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房改收入利息如何入账(论文文献综述)
张旭文[1](2021)在《我国保障性住房有效供给研究 ——基于制度变迁的分析视角》文中认为当前我国进入由不平衡、不充分发展向平衡、充分发展的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也在发生变化。在诉求缩小城乡、阶层差距,诉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大背景下,保障性住房制度是城市弱势群体基本生存的“兜底”制度。而城市弱势阶层又以新时代的产业工人主体“农民工”为主,为此,从城乡一体化的视角分析保障性住房制度改革问题,以保障性住房制度为问题的“纽结”,关联到城乡土地、劳动力等资源的双向互动问题,从而跳出了城市谈城市保障房、跳出了保障房制度本身谈保障性住房制度改革,可以使研究更具有系统性和科学性。本研究主要采用理论分析与实地调研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分析我国保障性住房供给过程中存在的“有效性不足”问题,以制度经济学特别是制度变迁理论为主要分析视角,分析我国保障性住房制度发生和变革的逻辑,并得出本研究的核心观点:在市场发育不完全情况下,我国以“政府引导市场”模式推动保障性住房发展有其合理性,但是随着经济社会越来越复杂化,这种模式的路径依赖,使我国保障性住房供求结构失衡,供给有效性不足,为此,启用“市场引导政府”的模式,可以大大降低我国保障性住房改革达到有效供给目标的交易成本,增强保障性住房制度效率。在交代选题的背景与意义、理论与方法、以及回顾已有的相关理论观点的基础上(见第1章、第2章),本研究主要涵盖以下内容:第一,我国保障性住房改革的历史与制度变迁逻辑(见第3章)。通过梳理我国保障性住房形成和改革的历程,得出我国保障性住房改革的逻辑:我国保障性住房制度体制的形成,是伴随着我国住房制度改革而发生和发展,它遵循着与我国住房市场化、商品化改革的互动逻辑。通过我国住房改革和保障性住房发展的历史变迁,分析我国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政策的路径选择及其成因。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是向市场经济不断深化的过程,基本的主导力量还是政府通过一定程度的资源垄断,利用不完全的市场,发挥强有力的经济介入和控制作用的过程,即外界称之为“中国模式”或“中国道路”的实施过程,由此,我国保障性住房改革基本上可定位为“政府引导市场”模式。第二,我国保障性住房供给的现实困境及制度原因(见第4章)。在相关政策文献和研究文献梳理和现实调研的基础上,设计我国保障性住房供给“有效性”的评价内容,这种评价内容涵盖量的标准、质的标准以及社会公平目标的价值标准。以此评价内容为评价标准,发现我国保障性住房的“有效性”是充分还是不足,找出与供给“有效性充分”的要求存在的差距。主要以制度经济学为分析框架,分析保障性住房存在供需不平衡,供给的有效性不足问题的制度原因,并以制度设计为手段,旨在打破过度通过行政权力配置保障性住房的旧制度路径依赖,形成市场配置保障性住房,以顺应新时代不平衡、不充分发展这一主要矛盾的破解所需,以及改变当前保障性住房建设过程中,追求高速度忽略内涵式发展之弊端。第三,我国保障性住房有效供给的实证研究(见第5章)。通过模型分析,从宏观与微观两个层面,分析了我国保障性住房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契合度,以及与保障性住房住户满意度问题,实证得出的结论是总体来看我国保障性住房原有的政府引导市场模式已经造成了一定保障房效率不高现状,需要一种新的模式来重新引导保障房的保障职能。第四,我国保障性住房制度变革的个案分析(见第6章)。通过分析重庆模式、上海模式和丰城模式三个典型案例,及其模式产生的制度逻辑,分析我国保障性住房改革可资为借鉴的经验。三种模式最大的特点是破解了保障性住房制度运行过程中信息不对称导致的制度运行交易成本增大,而导致保障性住房供给的有效性不足甚至无效率供应的尴尬局面,其通过制度变更形成现有模式的内在的动力,是相关主体对于超额剩余,即“租”的寻求以及对于制度运行过程中交易成本减低需求的行为反应。第五,我国保障性住房改革关键制约因素与“市场引导政府模式”路径转向(见第7章第8章)。在前述我国保障性住房存在不足及制度原因的现实问题梳理基础上,提炼出导致供给有效性不足的核心制度因素,结合前述案例经验,论证了“政府引导市场”的改革模式要发挥较好的效率,其前提是政府掌握的信息存在非滞后性,而现实中政府的决策滞后于市场机制的反应能力,导致保障性住房在受惠主体的甄别、保障性住房的供给结构(安居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还是特租房等)和布局、投资结构和方式等,均出现了较大的问题。与更充分、更有效供给要求有一定差距,为此,必须通过制度的安排,降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制度的实施效率,打破行政权力主导保障性住房建设而发生偏差的体制机制之弊,充分研究市场规律和市场供求,从而打破“政府主导市场”模式的路径依赖,向“市场主导政府”的新的改革路径转型。在明确了市场引导政府的大的改革方向后,本研究对于与市场导向相关联的产权问题、大数据赋能问题、交易的信用问题等,以制度经变迁的内在机理为分析框架,作了较深入剖析和制度设计的探索。本研究通过理论分析与实证分析相融通,历史与现实问题相结合,分析了保障性住房有效供给存在的问题,得出了以下结论第一,我国保障性住房有效供给不足,甚至出现局部无效供给现象;第二,保障性住房制度改革的关键是要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第三,我国保障性住房制度形成及改革的历史逻辑在于政府引导市场。第四,保障性住房制度变迁应该是强制性变迁与诱致性变迁相结合,保障性住房相关主体交易成本的节约行为选择是保障性住房制度变迁的内在逻辑。为此,提出的制度建议是:契合新时代平衡发展、高质量发展的诉求,改革的主导价值应该是激发相关主体的内生力量主导制度变迁。为此,未来改革的总方向应该是市场引导政府,即政府作为保障性住房供给主体,须尊重市场规律,充分发挥市场激励机制对于资源配置的优化效率,为此要在产权改革、法制环境建设、大数据赋能等方面,为市场机制促成保障性住房供给“更加有效”提供体制机制保障。论文的创新点在于,第一次系统地通过制度变迁的理论视角,研究保障性住房供给问题;第一次从供给“有效性”的问题出发,系统研究保障性住房制度变迁的逻辑并提出改革的思路。得出了一些新的观点,体现在:对于我国保障性住房发展历史的高度概括性总结——政府引导市场;我国保障性住房有效供给制度的四重悖论问题的提出;我国保障性住房有效供给诉求下顺应新时代高质量发展要求的“市场引导政府”路径转向;打破城乡建设用地二元结构壁垒实现农村建设用地对接保障性住房建设以促成保障性住房供给成本降低,从而使保障性住房回归“可负担性”本来定位,等等。
袁晓宁[2](2021)在《Z市房地产业税收管理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文中认为房地产行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中的基础产业,开发项目建设工期长,财务核算难度大,税务机关在管理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一是因为税务部门管理人员本身业务水平参差不齐,管理方式单一,纳税人对相关政策把握不准,导致存在税收流失风险;二是目前我国本身的税制尚有不健全的地方。这就导致房地产行业管理混乱的状态,这种状态的持续不仅会增加税收风险,而且会增加税收成本。面对Z市房地产业税收管理中的诸多问题,本文运用税收风险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纳税遵从等理论,结合Z市房地产行业整体结构情况、登记情况、税收收入情况,以企业登记,土地取得,建设施工,对外销售,项目清算、企业注销六个方面为切入点,以Z市房地产企业为样本,细致地针对当前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逐一地剖析。