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产权的产生、运行与大学组织_教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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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产权的产生

产权是一项有价值的权利,它与财产的使用有关。稀缺性是产权产生的重要条件,因为只有当资源变得稀缺之时,人们才有欲望去占有它。占有的法律形式表现为财产权,或者说,这种取得法权形式的占有权就是财产所有权。而这样的主体占有物或作为财产权载体之物,就成为现实的财产。[1]所以,任何物(对象)要成为财产,需要有两个条件:一是稀缺性;二是设置财产权。“正是这种主体排他的支配使用权或财产权,使物、对象成为财产。”[2]

从广义上讲,一切有用和有价值的物都是资源。比如,“资源是人们发现的有用和有价值的物质。”[3]而从狭义上讲,资源指的是生产要素。比如,“资源与生产要素是同义语,是指使用于生产过程中的任何原动力。”[4]其实,生产要素不过是人们从事生产活动的基本条件,而且它不仅仅包括生产工具、生产资料和劳动力,还有组织和制度等方面要素。马歇尔称组织为生产的第四要素,而新制度经济学家则更强调制度是经济发展的内生要素。如果我们将人类从事生产活动所需要的基本条件当作资源,那么,所谓教育资源指教育活动赖以进行和继续的各种条件的总和。

对于教育的各种条件,不但从资源的高度来认识,而且更应提高到财产的高度。只有把教育活动的各种条件看作财产,才会引起人们重视并发挥其最大效益。在当今社会中,教育尤其是高等教育越来越具有稀缺性。由于教育资源的稀缺性,使教育活动内部或者说使用教育资源的过程中不可避免会产生矛盾和冲突。为此,我们需要建立解决冲突,合理利用教育资源的机制和制度,其中加强产权意识、建立教育产权制度就是重要的一方面。所谓教育产权保护问题,实质上是有效配置教育资源的问题。当前,关于教育产权的研究受到来自诸多传统观念的束缚,甚至认为,无论你用什么方法来研究教育,都不能用经济尺度来衡量其价值。[5]

伴随市场经济的成熟和发展,不但教育要适应经济尺度,而且很多教育条件将逐渐成为资源和财产,并通过产权、交易和价格等手段加以调整。比如,学生的受教育权、大学的办学权、教师的知识和技能等,原先并不当财产来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它们事实上已经成为一项有价值的资源和财产。其实资源、财产是一个历史的范畴。自然界中很多物品,并不是天然就成为财产,只是当社会经济条件改变并出现稀缺性时,才有可能成为财产,教育正是如此。

二、教育产权的内涵

西方产权经济学家针对具体资源配置来研究产权,所以,给人的感觉是产权定义十分混乱。而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从人与人之间经济关系出发研究产权,抓住了产权概念的本质特点。要全面理解产权概念,首先应从本质入手,树立马克思主义产权观,即产权是指人们在使用资源或财产过程所结成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但是,产权所反映的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非常具体,所以,仅仅从本质上把握产权的实质还不够,还需要结合具体实际来深化对产权理解。

首先,教育产权具有一般产权所包含的全部内涵。教育产权指完整意义上的财产权利,也称广义所有权,即包括归属权、占有权、使用权和支配权等,以及伴随上述各项权能而产生的收益权。一般来说,教育产权不是指一项权利,而是指某一组权利,即人们在使用教育资源中产生的一组权利,占有权、支配权和使用权组成的学校管理经营权就是一项教育产权。教育产权有时也指某一项具体的产权,如学校土地使用权、师生对教育设施的使用权等。

其次,教育产权需要从主客体角度理解其内涵。从主体角度看,教育产权包括个人、学校、政府、企业等在投资、管理和使用教育资源中产生的财产权利。因此,教育产权包括个人教育产权、国家教育产权、学校教育产权和其它投资者教育产权。我国法律规定高等学校自批准之日起就具有法人资格。所谓学校教育产权即法人财产权。从客体角度看,教育产权包括物质资源形成的产权、财力资源形成的产权、人力资源形成的产权,以及大量无形资产形成的产权等,如学校声誉。教育活动的特殊性决定了人力资源产权具有特殊的地位,与此同时,现代大学又是资本密集型组织,而且高等教育普遍面临财政危机,为此必须扩大投融资渠道、调动出资者积极性,而保护出资人产权应该是一项重要的政策措施。保护教育产权的根本目的,是保护教师、学生、投资者、政府等产权主体的合法权利,调动他们的积极性。

