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百文的重组与公司所有权理论_郑百文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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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市场上无奇不有,郑百文重组当称一绝。根据郑百文股东大会2001年2月22日决议,郑百文大大小小股东都得将自己50 %的股票无偿过户给即将入驻的准大股东,否则公司将以流通股1.84元/股、法人股0.18元/股的公平价格回收股票——自然是不论股东愿不愿意了。郑百文目前每股净资产为负8.38元,公司没有将回购价格定为一分钱一股,已很大慈大悲,何去何从,持有百股千股的小股东只能自己掂量了。过户手续已在办理之中,没听说中国证监会有什么异议,看来势在必行。如此一来,咱们中国人在世界上可大大露了一回脸,西方国家搞公司搞了几百年,重组也是家常便饭,但就是想不到由公司——其实就是把持公司的大股东——强制处理股东手中股票这一招,多笨多傻。

这看上去很对得起小股东。郑百文资不抵债,股票价值等于“零”,郑百文一旦破产,小股东什么也得不到,现在有了位救苦救难的观世音,愿意重组郑百文,只要求小股东奉献一半形同废纸的股票,另一半股票立马变成有价值的或许还是很高价值的证券,这种点石成金、化腐朽为神奇的好事,小股东应该拍红巴掌还来不及,能不同意?凭什么不同意?总不能因为个别股东不顾大局滥用股票权利而重组不成,以致于全体股东手中的股票都变成废纸吧!因此,郑百文的大股东不仅召开了股东大会,创立了在规定时间内不明示反对即为同意的规则,而且预留了收拾那些不肯奉献一半股票的小股东的杀手锏——公司以公平价格回收股票。一片苦心,恩威并举,小股东们敢不感激并且折服?在这种情况下,据说仍有个别小股东反对,(注:据郑百文公告:截止2001年3月11日,有一位持有169600法人股的股东同意接受公平价格,一位持有600股的个人股东既不同意过户一半股票,也不同意公司以公平价格回购。)未免不识时务,开始时曾经嚷嚷这样做是否合法的经济界、法学界人士不也不吭声了吗?

