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初步实践,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深圳论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深圳市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以公司化改造为重点,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进行了初步的实践。
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问题是改革产权制度,确立企业的法人财产权
(一)理顺产权关系,建立新型的国有资产管理与营运体制。
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起步较早,1987年7月成立了全国第一家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机构——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形成了“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市投资管理公司——企业”3个层次的国有资产管理与营运新架构:
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其成员由市财政局、体改办、计划局、法制局、监察局、经发局、规划国土局、运输局、审计局、统计局、市委组织部和市投资管理公司等部门的领导组成。市国资委归市政府直接管理公司等部门的领导组成。市国资委归市政府直接领导,其基本职能是从方针、政策、法规等方面对国有资产进行宏观的、全方位的管理和监督,从价值总量上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组织对国有资产的委托经营及对受托方工作业绩的评价。在国资委下面设立办公室,作为国资委的常设办事机构。
市投资管理公司:它作为经营国有资产的中介结构,受市国资委的委托负责经营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同时也是市属国有企业的控股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它的职能是管理、监督、投资、服务,即制定国有资产产权经营制度;受市国资委委托,代表政府行使国有股东权益;从事国有资产参股、投资、资产处置以及组织企业股份制改造等工作,确保由它经营的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市国有资产投资公司与企业的关系是受托的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关系,是股东与法人企业的关系。目前,深圳正把一些大的企业集团改造为资产经营和控股公司,逐步形成资产经营竞争的格局。
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参股、控股企业:它们是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的经济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具体实现国有资产的增值任务。
这种新型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在上层实现了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管理职能的分开;在中层实现了国有资产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经营职能的分开;在下层建立了企业的法人财产权。
(二)以公司制改造为重点,重塑企业组织结构,确立企业的法人财产权。
1.最大限度地还权于企业,这是企业成为市场主体的前提。近几年来,深圳市一手抓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条例的贯彻落实,一手抓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先后制定并颁布了《深圳经济特区贯彻<条例>实施办法》、《关于外商投资立项审批程序的试行办法》、《关于进一步推动深圳经济特区对内经济联合的若干规定》;并加快立法步伐,颁布了《深圳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有限责任公司条例》。这些法规使《条例》规定的14项企业自主权得到了较为全面的落实,尤其是在企业的设立、经营范围、投资开发权、进出口经营、员工出港出国、用工权、企业分配权等方面赋予企业更大的权利。
2.积极推进公司制改造,通过制度创新赋予企业法人财产权,这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关键。改革开放以来,深圳市积极地探索国有资产营运的有效实现形式,紧紧抓住理顺产权关系、重塑企业财产组织形式这一核心,大力推进法人公司制的建立,初步构建了产权明晰、权责明确、运行规范的新的企业制度。
一是把大多数国有企业逐步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为了改变长期以来国家对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一状况,使出资者对企业投资承担有限责任,规范企业的财产责任形式,深圳市较早地在国有企业中进行有限责任公司改造试点,并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扩大试点范围。他们通过国有企业相互参股和合并,国有企业吸收其他企业投资入股,把国有企业未偿还的拨改贷资金的债权转为股权,国有企业吸收各种社会保险基金投资入股等形式,计划用两年左右时间将市属企业和内联企业逐步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此外,多方出资的新建企业,一开始就要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按规范进行运作。
