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主义绝对化的悲剧——论《安提戈涅》的悲剧实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悲剧论文,理性主义论文,实质论文,安提戈涅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J8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549(2003)02-0065-07
索福克勒斯的悲剧《安提戈涅》是一部引起众多争议的作品,争论的焦点在到底是城 邦(注:古希腊时期所说的“城邦”,其实是国家的一种。顾准说:“城邦,是以一个 城市为中心的独立的主权国家。”)[1](P.70)法律高于个体情感,还是个体情感高于城 邦法律。一般认为,悲剧的实质是以克瑞翁为代表的冷酷无情的国家法律对以安提戈涅 为代表的个体情感和人性的粗暴践踏。
德国古希腊文学学者施克是上述观点的代表。他认为,安提戈涅所维护的是人性。他 说:“安提戈涅的特点正在于这个人身上的人性,真正私人的感情高于一切原则之上。 尽管安提戈涅自己这方有神的支持,有要求安葬的权力,但她不是为这种权力斗争的斗 士,而是为安葬她的哥哥而斗争。这时她看事物完全是从个人的角度出发,而不顾克瑞 翁一定要维护的那种高于一切的准则。安提戈涅身上吸引人之处是她的几乎不顾一切限 制的人性。”他还直截了当地指出:“在《安提戈涅》一剧中,人性本来就是它的主题 。”[2](P.540)英国学者基托与施克持相同的观点,他认为,安葬亲人是人之常情,不 必有什么神定的法律加以支配,而是人道主义精神要求安提戈涅义不容辞地行事。在他 看来,《安提戈涅》的悲剧实质是克瑞翁狭隘的城邦至上的观念对安提戈涅的人道主义 精神的压制。俄国哲学家尼古拉·别尔嘉耶夫从存在主义哲学的角度指出,作品展示的 是“个人的人性道德与国家的非人性道德之间的争战”。他说:“究竟应维护安提戈涅 埋葬自己兄弟的权利,还是扼杀她的这种权利?对此,国家道德当然是践踏这种权利, 而个人的道德则总比国家道德更近情理。个人的道德通常都作为人性的生存的道德,以 抗拒非人性的客体化的道德。”[3](P.123)
果真如此的话,当不会出现如此长久的争论。《安提戈涅》的悲剧实质并非是因为以 克瑞翁为代表的冷酷无情的国家法律对以安提戈涅为代表的个体情感和人性的粗暴践踏 ,尽管国家法律对个体情感和人性的践踏是造成悲剧的原因之一,但悲剧的真正根源是 克瑞翁将国家主义绝对化和安提戈涅将家庭义务绝对化所导致的冲突。无论是国家主义 还是家庭义务,其实都是理性主义的呈现形态。我们可以据此认为:这部悲剧的实质是 理性主义绝对化的悲剧。
悲剧的情节冲突在国王克瑞翁与他的外甥女安提戈涅之间展开。俄狄浦斯王退位时, 他的两个儿子——厄忒俄克勒斯与波吕涅刻斯尚小,政事由国舅克瑞翁摄行。厄忒俄克 勒斯与波吕涅刻斯长大后,为王位互相争斗。弟弟波吕涅刻斯曾经被迫流亡海外,回国 后,依靠外国的力量,“想要放火把他祖先的都城和本族的神殿烧个精光,想要喝他族 人的血,使剩下的人成为奴隶。”(注:以下所引均出自罗念生译《索福克勒斯悲剧二 种》,不一一注释。)[4](P.19)而哥哥厄忒俄克勒斯为了城邦的利益,十分勇敢地同波 吕涅刻斯作战,杀死了波吕涅刻斯,自己也牺牲了性命,最后由克瑞翁继承了王位。作 为国王的克瑞翁代表城邦宣布波吕涅刻斯为叛徒,宣布不许任何人哀悼和埋葬他,让他 的尸体暴露,给鸟和狗吞食,违者将被处死。
