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我国农村经济市场化的若干问题_农产品论文

推进我国农村经济市场化的若干问题_农产品论文

推进中国农村经济市场化的几个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农村经济论文,几个问题论文,中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目前在我国农村经济发展问题上有这样一种看法:农业经济在西方都是强调计划保护,而不是注意市场经济的作用,因而我国推进市场经济的改革,不应在农村经济中强调市场化,而是应该注重计划对农业经济的保护。我认为这种看法是不确切的。西方国家对农业的保护,是建立在市场经济充分作用的基础上的,即:西方的农业经济是市场化了的农业经济,在市场化的基础上政府对农业实行计划保护。我国则不同。我国农业经济是自然经济与传统计划经济的混合物,越是计划保护,越没有效率。因此,农村经济市场化,是我国推进市场经济改革的重要内容。没有农村经济市场化,就没有完整的市场经济体制,也就不可能使计划保护对农村经济起到应有的作用。正因为如此,我认为:中国农村经济目前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市场化问题,而不是所谓计划保护问题。中国农村经济的市场化,涉及到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协调小生产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

改革前的中国农业体制是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最典型形式,所以中国改革发端于农村改革。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根据农业集体经济的经营管理组织形式必须与现有农业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的要求,我国广大农村普遍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是在土地等基本生产资料公有的基础上,实行集体统一经营和农户分散经营相结合,使不同农户成为相互独立的经营实体,是农村集体经济新的生产组织方式。联产承包制以后的农村集体经济内部的利益关系是以“联产计酬”为特征的。联产计酬,即联系承包产量或承包值来确定农户所得的报酬。通过这一新的经营组织形式而使农户成为市场活动主体并产生了最重要的经济效应。这一农业生产经营机制的变化,界定了集体与农户及农户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农户的生产积极性。因为此时的农户既有经营目标的明确指向,又有经营约束的制约,其劳动所得的多少与其劳动和生产要素投入的数、质量直接相关,由此决定了农户可能努力增加劳动和生产要素的投入,有利于农业生产高效、快速发展,是对农业生产力的一次大解放,极大地调动了农户的生产经营积极性,使农产品的有效供给及农民的个人收入都大幅度增加。目前,全国农产品的市场率已经达到了70~80%,扣除物价上涨因素后,1994年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比上年增长5%。但是, 一家一户对土地的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一种小生产活动,其经济收益核算一般也是以家庭为单位。这种关系不是产生于具有自身特殊利益的不同经济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而主要是由农户之间构成夫妻父子等亲属血缘关系而决定的。所以,农户的任何成员个人都不能作为独立的经济利益主体,其生产经营活动没有严格的专业化分工,产供销活动与家庭生活一体化,远离外部大市场,并使二者发生了极不协调的矛盾。主要原因是:一方面,一家一户的农业小生产活动,因交通运输、通讯条件、地理位置上的限制,以及缺乏市场经济素养和产品经济留给他们的管理方法和价值观念的束缚,使他们不了解外部市场信息变化情况,不知道市场需要什么,也不知道如何把自己的产品推向市场进而占领市场,即使艰难地走向市场,也会遇到各种困难;另一方面,各级地方政府为了保护本地区局部经济利益,采取行政封锁、划地为牢的“圈地运动”,不仅人为地割断了地区之间的经济技术有机联系,影响全国统一的大市场的形成和发展,同时也把农户小生产活动,“圈”在狭小的地域内,人为地阻止他们进入全国大市场,严重地影响了农户作为市场经济主体参与市场活动并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解决农户小生产与社会大市场不协调的矛盾,除了国家要积极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建立健全农业生产流通、科技开发等各种专业性服务机构外,还要大力发展农村市场组织,对农业生产流通环节,提供技术、资金、信息、经营管理方法等方面的市场咨询和服务,使农村经济与市场经济自觉接轨,消除各种自然的及人为的经济和行政的市场阻隔障碍,使农村经济发展纳入统一的市场经济轨道。要说明的是,我们这里所说的农村市场组织,不同于一般意义上有形的市场流通及管理组织,而是农村经济发展中农户自发组织起来的、针对农产品进入大市场的流通中介组织。如山东的蔬菜、云南的烟草等,其内部生产经营是农民的种植计划收购价格等都按流通公司的计划安排进行运营;外部则按市场经济经营方式和规则运营,经过这些市场中介组织与整个大市场相沟通。从更广泛的意义上看,这种自发、松散的农村市场组织,通过其自身的自组织功能,会把整个农村一家一户的小生产与整个社会大市场有机地联结起来,形成一个生产过程的小生产与流通过程大市场相关联的“一条龙”体系,最终使整个农村经济发展走向以“小生产—大市场”为主轴连线的“无形农场”。因而,应该在全国范围内积极推广这种市场组织形式,但不能搞人为的、强制性的推广。

