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共财产”_公有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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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光远同志的《历史上的与当前中国的私有和公有》一文(1993年8月5日《经济日报》)中最奇特的论点是:“历史上所有的社会都有公有财产”。从这个论点出发,他认为一般的公有财产不是社会主义社会的特征,而且马克思恩格斯从来没有说过公有财产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因此,只有将公有、私有财产都视作神圣财产,社会主义社会才能存在,才能进步。对公有财产作如此介绍,乃全文主旨所在。

因此,要读懂他的这篇文章,必须从公有财产的含义说起。

恩格斯曾经指出:“‘财富’是由(1)劳动资料、(2)生活资料构成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2卷第269页)财富或财产之范围,不出此二项之外。在劳动资料的前面冠以公有、私有的字样,财富就具有社会性质,而在阶级社会中,也就具有阶级性质。从科学的意义上讲,所谓公有财产,当然是指一种生产资料占有方式,指一个社会中占主体地位的生产资料所有制,而不是指旧社会中那种对社会不发生重大影响的祭田、公有林之类的附属性的生产资料。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公有财产,是指无产阶级占有生产资料,即《共产党宣言》中所说:“无产阶级将利用自己的政治统治,一步一步地夺取资产阶级的全部资本,把一切生产工具集中在国家即组织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手里,并且尽可能快地增加生产力的总量”(《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72页),也如列宁所说的:“工人阶级要获得真正的解放,必须进行资本主义全部发展所准备起来的社会革命,即消灭生产资料私有制,把它们变为公有财产”(《列宁全集》第6卷第193页)。公有财产即生产资料公有制,两者为同义语。这样的公有财产,在历史上只出现过两次,即原始公社所有制和现代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并不是“历史上所有的社会都有公有财产”。公有财产有两个特点:一是在共产主义社会实现之前,公有之公,是指无产阶级和其他劳动人民及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不能作别的解释;二是现代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无产阶级进行社会主义革命的结果,不是和平产生的。至于恩格斯所说的财富中的生活资料(即消费资料),由于“共产主义并不剥夺任何人占有社会产品的权力,它只剥夺利用这种占有去奴役他人劳动的权力”(《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67页),社会主义革命当然也不会触动私人占有的生活资料,所以,可以不在本文讨论之列。

历史上剥削阶级社会中的“公有财产”同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公有财产,性质迥然不同。以旧社会的祭田为例,虽然称为“公有财产”,而其设置、轮值和收益分配,均由当地地主阶级的代表人物决定,贫苦农民绝无插嘴的余地。“公”只公在不属于某个地主所有,而属于一村、一乡的地主“共有”。它与社会主义社会中由劳动群众占有生产资料之公,阶级内涵不同。两个公有恰为立物,后者通过消灭前者而建立起来。

财产的占有是阶级产生以后社会对这种占有的法律肯定。但是,劳动群众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又是历史从有阶级社会走向无阶级社会的一个重大标志,是历史向前发展的决定性的一步。如果不区分剥削阶级社会中的“公有”与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公有,将两种公有混为一谈,势必否定历史发展的规律性和进步性,陷入混沌的泥潭。

这种混沌观点,从于光远同志下一段话中看得更加清楚。他说:“在公有、私有问题上可能还存在某种中间状况,对‘大公’来说带有私的性质,对‘小私‘来说又带有公的性质。贾府的公有对于封建国家公有来说是带有私的性质,但王熙凤还有她的私房钱。公私财产也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够分清的。”可是,事实上这里根本不存在公私财产分不清的问题。封建国家并没有科学社会主义所说的公有制,因此贾府的财产就是私产,并无什么对“大公”来说带有私的性质。王熙凤的私房钱也是私产,在私人占有这个性质上同贾府财产完全相同。如果王熙凤认为贾府的财产是“公产”,只不过是一种俗语而已,并不能改变贾府财产的私有性质。而且,我们绝不能将贾府的私产同我们所说的公有财产混淆起来。

于文是否为“历史上所有的社会都有公有财产”这个论点提出过什么直接的论据呢?没有。但从他在文中引用恩格斯的《1891年社会民主党纲领草案批判》中一段话可以看出(他引用这段话的目的是要证明私有不一定是资本主义社会的本质),他所说的资本主义国家中的“公有财产”指的是资本主义社会中的“社会组织的公有财产”以及股份公司、托拉斯所支配的财产。我们知道,马克思和恩格斯仅仅说过,股份公司和托拉斯使资本的社会化程度大大增加,因而有利于过渡到社会主义的公有财产,而决没有说过它们就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公有财产。