二是积极稳妥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组织形式,较早在深圳出现并逐步发展。深圳在进行企业股份制改造过程中的主要经验是:贯彻国家和深圳的产业政策,促进深圳产业结构、企业组织结构和产品结构的优化调整;抓好资产评估、确认、国有股折股、国有股收益、企业内部分配等关键环节,保障国有资产权益不受损害;重视企业制度的创新,健全董事会、股东会、监事会,促使公司的规范化运作;以能源、交通运输、通讯等基础设施以及高科技、高效益和有名优产品的企业为重点,把一些符合条件的企业改造为上市公司。截至1993年底,深圳市共有股份有限公司183家,其中上市公司30多家,内部股份公司152家。(其中法人持股的公司56家,内部职工参股的公司有96家。)
二、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科学的企业管理制度和管理方式
(一)企业类型由过去的按所有制划分改为按财产的组织形式划分。过去按所有制性质划分企业类型并进行工商登记,使企业一生下来就带上全民、集体、私营等身份,使不同类型企业享受不同的政策待遇,不但无法站在同一起跑线上竞争,也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因此,深圳市改变传统的做法,按照财产的组织形式把企业划分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无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合作公司等类别,并制定相应法规,使各种类型的企业能在市场进行平等竞争。
(二)取消企业行政级别,建立新的企业分类定级体系。1993年,深圳市制定和实施了《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分类定级方案》,将国有企业分为3类9级,企业以规模大小定类别,以效益高低划分级别,以国际通用的资产、利税、销售三大指标体系评价企业,特别是把净资产和利润总额两项指标作为考核企业的主要依据。该方案还规定,企业分类定股每两年重新评价确定一次,可升可降,并且与企业员工的待遇相挂钩。
(三)按行业类别和效益特点实行企业利润上缴办法。针对企业资产占用与效益产出不协调,企业上缴利润随意性大,缺乏统一公平的考核标准等状况,深圳市制定了《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利润计划编制和征交办法》,将市属国有企业划分成专营性企业、金融房地产企业、一般工交商贸企业、高科技及“菜蓝子”工程、公共交通企业等类别,按照行业资金利润率和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等因素,分别确定企业上缴利润比例。
(四)按企业类别对企业领导人员进行分类管理,取消企业干部与工人的界限。根据干部管理与资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深圳市制定了《深圳市国有企业领导人管理暂行办法》,对企业干部进行分类管理:一、二类企业的主要领导由市委组织部管理,并征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意见;三类企业领导由市投资管理公司直接管理。《办法》扩大了产权管理部门选择企业经营者的权力,有利于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与此同时,深圳市取消了企业干部、工人身份界限,打破工人中固定工、合同工与临时工的界限,统称“企业员工”,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职位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工资能升能降。企业有权按照公平考核、竞争上岗、择优录用的原则,自主决定企业管理人员和工人的聘用或解雇。政府有关部门则主要搞好协调、服务、仲裁和监督。
(五)取消新设企业审批注册制,实行依法核准登记制。深圳市先后制定了《关于简化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的若干规定》和《企业登记管理规则》,逐步实行国际上通用的设立核准登记制度。为贯彻产业政策,深圳市定期向社会公布《投资导向目录》,除限制发展的产业、产品和特种、专控、专营、专卖的行业及项目需审批把关外,投资者可到工商局直接登记注册。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一站式”的联合审批。为了给企业更大的经营的空间,企业的经营范围按行业大类核定,不再列明具体的产品项目。
(六)逐步取消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为了彻底切断政府与企业之间的行政隶属关系,深圳市最近开始推行一项新的改革措施——取消企业上级主管部门。这项改革的主要措施是: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挂靠企业彻底脱钩;凡政府职能部门隶属企业之间的行政挂靠关系一律取消;原则上取消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必要时改为产权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审批;具有审批职能的机构要简化办事程序;集团(总)公司对控股、参股及无产权关系的二级公司,不再代行政府行政管理职能;所有审批部门在各种表格中一律取消“上级主管部门意见”栏目;加强行业管理和以产权为纽带的管理。
(七)建立和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深圳市把建立科学的企业领导体制和组织管理制度作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一是建立、健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管班子等各种机构,形成了各自独立、权责分明、相互制衡的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机制,较好地调节了企业所有者、经营者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二是明确规定各种机构的职责与权力。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董事会成员由董事长、专职党委书记(副书记)、总经理、财务总监、本企业员工代表及聘任的本行业专家组成。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执行董事会的决议,对董事会负责。深圳市公司制企业还通过建立规范的工作制度,较好地处理了“新老三会”之间的关系。
