于对苗民的惩罚,可见“苗民”是为《吕刑》篇的本文,而郭店简所引则只是泛指的“民”,请看简文:

子曰:长民者教之以德,齐之以礼,则民又(有)欢心,教之以正(政),齐之以型(刑),则民有□(遁)心。古(故)慈以爱之,则民有新(亲),信以结之,则民不倍。恭以位(莅)之,则民又(有)逊心。《寺(诗)》员(云):“吾夫(大)夫共(恭)□□(且俭),林(靡)人不敛。”《吕型(刑)》员(云):“非甬(用)臸(至),折(制)以型(刑),惟乍(作)五虐(墨子作杀)之型(刑)曰法。”子曰:正(政)之不行,教之不成也,则型(刑)罚不足耻,而雀(爵)不足劝也。古(故)上不可以亵型(刑)而轻雀(爵)。(见《缁衣》篇第23-28号简)由简文可知,《缁衣》篇是在泛论治民问题,并非讨论五刑的起源。简文所述《吕刑》之语是在说明,如果民众不听君主尽心尽意的“五至”的教化,那才可以用刑罚来处理他们。《缁衣》篇是在说明教而后刑的道理,与今本《吕刑》篇的主旨并不一致。

如前所述,《尚书·吕刑》篇的文本有一个形成和写定的时间。我们可以做这样的推测,那就是战国后期所写定的《吕刑》,对于原始文本(或者说是流传的文本),进行过改造。原始的文本可能出自战国前期的儒家,其所表述的主题应当是符合儒家教化思想的言论。孔子谓“不教而杀谓之虐;不戒视成谓之暴”(《论语·尧曰》)。在教化的理论中,孔子强调“为政以德”、“道之以德,齐之以礼”(《论语·为政》)。简文所谓“长民者教之以德,齐之以礼,则民又(有)欢心,教之以正(政),齐之以型(刑),则民有□(遁)心”,这与《论语》所反映的孔子教化思想如出一辙。简文所引用的《吕刑》强调“臸”(实指“五至”),即儒家重视教化的思想体现。战国后期的齐法家改造《吕刑》文本时,将重视教化变更为重视刑罚,将不听教而后刑的论述变更为讨论五刑的起源,所以也就将原来泛指的“民”,限定为“苗民”,由此出发也就将对于现实政治的讨论变为述古之作。这种改动反映了齐法家虽然注目于刑罚,但仍在一定程度上吸收了儒家的教化理论。春秋时人谓“赋诗断章,余取所求焉”(《左传》襄公二十八年)。牵合古代文献以合乎己意,可以说是春秋战国时期的知识界改造传统的一个特点。那个时代的知识界不仅常常断章取义,而且还增字解经,使变动后的经典文字成为自己的利器,《吕刑》文本的变化可为其中之一例。

最后,应当附带讨论的问题是,简文的“臸(至)”与今文《尚书·吕刑》的“灵”、《礼记·缁衣》的“命”、《墨子·尚同》中篇的“练”的关系。从古音看,至属质部,命属元部,因旁转关系而较近,灵与练则双声可通(注:关于《吕刑》的灵与《墨子·尚同》所引作练的问题,段玉裁说:“灵作练者,双声也”(转引自皮锡瑞:《今文尚书考证》卷26)。)。战国前期的《墨子·尚同》中篇所引此句作“苗民否用练折则刑”,练字本指煮熟生丝使之洁白,故而可以引申其意指千锤百练后的高洁典雅,《吕氏春秋·简选》“可以胜人精士练材”,高注“练材,拳勇有力之材”,即为其例。练字此义显然与“至”的终极之义相涵。从词意上看,“至”、“练”可为一组,“命”、“灵(令)”(注:灵与令古音同属耕部而相通,灵与从令之字每多通假(详见高亨、董治安:《古字通假会典》,齐鲁书社1989年版,第63-64页)。郭店简《语丛》一第35号简“乐灵”的“灵”即读若令,意指美好(说见刘钊:《读郭店楚简字词札记》,《郭店楚简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湖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85页),是为其例。)为一组。前一组行用较早,说明教化;后一组行用较晚,说明刑罚。这些也应当是战国后期对于《吕刑》文本改动的结果。