什么是“社会组织的公有财产”?举个例子来说,外国一个城市的某些人组成的协会所拥有的财产,虽然它同协会成员无所有权的法律关系而成为“公产”,但它也同劳动群众无所有权关系而不是劳动群众的财产。这种“公有财产”只为它所从属的社会组织服务,也可以为它所从属的社会组织瓜分,公只公在它所从属的社会组织的范围之内,而不是属于阶级的公产。即使这个社会组织是由少数劳动者所组成,它同无产阶级夺取政权以后所建立的公有制,也全然无关。至于股份公司和托拉斯,只要看看于文所引用的恩格斯文章的原文,就会明白这些财产的性质了。恩格斯在文中所说的资本主义社会中的私人生产,指的是个体资本家的生产,他说这种私人生产愈来愈由股份公司和托拉斯所代替,“由股份公司经营的资本主义生产,已不再是私人生产,而是为许多结合在一起的人谋利的生产”(《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2卷第270页)。须知,“许多结合在一起的人谋利的生产”,同私人生产一样,都是资本主义生产,只是经营方式有所改变而已,哪里有公有财产的影子!在《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一书中,恩格斯明确指出,资本家把大量生产资料推向股份公司那种社会化形式,但是,“无论转化为股份公司和托拉斯,还是转化为国家财产,都没有消除生产力的资本属性。……现代国家,不管它的形式如何,本质上都是资本主义的机器,资本家的国家,理想的总资本家。它愈是把更多的生产力据为己有,就愈是成为真正的总资本家,愈是剥削更多的公民。工人仍然是雇佣劳动者,无产者。资本关系并没有被消灭,反而被推到了顶点”(《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240页)。除非于光远同志能够推倒恩格斯的这个论点,否则,他要把资本主义社会中的股份公司、托拉斯和国家资本主义说成“公有财产”,是徒劳的。

于文说:“社会主义社会也是私有公有并存的社会。”这里的“公有”中的“公”究竟指谁,他在文中没有讲明。但他在另一篇文章中作了一点解释:“‘公有’就是共有,至于是哪些人和怎样公有,在‘公有’这个概念本身中是不包括的”(《中南财经大学学报》1994年第1期)。公有的概念中包括哪些人,确实是一个重要问题。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公有中的“哪些人”是指工人、农民、知识分子,而不可能有资本家。于光远同志理应懂得这一点并且知道公有是怎样实现的,他可能还亲身参加过解放初期变私有为公有的革命历程,但他现在忽然变成完全不了解似的,这就不能不使人想到,他之所以这样做,是由于他既不赞成由无产阶级和其他劳动人民来公有,也不赞成革命的公有方式。

近年来,于光远同志根据马克思和恩格斯讲过“社会所有”(gesellschaftlicheEigentum)这个概念,竭力主张将公有改为“社会所有”。他说:“适用于社会主义所有制的基本性质是什么。我考虑是‘社会所有’”(同上),并且引用了《资本论》第一卷第二十四章中的一段话:“以个人自己的劳动为基础的分散的私有制转化为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比起那种事实上已建立在社会主义生产经营基础上的资本主义所有制转化为社会的所有制,自然不可比较地是一个更为持久,更为残忍,更为困难的过程”,来证明自己的观点。关于《资本论》中所说的这种资本主义制度转化为社会所有制的过程,恩格斯有更具体的论述:“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日益把大多数居民变为无产者,同时就造成一种在死亡的威胁下不得不去完成这个变革的力量。这种生产方式迫使人们日益把巨大的社会化的生产资料变为国家财产,同时它本身就指明完成这个变革的道路。无产阶级将取得国家政权,并且首先把生产资料变为国家财产。但是,这样一来它就消灭了作为无产阶级的自身,消灭了一切阶级差别和阶级对立,也消灭了作为国家的国家。”(《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438页)、将马恩的话对照起来看,马克思所说的“事实上已建立在社会主义生产经营基础上的资本主义所有制”,同恩格斯所说的“巨大的社会化的生产资料变为国家财产”的所有制,无疑是指资本主义的同一发展阶段,而从这个阶段转化而成的没有阶级差别和国家的社会所有制,无疑是指共产主义社会的所有制。在《共产党宣言》中,他们讲得也很明确:“把资本变为属于社会全体成员的公共财产,这并不是把个人财产变为社会财产。这里所改变的只是财产的社会性质。它将失掉它的阶级性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66页)而这种所谓失掉阶级性质的属于社会全体成员的公共财产,这种社会所有制,同样也是指的共产主义社会的所有制。而在共产主义社会以外的场合,据中央编译局王锡君同志说:几乎未曾使用过“社会所有制”这个概念(《马克思主义与现实》1994年第3期)。于文主张将“公有”改为“社会所有”,其目的,或者是要将共产主义社会的所有制搬到现在,这当然是一种空想;或者是要在“社会所有”的马克思主义的外衣下,使现在的公有制失掉它的无产阶级占有的性质,改由其他阶级占有。如果按照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原意来理解“社会所有”,只能有这两种选择,而作者正是拿马、恩的话来作根据的。

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语汇中“公有”和“共有”的德文是一个词。恩格斯在1847年写的《共产主义信条草案》和《共产主义原理》中,使用这个词来表述共产主义社会的公有财产,但是,他们也用这个词来表述社会主义社会的公有财产。“公有”“共有”的含义完全是一样的,于光远同志自己也说,“公有就是共有”,那末,他为什么对“共有”的译法感兴趣而厌弃“公有”的译法呢?是不是他看到了中文两种译法之间的微小差异而使然呢?“公有”的范围要大一些,可以理解为国家、整个社会的公有;“共有”的范围要小一些,可以理解为大小集体、股份制以至几个、几十个人的共有,而从某些较小的共有制中,可以找到通向私有所有制的渠道。