通过对Z市房地产企业情况的分析,发现Z市房地产税收管理中在预算环节、建设施工环节、清算环节存在许多问题,通过对问题的分析找到Z市当前管理手段单一、外部信息不对称、部门间配合度低、信息手段应用差等原因,通过分析问题原因,提出了要强化房地产行业的政策辅导、细化流程、强化风险预警体系指标、优化梳理税收管理团队结构、提升税务管理人员职业素养、规范税收管理监督体系、加强信息化管税、合理利用大数据、区块链等先进技术手段,实现Z市房地产行业闭环管理,更好地助力地方经济,促进房地产行业优质发展,对税务部门不断提升房地产税收管理水平,维护国家税收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郑荻凡[3](2020)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筹划研究 ——以HS项目公司为例》文中研究指明上世纪末期,随着改革开发号角的吹响,我国相继出台了房改政策及房地产管理政策以将住房推向市场。自此以后,房地产开发行业伴随着国家与地区的经济增长而日渐兴旺,渐渐成为了国民经济的支柱型产业。而在当前经济下行,政府提倡“房住不炒”的新常态下,地方性限价调控政策、金融贷款政策、税收负担以及日益增长的人工成本及建筑成本都在挤压房地产行业的生存空间,而税收由于其独有的可筹划性成为房地产行业在高压下寻求出路的突破点。自地产企业筹建至工程建设再到销售清盘,税收渗透在房地产开发的每一个环节。税收对于地产开发而言无可避免,但有一些涉税成本是可以通过事先的筹划进行控制降低的,而税负的降低可以为开发商带来更可观的投资收益。本文在写作中运用了文献阅读研究法、比较分析法及理论与实务相结合等的研究方法,将从税收筹划理论、税收法规政策及税收征管三个层面对案例进行研究分析。本文将L地产开发集团开发的HS项目作为研究对象,HS开发项目公司自2009年登记注册,于2019年基本销售完毕,达到可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要求。HS公司聘请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预清算,发现项目整体税收负担较重,需筹划后报送税务机关审核。本文将税收筹划相关理论与土地增值税政策作为依托,以HS项目土增预清算的数据作为支持,结合项目开发地H市的税收征管环境对HS项目的土地增值税进行整体性筹划,并从清算方式、收入形式、扣除项目及会计核算等方面提出针对性的筹划方案。
廖颖恺[4](2020)在《我国台湾地区借名登记行为刑法规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借名登记行为,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及实务认为系“当事人约定,一方(借名人)经他方(出名人)同意,就属于一方现在或将来之财产(借名财产),以他方名义,登记为所有权人或其它权利人,但借名财产之实际管理、使用、收益与处分仍由一方自行为之的法律行为”,至于借名财产则包括土地、房屋、船舶、航空器、车辆、股票、存款账户、公司负责人等,此于刑事法律关系中亦多有援用。在民事法律关系中,通说认为借名登记行为性质上为劳务契约,法律效果应类推适用委任契约之规定。借名登记行为之发生,是基于当事人实际需要而创设,并经由实务不断累积之案件事实,逐渐发展而成的一种交易型态,早期学说及实务见解多以“脱法行为理论”与“是否具有正当理由之消极信托”作为借名登记行为是否有效之判断依据,近期学说及实务则变更见解,从个案中具体判断借名登记行为之内容,认为若无违反强制、禁止规定或公序良俗,且原因正当之前提下,依私法自治与契约自由原则,即赋予借名登记行为法律上效力。借名登记行为之效力,可区分为内部效力与外部效力。内部效力系指借名人与出名人间权利义务关系,亦即于借名关系存续期间,借名人负有将借名财产以出名人名义登记之义务;出名人则负有出借名义供借名人登记,并不得干涉借名人管理、使用、收益与处分借名财产,且于借名关系终止或消灭后,负有将登记名义返还之义务,若有违反,则借名人得请求出名人返还借名财产或损害赔偿。外部效力则指出名人将借名财产处分予第三人时之效力,最新实务见解基于登记名义具有公示力与公信力、保障第三人之信赖及维护交易安全而采有权处分说,即不论第三人是否恶意,均认为出名人之处分行为有效,此时,借名人仅得请求出名人损害赔偿。相较于借名登记行为在民事上系通过回复原状或金钱填补损害之方式,恢复私人间之权利义务关系,以保护民事法律关系中产生的价値或利益,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则较为广泛,亦即,借名登记行为若有侵害国家、社会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个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法律上利益者,刑法即介入施以刑罚。也就是说,纵使借名登记行为在民事上被赋予法律上效力,仍不得侵害刑事法律保护之利益。例如出名人未经借名人同意将借名财产移转登记予第三人,因民事上采有权处分说之结果,不论第三人是否恶意,均取得借名财产之所有权,且无庸负担民事责任;然而,在刑事上,第三人若属恶意,即明知借名财产实质所有权人为借名人时,第三人可能与违背任务之出名人成立背信罪之共同正犯,应负担刑事责任。由此可知,由于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性质不同,二者在成立标准上也有明显的差别,即便当事人之行为在民事上无庸负担民事责任,在刑事上仍可能因侵害刑法所保护之利益而受处罚,可见在刑法保护法益的角度上,对于当事人的权益保障似较为周全。近年来,因借名登记行为在民事上日益发展,行为人常自恃该行为为法律所允许,而滥用借名登记行为作为犯罪之手段,实务曾出现之犯罪包括侵害个人法益的背信罪、侵占罪、诈欺罪、侵害社会法益的使公务员登载不实罪、伪造文书罪、填载不实会计凭证罪、侵害国家法益的逃漏税捐罪、洗钱罪、诈术投标罪及借牌投标罪等,然借名登记行为不应在民事体制下毫无限制任其发展、更不应容任行为人利用借名登记行为作为犯罪工具,基于规范国民行为、维持社会秩序、保护法益、预防犯罪、保障自由人权之刑法机能,实有必要对于滥用借名登记行为予以刑法规制。由于借名登记行为盛行于华人地区,欧美国家并无整体刑事立法,于参酌、比较国内外立法规范时,仅临近韩国有不动产登记实名法及我国台湾地区各种法规,其他国家则系基于国际协议之要求,着重于规范洗钱行为的防治与处罚,例如日本犯罪收益移转防止法、德国刑法、美国众议院2019年企业透明度法案等。韩国及我国台湾地区对于借名登记行为发展类似,惟二者对于借名登记行为之态度却大相径庭,前者要求真实权利者须实名登记,明文禁止借名登记行为,若有违反则对借名人或出名人科以“名义信托罪”之处罚,后者则基于尊重私法自治及契约自由原则之思维,而宽认借名登记行为之效力,仅依滥用借名登记行为之样态来判断应成立何种犯罪。因此,通过各国(地区)立法规范之观察,参酌我国台湾地区法令实务的现状,应可成为我国大陆以刑法规制借名登记行为的借鉴。在滥用借名登记行为成立犯罪的刑法规制上,笔者见解认为,对于滥用借名登记行为实施犯罪者,应依照犯罪行为之样态(或类型),参酌本文所提各该罪名成立之要件界限,科以所犯罪名的刑罚。例如,在出名人处分或拒绝返还借名财产可能成立背信罪之类型中,其要件界限应以出名人之行为有无影响借名人就借名财产管理、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稳固而定。其论理过程为,于“借名登记法律关系存续期间,为借名人持续担任借名财产之登记名义人,使借名人能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借名财产,并于借名登记契约终止或消灭时,确保借名人就借名财产管理、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稳固”,应属出名人为借名人处理事务之范围;若出名人于借名登记法律关系存续期间擅自处分借名财产,或于借名登记法律关系终止或消灭时,积极以实质权利人自居,拒绝返还借名财产,客观上已使“借名人就借名财产管理、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稳固”之事实产生变动,难认其无违背任务之行为,应成立背信罪嫌。滥用借名登记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后,仍有存在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依法令之正当行为等阻却违法事由的可能,例如,借名人或出名人遇有借名财产遭受现在不法之侵害行为,得为避免自己或他人权利或利益受侵害,对于加害人为适当、必要之防卫行为。