无论在当时还是在今天,无论在希腊还是在其他地方,只要国家存在,波吕涅刻斯的 行为都可能被视为叛国罪。在阶级社会中,为了国家的利益,主动放弃自我的自由与权 利的理性主义精神是值得肯定的。特别是在索福克勒斯所处的时代,个人的利益是被置 于城邦或者国家的利益之下的。亚里士多德在界定人的概念时就认为,人是城邦的动物 。相反,那些为了一己之利而置国家利益于不顾的人应当受到诅咒,如克瑞翁所说,他 们会“使城邦遭受毁灭,使家庭遭受破坏,使并肩作战的战士败下阵来”。所以克瑞翁 对波吕涅刻斯的惩罚实际上代表的是一种国家道德,他所维护的是城邦、国家和社会的 秩序。他的禁葬令其实就是国法,代表的是一种国家主义原则。
然而,根据古希腊的“神律”,埋葬死者是亲人最神圣的义务。死者如果得不到埋葬 ,他的阴魂就不能渡过冥河前往冥土,对天上和下界的神祗是大不敬,同时也是死者家 庭和亲属最大的耻辱。因此,安提戈涅不顾禁葬令,到荒野埋葬了自己的哥哥,并以希 腊人的方式奠酒水敬礼波吕涅刻斯。为此,她受到了克瑞翁的惩罚,被囚禁在墓室里, 最后被迫自杀身亡。安提戈涅死后,其未婚夫,即克瑞翁的儿子海蒙亦殉情自杀。海蒙 的母亲——克瑞翁的妻子,因儿子的死而悲痛欲绝,也随之自杀。克瑞翁为此而失去了 外甥女、儿子和妻子。
那么安提戈涅所维护的到底是什么呢?这一直是人们争论的焦点。不少人认为她所维护 的是“神律(或者说天理)”,所藐视的是人间的法律。其理由是剧中安提戈涅的一段话 ,安提戈涅说,天神制定的不成文的律条是永恒不变的,“它的存在不限于今日和昨日 ,而是永久的,也没有人知道它是什么时候出现的。”所谓“神律”,其实并不是像有 些人所理解的,是宗教意识中那种神性的东西。恰恰相反,而是如基托与施克所说,是 一种个体情感和做人的尊严,或者说一种普遍性伦理。
这种普遍性伦理不仅不具有宗教的神性启示,而且正与宗教的神性启示形成一对矛盾 。宗教要求对神尽义务,而普遍性伦理要求对人尽义务,即克尔凯戈尔所说的宗教对普 遍性伦理的悬搁。就安提戈涅而言,她埋葬兄长的行为,正是履行普遍性伦理要求。克 尔凯戈尔指出:“为了普遍性,真正的悲剧英雄牺牲自己以及属于自己的一切,他们的 行动,他们心中的种种情感,都属于普遍性。”[5](P.116)黑格尔也曾经指出:“原始 悲剧的真正题旨是神性的东西,这里指的不是单纯宗教意识中那种神性的东西,而是在 尘世间个别人物行动中体现出来的那种神性的东西……在这种形式里意志及其所实现的 精神实体就是伦理性的因素。这种伦理性的因素就是处在人世现实中的神性的因素…… ”[6](P.285)也就是说,“悲剧人物性格和动作情节所遵循的目的是一种神性的伦理力 量(理想)在人世现实中的体现”。每个人都有维护自己人格尊严的权力。那怕是罪大恶 极,也得像人一样死去,绝不能弃尸荒野。国家法律与“神律”之间的冲突,其实就是 法律与个体情感、伦理义务之间的冲突。