《吕刑》第29号简:“《吕型(刑)》员(云):翻(播)型(刑)之迪。”此与传世本文献有较大区别,今将两个文献记载的相关内容引于下,以便比较:

今尔何监,非时伯夷播刑之迪?(《尚书·吕刑》)

《甫刑》曰:播刑之不迪。(《礼记·缁衣》)这三个记载的最大不同之处有二:一是郭店简和《礼记·缁衣》篇都没有提及“伯夷”;二是郭店简和《尚书·吕刑》皆作“播刑之迪”,而《礼记·缁衣》于迪字前有“不”字(注:郑玄注《礼记》谓这个“不”字是“衍文”,对于《吕刑》篇而言,可以说是如此,但对于《缁衣》篇来说则不能这样断定。)。关于这两个区别,皆可以从《吕刑》与《缁衣》制作的不同主题和战国后期对于这两个文本的改动目标得到解释。

首先,如前所述,《吕刑》的制作是为了说明刑罚出现的根源及其必要性。提到伯夷,是为了说明刑罚起源的久远。伯夷见于《尚书·尧典》篇,谓其在舜的时候被任命为“秩宗”以主持祭典。刑罚占了伯夷的光,自然时代可以追溯得很远,所以《吕刑》才说这些主政的人,你们所效法的不正是伯夷所发布的刑罚之道吗(“非时伯夷播刑之迪”)?《缁衣》篇主旨是讲教化,不需要言说刑罚的久远,所以略去伯夷而不提及。

其次,《尚书·吕刑》所谓的“播刑之迪”是谓人们应当以伯夷所播布的刑罚之道为楷模。简文引用此语与《吕刑》一致,重点是强调“播刑”之事,所以《缁衣》此章谓:“子曰:政之不行也,教之不成也,爵禄不足劝也,刑罚不足耻也,故上不可以亵刑而轻爵。《康诰》曰:‘敬明乃罚’,《甫刑》曰:‘播刑之不迪’。”在政令和教化皆行不通的时候,自然要依靠刑罚的威力来治理百姓,是章称引《康诰》与《吕刑》之语,皆为此意提供依据,其重点在于强调统治者(即“播刑”者)要依道行事。而传世本《缁衣》篇在迪前增一“不”字,则所强调的重点就变为被“播刑”者,亦即那些不听政令教化的人(注:对于此点,清儒孙希旦讲得十分透彻,他说:“刑罚必加于有罪,则民知所耻,民知所耻则政行,爵禄必加于有德,则民知所劝,民知所劝则教成。所刑者不必有罪,则刑亵而民不耻;所爵者不必有德,则爵轻而民不劝矣。播刑之不迪者,言民之不迪者,乃施之以刑也。”(《礼记集解》卷56)。这种变化,盖为战国后期儒家学者吸取法家理论的结果。

简文与《尚书·吕刑》、传世本《缁衣》篇的区别,表明简文的时代引用《吕刑》尚未对经意有较大更动,而传世本《缁衣》则增字解经,表明在战国后期儒家学派对于法家思想的融汇。

总括以上讨论,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的一些基本看法。无论是《尚书·吕刑》,抑或是《礼记·缁衣》都有一个从原始文本到定本的变化发展的较长过程。郭店简《缁衣》称引《吕刑》三处,这表明《吕刑》初始文本出现肯定在郭店简的时代之前,或当在春秋至战国初期。简文“”是《吕刑》的初始用字,而今本《吕刑》所用的“赖”,是后起字,表明今本《吕刑》的写定不当在郭店之前,很可能是战国后期才最终完成的。同样,简文的“臸(至)”为儒家所云“五至”的简称,战国后期写定的《吕刑》将其改定为“命”;简文的“迪”,变为“不迪”。这些改动都应当是儒家学派吸取法家思想的结果。简文称引的文字与今本《吕刑》的不同之处,对于说明《吕刑》的成篇时代是比较有力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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