然而,须加以辨明者,若借名人与出名人就借名财产之买卖,系通谋虚伪意思表示,以假买卖之不实事项向地政机关申办登记,自不能主张系依法令之信托让与行为而阻却违法。至于业务上之正当行为、得被害人承诺与推定之承诺等,本文认为借名人或出名人并无可主张得该事由而阻却违法之情形。滥用借名登记行为之借名人或出名人应否负担刑事责任,以有无责任能力、是否欠缺不法意识、有无期待可能性加以判断。在责任能力部分,仍以年龄及精神状态为准。在欠缺不法意识部分,应依行为人标准观察,若无“有正当理由而无法避免”之情形,即不得主张欠缺不法意识而免除刑事责任。在期待可能性部分,应以借名人或出名人于实施行为时的客观现实状况,是否有不得不为之事实或规范等压迫情境与心理,有无当为、须为且无其它合法方式可为之情况作为参考基准,若无法期待借名人或出名人实施适法行为时,就不能对借名人或出名人行为加以非难,而无从要求行为人负担刑事责任。滥用借名登记行为,除使公务员登载不实罪、伪造私文书罪、填载不实会计凭证罪、逃漏税捐罪不处罚未遂犯外,其余各项犯罪,均有成立未遂犯之情形,至于滥用借名登记行为成立各种犯罪之共同正犯部分,原则上,仍应以行为人间是否有成立犯罪之犯意联络及行为分担予以判断,但仍应注意特别规定,例如税捐稽征法第43条系对于逃漏税捐之教唆或帮助行为特设之专条,为独立之处罚规定,故出名人担任公司名义负责人,使借名人得以利用该公司名义帮助他人逃漏税捐,借名人与出名人应构成帮助逃漏税捐罪之共同正犯。滥用借名登记行为仍有可能成立教唆或帮助犯,惟仍应依具体事实判断应否成立共同正犯。
程光亮[5](2020)在《城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问题研究 ——以G市为例》文中指出城市房屋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城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是老百姓住房的“养老金”。城市房屋维修资金涉及广大业主的切身利益,无论是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结存安全和资金增值问题方面,还是今后如何提高资金使用率和效益方面,都对城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实践证明,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必须由政府部门通过强制手段和规范措施,才能使全体业主能享受到基本权利和优质服务。而当前,随着我国城市房屋维修资金规模不断扩大以及房屋维修资金运行机制方面还不够完善,政府对城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方面依然较为薄弱,致使在房屋维修资金制度建设、资金核算、资金安全、资金保值增值收益等方面存在一些新的情况、新的问题。本文主要选择G市为例,以公共选择理论和行政监督理论为基础,采用文献研究法、实地调查法和个案分析等方法,并设计了城市公房出售维修资金调查情况表、城市商品住宅(非住宅)维修资金调查情况表、城市房屋维修资金调查问题表对房屋维修资金主管部门、业务审批部门、驻市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使用单位、物业小区及部分业主进行了深入调查,并从常规化与创新性等多角度开展研究,以翔实的数据对G市城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的现状和基本情况进行了系统性研究分析,查找城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在制度建设、资金核算、资金安全管理、资金结存管理、资金交存、资金增值收益、资金使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从问题中找到其中背后产生的深层次的原因,最后提出政府在加强城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的有效途径。房屋维修资金是房子的“养老金”,属于全体业主个人所有,资金使用或管理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对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要有敬畏感,对城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存在的问题,各相关部门要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不得缺位。对城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所产生的问题要给予解决就必要对其加强管理,要从完善房屋维修资金管理制度、建立统一的维修资金监督管理体系、精简维修资金审批程序、引入和优化维修资金的保值增值收益机制和模式等方面齐发力共同构建较为健全而科学有效的管理体制和机制,促进城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的提质增效,更好地为政府宏观政策和经济决策服务。
致同(北京)税务师事务所[6](2019)在《2018年度30个企业所得税疑难案例解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今年第十届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研讨会上,北京市11家税务师事务所所长及业务骨干对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中部分事务所遇到的疑难问题进行集体会诊。大家分享执业经验,互相借鉴学习,集中智慧,群策群力,共同提出最佳的解决方案。本刊特挑选其中的30个疑难案例,刊登于此,与读者共享。
王蕴[7](2019)在《中国增值税税率结构优化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我国经济进入增长速度‘换挡’期,处于由高速增长转向高质量发展的阶段”。我国GDP已经从年均9%高增速换档为当前6%左右增速水平的新常态,2018年国内生产总值增长6.6%,经济总量突破90万亿元。在经济增长的新常态背景下,我国宏观经济面临三大新挑战,首先,人口老龄化加速,传统以廉价劳动力为核心竞争的“人口红利”已经消失;其次,在全球价值链体系下,我国日益成为“世界工厂”,成为了全球价值链的重要一环,但是,也造成了我国制造业总体产能过剩、利润微薄,对出口贸易具有很强的依赖性;最后,由于政治经济利益的重大冲突,美国相继拉开了以中国为目标的税制改革和贸易战,恶化了我国宏观经济的外部环境。在微观经济层面上,我国消费市场已经完成了从“有胜于无”的短缺经济向“高品质消费”的现代化转型,在新的消费品市场条件下,原有以价格为核心竞争手段的工业经济模式已经失效,个性化、智能化、定制化已经成为我国现代消费品市场的新常态。在网络经济的作用下,“海淘”、“代购”等新消费模式已经将我国的终端消费品市场拉入了全球竞争。在这种经济竞争格局之下,为了保持中国经济的健康发展,稳就业、稳金融、稳外贸、稳外资、稳投资、稳预期的“六稳”就成为了我国当前乃至今后很长一段时间的工作重心。然而,如何实现“六稳”?短期刺激政策等措施一段时间会推动经济增长速度,但是长时期会孕育更大的金融经济风险,造成房地产库存继续增加、债务杠杆率持续提高以及产能过剩难以出清等问题。经济演变的周期规律显示,只有不断提高全要素生产率,推动经济发展进行效率、动力、质量变革,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坚持经济增长质量发展第一,不简单追求经济增长速度,才能不断增强企业经营效益,提高企业的产品创新,提升企业的服务质量,保持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这就更加需要进一步减少政府对资源的直接干预,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换言之,要优化财政对经济发展的作用,减少财税政策对经济的扭曲,激励市场主体的创新动力和创造活力,提升市场主体的投资经营决策自主权,加快实现经济发展由数量和规模扩张向质量和效益提升转变。