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民族国家转型中的国家性问题及路径选择,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国家论文,路径论文,性问题论文,民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0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242(2014)06-0055-07 民族,按照约瑟夫·斯大林强调客观因素的定义,是“历史上形成的一个有共同的语言、共同的地域、共同的经济生活以及表现在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的稳定的共同体”①。民族主义是指“一种为某一群体争取和维护自治、统一和认同的意识形态运动,该群体的部分成员认为有必要组成一个事实上的或潜在的‘民族’”②。民族主义是将民族作为关注的焦点并力求促进民族利益的一种意识形态,它促进民族利益的基本目标有三个,即民族自治、民族统一和民族认同。英国学者吉登斯(Anthony Giddens)认为,“nation”(现在常译为“民族”)是“指居于拥有明确便捷的领土上的集体,此集体隶属于统一的行政机构”,“nation”(民族)和“nationalism”(现通常译作“民族主义”)“均是现代国家的特有属性”。③ 从历史文化角度考察,民族形成于漫长的历史过程,当某些人长期生活在共同的地域,并建立起密切的经济和文化联系时,就会形成心理的共同状态,以及常见的习俗、共同的语言文字,这将产生一种特殊的关系和凝聚力。自在民族和自觉民族是民族形成过程中的两个阶段,也是民族存在的两种状态。人们的民族自觉不但可以使其感受到强烈的民族归属感,而且会为自己的民族更加自觉地去努力创造。民族过程的自觉阶段,是与后民族主义理论的出现、民族国家的建立、民族解放运动以及世界资本主义的产生和发展历史紧密相连的。在大多数情况下,由于参加民族解放运动的人们很多都不是一种民族成分,那么,在这种运动中,也就是殖民地或半殖民地的人民在反对殖民主义和帝国主义的斗争中,就假借了“民族认同”;而在民族解放运动完成以后,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由于希望政治上一体的国民也能在族性上进行统一,就继续利用这种假借来进行自己国家的重建以及政治稳定。所谓“民族国家”反映的也正是这样一种民族与国家统一的政治愿望。 民族国家是西方政治学研究中比较重要的命题,它通常指的是近代以来,以一个或者几个民族为国民主体,通过资产阶级革命或民族运动等形式而建立的国家。由单个民族构成政府体制,或者由多个民族经过同一共享的政府体制构成的国家,都是民族国家的可能结合形式。关于民族国家,比较有影响的政治学辞书《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作了如下解释:“两种不同的结构和原则的融合,一种是政治和领土的,另一种是历史和文化的。‘国家’这一要素在此是指现代理性国家,它形成于西方现代初期,是一种自立于其他制度之外的、独特的、集权的社会制度,并且在已经界定和得到承认的领土内,拥有强制和获取的垄断权力。民族,可以界定为一种名义上的人类共同体;它有着一个共同的祖先、历史传统和划一大众文化的神话,据有一块领土,所有成员都有劳动分工和法定权利,其中包括种族文化(种族民族主义)因素和现代‘公民’特征……绝大多数所谓的民族国家是一种多民族的混合体……严格地讲,世界上只有大约10%的国家具有民族国家的地位,即指国家的领土和制度由一个唯一的、具有同种文化的、在种族方面可定义为民族的成员所掌控的国家。”④《布莱克维尔政治科学词典》(The Blackwell Dictionary of Political Science)描述道:“民族是由历史和文化来定义,国家是由领土和强制权力来定义的。民族国家是国际关系专家研究的单元。……即便是在英国和西班牙这样的最早形成的民族国家里也有着相异的民族(nation)。”⑤ 民族和国家都是历史的产物,现代意义上的民族国家是欧美近代资本主义革命的产物。伴随着欧美资产阶级革命,亚非拉广大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的解放和独立、苏联解体和东欧剧变,形成一套关于民族主义和国家构建的理论和实践形态,民族国家也广泛得以建立。