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物流保险法律制度的探讨_保险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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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流风险与物流保险概观

(一)物流风险的概念及表现形式

物流风险是物流保险存在的前提和基础,没有物流风险就不存在物流保险。因此,物流保险和物流风险密不可分,只有充分认识物流风险,才能解决物流保险中的相关问题。

1.物流风险的概念及特点。物流(Logisitics)最早的名称是“Physical Distribution”,关于物流的概念,目前国际上的表述存在差异。我国是在20世纪80年代末从日本引入物流概念的。一般认为物流是指物资资料在生产过程中的各个阶段以及从生产者向消费者的转移过程中,通过运用与之相关的自然技术和管理技术,从而实现提高物资流动效率,减少全社会物资库存总成本,降低物资流动费用,并最终达到提高企业和社会经济效益的一系列物资空间位移活动[1]。我国国家标准《物流术语》对物流的定义是“物流是指物品从供应地向接收地的实体流动过程,并根据实际需要将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基本功能进行有机结合”。而物流风险就是物流企业在提供物流服务过程中所面临的各种危险的总称。

物流风险的特点主要表现为:第一,多样性。因为物流服务不仅包括传统的运输业和仓储业,还包括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方方面面,这些环节中均存在一定的风险性,而且其风险特质各不相同。因此,物流风险首先表现为多样性的特点。第二,复杂性。一般来说,传统物流业的业务范围比较狭窄,而现代物流业不仅涉及到运输与仓储,还包括对存货管理、加贴商标、订单实现、属地交货和包装等提供服务,并且按照客户的经营战略去谋划它的物流,从一定意义上讲,现代物流企业是个集多种业务于一身的综合性的大型服务业。也正是由于物流业的综合性的特点,使物流企业的经营风险表现复杂性的特质。第三,风险发生的比率不易确定。一般而言,风险的估算要参考两个指数,即发生的概率和损失的严重程度,发生损失的概率越高,造成损失的程度越严重,风险也就越大,由于物流风险存在多样性和复杂性的特点,所以物流风险的发生比率较难确定,这使得物流业的风险要远远高于其他行业。

2.物流风险的表现形式。对于物流风险的表现形式,我们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

首先,从物流业经营的角度看,物流风险表现为:第一,投资风险。与传统的劳动密集型产业相比,现代物流服务则是智能型、管理型产业,高度的现代化需要投入巨额资金,同时也意味着巨大的投资风险。第二,提供物流方案的风险。一些物流商或物流咨询公司专门针对一些客户的原有流程、经营管理及日后的发展计划分析研究后,进行设计,制订出方案,并收取较高的费用。但如果其所提供的方案达不到预期的要求,甚至有严重错误时,提供方案方就会因此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这方面也存在着潜在的风险。第三,商品特性的风险。商品特性与物流商承担的责任有着密切的关系,其特性直接关系到商品损坏的风险程度及导致的索赔事故。商品的特性主要包括6个方面:易损坏性、易腐烂性、易自燃性、易爆炸性、每公斤价值和财产对货运损坏的责任等,其风险不言而喻。

其次,从风险产生的期间来看,物流风险主要有:其一,运输过程产生的风险。运输环节是物流系统的核心。在长距离的物流过程中,物流公司通常把货物运输交给专业的承运人承担,物流公司则相当于一般意义上的发货人和收货人,在这种情况下,物流公司的责任风险主要来自承运人。除承运人外,物流公司自身工作的失误造成货物的错发错运也是其面临的风险之一。其二,搬运过程产生的风险。搬运是随运输和保管而产生的必要物流活动,是对运输、保管、包装、流通加工等物流活动进行衔接的中间环节。在物流活动中,搬运活动是频繁发生的,因而是产品损坏的重要原因之一。其三,仓储过程产生的风险。仓储是对有形物品提供存放场所,对存放物品进行相应保管,并实施物品存取过程管理的行为总称。在仓储过程中物流企业要提供坚固、合适的仓库,对进入仓储环节的货物进行堆存、管理、保管、维护等一系列活动。仓库的损坏、进水、通风不良、没有定期整理和维护,都会引起货物的灭失。其四,配送过程产生的风险。配送是物流中一种特殊的、综合活动形式,分拣配货是配送的特殊要求,也是配送中有特点的活动。由于配送活动包括的内容较多,所以物流企业面临的风险也更为广泛。除了货物灭损和延时送达的风险外,还有可能因种种原因导致的分拨路径发生错误,使货物错发错运[2]。