具体而言,就是要减少财政的直接补贴,通过优化税制,实现财政的宏观调控职能。同时,距离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在2020年左右建立法治政府、落实税收法定的时间目标已经不远了。“营改增”税收制度改革,虽然从实际效果上来看优化了我国的产业结构、刺激了经济发展,但是“营改增”改革造成的繁杂税率结构却可能对法律的稳定性造成重大困难。复杂的税率结构,不仅增加了法律执行的成本,更加剧了对微观经济的扭曲作用。增值税立法在即,优化增值税税率结构,合理设置增值税税率水平成为了当前增值税改革的重点与焦点。基于上述考虑,本文将分为七大部分,全面论述增值税税率结构优化问题:第一部分,导论。首先,介绍了本文的选题背景及意义。其次,评述了当前国内外学者对增值税税率结构相关问题的研究情况,发现增值税税率结构研究的主要理论依据存在着对最优商品课税理论和增值税税收中性的认知,同时,缓解增值税的累退性更优的做法是通过财政补贴或其它税种。导论的基础研究为本文的研究明确了方向。第二部分,理论分析。本文首先界定了增值税税率结构优化的对象,增值税税率结构优化,优化的对象是法定税率(也就是经济学意义的名义税率);其次,从增值税的税收中性优势、最优商品税理论和增值税税制演化的路径依赖三个角度分析,构建我国增值税税率结构优化的分析框架。从税收中性的角度而言,单一税率结构是有效发挥增值税税收中性优势的关键机制;但是,考虑到拉姆齐法则,采用差别税率结构的增值税更符合最优商品的课税需求;同时,我国的增值税税制演化存在着典型的路径依赖。在当前增值税完成消费型转型、增值税征收范围实现全覆盖的大背景下,对增值税税率结构进行系统性调整需要明确两大原则,一是明确增值税的生产效率取向;二是必须承认增值税税率结构演化的路径依赖。在这两个原则的约束下,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应当尽可能靠近单一税率,但是,由于路径依赖,更为现实的做法是两档税率结构。第三部分,我国增值税税率结构的制度变迁与经济影响。该部分重点阐述了不同阶段增值税税率结构改革对经济的影响,虽然不同阶段增值税改革的共性目标都是提振经济、改善效率,但是,仍然存在政策关注点的差异。通过实证分析发现,我国增值税税率结构改革的阶段性目标均以实现,虽然,这造成了增值税税率结构的复杂化,但是,这是我国渐进式改革的重要特征,也是我国增值税税率结构从幼稚走向成熟的必然历程。同样,在增值税税率结构完成了转型改革以及货物与劳务的全覆盖之后,增值税税率结构改革的任务是在先前阶段修修补补的改革后,以发挥增值税税收中性优势为目标,完成增值税税率结构的科学化、系统化改革。第四部分,在明确了深化增值税改革的任务后,从增值税税率结构出发,我国增值税税率结构相关制度存在的两大问题:一是增值税税率水平偏高,从全球供应链视角分析,现行增值税税率水平对我国制造业价值链“升级”的制约作用。我国需要通过增值税税率水平的优化,促进我国制造业价值链“升级”,提升全球价值链收入分配的比重,对冲“人口红利”消失对制造业的税后利润,以“中国智造”维持我国“世界工厂”的关键地位;二是我国增值税税率档次过于复杂。我国增值税现行的三档税率、四档征收率以及不彻底的“零税率”政策,加剧了增值税的扭曲作用,抑制了增值税税收中性优势的有效发挥。从三档税率的税率结构而言,特别是9%和13%两档税率涉及的部分行业是在同一抵扣范围内生产抵扣链条之上的,差别税率造成了不同生产环节的税收资本利润水平差异,扭曲了资本配置;从小微企业向大中型企业的发展角度而言,税制不应当成为企业发展决策的障碍,但是,增值税简易计税办法客观上对企业生产经营与发展形成了制度性扭曲,阻碍了增值税税收中性优势的发挥;从国际贸易的角度而言,为了保持出口商品竞争力,发挥增值税税收中性优势,增值税零税率政策是征收增值税国家普遍采用的做法,但是,我国增值税“零税率”政策与理论意义上的增值税零税率仍存在不小的差距。第五部分,分析了当前我国增值税税率结构产生的原因。本文认为,当前我国增值税税率结构产生的原因主要受两种路径依赖约束:一是增值税税率结构改革不同阶段的政策关注点差异,以及先前增值税税率结构改革所形成的改革成果与既得利益约束了未来改革的空间;二是先前增值税“以票管税”征管技术,在后期不同时期不断强化,“以票管税”客观上解决了早前增值税的征管漏洞,但是也限制了其他增值税征管技术的尝试。因此,后期增值税税率结构的历次改革必须考虑增值税征管技术的约束。第六部分,对增值税税率结构的相关制度进行了国际比较。当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均采用了消费型增值税,仅有南亚、非洲、拉丁美洲等部分发展中国家采用生产型增值税,而收入型增值税几乎没有国家采用,世界各国增值税实施的主要差别在于税率结构与抵扣范围的不同。本文主要分析了当今世界上主要经济体的增值税实施情况、税率档次与税率水平。在对比采用增值税多档税率的国家时,重点分析了低税率(优惠税率)的政策,通过增值税税率结构相关制度的国际比较,得出了对我国增值税税率结构优化的启示。这些启示也成为本文第七部分对策建议的主要依据。第七部分,我国增值税税率结构优化对策选择。本部分包括五个方面:一是通过增值税税率档次的国际比较与模式调整的国际经验,得出“1+1”税率档次是现阶段我国增值税税率结构优化的模式选择;二是从国家财政安全稳定的角度,分析我国可接受的增值税减税规模,并将这一规模作为确定“1+1”税率档次的约束性条件;三是结合前述约束性条件,确认我国增值税标准税率应当控制在13%,低税率5.5%,并结合国际经验划定了低税率的征收范围;四是对增值税简易计税办法的退出提出了分阶段的优化改革建议,本文认为,首先应当先将征收率统一,实现简化税制的目的;在统一征收率后,应当将增值税起征点改革为增值税免征额,以实现增值税的税负公平;为了平衡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利益,在增值税免征额替代增值税起征点之后,应当将增值税免征额标准与一般纳税人标准统一,实现增值税简易计税办法的最终退出;五是增值税零税率的优化,实现出口退税率、离境退税率与适用税率相一致,跨境服务的出口退税由免税调整为零税率以及优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出口退税制度。最后结合现有的研究,对本文的研究结论进行了总结,并规划了未来的研究方向。
刘丰收[8](2016)在《A+H股公司境内外会计准则差异分析》文中研究说明香港于2005年开始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香港财务报告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完全趋同。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也已于2007年实现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在会计原则和实质内容上的趋同。对A+H股公司而言,其A股报告与H股报告若适用不同的准则,则涉及准则间差异的处理及披露问题。虽然除资产减值损失的转回外,企业会计准则与香港财务报告准则已经实现等效,但在实际执行中,尚存在如资产评估增值、专项储备、政府资本性
财政部[9](201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文中研究表明(第二十九号)为切实履行会计监督职能,依据《会计法》和《注册会计师法》,2013年财政部统一组织全国35个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西藏自治区财政厅(以下简称专员办),对中央企业、上市公司、外资企业等共计95户企业和44家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开展了会计监督检查。一是围绕财税体制改革和宏观调控重点,对通信、航空、能源领域的部分大型中央