第三,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教育产权中的“教育”并不是指某项产权的主体。例如,不同于“教师权利”中的“教师”主体,或“学校产权”中的“学校”主体等。教育产权中的“教育”具有两方面含义:一是指产权的适用范围,即指教育领域内的财产权利;二是指产权的特定规则,即教育产权除了一般产权所必须遵守的规则外,还必须遵循教育领域中特殊规则。所谓教育产权的特殊规则,是指在教育产权的运行中,必须受到包括教育法律法规和教育内外部关系规律约束。教育法中规定“教育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我国教育方针提出“德、智、体全面发展目标”、教育的外部关系规律要求“教育必须与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相适应”等,是界定教育产权的基本原则。因此,教育产权是指教育领域中的财产权利,是受特殊的教育规则限定的权利集。

三、教育产权运行方式

教育产权的运行即教育产权的实现,是教育产权发挥权能和获得利益的过程。教育产权的实现过程往往伴随教育产权的分解或重组。而教育产权的分解或重组等方式又是通过教育产权的交易来完成的,因此,交易是产权最基本的运作单位。

教育产权的任何运行都离不开交易活动。交易与交往之间具有内在的联系。马克思认为:“一切历史冲突都根源于生产力和交往形式之间的矛盾。”[6]交往关系是人类社会中最基本的关系,是人类社会特有的、具有广泛意义的关系。人类的交往,包括人与自然和人与人或社会两方面。分工和交换是人类交往的两种方式。“交换则主要体现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这是一种纯粹的关系。”[7]中文里“交换”与“交易”是同义的。[8]制度经济学创始人康芒斯认为,交易即人与人之间的交互行动,并把它作为经济分析的基础。在市场经济体系中,交易广泛存在于人的一切活动领域,是一种具有普遍意义的交往形式。产权属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范畴,所以其运行以交易为基础。

康芒斯在《制度经济学》中将“交易”作为制度分析的最基本概念。他根据交易主体之间关系将交易分为买卖交易、管理交易和限额交易三种类型。所谓买卖交易,即众多自由人之间对财产所有权的转让,这是商品市场形态的交易;所谓管理交易,是法律上的上级对下级的管理,上级拥有法律所规定发布命令的特权,下级必须服从,这种交易在各类经济或非经济组织(科层)中表现得最明显;所谓限额交易,是有权参与者确定的某种限额交易,一般表现为政府管理。[9]关于交易与制度之间的关系,康芒斯指出:所谓制度是“三种类型的交易合在一起成为经济研究上的一个较大单位。”[10]因此,从家庭、公司、工会、同业协会、直到国家本身都是一种特殊的“制度”。康芒斯的三种交易类型,将市场、企业(或组织)和政府都纳入分析框架之中,使各种不同形态的活动都具有交易性质。

高等教育交易活动可以分为三种类型:即高等院校内部以反映上下级之间的管理交易;高等院校外部以反映平等主体之间的市场交易;而政府与高等院校及其成员之间则是限额交易。任何一个具体制度都不可能是单一交易活动的产物,而是由各种交易相互作用的结果。由上述三类交易所构成的具体教育制度,包括大学产权制度、大学法人制度、院校市场制度和高等教育宏观管理制度等,构成了高等教育制度总体。就高校人事管理制度而言,聘任制度以市场交易为主,教师选择学校与学校选择教师,均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近年来,在我国高校师资招聘过程中,包括工资水平、住房、安家费等条件的确定,基本上是面向全国范围形成市场竞争态势。而在学校内部人事管理中,基本上属于学校与个人之间的管理交易范围。高校人事制度的形成,既反映了市场交易因素,又受到管理交易因素的影响。

制度的运营是通过无限次交易而完成的,但是每一次交易都要花费成本。虽然不排除进行无限次交易的可能性,但是这样累积起来的交易费用会高得惊人,最终使得任何交易甚至再好的交易也无法进行。例如,完全可以通过建立生源市场,即让学生选择学校来淘汰一些质量差的学校,但是学生选择学校的交易成本太高,目前进行有限次选择已经困难重重,更何况发现和淘汰差校需要很多次选择。科斯等认为,交易费用是获得准确的市场信息以及谈判和经常性契约所需要付出的费用。[11]由于教学质量具有不可测性,教师与学生之间以及学校与学生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性,由此使交易各方之间的交易成本很高。从降低交易费用角度考察大学制度,美国学者汉斯曼教授把大学看作是学生的“默示贷款系统”[12],笔者则倾向于把大学看作一种特殊的担保机制。既然教育质量难以量度,那么就需要有一种高等教育质量担保系统,它不但要为雇主录用大学生提供担保,而且为学生选择大学提供担保。通过这样的担保系统,教育服务的提供者、出资者、消费者将以最低的交易成本实现联合,从而使高等教育活动得以顺利进行。