是否为了城邦或者国家的法律就可以无视个体情感和人性呢?或者如别尔嘉耶夫所说, 应该维护安提戈涅埋葬哥哥的权力呢,还是扼杀她这种权力?从作品中我们看到,作为 国家意志体现的法律是践踏这种权力的。而从索福克勒斯对克瑞翁所遭到的报应的幸灾 乐祸的描写来看,他对安提戈涅的遭遇也寄予了莫大的同情,是重视个体情感与个人尊严的。安提戈涅自尽后,她的未婚夫海蒙因痛失爱人而自尽,海蒙的母亲也因为痛失爱 子而自尽,克瑞翁最后落得个家破人亡、众叛亲离的可怜下场。索福克勒斯意在说明, 蔑视与破坏别人的个体情感与个体尊严的人,是一定要付出代价的。果真如此的话,人 们的同情与怜悯自然应该归于安提戈涅。因为个人性要比国家主义更近情理,更富有人 道主义精神。国家主义是一种客体化的道德,当它抽除了作为人性生存的基础时,当它 毫无人道地践踏和扼杀人性与亲情时,以人性抗拒非人性的客体化的国家法律自然就是 合理的了。因为国家再伟大再神圣,它的旨归也是人。国家的存在是为了人,而不是人 的存在为了国家。在剧中,索福克勒斯借安提戈涅和海蒙之口,表达了自己对君主专制 的国家主义的质疑。安提戈涅说:“我不认为一个凡人下一道命令就能废除天神制定的 永恒不变的不成文律条。”海蒙也说:“只属于一个人的城邦不算城邦。”
表面上看,安提戈涅埋葬哥哥的行为,是对人性道德与人性存在的捍卫,是在追求一 种个体情感的满足。但是,如果我们细读作品的话,就会发现,安提戈涅对国家主义的 抗拒,尽管包含着人性道德与亲情的成分,但却并非完全是从人性的角度出发的。在很 大程度上,可以说,是为了家庭的荣誉和利益。安提戈涅的父亲是杀父娶母的俄狄浦斯 ,她的母亲伊俄卡斯忒是她的母亲同时也是她的祖母。在回顾这段耻辱的家族史时,安 提戈涅的妹妹伊斯墨涅这样说到:“哎呀!姐姐啊,你想想我们的父亲死得多么不光荣 ,他发现自己的罪过,亲手刺瞎了眼睛;他的母亲和妻子——两个名称是一个人——也 上吊了;最后我们两个哥哥在同一天自相残杀,不幸的人啊,彼此动手,造成了共同的 命运。”正是因为家族史上有这样一段道德伦理上的污点,致使安提戈涅总有一种潜意 识的负罪感。冒天下之大不韪去葬兄,一方面不可否认是亲情的感召,另一方面可说是 出于借此来维护家庭荣誉和利益的考虑,以此来弥补自己耻辱的家族史。她对妹妹伊斯 墨涅说:“我要对哥哥尽义务,也要对你尽义务。”她不止一次地提到“义务”,“义 务”几乎成了她挂在嘴边的一个词。在安提戈涅的心中,所谓“神律”,其实不完全是 个体情感与人性,而是一种家庭义务。当埋葬了自己的兄弟后,她感觉自己的行动多少消弭了一些因父辈的乱伦和兄长相互残杀给家族带来的道德伦理上的耻辱,心中升腾起 一种荣誉感。她曾经说:“我要埋葬哥哥,即使为此而死,也是件光荣的事。”她对自 己的行为解释说:“我这样尊敬你是很对的。如果是我自己的孩子死了,或者我丈夫死 了,尸首腐烂了,我也不至于和城邦对抗。做这件事,我根据什么原则这样说呢?丈夫 死了,我可以再找一个,孩子丢了,我可以再靠别的男人再生一个,但如今我的父母埋 葬在地下,再也不能有一个弟弟生出来。”
由此可见,安提戈涅是把家庭的荣誉与利益放在首位的。在她看来,哥哥如果暴尸荒 野的话,将会使家族的脸面丢尽。在她心目中,家族荣誉与利益是高于一切,高于对国 家的义务,高于个体情感。埋葬哥哥即维护家族的荣誉和利益,作为妹妹,具有不可推 卸的责任和义务。至于国家,以及个体情感、爱情、婚姻等,则显得微不足道,黯然失 色。生命攸关之际,她虽惋惜自己的不公平命运(她认为葬兄而被判死刑有失正义),但 她在维护家族荣誉的信念上却从未有丝毫动摇之心。可以说,她的死是心甘情愿的,带 着微笑与骄傲。她认为是一种光荣的献身,是一种非常值得的牺牲。在她看来,“除了 因为埋葬自己的哥哥而得到荣誉外,还能从哪里得到更大的荣誉呢?”