王同江[10](2010)在《边远地区武警机动师住房保障问题研究 ——以新疆武警第××师为例》文中研究表明武警机动师开展房改二十多年来,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也存在一些困难。尤其边远武警机动师干部住房地区需求分散;驻地住房建设、改革力度较小,现有依托地方保障的方式受到限制;地方政府对部队的经费支持有限,住房保障缺乏经济支撑等。这些都决定了现有很多住房保障模式和政策不能很好的适用于边远武警机动师住房改革的需求,造成机动师人员住房困难。建立适应边远武警机动师特点的住房保障思路、模式,制订与之相适应的房改政策,已成为当前边远机动师住房改革亟待解决的问题。对边远机动师住房保障进行理论和实证分析是设立适宜的住房保障思路和模式、制定合理的房改政策,引导边远机动师住房保障的基础。目前,对部队住房保障问题,国内研究主要涉及军队住房保障社会化改革理论探讨、保障制度建设及完善,也有针对具体部队实际情况的改革模式探讨,但都没有触及戍边部队住房保障的理论与实践。本文尝试运用社会保障理论、公共产品理论分析边远部队住房保障问题,寻求适合边远地区部队住房保障的最佳思路、模式、方法和内部制度。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针对部队住房保障制度变迁及政策实施效果,对部队住房保障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和边远地区武警部队住房保障中存在的个性问题(如制度、住房资金、社会化程度等)深入分析,并以新疆武警机动x师为例,对其住房保障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进行实证分析。在横向比较分析美、俄军队住房保障模式、“东北模式”及武警广东总队住房保障模式的产生背景、特点之后,归纳出边远武警机动师住房保障可借鉴之处。然后,依据边远地区武警机动师住房保障的独特性,提出提高边远武警机动师住房保障水平的原则、思路,依据现有住房资金归集、管理现状,进一步拓展边远武警机动师住房建设的投资渠道,提出三结合的投资模式。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本文最后从土地、资金、社会化三个方面提出武警机动师住房保障的政策建议。
二、企业房改收入利息如何入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企业房改收入利息如何入账(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保障性住房有效供给研究 ——基于制度变迁的分析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
1.1.1 选题的背景 |
1.1.2 研究理论意义与实践意义 |
1.2 研究目标、内容与方法 |
1.2.1 研究目标 |
1.2.2 主要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3 核心观点、理论支点及分析框架 |
1.3.1 核心观点 |
1.3.2 理论支点与分析框架 |
1.4 可能的创新与不足 |
1.4.1 可能的创新点 |
1.4.2 研究的不足之处 |
第2章 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保障性住房及其制度 |
2.1.2 有效供给与保障性住房有效供给 |
2.2 理论观点回顾与研究的新视角切入 |
2.2.1 保障房相关理论观点回顾 |
2.2.2 研究的新视角切入:制度变迁理论的视角 |
2.2.3 制度及其变迁与保障性住房供给政策的关联性 |
2.3 为什么要诉求保障性住房有效供给:制度变迁理论的解释 |
2.3.1 保障性住房“有效供给”政策诉求的背景与意义 |
2.3.2 推动保障性住房有效供给的制度变迁解释 |
第3章 历史回顾:我国保障性住房“政府引导市场”的制度变迁逻辑 |
3.1 住房政策和住房市场变迁:我国保障性住房制度历史背景 |
3.1.1 政府包办的福利分房制度时期(1949~1978) |
3.1.2 住房商品化改革试点与初步探索阶段(1978~1998) |
3.1.3 全面市场化启动与商品房市场初步发展阶段(1998~2003) |
3.1.4 受土地财政影响房地产非理性迅猛发展阶段(2004~2018) |
3.2 我国保障房与住房改革的互动:保障性住房政策的历史回顾 |
3.2.1 住房商品化试点与推进中的保障性住房制度探索阶段(1978~1998) |
3.2.2 保障房体系伴随住房商品化全面实施而初步确立阶段(1998~2001) |
3.2.3 保障性安居工程随土地财政凸显而逐渐萎缩阶段(2002~2006) |
3.2.4 保障房体系重新确立并逐步完善阶段(2007~至今) |
3.3 政府引导市场:我国保障性住房模式改革的历史逻辑与制度变迁解释 |
3.3.1 政府引导市场:历史背景与现实困局 |
3.3.2 “政府引导市场”:我国保障性住房制度改革路径选择的历史逻辑 |
3.4 制度变迁解释:交易费用逻辑下强制性与诱致性制度变迁的互动 |
第4章 现实反思:我国保障性住房有效供给不足的制度考察 |
4.1 我国保障性住房有效供给不足:现状与制度因素 |
4.1.1 我国保障性住房供给不足的现状剖释 |
4.1.2 我国保障性住房供给有效性不足问题的制度因素探究 |
4.2 重建设轻后续管理:我国保障性住房政策实施偏差的交易费用理论分析 |
4.2.1 厚此薄彼:保障性住房建设与后续管理的不平衡发展 |
4.2.2 问题的原因:认识偏差与制度障碍 |
4.2.3 问题的解释:交易成本影响决策与制度生成逻辑 |
4.3 我国保障性住房“有效供给”的悖论 |
4.3.1 “可负担性”成本控制与保障房制度可持续要求的悖论 |
4.3.2 产权“完整性”流转要求与产权“约束性”工具的悖论 |
4.3.3 获得住房保障资格与导致更高生活工作成本的悖论 |
4.3.4 人口结构性流动与各地省、市、区“计划供给”的悖论 |
4.4 保障性住房土地供应不足与城乡土地供给结构性矛盾 |
4.4.1 农村土地入市对接保障性住房建设机制不畅 |
4.4.2 保障性住房土地供应成本问题与城乡土地供需结构性矛盾 |
4.5 旧模式与新要求:当前“政府引导市场”困境与制度变迁诉求 |
4.5.1 政府引导市场的管理困境 |
4.5.2 双向互动与动态变迁:保障房制度变革诉求 |
第5章 实证分析:供给有效性不足折射制度与经济社会结构契合度欠缺 |
5.1 保障性住房供给有效性宏观考察的实证检验 |
5.1.1 研究设计 |
5.1.2 实证检验与结果分析 |
5.2 保障性住房供给有效性微观考察的实证分析 |
5.3 保障性住房供给有效性的调查及统计分析 |
5.4 基于制度变迁的结果分析 |
第6章 个案分析:保障性住房供给有效性不足制度突围典型模式 |
6.1 重庆“破除四重壁垒”模式 |
6.1.1 优惠政策突破人口流动壁垒 |
6.1.2 突破土地属性壁垒 |
6.1.3 突破住房品质差异壁垒 |
6.1.4 信息化平台突破后期管理壁垒 |
6.2 上海共有产权房模式 |
6.2.1 共有产权房制度及其目的 |
6.2.2 上海共有产权模式产生的背景 |
6.2.3 上海保障性住房共有产权模式的运行机制 |
6.3 江西省丰城市企业化经营模式 |
6.3.1 江西省丰城市保障性住房企业化运作模式背景 |
6.3.2 丰城市保障性住房制度企业化运作及其意义 |
6.4 上述个案的制度变迁逻辑:“租”与“交易费用”引致制度变迁 |
第7章 “内生”与“外生”:我国保障性住房有效供给制约因素两大关键点 |
7.1 外生制约因素:影响我国保障性住房有效供给的环境条件 |
7.1.1 制度环境缺陷:我国保障性住房有效供给不足的法制困惑 |
7.1.2 信息工具赋能不足:保障房制度运行交易成本降低的瓶颈 |
7.2 内生制约因素:产权、信用缺陷限制交易的发生和发展 |
7.2.1 产权问题:我国保障性住房有效供给的核心制约因素 |
7.2.2 重要制约因素:信用问题与保障性住房各主体间金融需求矛盾 |
第8章 推动我国保障性住房有效供给的制度设计 |
8.1 从“政府引导市场”到“市场引导政府”:我国保障性住房有效供给改革的总路向 |
8.1.1 “市场引导政府”内涵与意义 |
8.1.2 “市场引导政府”制度模式选择的必要性 |
8.1.3 市场引导政府新模式视角下政府与市场互动的逻辑 |
8.2 完善法律与契约制度,营造保障房制度运行环境 |
8.2.1 完善法律制度 |
8.2.2 完善契约制度 |
8.3 土地产权改革“破局”矛盾:农村集体土地入市对接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帕累托改进 |
8.3.1 以法制硬核强化集体主体性地位,形成政府与集体地权的制衡机制 |
8.3.2 落实农村土地改革新政策,优化适应保障房市场的土地产权结构 |
8.3.3 实行土地指标交易,打破保障性住房建设地理空间局限性 |
8.4 政府与市场互动:破解悖论以增强保障房供给的“有效性” |