一方面,制度具有节约交易费用功能,另一方面,制度的维持也要一定费用,即管理费用。若节约的交易费用大于制度的管理费用,制度可能发生变迁;相反,若节约的交易费用小于制度的管理费用,制度变迁不可能发生。“教授治校”曾经是传统大学的基本制度,它具有节约某些交易费用的作用。但是,在现代大学中,“教授治校”已为“校长治校、教授治学”所代替,原因显然与大学规模扩大、复杂性程度增大下“教授治校”的制度成本日益攀升有关。根据耶鲁大学汉斯曼教授研究,制度成本大致分为三种:管理人员的监控成本、集体决策成本和风险承担成本等。[13]随着大学规模不断扩大,管理的日益专业化和复杂化,“教授治校”的集体决策成本也随之增大,甚至大大超过该制度所节约的交易费用,所以制度变迁不可避免。相比之下,“校长治校”、“教授治学”具有较低的交易成本。

四、教育产权运行机制

“机制泛指一个工作系统的组织或部分之间的相互作用的过程和方式。”[14]教育产权运行机制指教育产权内部各主体之间的相互作用和方式。由于教育产权运行的基本单位是交易,且交易又分为市场交易、管理交易和限额交易三类。与之对应,教育产权运行机制包括市场机制、政府机制和志愿机制三种类型。强制机制对应的是不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例如政府机制。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则一般采用自愿机制。自愿机制又包括两种情况:其一,自愿求公益的志愿机制;其二,自愿求私益的市场机制。

市场机制是以“自愿求私益”为原则,处理平等主体之间的相互作用关系;政府机制是以“强制求公益”为原则,处理政府与个人之间的相互作用关系;志愿机制是以“自愿求公益”为原则,处理平等主体之间的相互作用关系。需要强调的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这三种机制都可能发生失灵,即存在“市场失灵”、“政府失灵”和“志愿失灵”现象。当发生“市场失灵”现象时,政府机制应运而生,起到弥补“市场失灵”作用。但是,当“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时,就需要通过“志愿机制”发挥作用。在市场经济体制中,同时存在一定程度的市场失灵、政府失灵、志愿失灵现象,所以需要三种机制相互补充,共同发生作用。

与市场经济体制不同,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完全排斥市场机制,甚至也不需要志愿机制存在。因为,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社会资源配置是通过统一的政府计划实现的。政府则是计划的制定者和执行者,除政府以外不存在独立的经济主体,企业、事业单位不过是政府的一个下属部门。政府机制是计划经济唯一的运作机制。但是,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人类的有限性理性等因素,有时政府机制会出现失灵,更严重的是当政府机制发生失灵时,不能运用市场机制和志愿机制起弥补作用。相反,市场经济的特点是主体多元化和分散化,多样化市场主体造就了多样化的产权运作机制,尽管市场机制发挥基础性作用,但不排斥政府机制和志愿机制的补充作用。教育产权运行是市场机制、政府机制和志愿机制三者结合的结果。

1.教育产权的市场机制。市场是一种通过价格来调节市场主体行为、调节市场供求关系和配置经济资源的一种机制。在完全自由竞争条件下,市场通过价格机制自发调节,能够实现市场均衡,实现资源在各个市场主体之间的有效配置。“家教”是教育产权市场机制的典型例子。学生家长通过市场寻找合适的教师,然后在自愿基础上本着互惠互利(自愿求私益)的原则达成一致协议(一般是口头),收费一般采取按次计费方式。尽管家教并没有得到政府政策的鼓励,但是家教市场却十分活跃,这充分说明教育产权的市场安排是有效的。中世纪大学就是在教育产权市场机制下产生的大学制度。尽管中世纪社会还不具有严格意义上的市场经济,这里的市场机制主要指自由选择机制,但可以认为是市场机制本质内涵之一。中世纪大学根本不是我们现在所看到的大学,即一种社会机构和社会建制。根据涂尔干对巴黎大学起源的考察,当时的大学只是教师和学生聚集的场所。[15]所谓教学无非是教师与学生实现交易和交换的一种方式。由于书籍十分缺少,且昂贵,教学主要采用口授方式,这样便产生了教师与学生直接交易方式。当然,发挥教育产权市场机制需要一些条件,比如,教育服务质量易于考核。为什么家教的科目以数学和特长类课程为主,这一方面反映学生对特长的需要,另一方面是因为这些科目的教学效果较明显,对教师教学质量的考核成本相对较低。此外,由于进出市场的成本较低,所以运用市场机制效果就特别明显。不像大学入学需要统一考试,统一录取,程序越复杂,退出成本也高,这就会大大减弱市场机制的作用。