二、加大农产品价格市场化改革的力度

国家对农业经营实施有效的市场化调节,必须使农产品价格市场化,即彻底放开农产品价格的国家管制,由农产品的市场供求关系决定农产品的市场价格。

改革以来,国家陆续对不合理的价格体系做了调整,80年代初首先大幅度地提高了18种主要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对粮、棉、油实行超购加价,以后又放开了粮食价格,使粮、油价格完全由市场调节,棉花则实行国家定价和市场调节的“双轨价”。棉花的国家收购价低于市场价的一半,主要目的是为了用低廉的国家定价保证大量的国有棉纺企业的原料供应。这种棉花价格“剪刀差”无疑是用牺牲农民利益,来保护亏损的国有企业。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农产品价格市场化改革进程是迟缓的,不彻底的,而且改革中又出现了反复。主要是1993年10月份以后,农副产品价格大幅度上升,进入1994年以后,上涨势头继续出现加速趋势,粮食、肉禽及其制品和鲜菜三大类产品的价格指数,都远远超过了消费品价格总指数的上涨。加之1994年出现了21.7%这一改革开放以来最严重的通货膨胀率,使农副产品价格上涨与通货膨胀互相作用,相互拉动,轮番攀升。但因此而把通货膨胀的主要原因归之于农产品的价格上涨显然是没有说服力的。政府为了保证粮食供给的稳定性,加之由于1994年的粮油市场价格一直持续上涨,政府粮食部门普遍感到“收粮难”,所以从1995年开始国家作出规定:由国有粮食部门按规定价格收购到要掌握的数量后才放开粮食市场价,由国家控制粮食的批发环节;在产区完成定购任务之前,只允许销区到产区县以上的批发市场购买而不允许直接到地头收购。有些地区任意扩大国家收购比例,搞层层加码,把议购粮也作为合同订购任务。1994年起棉花的收购采取严格的统一专营和统一收购,禁止非棉花经营单位和个人经营,全国棉花则由供销合作社一家经营。

显然,以上这些“恢复国有经济部门主渠道作用”措施的出台及执行,对农产品价格市场化改革来说,无疑是一种倒退。因粮食价格市场化进程过快而出现的问题,不能说明市场化价格改革是不对的,更不能因噎废食,重新回到计划经济的老路上是没有出路的。

同样,不继续改革是没有出路的。所以,政府应坚定不移地继续推行市场化改革举措,宁可忍耐一下通货膨胀和国有企业亏损的巨大压力,也应把农产品价格的市场化改革推向前进。因为:第一,忍耐通货膨胀和国有企业亏损可以说是农产品市场化价格改革必需支付的“改革成本”,这要比靠转移农业利润于工业部门的作法所付的代价要小得多。第二,由于农业生产资料涨价而农产品价格低等原因,使得农户的农业经营收入特别是粮棉种植业的经营收入很低,甚至临近赔本的边缘,农业生产成本的提高,粮食生产比较效益下降,农民生产积极性不高,主要原因就是“谷贱伤农”。价格比价严重扭曲,同价值及供求状况严重脱节,实际上起到的是逆向调节作用,客观上要求粮食价格应由粮食市场的供求关系决定。第三,从长远发展来看,只有积极推进农产品价格的市场化改革,才能解决农业基础不稳、城乡居民收入不断扩大、农业比较效益低下、农村劳动力严重剩余这些农村经济运行中的深层次问题,进而才能从根本上治理通货膨胀,改善国有企业经营状况。