8.4.1 制度创新破解“重建设轻管理”的偏差:交易成本的分析 |
8.4.2 对接农村建设用地:节约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土地成本 |
8.4.3 有为政府与有效市场:把握相关主体的行为逻辑 |
8.4.4 产权与保障模式优化:形成“约束性”与“流转性”对立统一机制 |
8.4.5 复合产权结构:破解保障性住房信用不足与融资难之间矛盾 |
8.5 网络与大数据工具赋能:精准识别破解保障性住房管理成本问题 |
8.5.1 落后于经济社会形势变化,保障性住房供给制度呼唤数字技术革命 |
8.5.2 多元数据平台建设措施,降低保障性住房供给制度实施的交易成本 |
8.5.3 降低保障性住房有效供给制度运行成本的管理信息系统设想 |
8.6 本章总结:制度与经济社会结构互动及其变迁的分析 |
第9章 研究结论与进一步展望 |
9.1 研究结论 |
9.2 进一步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的主要科研成果 |
致谢 |
(2)Z市房地产业税收管理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内文献现状 |
1.2.2 国外文献现状 |
1.2.3 研究述评 |
1.3 主要研究内容、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思路 |
1.3.3 研究方法 |
1.4 创新点和不足之处 |
第2章 房地产业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房地产业 |
2.1.2 税收管理 |
2.2 房地产业税收管理理论基础 |
2.2.1 风险管理理论 |
2.2.2 信息不对称理论 |
2.2.3 税收遵从理论 |
第3章 Z市房地产业税收政策和管理措施分析 |
3.1 Z市房地产业现行税收政策 |
3.2 Z市房地产企业和税收收入状况 |
3.2.1 Z市房地产业税务登记现状 |
3.2.2 Z市房地产业税收收入现状 |
3.3 Z市房地产业税收管理措施 |
第4章 Z市房地产业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分析 |
4.1 Z市房地产业税收管理存在问题 |
4.1.1 预售环节存在问题 |
4.1.2 建设施工环节存在问题 |
4.1.3 项目清算环节存在问题 |
4.2 Z市房地产业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原因分析 |
4.2.1 管理手段单一,纳税人税收遵从度低 |
4.2.2 政策制定不完备,外部信息不对称 |
4.2.3 部门配合不到位,信息化应用水平低 |
4.2.4 业务培训不到位 |
第5章 提高Z市房地产业税收管理水平的对策 |
5.1 完善房地产业税收政策 |
5.1.1 强化房地产行业的政策辅导 |
5.1.2 制定细化流程明确政策疑点 |
5.2 规范房地产业管理流程 |
5.2.1 规范房地产业税收预缴管理 |
5.2.2 强化房地产业建设施工环节管理 |
5.2.3 规范房地产业税收清算管理 |
5.2.4 强化风险预警体系,丰富预警指标 |
5.3 加强房地产业税收管理监管力度 |
5.3.1 优化税收管理团队结构 |
5.3.2 提升税务管理人员职业素养 |
5.3.3 规范税收管理监督体系 |
5.4 提高房地产业税收管理信息化水平 |
5.4.1 合理利用大数据分析 |
5.4.2 利用区块链技术带动税收管理 |
第6章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关于加强和改进 Z 市房地产业税收管理的座谈会提纲 |
致谢 |
(3)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筹划研究 ——以HS项目公司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1.3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4 可能的创新 |
2. 文献综述 |
2.1 国外研究文献 |
2.2 国内研究文献 |
2.3 国内外研究文献评述 |
3. 税务筹划相关理论分析 |
3.1 有效税收筹划框架理论 |
3.2 MM税收筹划模型及“税盾”理论 |
3.3 基于博弈论视角的税务筹划理论 |
4.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筹划基本模式的构建 |
4.1 政策优选筹划模式 |
4.2 增值率调配筹划模式 |
4.3 增值率临界点筹划模式 |
5.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筹划基本模式的实施路径 |
5.1 土地增值税筹划基本模式运用的总体思路 |
5.2 充分利用税收优惠及政策的可选择性 |
5.3 关于扣除项目的土地增值税筹划实施路径 |
5.4 关于销售收入的土地增值税筹划实施路径 |
6. 基于土地增值税筹划基本模式的案例分析 |
6.1 HS公司简介及项目概述 |
6.2 土地增值税清算相关情况 |
6.3 HS公司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方案设计 |
6.4 筹划中存在的难点 |
6.5 税收筹划效果分析 |
7. 文章总结 |
7.1 本文结论 |
7.2 本文存在的局限性与不足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作者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4)我国台湾地区借名登记行为刑法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之提出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论文架构 |
五、本研究之意义与价值 |
第一章 借名登记行为的民法、刑法视角考察 |
第一节 借名登记行为的一般描述 |
一、借名登记行为的意义与要件 |
二、借名登记行为之历史沿革 |
三、借名登记行为的当代展开 |
四、借名登记行为的性质与效力 |
第二节 借名登记行为在民法与刑法上的意义考察 |
一、民、刑事规范对象、保护法益、违法责任之区别 |
二、借名登记行为在民、刑事保护范围、违法责任之差异性 |
第三节 滥用借名登记行为刑法规制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一、滥用借名登记行为刑法规制的前提:刑法机能与目的 |
二、滥用借名登记行为的现状及危害 |
三、滥用借名登记行为刑法规制的国内外立法规范 |
四、滥用借名登记行为刑法规制的原则 |
第二章 滥用借名登记行为侵害个人法益的犯罪类型 |
第一节 背信罪 |
一、相关案例 |
二、界限 |
第二节 侵占罪 |
一、相关案例 |
二、界限 |
第三节 诈欺罪 |
一、相关案例 |
二、界限 |
第四节 与我国大陆地区法制之比较 |
第三章 滥用借名登记行为的侵害社会法益的犯罪类型 |
第一节 使公务员登载不实罪 |
一、相关案例 |
二、界限 |
第二节 伪造私文书罪 |
一、相关案例 |
二、界限 |
第三节 商业会计法填制不实会计凭证罪 |
一、相关案例 |
二、界限 |
第四节 与我国大陆地区法制之比较 |
第四章 滥用借名登记行为侵害国家法益的犯罪类型 |
第一节 税捐稽征法逃漏税捐罪 |
一、相关案例 |
二、界限 |
第二节 洗钱防制法上之洗钱罪 |
一、相关案例 |
二、界限 |
第三节 政府采购法上之诈欺围标罪及借牌投标罪 |
一、相关案例 |
二、界限 |
第四节 与我国大陆地区法制之比较 |
第五章 滥用借名登记行为之刑法抗辩事由 |
第一节 违法阻却事由 |
一、正当防卫 |
二、紧急避险 |
三、依法令的行为 |
四、正当业务行为 |
五、得被害人承诺与推定之承诺 |
第二节 责任阻却事由 |
一、无责任能力 |
二、欠缺不法意识 |
三、欠缺期待可能性 |
第六章 滥用借名登记行为成立犯罪的未完成阶段与参与形态 |
第一节 滥用借名登记行为成立犯罪的未完成阶段 |
一、预备 |
二、未遂 |
第二节 滥用借名登记行为成立犯罪的参与形态 |
一、共同正犯 |
二、教唆犯 |
三、帮助犯 |
结语 |