2.教育产权的政府机制。在现代社会中,政府是国家以强制方式实现其公共利益的一种制度安排,其目的在于通过有效地配置公共资源,使社会公共利益和福利最大化。公立大学是教育产权政府机制下安排的大学制度。公立大学制度的基本特征是,政府提供资金、教师属于(或相当于)公务员、政府任命大学校长、政府审批规划等,计划或行政命令是政府机制的主要手段。政府还加强立法和拨款控制大学的运行。尽管用计划代替市场就可以省去市场交易费用,但是计划机制也存在成本。所谓计划的成本,包括计划本身失误的成本和计划实施中的成本。计划本身的失误成本是指计划本身所造成的损失。计划实施中的成本是指由于没有完全按计划要求执行而造成的损失。计划并非十全十美,计划经常会出错,这是由于人们的理性能力有限性所至。信息的不完全性是导致计划体制缺陷的重要原因。

3.教育产权的志愿机制。志愿机制的基本特点是使命驱动,即公共事业部门的成员是基于“使命”和“责任”为社会提供所需的公共服务。这种以使命和责任为特征的志愿机制,在德国古典大学中表现尤为突出,它几乎成为一种宗教精神,马克斯·韦伯称之为卡里斯马(一种宗教精神),而洪堡称大学无非是学者们精神活动的场所。可见,正是由于这种学术精神,造就了一流的教授队伍,使德国古典大学走上学术顶峰。从我国高等教育实际情况看,志愿机制太弱,功利性过强。当然,建立有利于调动教职工积极性的激励机制是十分必要的,但是根本问题是要把具有学术精神的人吸引到高校中来,只有这样才能使志愿机制发挥效力,才真正符合学术事业规律。所以,当前高校师资队伍建设关键不是激励,而是强化学术事业的使命和责任。

高等教育是一项重要的社会公共事业。公共事业是现代社会中以非营利为目的的一种社会事业,是以自愿性、半自愿性或半强制性的方式实现公共利益的一种制度安排。在这类事业中,必须协调市场机制、政府机制和志愿机制,使它们共同发挥作用,缺一不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凡是市场机制能发生作用的地方,都将首先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五、多主体构造与大学组织

综上所述,在高等教育资源配置中包括市场机制、政府机制和志愿机制三种类型。在这些运行机制作用下,高等教育各资源主体开始朝某一方向聚集,这一聚集过程就是大学组织形成过程。从这一意义上看,大学是承载高等教育资源的“容器”,是人类为承担特殊任务而设计的“构造物”。另一方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大学又表现为独立“法人”,即拥有独立财产权并能承担责任的团体。

图1 大学组织的造图

图1表示教育产权运行机制与大学组织之间关系。图中的“圆圈”代表教师个体,是教育服务的最终提供者。“圆圈”之间用实线联结起来代表教师社团,包括讲座、系、学科、学院、学会、大学教授协会等。“三角形”代表学生、校友等,是高等教育的受益者。他们之间的联合形成各种各样的社团,如学生会、校友会等,并对大学的管理与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实点”代表出资者,“实点”之间用实线相连表示出资者的联合,比如各类捐赠基金。更大范围的联合是在大学教师、学生和出资人,甚至包括在政府之间发生的。用实线方框表示政府机制的影响,结果产生的是公立或国立大学;用虚线方框表示市场机制的影响,结果产生了私立营利大学;用点线方框表示志愿机制的影响,结果就是私立非营利大学。实际情况是大学组织决定于三种机制混合作用的结果。

通过图1可见,大学是一种“人为”的构造物。所谓“人为”指产权主体之间的相互作用。所谓“法人”就是一个拟制的“人”。尽管在市场上“法人”如同自然人一样,比如拥有独立的财产权、具有独立的行为能力,并能独立承担责任。但是,进一步分析,法人的所有行为都是由作为其代表的自然人行使的。认识这一点对理解大学产权、大学产权制度以及大学组织的产生非常重要。由此可见,既然大学是一个人为的“构造物”,那么“大学”产权不同于“自然人”产权。因此,如果要确立大学的法人地位,就需要做两件事情:一是明确大学法人财产权,这是大学成为办学主体的必要条件;二是建立大学法人内部治理机制,如果缺少有效的内部治理机制,大学法人财产权是空的,落实大学法人地位同样也是空的。本文提出两个十分重要的概念即“办学主体”和“构造主体”。大学等高等教育机构就是办学主体,而所谓构造主体指参与大学或大学制度构造的主体,它们是教师、学生、出资人和政府等。如同办学主体不同构造主体一样,法人财产权与自然人拥有的个人教育产权也是不同的概念。如果把个人教育产权——如教师产权、学生产权、出资人产权等看作一个实心的“点”,那么大学法人财产权就是由这一些实心“点”排列而成的“晶体”。从这一意义上,我们就把大学的构造看作是“结晶”过程,那么大学制度正是这一“结晶”过程所必须遵循的规则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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