民族国家是当今世界体系的核心元素,在国际政治经济文化的交往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民族国家在构建的过程中,致力于实践现代性民族自决和自治理念。在初始阶段,民族国家曾以单一民族国家为目标,但单一民族的民族国家不过是一种“理想的国家形态”,现代民族国家不再追求单一民族形式的民族国家。安东尼·史密斯提出了“多族群民族”国家的概念:它们包含不同的族群,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结合在一起,或者被迫结合在一起,铸造共同的历史并且共享政治的记忆。⑥这也是现代民族国家的常见形式,即多民族国家。 我国是典型的多民族国家,多民族认同国家统一,国家给予各民族平等政治地位的承认。我国宪法《序言》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 一、民族国家的构建和民主化 国家的构建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在欧洲,民族国家的概念产生之前,已经进行了几个世纪的国家构建。但是,在很长时间内,国家构建并不是建立在民族认同基础上的,国民对于领土、历史、文化和语言不一定有强烈的认同。“政治形式既没有划定明晰的疆界,也没有促成内在的整合与同质化……虽然帝国可以要求其臣民作贡献,有时并能在利益相左的臣民中促成实质性的互动,但帝国却很少追求文化的同质化”⑦。国民效忠的对象是王朝,而不是民族。与此不同的是,民族国家成员效忠的对象是有共同认同感的“同胞”及其共同形成的体制,认同感的来源可以是传统的历史、文化、语言或新创的政治体制。 随着封建主义的衰落,以及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的发展,国家构建得以加速。现代民族观念和民族主义到18世纪出现。马克斯·韦伯认为,民族“意味着一种合适的期待,这种期待来源于一个群体在面对其他群体时的一种特殊的团结感”⑧。本尼迪克特·安德森也指出,如果没有“想象的共同体”,就没有民族。⑨这揭示了民族之源于成员的心理认同的属性。与国家相比,民族没有领导职位,没有官员和外在规则,仅仅拥有来自于成员的心理认同。民族主义是民族要求其合法主权而形成的,而民族国家则符合了这个要求。林茨指出,即便在民族意识还没有被“创造出来”的时候,国民对国家的认同,也是与“原民族感(proronational sentiment)”相伴而生的。⑩值得注意的是,马克思、恩格斯充分认识到民族国家建立对于无产阶级革命的必要性,提到“无产阶级的国际运动,无论如何只有在独立民族的范围内才有可能”,他们认为,这些“历史性的民族”的民族运动不仅是无产阶级革命道路上的必要环节,而且其本身追求建立的更大的、稳定的民族国家,更容易推进无产阶级目标的实现。(11) 民族国家的建立在理论上为民主化提供了先决条件。现代民主国家是建立在普通民众参与的基础上的,在民主政权建立的过程中,哪些人应该属于这个共同体的成员,它的地理边界的分歧,都会成为“国家性”问题。而民族国家的建立为普通民众的界定提供了一种可能性,即哪些应当或者不应被包含在普通民众的范围内。对有的政治体来说,国家性问题不解决,就不可能有民主。关于国家性的共识在逻辑上优先于民主制度的创建,达尔曾有过这样一个经典表述:“我们不能在民主理论之内解决民主单位合适的范围和领域的问题。比如说,多数原则的民主程序预示着事先存在一个单位。民主程序的标准是以单位自身的正当性为前提的。如果单位自身(被认为)不正确或者缺乏正当性——如果其范围或领域不合理——那么,民主程序就不能简单地使其具有正当性。”他进一步指出:“尽管有某些内在的限制,民族国(国家)在根据民主的理想来判断时仍然是最大的政治单位;在这样的单位里,相对民主化的制度将会产生于可以预见到的未来。小于国家的系统在处理许多现代紧要问题中将十分无效,而大于国家的系统——例如,国际组织——几乎要比民主国家的现行制度更加缺乏民主。”(12) 因此,在民主之前,必须建立国家,划定疆域,建立合适的单位范围。然而,一个现代民族国家,其主体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依旧可能存在冲突,国家构建会面临困难。 二、民主化过程中的国家性问题——作为民主的先决条件的主权国家 大多数关于民主化的研究,都倾向于研究转型的过程,而较少关注转型后民主政体的巩固问题。笔者认为,只有当转型后的民主政体得以巩固,才能视为一次民主转型的完成。 