主要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5)城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问题研究 ——以G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主要内容、重难点及创新之处 |
1.3.1 研究主要内容 |
1.3.2 重点、难点和创新 |
1.4 研究方法和思路 |
1.4.1 研究方法 |
1.4.2 研究思路 |
第2章 城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相关概念界定和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城市房屋维修资金的含义 |
2.1.2 城市房屋维修资金与物业管理资金的区别 |
2.1.3 城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的范畴 |
2.2 基础理论 |
2.2.1 公共选择理论 |
2.2.2 行政监督理论 |
第3章 G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基本情况 |
3.1 G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基本概况 |
3.2 G市房屋维修资金归集、使用、结余管理情况 |
3.2.1 资金归集情况 |
3.2.2 资金使用情况 |
3.2.3 资金结余管理现状 |
3.3 G市房屋维修资金保值增值收益和使用效益情况 |
3.3.1 资金保值增值收益情况 |
3.3.2 资金使用效益情况 |
第4章 G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4.1 G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存在的问题分析 |
4.1.1 制度建设方面存在问题 |
4.1.2 核算管理方面存在问题 |
4.1.3 资金归集、管理和资金安全方面存在问题 |
4.1.4 资金保值增值及使用效益方面存在的问题 |
4.2 G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4.2.1 制度建设不够完善、管理制度更新不及时 |
4.2.2 监管部门职责缺位、资金使用监管乏力 |
4.2.3 资金使用门槛高、审批程序复杂 |
4.2.4 资金管理效益的评价标准和考核机制缺乏 |
第5章 加强城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的路径分析 |
5.1 改进和完善城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
5.2 强化城市房屋维修资金安全监督管理体系 |
5.3 完善和简化房屋维修资金使用申报和审批程序 |
5.4 健全房屋维修资金的保值增值机制 |
第6章 结论与展望 |
6.1 结论 |
6.2 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6)2018年度30个企业所得税疑难案例解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收入类 |
二、扣除类 |
三、税收优惠类 |
四、特殊事项 |
五、资产类调整事项 |
(7)中国增值税税率结构优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内文献综述 |
1.2.2 国外文献综述 |
1.3 研究框架与技术路线 |
1.3.1 研究思路 |
1.3.2 内容结构 |
1.3.3 研究方法 |
1.3.4 技术路线 |
1.4 论文的创新与不足 |
1.4.1 可能的创新之处 |
1.4.2 本文的不足 |
2 增值税税率结构优化理论分析 |
2.1 税率结构及增值税税率结构优化内涵 |
2.1.1 税率结构 |
2.1.2 税率结构优化 |
2.1.3 增值税税率结构 |
2.1.4 增值税税率结构优化 |
2.2 税收中性与增值税税率结构优化 |
2.2.1 增值税中立性之理解 |
2.2.2 法定增值额与税收中性 |
2.3 最优商品税与增值税税率结构优化 |
2.3.1 拉姆齐法则 |
2.3.2 基于税收公平的最优商品税理论 |
2.3.3 公共选择视角下的最优税收理论 |
2.4 增值税税率结构形成的路径依赖 |
2.4.1 路径依赖的一般机理 |
2.4.2 我国增值税试行期间的税率结构 |
2.4.3 增值税多档税率结构与政治成本 |
2.4.4 增值税税率结构优化的趋势 |
2.5 我国增值税税率结构优化理论依据评述 |
2.5.1 增值税税率结构演化与理论选择 |
2.5.2 增值税税率结构优化的理论选择 |
3 我国增值税税率结构的制度变迁与经济影响 |
3.1 增值税转型税率结构与经济影响 |
3.1.1 生产型增值税税率结构 |
3.1.2 消费型增值税税率结构 |
3.1.3 增值税转型税率结构对经济影响的实证分析 |
3.2 “营改增”改革税率结构与经济影响 |
3.2.1 “营改增”改革税率结构 |
3.2.2 “营改增”改革税率结构对经济影响的实证分析 |
3.3 增值税税率结构调整期与经济影响 |
3.3.1 2017年增值税税率结构调整 |
3.3.2 2018年增值税税率结构调整 |
3.3.3 2019年增值税税率结构调整 |
3.3.4 增值税税率结构调整对经济影响的实证分析 |
4 我国现行增值税税率结构存在的问题 |
4.1 增值税税率水平偏高不利于全球价值链“升级” |
4.1.1 全球供应链网络形成原因 |
4.1.2 我国在全球供应链网络中的地位 |
4.1.3 我国增值税税率水平对制造业的“锁定效应” |
4.2 增值税税率档次复杂抑制税收中性优势的发挥 |
4.2.1 增值税三档税率产生的扭曲 |
4.2.2 增值税四档征收率产生的扭曲 |
4.2.3 增值税现行零税率的扭曲作用 |
5 我国现行增值税税率结构的主要原因 |
5.1 增值税税率结构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 |
5.1.1 1994年工商税制改革前流转税税负水平较高 |
5.1.2 “营改增”改革所经历的特定过渡阶段 |
5.1.3 以增值税为基础而征收的各项附加税费水平 |
5.2 征管制度缺陷对增值税税率结构优化的影响 |
5.2.1 增值税信息不对称与征收管理能力缺陷 |
5.2.2 增值税专用发票制度及其弊端 |
6 增值税税率结构国际比较 |
6.1 世界各地增值税税率档次比较 |
6.1.1 增值税税率档次国际比较 |
6.1.2 欧盟增值税税率档次比较 |
6.1.3 OECD成员国增值税税率档次比较 |
6.1.4 我国周边国家(地区)增值税税率档次比较 |
6.1.5 主要国家增值税税率档次比较 |
6.2 世界各国增值税税率水平比较 |
6.2.1 增值税的累退性与差别税率 |
6.2.2 世界各国增值税优惠税率比较 |
6.2.3 增值税抵扣制度与增值税有效税率 |
6.2.4 金融服务业增值税税率比较 |
6.3 增值税税率结构国际比较启示 |
6.3.1 税收中性是现代型增值税主要追求目标 |
6.3.2 优化抵扣制度降低增值税的有效税率 |
7 我国增值税税率结构优化对策选择 |
7.1 我国增值税税率档次优化路径选择 |
7.1.1 增值税税率档次 |
7.1.2 “1+1”模式是我国增值税税率档次优化选择 |
7.2 我国增值税税率结构优化的财政约束 |
7.2.1 财政收入增速明显下滑 |
7.2.2 财政支出面临刚性需求 |
7.2.3 地方政府债务问题严峻 |
7.2.4 增值税税率结构优化合理减税规模测算 |
7.3 基于“1+1”模式的增值税税率水平优化 |
7.3.1 增值税标准税率水平的确定 |
7.3.2 增值税低税率水平的确定 |
7.3.3 我国增值税低税率适用范围优化 |
7.4 增值税征收率的优化 |
7.4.1 统一增值税征收率 |
7.4.2 起征点调整为免征额 |
7.4.3 增值税免征额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统一 |
7.5 增值税零税率的优化 |
7.5.1 出口退税率、离境退税率与适用税率相一致 |
7.5.2 跨境服务的出口退税由免税调整为零税率 |
7.5.3 设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出口退税率 |