推进农产品市场化改革,其实就是发挥价值规律的调节作用,即运用市场机制进而是价格和竞争机制调节农业经营活动。因此,必须从根本上肯定价格机制和竞争机制的有效作用。从目前的现状来看,要使价格机制和竞争机制很好地发挥作用,就必须沿着下述思路推进改革:已经放开的农产品价格继续放开,没有放开的创造条件逐步放开,以便使价格机制和竞争机制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农户的生产积极性和主动性发挥。在不断放开的基础上建立农产品尤其是大宗农产品的市场调节基金,并且建立农产品风险安全储备制度和农产品批发市场体系,减少农产品生产和交易的非正常风险压力;反对地区封锁,逐步形成全国统一的、多层次的、多品种的农产品市场网络,从而使农产品价格市场化,进而使农业经营活动真正具有市场性。

三、解决农村土地使用权问题

中国70年代开始的农村家庭联产承包制改革拉开了整个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序幕。这一改革实际上是在维护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前提下的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从而确立了农户对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以及对剩余产品的收益权。也是在这一新的制度框架内,产生了对农地使用权转让的需求,诱导农地转让市场的发育和发展。因为:

第一,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土地使用权按人(或劳力)平均分配后,由于农户人口的变化,经营能力的差异,以及技术和过去劳动力等生产投入的不同,导致对土地不同需要,有的要求增加承包土地的数量,有的则要求减少承包土地数量。这两类农户的汇合,导致了80年代中期许多地方出现承包土地使用权的有偿转让,开始形成农村土地使用权市场的萌芽。

第二,家庭联产承包制,一方面提高了农民的劳动生产率,在土地总量未增加的情况下,使一部分农民成为剩余劳动力;另一方面,增加农户的经营自主权,一大批农民将自己拥有的经济资源投向比较利益较大的非农业部门。一些农民离开了土地,走进城市,成为“农民工人”。同时由于乡镇企业的发展,致使一些承包土地如不被其他滞留在农村的农民耕种,就会造成粗放式经营和撂荒现象,造成本已稀缺的土地资源更加紧张。

第三,由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引起的地块零散化,使农用基础设施和农业机械的使用更加困难,土地耕作的规模经济不能实现。一些农户,特别是“种田能手”要求能够使用更多的土地,进行大规模的作业。

在实践上,自1988年宪法修正案认可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合法性后,一些地方处于自发状态的农地使用权转让进入了有组织的试验阶段。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规定联产承包制长期不变,农民对集体所承包土地的使用权长期不变,为农地使用权转让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基础。这样,就在维护农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引入了市场机制调节农地使用权的再分配。当前,尤其是在沿海农村工业较发达地区,较之内地农村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人口比重较大,他们已开始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内地人,因而形成“沿海人做工,内地人务农”这一农村经济发展中分工协作的新格局。总之,为了充分利用土地资源,保持农业生产这个国民经济基础的稳定性,就必须确保耕地和粮食播种面积,因而在农村工业化进程中,就要合理解决承包农地的使用权转让问题。农地使用权的转让,一要规范化,二要做到补偿价格合理化。所谓规范化,就是要通过一些具体的法律规定、管理制度,使土地使用权转让市场操作有法可依,照章办事,形成科学合理的农地市场转让规则。所谓补偿价格合理化,就是指转让人与承让人要在自愿互利、共同遵守转让规则的基础上,彼此都能够获得较合理的经济收益,转让后的双方收入差距不能过分悬殊。

与农村承包地使用权转让问题相联系的是,国家对农村土地征用和城市工业用地的价格市场化问题。由于中国的土地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城镇供出让的土地必须是国家所有的,因此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未被征用为国有土地之前,是不能进入城镇土地使用权市场的。这一规定保证了国家作为土地所有者对土地使用权一级市场的垄断,同时也意味着国家在进行国民经济建设和发展工业过程中,对农村土地征用可以采用行政手段,以较低的征用价格购买农村土地后,再高价出售或转让于工业部门。实际上这也是一种把农业利润转移到工业部门的变相作法,从长远看,是极不利于农村经济发展的。所以,必须纠正国家因工业化和城市化需要而征用农村土地补偿费用过低的状况,这种土地所有权变更必须考虑农民的生计及安置费用,征用价格形成应该以土地使用权市场供求关系为基础。

标签:;  ;  ;  ;  ;  ;  ;  ;  ;  ;  

推进我国农村经济市场化的若干问题_农产品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