最后,从物流合同的角度看,物流风险主要有:一是与客户的合同责任风险。目前物流服务是买方市场,物流商迫于压力常常在合同中接受客户的某些苛刻条款,而现代物流合同的期限又比较长,往往数年之久,这种合同蕴藏着高度的风险性。二是与分包商的合同责任风险。物流业是所有供应链的组织者,其中有的环节由其自己负责,有的环节需要委托分包商具体实施。而当发生损失时,无论是谁的过失,均由物流商先承担对外的赔偿责任。所以物流企业在选择分包商订立合同时存在风险。三是与信息系统提供商的合同责任风险。现代物流企业在开展物流服务时离不开信息技术,而物流企业在利用信息技术时面临着两个风险:信息系统出现故障和商业秘密受到侵犯[3]。

(二)物流保险的含义及发展现状

1.物流保险的含义。对于物流保险,目前还没有一个确切的定义。有人认为,物流保险是指对物流活动过程当中各个主要环节运作风险的保障和理赔[4]。笔者认为,这个定义没有揭示物流保险的基本特点。物流保险的定义之所以难以确定,是因为保险的定义至今不明确。笔者认为,我们在理解物流保险时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分析:一方面从社会角度来看,物流保险是分散物流风险,消化损失的一种经济制度。另一方面从法律角度来看,物流保险是一种契约或是契约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契约即是物流保险契约[5]。目前的物流保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物流保险囊括了物流过程当中涉及的全部保险,既包括货运险又包括责任险。狭义的物流保险是责任保险,是相对于货运险体系而言处于另一个体系的保险。货物保险投保人和受益人都是货方。而物流保险投保人和受益人都是物流企业。货物保险保的是货物本身,物流保险保的是物流经营人的责任。

2.物流保险发展现状。目前我国保险公司为物流业提供的保险险种主要有财产保险和货物运输保险,财产保险是承保机器设备、厂房、仓储材料等固定资产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风险。而货物运输保险是以运输过程中的货物作为保险标的,保险人承担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损失的一种保险。这两种保险都是针对物流过程中单个环节的,物流的各个环节被肢解,但由于目前我国保险公司只提供这两个险种,所以物流经营人不得不按环节投保。当然,面对物流业这个新兴市场,中国保险业也做了大胆的尝试,2004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正式推出了“物流货物保险”和“物流责任保险”两个物流保险条款。在物流业的发展中,这两个保险险种都很重要,它们的共同点是能节约时间和成本,物流经营人可以通过一次投保就达到转移风险的目的,从而促进和推动物流业的发展。但物流货物保险和物流责任保险之间也存在很大区别,物流货物保险是针对货物在物流过程中的灭失提供的保障;物流责任保险是针对物流经营人在物流过程中的违约和侵权等民事责任提供的保险。前者是货物险;后者是责任险。从目前的物流保险市场来看,即使没有物流货物险,物流经营人仍可通过现行的险种进行投保(虽然对物流经营人来说,手续比较麻烦),而物流责任险却不同,对于物流经营人和保险公司来说它是全新的尝试,因此,如何开展物流责任保险是我国保险市场面临的新问题。而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的实践来看,上述两个物流险种的施行都不尽如人意,看的人多买的人少。由此可见,我国物流保险市场的现状不容乐观,物流业的发展任重而道远。

二、我国物流保险法的现状分析

如上所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虽然作了第一个“吃螃蟹的人”,率先推出了物流货物险和物流责任险,但结果却差强人意。究其原因,便不难发现:该险种中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条款只有两条,而除外责任却多达二十几条;承保与赔偿的范围都很小;在承保范围之内,还设定了限制条款;物流经营人真正想转移的风险没有被写进条款中。出现这种局面的原因可能有很多种,比如保险公司单方追求市场利益,物流保险缺少政策指导等。但最根本的原因则是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物流保险法律制度,保险公司在制定物流保险合同时,无法可依,随意性较强。不能从整体上把握物流保险市场的需求,更不可能从社会责任的全局考虑,为物流业的发展作出贡献。所以,物流保险的发展离不开法律的支持,而目前我国调整物流保险的法律法规虽已初具规模,但仍存在很多问题。