关于民主巩固,林茨认为,巩固的民主是一种政治情境,在这种情境中,民主成为最佳的政体选择。政治团体不是寻求推翻民主政体,或者脱离国家而独立。在面临经济危机时,民众也相信进一步的调整必须在民主框架之下进行。林茨进一步提出,一个巩固的民主政体需要具备五个相互作用的场域:公民社会、政治社会、法治、官僚组织、经济社会,它们彼此之间相互促进,使民主得以巩固,不具备这些因素,就没有民主的治理。(13) 政治社会指的是政党、选举、选举规则、政治领导、政党联盟、立法机关等一系列制度。公民社会指的是群众个人和组织可以独立表达观点的场域,包括来自各个阶层的多种形式的社会组织和公民结社。为了巩固民主,政治社会和公民社会必须在法治的框架之下运行,得到法治的支持。而一个有效运行的国家官僚体制,可以保证在领土上垄断而合法使用暴力,可以强制征税和提取资源,以供安全和基本服务之用。经济社会指的是制度化的市场,可以提供必要的剩余产品,作为公共产品的物质基础。 民主政体之中公民社会需要法治对公民权利加以保护,也需要国家机器的支持,以对妨碍人们行使民主权利的个人和组织施行合法制裁;政治社会创制宪法和法律,管理国家机器,为经济社会制定规章制度;经济社会提供物质基础。这些场域相互协调,相互关联,共同促进民主的巩固。 那么,为什么国家是民主的先决条件?这里对国家的定义进行考察。马克斯·韦伯(14)对现代国家的概念进行了详细阐述:它拥有一个行政管理和法律的秩序,由立法程序可予以改变,管理的组织行为在经营运作时——这亦需要通过明文规定来控制——即以此秩序为依归。这个秩序系统宣称它的效力不仅及于其组织成员(大部分是基于出生而成为国民),同时也及于在其管辖领土内发生的所有行为。国家因此是个以地域为基础的强制性机构(gebietsanstaltmassing)。另外,在今天所谓“正当”的暴力只能够来自国家秩序的允许或规定。概括来说,国家指“一个拥有理性的成文宪法和理性制订的法律、并具有一个受理性的规章法律所约束、由训练有素的行政人员所管理的政府这样一种政治联合体”。(15) 《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指出,“作为当代现象的国家可以定义为人民意志规范化的代表制,这种制度使它能在正常和非常情况下为确保全体人民的安全与幸福及部分人的权利,以其本身的主动性有效行动”,“当遇到危机时,它不能屈从于另一个团体的决定”,因此,国家“必须是一个自决的实体”,其“主要目标之一就是确保公民个人权利”,而其他“松散的集合体或由不同部分之间心照不宣或公开的交易合同维系的混合组织”则不能成为国家。(16)劳伦斯·迈耶指出,国家是“在既有领土上运用主权进行统治的合法实体”(17)。 由以上关于国家的定义可以看出,不管对国家的表述采用何种形式,它都包含了一些基本特征,比如拥有主权,以及对范围内的人口有约束力和控制力等,无主权的国家不是一个完整的国家。由此也可以看出,在民主政体宣称的领土范围内,如果不存在国家或者是具备国家特征的组织,那么,政府就无法有效行使其合法使用暴力的权力,无法征税,也不能运行司法制度,公民权利就得不到保障,经济社会就会缺乏有效的制度性规范。政治社会、公民社会、法治、官僚组织、经济社会这五个场域无法提供有效支持。不具备这些能力,就没有民主的治理。 因此,现代民主治理不可避免地要与国家性发生关系,如果国家不存在,或者国家高度缺乏认同,某一地域上的大量群体和个人试图加入别的国家,或者建立一个独立的国家,就会产生根本性的无法解决的问题。这就是“国家性”问题。 三、现代民族国家民主化的两难困境 现代民族国家在民主化过程中很容易陷入两难困境。首先,没有国家,就无所谓公民权,就不可能有民主,因此,必须对“国家”的存在达成共识。民主的内涵是在一定领土范围内公民就政府产生的程序达成共识,从而使政府合法地要求公民对其服从;然而,居民在多大程度上接受某个领土范围作为一个合适的实体成为一个关键问题。在给定的领土范围内,不想成为这个领土实体的成员的比例越高,民族分裂主义的渴求越强烈,国家性危机越严重,则转型后的民主政体巩固的难度就越大。 对于非民主政体而言,这种关于国家范围的共识并不成为问题。因为非民主政体的中央权威起源及其维系并不是自由选举竞争的结果,它能够在长时间内通过国家强制使众多民众服从统治,即便存在分离主义或者民族统一主义的渴求,也不会在正常的政治过程之中通过常规方式表达诉求,而可能受到简单的压制。同时,关于国家之内的公民权的共识,在非民主政体内也不是一个必要而根本的条件。