于文一方面把私有财产说成是公有财产,另一方面又力图取消公有财产在社会主义社会中的主导的、决定性的地位。于文一再说:“把‘公有’认作是社会主义所有制的基本性质,是不确切的”,“马克思恩格斯从来不说公有财产是社会主义本质。”马克思和恩格斯也许没有说过“公有财产是社会主义本质”这句话,但是,他们把公有制看作是社会主义本质的观点是非常明确的。《共产党宣言》指出,共产党人,“他们都特别强调所有制问题,把它作为运动的基本问题,不管这个问题当时的发展程度怎样”(《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85页)。恩格斯指出:“我认为,所谓‘社会主义社会’不是一种一成不变的东西,而应当和任何其他社会制度一样,把它看成是经常变化和改革的社会。它同现存制度的具有决定意义的差别当然在于,在实行全部生产资料公有制(先是单个国家实行)的基础上组织生产。”(《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7卷第443页)邓小平同志讲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也是这个意思。所以,社会主义社会区别于资本主义社会的本质的东西,就是生产资料公有制。是否使用“本质”这个词,并不能改变马克思主义的这一根本观点。两种社会制度的所有制不同,决定了人们在生产中的地位和相互关系不同,也决定了交换关系、产品分配关系的不同,以及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的不同。倘若不承认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的本质,那末,用什么其他标志将它同资本主义社会区别开来呢?问题的关键正是在这里。否认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就会否认公有制在社会主义社会中的主体地位,就会把公有制和私有制看成一样,就不可能把私有制看作是公有制的补充和助手,就会放手让私有制的发展超过公有制,最终抹去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的界限,使社会主义蜕变成资本主义社会。

为了维护私有财产的“神圣性”,于文甚至说:“社会主义国家历史上只有想早日消灭私有财产的妄想,没有把私有财富消灭了的事实。”请问,你所说的“私有财产”究竟指的是什么财产?如果指的是消灭生产资料私有制,怎么能说是“妄想”呢?马克思和恩格斯早已指出:“共产党人可以用一句话把自己的理论概括起来:消灭私有制。”(《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56页)难道马克思恩格斯的理论是“妄想”!中国的无产阶级革命,既消灭了蒋、宋、孔、陈四大家族在大陆的私有财产,又经过社会主义改造赎买了私营工商业者的生产资料,这些事实怎么又变成了“妄想”!后来私营工商业者在党的政策指导下重新发展,并不能改变先前的事实,而且将来私有制终归会被消灭。马克思、恩格斯消灭私有制的理论究竟是不是妄想,历史会作出答案。现在说什么“妄想”,恐怕早了一点。如果所说的不是指私有制而是指私有的生活资料,那末,哪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宣布过这个“妄想”呢?总之,不管于光远同志持哪一种观点,都表现出他对私有财产的崇敬。

说他崇敬私有财产,还有他的更坦率的话作证。他说:“只有公有、私有都视作神圣财产,社会主义社会才能存在,才能进步。”社会主义社会应将公有财产视作神圣财产,自不待言,而要社会主义社会将私有财产也视作神圣财产,却是闻所未闻。所谓“神圣”,就是要对之敬若神灵,不许侵犯,不许触动,不许袤渎。私有财产真有这样神圣吗?在社会主义社会初级阶段(或者再延长一段历史时期),为了发展生产力,国家要保护和促进私有财产(私有制)的发展,但是这个发展是伴随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进行的,公有、私有财产都在发展,将来有一天,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达到了产品极大丰富、分配不虞匮乏、人民生活进入共同富裕阶段的时候,公有制将会支配整个社会的经济生活,而私有制也将失去对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助手作用,自然地融入于高度发展的生产洪流之中。社会发展史表明,私有制的发展是有一定限度的,私有制终将结束,社会将进入共产主义阶段。认为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并不符合历史唯物主义。其实,于文自己也说:“将来事实上的私有财产不存在了”,既然如此,为什么又认为社会主义社会如果不将私有财产视作神圣财产,就不能存在,不能进步呢?难道作者所说的“将来事实上的私有财产不存在”的现象,会发生在社会主义社会不存在之后?这岂不是梦呓!作者可能会说:“将来”指的是共产主义社会。可是,如果不准许社会主义社会触动私有财产,又哪里会有共产主义社会呢,这不是自相矛盾吗?作者讲到要把私有财产视作神圣财产时,并没有提出时间限制,假定他讲的仅仅是社会主义社会初级阶段这段时间,那末,现在究竟有什么理论、有什么人主张在这段时间内取消、没收私有财产呢?现在私有财产不是正在国家政策的支持下蓬蓬勃勃地发展吗?要求对它“神圣”不可侵犯,不是有点无的放矢吗?

对于共产党人来说,最神圣的莫过于公有制,为公有制的发展而奋斗,就是为共产主义而奋斗,这才是值得为之奉献出一切的无尚光荣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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