(一)我国物流保险法的现状

目前,从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现状来看,还没有一部专门的、统一的物流法或物流保险法,国际上也没有一个关于物流保险的统一的国际公约。当前我国调整物流保险方面的法律制度主要依据以下一些法律规则。

1.民法通则。1986年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调整平等主体间民事关系的重要法律。而物流保险关系是民事关系的一种,因此,该法也就成为调整物流保险法律关系的基本法。

2.合同法。1999年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调整合同关系的重要法律文件,该法虽然其没有单独规定物流保险合同,但其总则中关于合同的订立和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违约责任等的规定,以及《合同法》的原则同样适用于物流保险合同。

3.保险法。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该法不但规定了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合同,还规定了关于保险公司、保险经营、保险业的监管,以及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等内容,是目前我国调整保险法律关系的最全面的法律制度。物流保险无论从哪个角度划分,都应属于财产保险的范畴,因此,物流保险合同关系应属《保险法》的调整对象。

4.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2年通过的。该法是调整船舶关系和海上运输关系的重要法律制度。因其在第12章专门规定了海上保险合同,所以《海商法》便成为调整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关系的重要法律文件。也正基于此,《海商法》也是我国物流保险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5.其他运输法规。运输法律制度是物流法律制度最重要的组成部分,运输方式主要有公路、铁路、水路和民航,水路运输又分为海上和内河运输,我国运输法律制度按不同运输方式进行立法,包括铁路法、民航法和海商法(如前述),公路和内河水运没有专门的法律,调整其法律关系的交通部的规章。这些法律法规对物流保险的规定比较简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只在第105条规定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投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虽然如此,这些法规也是开展物流保险的重要依据。

6.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该法是人民法院,特别是海事法院审理海事案件的重要程序法。该法在审判程序一章中专门规定了海上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虽然该规定不涉及物流保险当事人的合同权利义务,但它为当事人保险合同权利的实现途径提供了司法保障。

(二)我国现行物流保险法中存在的问题

1.对物流保险缺乏统一的法律调整,条块分割严重。我国目前没有配套的物流法规,与物流相关的法律法规也不多,更缺乏统一性。另外,从行政管理的角度而言,条块分割现象十分严重,不同的运输方式隶属于不同的行政单位管理,致使行业管理及法规有许多不规范之处,甚至存在冲突。这样就直接影响了物流保险业的发展,物流保险条款措辞的使用、责任的界定均无法可依。

2.现行法律的规定过于笼统,不能满足物流保险活动的需要。从目前我国保险法律法规的现状看,最直接、最明确调整物流保险关系的法律就是《保险法》,应该说该法是我国开展物流保险活动的基础,但由于该法律的规定过于原则和笼统,又由于物流保险的特殊要求十分明显,因此该法还不能为物流保险提供有力和直接的法律支持。

3.物流保险法律法规的发展参差不齐,阻碍了物流保险活动的开展。如前所述物流活动涉及的行业较多,它不仅包括运输、仓储,还包括装卸搬运和配送等多个环节。而就这些相关行业的保险法律法规来看,其发展极其不平衡。以运输业为例,由于海上运输的历史较为悠久,受重视的程度较高,所以海上运输保险的法律制度也比较健全,其他方式的运输保险法律则相对落后。但是现代物流强调的不是单一的运输方式,而是各种资源的整合和协调发展。所以,目前的物流保险制度已不能适应现代物流发展的需要。

三、我国物流保险法的完善对策

(一)完善我国物流保险法的必要性

1.我国物流产业发展的需要。从总体上看,我国目前物流业的发展水平还处于初级阶段,其特点是成本高、效率低、传统流通方式比例大。目前发达国家物流成本占GDP的9.5%~10%,一般商品物流费用占商品总成本的10%~32%,物流企业占物流市场份额的57%~80%,而我国分别是16.7%~20%、50%~60%和18%左右。另外据有关专家估算,我国仅汽车空驶率就高达37%,相当于150万辆载重汽车来回空跑[6]。针对当前的状况,我国政府在“第十一个五年规划”中把物流列入了要大力发展的现代服务业。然而物流产业的发展离不开物流法制环境的支持,一国物流法制环境的整体水平对该国的物流发展可以起到引导和催化的作用。又由于物流业是高风险的行业,所以如何规避风险又成为该行业发展的重要动因。因此,在加强物流业法制建设的同时,适时制定和完善物流保险法也十分重要的。