7.6 结论与研究展望 |
7.6.1 基本结论 |
7.6.2 研究展望 |
在学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
参考文献 |
后记 |
(8)A+H股公司境内外会计准则差异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准则持续趋同的背景 |
二、A+H公司境内外主要会计处理差异事项分析 |
(一)资产评估增值差异 |
(二)资产因汇率不同产生的差异 |
(三)资产折旧方法和年限不同产生差异 |
(四)长期资产的减值转回差异 |
(五)维简费、安全生产费及煤矿行业专项基金等专项储备计量差异 |
(六)投资性房地产评估及后续计量产生的差异 |
(七)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差异 |
(八)政府资本性投入的差异 |
(九)少数股东承担超额亏损的调整差异 |
(十)预收电费收入确认的差异 |
(十一)一般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差异 |
(十二)外币专门借款汇兑差额资本化差异 |
(十三)货币化住房补贴、福利分房损失和房改差价等 |
(十四)职工教育经费的计提差异 |
(十五)职工福利与奖励基金的计提差异 |
(十六)永续资本债券的列报差异 |
(十七)股权分置流通权的差异 |
三、A+H公司境内外主要会计处理差异成因分析 |
(一)准则差异 |
(二)选择差异 |
(三)执行差异 |
附录1:财政部年报通知对A+H股准则趋同的要求 |
●《关于做好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2012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12]25号) |
●《关于做好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2011年年报监管工作的通知》(财会[2011]25号) |
●《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企业做好2010 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10]25号) |
●《关于执行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企业做好2009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09]16号) |
●《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 |
附录2: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 |
(10)边远地区武警机动师住房保障问题研究 ——以新疆武警第××师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2 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 |
1.3 研究内容、体系 |
1.4 主要研究方法 |
1.5 主要工作与创新点 |
第二章 武警部队住房保障的相关理论依据 |
2.1 社会保障理论 |
2.1.1 军人社会保障 |
2.1.2 有限保障和无限保障 |
2.1.3 个人责任与社会保障 |
2.2 住房保障理论 |
2.2.1 住房保障 |
2.2.2 军队住房保障 |
2.2.3 军队住房保障的特点 |
2.2.4 武警部队住房保障的特殊性 |
2.3 公共产品理论 |
2.3.1 纯公共品和准公共品 |
2.3.2 公共品的本质属性 |
2.3.3 公共品的供给 |
2.3.4 军队住房的公共性 |
第三章 我国军队住房保障制度的演变及存在问题 |
3.1 我国军队住房保障制度的历史沿革 |
3.1.1 1986 年前的“实物配给制”阶段 |
3.1.2 1986-1999 实物配给制向军队住房商品化、市场化转型阶段 |
3.1.3 1999 至今军队房改货币化、商品化、社会化阶段 |
3.2 现行军队住房保障政策的实施现状 |
3.2.1 现行军队保障型住房供应 |
3.2.2 现行军队住房保障模式 |
3.3 目前军队住房保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
第四章 新疆武警机动××师住房保障问题分析 |
4.1 边远地区武警机动师的独特性 |
4.1.1 边远地区区域环境特性 |
4.1.2 边远地区房地产市场的特性 |
4.1.3 边远地区武警机动师的特性 |
4.2 武警机动××师住房现状及对住房的需求特点 |
4.3 武警机动××师住房保障的主要问题 |
4.4 武警机动××师住房保障问题的主要原因 |
第五章 外军及武警部队典型保障模式及其借鉴 |
5.1 美军、俄军等外军住房保障模式及其借鉴 |
5.1.1 美军住房住房保障模式及其启示 |
5.1.2 俄军住房住房保障模式及其启示 |
5.2 “东北模式”及其启示 |
5.2.1 “东北模式”及其产生背景 |
5.2.2 “东北模式”的主要特点 |
5.2.3 “东北模式”的启示 |
5.3 武警广东总队住房保障模式及其借鉴作用 |
5.3.1 武警广东总队住房保障模式产生背景 |
5.3.2 武警广东总队住房保障特点 |
5.3.3 武警广东总队住房保障的启示 |
第六章 提高边远地区武警机动师住房保障水平的对策建议 |
6.1 创新边远武警机动师住房保障水平的原则思路 |
6.1.1 整合现有土地资源,发挥土地的最大效益 |
6.1.2 选择距离部队近,发展潜力大的未开发土地,进行征地自建 |
6.1.3 参与地方经济使用住房建设,缓解部队住房保障压力 |
6.2 拓宽边远武警机动师住房保障水平的投资渠道 |
6.2.1 依托双重领导优势,地方与部队投资结合 |
6.2.2 深挖部队内部潜力,单位与个人投资结合 |
6.2.3 支持干部自购住房,实物与货币投资结合 |
6.3 武警机动师住房保障方式的制度支持 |
6.3.1 加大土地保障制度支持 |
6.3.2 加大资金保障制度支持 |
6.3.3 加大社会化保障制度支持 |
结束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边远地区武警机动师警官住房现状及需求调查问卷 |
四、企业房改收入利息如何入账(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保障性住房有效供给研究 ——基于制度变迁的分析视角[D]. 张旭文. 江西财经大学, 2021(09)
- [2]Z市房地产业税收管理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D]. 袁晓宁. 山东财经大学, 2021(12)
- [3]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筹划研究 ——以HS项目公司为例[D]. 郑荻凡.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 2020(04)
- [4]我国台湾地区借名登记行为刑法规制研究[D]. 廖颖恺.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8)
- [5]城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问题研究 ——以G市为例[D]. 程光亮. 南昌大学, 2020(01)
- [6]2018年度30个企业所得税疑难案例解析[J]. 致同(北京)税务师事务所. 注册税务师, 2019(12)
- [7]中国增值税税率结构优化研究[D]. 王蕴. 东北财经大学, 2019(06)
- [8]A+H股公司境内外会计准则差异分析[J]. 刘丰收. 国际商务财会, 2016(04)
- [9]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J]. 财政部. 财政监督, 2014(32)
- [10]边远地区武警机动师住房保障问题研究 ——以新疆武警第××师为例[D]. 王同江. 国防科学技术大学, 20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