反对郑百文此举的小股东认的是死理:我买的股票就是我的财产,公司也好,大股东也好,股东大会也好,都不能剥夺或变相剥夺我的财产所有权,就算股票一钱不值,我也愿意留下来做个纪念,何况郑百文并没有破产,壳资源在中国本身也是值钱的,准大股东们不是雷锋,不会从事无利可图甚至于亏本的重组。在国外,是这个理,因为,西方大多数学者认为,股东拥有公司,但由董事会管理,(注:参见沈四宝著:《西方国家公司法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113—114页。)然而在当今之中国,还有更大更威的道理:公司法人所有权说。(注:法人所有权说产生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后期,当时主要是为了将国有企业改变成企业法人所有,以解决国有企业政企不分的问题。九十年代初随着公司法的公布实施,法人所有权说被用于解释公司法中的法人财产权。)郑百文的大股东准大股东若是理论中人,还可以理直气壮一些。公司凭什么强制处理小股东的股票?因为公司财产属于公司法人所有而不是股东所有。对照公司法人所有权说,郑百文的重组简直不容谁说三道四。其一,小股东不是公司的所有人,对公司财产自然不存在任何支配的权利。大股东虽也不是公司的所有人,但大股东合法地控制着公司,自然就是公司财产所有权的实际行使者,公司如何经营、财产如何处置、重组如何进行,最终理所当然由大股东说了算。大股东意志≈公司法人意志≈公司法人所有权意志,天经地义。小股东相对于公司法人所有权,是一个义务主体,负有尊重公司法人所有权的义务,这种义务如何落在实处?很简单,就是尊重大股东的意志,听大股东的,不与大股东为难。其二,股权不是所有权。马克思是说过:“股票是对股份资本预期可得的剩余价值的所有权证书”,(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529页。)但这是二百年前的事了, 当代中国学者大多不这样认为,有说成是债权的,有说成是社员权的,有说成是股权就是股权的,只有你孟勤国这样的半拉子学者从80年代到现在,一直在唠叼股权是所有权。(注:股东具有明确的所有权效力,这表现在:(1 )股东有权在股东大会上就公司的重大问题进行表决。股东大会,按其实质,就是按份共有人(股东)共同决定共有财产(公司资产)命运的过程。(2 )股东有权取得股息和红利,这种收益直接来自于股东的投资财产,与实物所有权中的收益具有相同的性质。(3 )股东有权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查阅有关业务资料,从而间接控制公司资产的经营。(4 )在公司解散后,股东有权分得公司剩余资产,股权重新回复到股东对一定货币价值的所有权的一般状态。参见孟勤国:《也论法人所有制》,载《中青年经济论坛》1988年第4期,第52页。)既然如此, 小股东就不能以股权干预公司的重组事务,那是公司法人所有权范围的事,有谁说过债权人可以干预债务人的事务?哪里的社员可以不服从社员大会的决议?让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是给脸,并不是说小股东真可以独立行事。PT红光的小股东被大股东的伪装上市弄得血本无归,告到法院,还不是被驳回?!ST猴王的大股东变着法儿掏空了ST猴王,小股东知道了又能怎么样?!郑百文的大股东准大股东是霸道了些,但总算也给了小股东一点甜头。其三,股票不是所有权凭证,不存在侵犯小股东财产利益的问题。股票是公司发行的,当然可由公司作出某种处理。采股票是债权凭证说,那么只要公司承认债务,小股东持不持有股票都无关紧要,反正郑百文破产,股东的债权列在清偿的最后顺序,谁也得不到一分一厘,郑百文重组,回购的价格也就相当于股东债权的价值;采股票是社员权说,那么少一半股票不影响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而对不合作的小股东,公司注销其入场券也是事出无奈、情有可原。侵犯他人财产犯法,轻则赔偿,重则坐牢,强制股东放弃不是财产的股票,中国的法律好象对此还没有说法,法不禁止者为合法,比起深发展根本不认被漏登十几年的原始小股东,(注:据广西商报2000年8月26日、9月9 日报道:武汉铁路局乘警李向荣持有深发展1988年发行的股票6张共300股,按2000年8月18日深发展的收市价计算,市值约为800万元,但深发展认为这种股票不算数,理由是:这种股票是深发展早期股票的一种,没有流通过,因持股人在后来的股权登记中未经登记,又不能出示证据证明其通过合法渠道获得,所以不予认可。)郑百文的大股东算是仁至义尽了。顺便提醒一下郑百文的小股东,公司法人所有权说可不是人微言轻之说,而是中国民法学界的当家学说。

或许有小股东会想不通:为什么私营企业是投资的老板所有,而公司不归同样是投资者的股东所有?为什么买回别的东西可拥有所有权,而同样是买回的公司股票却不是股东所有的财产?为什么公司法人所有权总是变相成为大股东的所有权,而小股东连持有自己股票的权利也会成为问题?为什么股票不能是所有权的凭证而非要变成债权或社员权的凭证?按公司法人所有权说,这是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确立和维护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避免有人包括股东去不当干预公司的经营活动。这当然是自欺欺人。

公司或许能独立于政府,独立于其他法人,独立于一般的自然人,但永远脱离不了大股东,因为公司总归是由大股东控制的。承认公司财产为全体股东所有,小股东就有权盯死大股东的一举一动,从而有望形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权力制约机制和相应的法律责任。若股东只有债权或社员权,则从根本上排斥了小股东对公司财产的权利,大股东完全可以“挟公司而令小股东”,我行我素。公司财产的所有人名份,其实只关小股东的切身利益,对实际控制公司的大股东没有实际的意义。因此,法人所有权说的本质和作用只在于使公司完全独立于小股东,确保大股东对公司的控制和操纵。这就可以理解,中国上市公司的大股东何以在侵害小股东的权益上毫无忌讳。一切利益归于大股东,一切损失归于公司,由全体股东承担。公司法人所有权说无疑是富人的学说——大股东的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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