2.我国物流保险法和国际接轨的需要。随着世界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现代科技的迅猛发展,物流产业作为国民经济中的一个新兴服务部门,正在全球范围内得以迅速发展。在国际上,物流产业被认为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动脉和基础产业,其发展程度成为衡量国家现代化程度和综合国力的重要标志之一,加快物流产业的发展对提高国民经济的运行质量和效率,提高企业、地区和整个国家的整体竞争力,促进国民经济各产业部门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但从目前来看,我国物流业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较大差距,物流法制建设也相对落后,在物流业相对发达的国家,政府普遍对物流产业发展的政策指引、合理规划和法规建设给予高度重视。日本早在1990年就颁布了《物流法》,美国、德国、英国、荷兰、比利时等国家也非常重视物流法律制度的建设,都适制定了符合各自国情的物流产业政策和法律制度。所以,我国要想在短期内快速发展物流产业,及时赶上发达国家,和国际接轨,加强物流法制建设(包括物流保险法制建设)是当务之急,也是大势所趋。

3.保险公司开展保险业务的需要。由于现代物流是一个新生事物,目前保险公司还没有能够提供足够多的保险产品供物流企业选择。国内保险公司为物流业提供的保险险种主要是货物运输保险和仓储保险,从实质上看,这种相对独立的保险产品割裂了现代物流的各个环节,与现代物流功能整合的理念背道而驰。比如,托运人要完成一项物流活动,就不得不在运输环节投保货物运输险、在仓储环节投保货物仓储险等。多次办理保险手续意味着多次的保险谈判、保单缮制、费用支付等,程序的复杂既延长了物流活动的时间,有增加了多环节保险的费用,给托运人带来不便。我国物流保险产品开发滞后的原因有很多,但主要是因为我国没有像国外那样独立的物流法律法规,物流业缺乏统一的运作规范和操作标准。这种无标准、无规范的物流运作无疑增加了保险产品开发和设计的难度。因此,加强物流保险法制建设,可以为保险公司开展物流保险业务提供法律依据。

(二)完善我国物流保险法的建议

1.我国物流保险法的立法体例。目前关于我国物流保险立法体例问题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应制定单独的物流保险法规,另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应制定物流法,并在物流法中明确规定物流保险的有关问题。笔者更赞同后一种观点。其理由如下:其一,我国已颁布了较为完善的保险法,物流保险虽然有其特殊性,但其基本理念、基本原则和基本内容和其他财产保险没有实质区别。所以没有必要制定单独的物流保险法规,对物流保险法的完善也应以我国现行的保险法为基础。其二,物流保险以物流为基础,在物流法中规定物流保险的相关法律问题,更有利于两者的协调。所以我国应在制定物流法的同时,解决物流保险法的完善问题。

2.我国物流保险法的主要内容。物流保险法的完善离不开物流法的制定。我国在制定物流法时可以借鉴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物流法的核心内容应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展开:物流主体法,确立物流主体资格、明确物流主体权利义务和物流产业市场准入规则;物流行为法,明确物流主体从事物流活动的各种规则;物流经济调控法,调整国家与物流主体之间以及物流主体之间的市场关系;社会保障法,调整国家、物流主体与劳动者、消费者之间的关系。物流保险属于物流行为的一种,所以应在物流行为法中进行明确规定。该部分的标题可以界定为“物流保险合同”,其具体内容可以包括以下七个方面:第一,一般性规定,主要涉及物流保险合同的概念、物流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物流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等;第二,物流保险合同的订立、解除和转让;第三,被保险人的义务;第四,保险人的责任;第五,保险的索赔和理赔;第六,法律适用;第七,时效。应该注意的是,该部分的规定不仅要和物流法的其他部分统一,更要和我国现行的《保险法》、《海商法》、《合同法》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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