安提戈涅对家庭荣誉的维护冲淡了她对人性与人性存在的捍卫。从情感角度来说,安 提戈涅充其量只是一种抽象道德符号的象征。她既无视自身情感的存在,也无视他人情 感的存在,同时更无视国家法律的存在,而一味追求家庭荣誉与义务。她是作者按照自 己理想中的标准塑造的一个抽象道德的符号。因为在索福克勒斯所处的时代中,尽管氏 族制度已经瓦解,但是家庭在城邦制度下还是社会组织的基本单位,氏族社会遗留下的 某种伦理观念在民主的城邦中还是具有合理性。出于这种家庭荣誉与义务的考虑,所以 安提戈涅认为她的哥哥们“之所以遭受苦难,与其说是由于他们自身的过失,毋宁说是 由于他们的美德”。在她看来,无论她的哥哥们的行为是有利于城邦还是不利于城邦, 都是一种美德。因为他们是勇敢的,没有因为怯懦而给家族丢脸。
我们无意否认安提戈涅舍己葬兄的勇敢与无畏,无意否认其行为本身所包含的人性内 涵。但是,她顽强的理智透着不合情理的冷峻。作为生命个体的存在,她缺少一种生命 涌动的激情以及标榜“我”存在的个人需求与自我特质。她面临死亡的态度过于镇定与 自若,她激烈的殉道精神使得她更像神而不是人。在她的生命中,除家族荣誉与义务外 ,其他的东西很轻易地被她否定了。她的未婚夫海蒙,一个非常爱她的人,为了她,不 断向其父克瑞翁求情,甚至不顾父子亲情,最后终于追随她走向地狱之门。然而,对于 这样一个情深意重的人,安提戈涅的反应显得有些冷漠而不近常情,她只是淡淡地抛出 一句:“丈夫死了,我可以再找一个”,临死前,更是连对海蒙的留恋之词都没有。
对于安提戈涅来说,没有什么比维护家庭的荣誉和利益更神圣、更能打动她的心了。 她不仅以此来要求自己,而且以此来评判她人。她劝慰妹妹伊斯墨涅与她一起埋葬哥哥 时,就直言道:“你现在知道了这一消息,立刻就得表示你不愧为一个出身高贵的人, 要不然,就表示你是个贱人吧。”由此可见,家庭荣誉、义务与利益既是她所遵循的最 高准则,也是她评判人的价值标准。她的行为一直在维护着她认可的这一价值体系,虽 然她清醒地认识遵循这一准则可能会带来危险,但仍时刻准备着为这种信念而献身。
从上我们可以看到,《安提戈涅》的悲剧实质实际上是一种理性主义原则与另一种理 性主义原则的冲撞,即安提戈涅用家庭义务冲撞以克瑞翁为代表的国家法律。当我们了 解了她埋葬哥哥的真实意图之后,是否还会将所有的同情与怜悯都倾注于这样一个为了 家庭荣誉与利益而置国家法律于不顾、置个体情感于不顾,而公然站在叛国者一边的人 身上呢?
基托认为《安提戈涅》的主角是克瑞翁而不是安提戈涅[2](P.299),这无疑是很有见 地的。但他认为《安提戈涅》的主角是克瑞翁而不是安提戈涅的理由,在于克瑞翁和剧 中的其他人物构成了激烈的矛盾冲突,这却是没有说服力的。我们认为这部悲剧存在两 个并列的主角——克瑞翁与安提戈涅。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悲剧的主角往往是与平庸 的所谓正常人有别的,他们敢于面对抉择。相比安提戈涅,她的妹妹伊斯墨涅就不能称 为主人公,因为尽管她也为哥哥的死而痛苦,但她不敢抉择。她的痛苦缺乏一种升华的 精神力量的支撑,因此也就没有一种审美震撼力。别林斯基在谈到这两姊妹的区别时说 :“两姊妹之间的差别不在于感情,而在于感情的力量、毅力和深度。所以,她们一个 是善良的平常人,另一个却是女英雄。”[7](P.139)在《安提戈涅》中,安提戈涅与克 瑞翁都是敢于面对抉择的。安提戈涅自不待言,为了维护家庭的荣誉与利益,选择了违 背国家法律和死亡,克瑞翁也是一个敢于选择的悲剧英雄。为了维护国家的道德与秩序 ,他选择了忍受失去外甥女、儿媳、儿子、妻子的痛苦。