(八)强化企业的约束机制。一是强化企业财务约束。在集团(总)公司和一级公司内部成立结算中心,对下属企业的资金实行统一结算,统一调度,统一管理的“三统一”制度,并实行资金的有偿使用。着力健全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充分发挥财务监督功能。企业财务计划的制定和执行由企业领导亲自抓,对财务管理的合法性和财务核算的真实性领导要负主要责任。二是强化用人约束。充分发挥董事长作为产权代表的作用,通过董事会监督经营班子的经营活动,较好地维护股东的权益。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重大决策必须由股东会或董事会讨论决定,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总经理对公司的经营效果承担责任。三是强化机构约束。监事会对董事会和经营班子实行统一监督,其成员由党的纪检书记、工会代表、个人股东和国有资产产权代表共同组成。此外,深圳市还在投资、分配等方面强化企业内部约束机制。通过健全法制、完善社会监督体系和中介机构等途径强化企业的外部监督约束,较好地规范企业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
三、完善的社会保险制度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必要条件
深圳市1982年就开始了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探索,从1982至1988年,主要是配合劳动用工制度等方面改革的需要,进行养老、工伤保险等单项改革。从1989年深圳被列为全国社会保险综合改革试验区之后开始至现在,在上一阶段改革的基础上进行全面的配套改革,涉及养老、工伤、医疗、住房、失业保险等各个方面。通过实践和总结经验,提出社会保险改革的新方案,颁布了《深圳市社会保险暂行规定》,使社会共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的社会保险制度开始全面实施。经过10多年的改革,深圳的社会保险事业取得很大的进展,他们的主要措施是:
(一)社会共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传统的社会保险制度筹资渠道单一,名为社会保险,实为国家、企业保险。深圳打破国家、企业包揽一切的传统做法,引入个人缴费机制,使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结合起来。例如,在养老保险上,保险金由职工个人和用人单位共同缴交,资金管理以共济基金与个人专户相结合。社会保险机构在设立养老共济基金同时,设立职工养老保险金个人专户。个人缴费据月工资收入的高低以5%-10%的比例分五个档次递增。用人单位缴费是职工月工资总额的16%(5%作为养老保险共济基金,11%存入职工个人专户),个人和用人单位缴费中存入个人专户的养老保险金为职工工资的16%(个人缴费与前者的差额由用人单位缴交,个人缴交比例超过5%后每增加一个百分点,企业缴交和存入职工个人专户的比例则相应减少一个百分点),职工的养老保险水平主要取决于个人专户的积累情况。这样,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提高保障水平。
(二)积极拓展社会保险的覆盖面并统一相应的制度。深圳的社会保险打破企业所有制界限和职工身份界限,其覆盖面包括国营、集体和外商投资等各种类型的企业、事业、团体等用人单位,包括固定工、合同制工和临时工等。对不同用工形式的职工实行统一的养老、工伤保险的缴费标准和其它相应的待遇,这有利于保险的连续性和劳动力的流动。
(三)把建立保险制度与其它改革结合起来。1992年开始的职工养老保险是为了配合深圳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实行养老待遇与工资缴费挂钩体现了工资改革的要求。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与住房商品化的改革相适应,既减轻了职工的购房负担,又保障了职工的住房权益。对职工的社会保险实施社会化的统筹管理与企业改革紧密结合,为企业的平等竞争创造条件。这些改革互为条件,互相促进,取得较好的效果。
(四)进行安全有效的投资,保证社会保险金的保值、增值。深圳建立了一套有效的资金管理与资金运用制度。在投资中,一般选择投资周期短、效益好、安全性大的项目,使投资风险降到最低点。为了提高投资效益,对每个投资项目都进行周密的调查研究,反复论证。在项目的选择决策上,采取集体讨论方式,避免个人主观臆断。此外,为加强监督,投资活动既要经过内部财务监督和审计审核,还要接受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外部监督,加强投资的跟踪管理。在投资安全性的基础上,注重投资的多元化和灵活性,根据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相应改变投资方向,采取了实业投资、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委托银行放款投资、物业投资等多种形式。由于投资得当,管理有效,均取得良好的投资效果。
(五)管理手段科学化。深圳积极采用电脑化管理,使全市社会保险的收、支和管理基本处于科学化的电脑网络之下。全市拥有97台终端机,市局与各区、点社保机构的远程终端联网已经部分实现。这样,增加了收支的精确度,提高了工作效率,同时也便于查询,方便外部监督。
(六)通过相应的法规,实现社会保险的强制性。深圳市先后制定了《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暂行规定》、《深圳市社会保险暂行规定》、《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等一系列法规,有关养老保险条例目前正在修改完善,可望近期出台。今后深圳的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和完善主要通过走法制化的途径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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