至于悲剧的根源,要看悲剧的真正冲突所在。黑格尔认为,“冲突要有一种破坏作为 它的基础,这种破坏不能始终是破坏,而是要被否定掉。”[6](P.260)在他看来,“在 真正的美里,冲突所揭露的矛盾中每一对立面还是必须带有理想的烙印,因此不能没有 理性,不能没有辩护的道理。各种理想性的旨趣必须互相斗争,这个力量反对那个力量 。这种旨趣就是人类心中的有关本质的要求,也就是动作本身必然的目的;它们是本身 有辩护道理的,符合理性的,因此就是心灵性事物的普遍永恒的力量……”[6](P.279) 也就是说,悲剧冲突的双方的存在都有一定的合理性。黑格尔关于悲剧冲突双方的存在 都有一定的合理性的观念,是有一定道理的。比如安提戈涅,就受到了“普遍永恒的力 量”,即家族荣誉与利益的鼓舞,这种力量使她不能让亲人暴尸不葬,任鸷鸟去吞食。 如果她不履行埋葬哥哥的义务的话,那就没有尽到骨亲的情谊。即使她埋葬哥哥是出于 家庭荣誉与义务,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如前所述,当时氏族制度尽管已经瓦解,但是 家庭在城邦制度下还是社会组织的基本单位,氏族社会遗留下的某些伦理观念在民主的 城邦中还具有合理性。她作为家族中的一员,如果没有尽埋葬亲人的义务的话,就是违 背了家族伦理这一“普遍永恒的力量”。但是克瑞翁的禁葬令在本质上也是有其道理的 ,作为国王,他要照顾到全体人民的幸福,要照顾到国家的利益。恩格斯曾指出:“在 氏族制度之下,家庭从来不是,也不可能是一个组织单位,因为夫与妻必然属于两个不 同的氏族……国家在其公法上也不承认家庭,到今天为止,家庭不过存在于私法上而已 。”[8](P.97)
但是,黑格尔等人从悲剧冲突的双方的存在都有一定的合理性这一观念出发,认为《 安提戈涅》的悲剧根源是正义与正义之间的冲突的观念,无疑是唯心的。因为他将国家 法律、家庭义务这些特定阶级与历史的产物,不仅看成是“普遍永恒的力量”,而且看 成是超越阶级、历史的“永恒正义”。正如罗念生先生所说:“黑格尔在这个是非问题 上所使用的辩证法是唯心的。”[4](P.12)但是,罗念生先生却又以所谓的“永恒正义 ”的标准衡量安提戈涅,认为只有她的行为是绝对正义的。从罗念生先生将安提戈涅的 行为看成是绝对正义的观念中,我们可以看到,他将安提戈涅葬兄的行为完全看作是出 于人性与亲情的考虑。而从上面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事实并非如此。
在《安提戈涅》中,悲剧的实质不在于克瑞翁以国家主义否定家庭义务,也不在于安 提戈涅以家庭义务否定国家主义,而在于片面地强调这两者之间任何一方的绝对性。正 如鲍德理所说:“在这悲剧中,不是家庭的尊严与义务,也不是国家的法纪被否定了, 所否定的,是两者之间任何一者的绝对性。”[9](P.115)即克瑞翁与安提戈涅在两种对 立的责任下,安提戈涅因绝对地肯定家庭的义务而否定国法,克瑞翁因绝对地肯定国法 而无视家庭的义务。
毫无疑问,克瑞翁是国家主义的代表者。他深受人民的爱戴,当阿耳戈斯人攻打忒拜 ,先知忒瑞西阿斯预言要把攻打忒拜的阿耳戈斯人打败,就必须用克瑞翁的儿子墨洛叩 斯来祭祀阿瑞斯时,克瑞翁为了忒拜的人民,献出了自己的亲生儿子和妻子。对于因为 保卫自己祖国而牺牲的厄忒俄克勒斯,他用最隆重的礼节来埋葬。他对维护城邦利益有 一套固定的看法,对背叛国家与城邦的人恨得咬牙切齿。国家的观念渗透在他全部的人 生中,渗透在他对家庭的关系、对亲人的关系、对他人的关系,以及对臣民的关系中。 他将国家绝对化,认为除了国家之外,再也没有其他值得肯定的东西了。对这种绝对化 ,他后来也意识到了其不合理性,并试图予以纠正,想免除安提戈涅以死刑。我们在作 品中看到,他曾经征求歌队长的意见,并表示一定听从歌队长的意见。他同意歌队长提 出的将安提戈涅从石窟中放出来,并亲手埋葬波吕涅刻斯的建议,只是由于埋葬波吕涅 刻斯而耽误了时间,导致了安提戈涅的自杀。在悲剧的结尾,克瑞翁忏悔说:“哎呀, 这邪恶心灵的罪过啊,这顽固性情的罪过啊,害死人啊!唉,你们看见这杀人者和被杀 者是一家人!儿啊,你年纪轻轻就夭折了,哎呀呀,只怪我太不谨慎,怪不着你啊!”作 者还借歌队长之口说:“唉,你好像看清了是非,只可惜太晚了。”索福克勒斯通过克 瑞翁的忏悔和歌队长的评论,表达自己对国家主义绝对化的质疑。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索福克勒斯对安提戈涅的行为的绝对肯定。他还借歌队长之口说 :“双方都说得有理。”而且,临死之前,安提戈涅自己也承认,除了家庭义务外,还 有其他义务存在,还有个体情感存在。她不无感伤地说:“我还没有听过婚歌,没有上 过婚床,没有享受过婚姻的幸福或养育儿女的快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