一个国家之中的主体民族往往将其规则或者理念施加给少数民族,“宣称”代表人民,而不会受到潜在具有权威性和约束力的制度(如法院、开放和自由的选举)的挑战,因为在非民主政体中,这种诉求管道并不存在。在非民主政体背景下,将少数民族“排除”出选举权或者充分公民权的问题,在政治上往往不是突出的问题,因为每个人都不具备这样的权利。 戴蒙德在阐述当前世界民主化过程时,曾经提出关于民主政治“同意与效率的矛盾”、“代表性与治国能力的矛盾”、“冲突与认同的矛盾”这三个悖论。“同意与效率的矛盾”指的是,民主需要同意,同意需要合法性,而合法性需要有效率的运作,但要征得同意需要一个相对复杂的程序和过程,这就可能要牺牲效率。“代表性与治国能力的矛盾”指的是,民主政治意味着政权有充分的代表性,权力不能集中在少数人手中,领导人以及政策都要服从于人民的代表和责任机制;但同时,民主政治又要保证稳定以及迅速决断的能力,这就需要多方进行协调以及全面体现其代表性,因此,不可避免会影响政府的治国能力。“冲突与认同的矛盾”覆盖面更宽泛,它指的是民主政治既要求妥协、宽容、一致和认同,又要求对立、竞争、分歧和异议,这意味着民主需要对立、竞争、分歧与冲突,但这些又要靠宽容、认同等来进行节制,没有对立冲突,也就没有民主政治。(18) 由于这些原因,不少国家事实上都存在国家性问题。在民主转型的过程中,国家的合法性成为民主巩固的一个重要的影响因素。质疑国家合法性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国家内部的少数民族寻求民族自决权,而主体民族在国家的名义下拒绝与其他民族进行妥协,使其不具有充分的自决权。这种现象在非民主政体中更为常见,而由于缺乏制度内的表达渠道,少数民族的自决诉求往往倾向于以更极端的形式表现出来。美国政治学家罗斯柴尔德(Rothschild)在1981年出版的《族群政治学》中指出,与传统国家不同,在现代国家和转型国家中,政治化的族群问题(politicized ethnicity)已经成为体制、国家、统治集团和政府取得或丧失政治合法性的一个决定性的原则问题。与此同时,它也已经成为对于权力、身份和财富的社会竞争中得到世俗利益的一个有效工具。(19) 现代民族国家中,非民主政权可以通过压制分离主义来维系国家团结,在民族国家巩固问题上有其成效,但其存在不符合人类社会的发展趋势。非民主政体一旦开始向民主转型,就往往面临着国家性问题,各种被压制的民族分离主义和民族统一主义一旦爆发,极端势力寻求民族自决权,质疑国家的合法性,民族国家就会面临分裂的危机。 这样就形成了现代民族国家民主化进程中面临的两难困境。如何有效解决两难困境,需要对民族国家民主转型过程中的最佳路径进行积极探索。 四、现代民族国家民主化路径探析 多民族国家民主转型面临着两难的困境,如果转型的起点是非民主多民族国家,那么,民主化的路径和策略的选择就显得非常重要,路径选择合理,方法得当,则可以使转型过程中的国家性问题最小化,从而避免少数民族独立和国家分裂的危机,使转型平稳过渡;处理不当,就有可能导致国家分裂,社会动荡,爆发大规模冲突甚至战争。 林茨对现代民族国家的民主转型提出了一种“自上而下”的方案。他提出,在这样一个国家,应当首先在国家层次进行选举,这样可以产生一个合法的框架,然后再仔细考虑如何以民主的方式进行分权。(20) 对当政者来说,这样的转型方式使他们得以处于主动的地位。如果采用“自下而上”民主转型方式,也就意味着各个地方先进行投票选举,然后再由这些代表组织全国性议会。被选举者在被选出的时候代表的是地区利益,对地方负责,会倾向于代表地方与中央政府抗衡。在多民族国家,这样的选举方式可能会助长区域性的民族主义,导致民族分裂势力膨胀。地方政治势力有可能利用手中掌握的民选合法性架空中央政府,甚至代表地方对中央政府闹独立,加大政府的执政压力,甚至导致国家的崩溃分裂。 采用“自上而下”的民主转型方式,先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投票公决,于国家层面上选举中央议会、制定国家宪法,被选举出的各民族的政治精英在中央议会中对全国选民负责,它有利于缓解民族矛盾,削弱民族独立情绪。在此基础上再进行地方性选举,充分考虑少数民族自治政策,赋予地方领导人以足够的处理权,这有利于民主转型过程中多民族国家统一的巩固。 西班牙的民主转型是一个典型的案例。转型前,西班牙是一个民族分裂主义势力强大的多民族威权国家。它的威权政体已经持续了36年,不同的族群持续共存在一个国家内,它们的成员称自己同时具有不同的族群认同和相同的民族认同。而事实上,西班牙的问题更复杂,它内部的族群,巴斯克族、加泰罗尼亚族以及弗勒芒斯族,既通过上述标准构成多族群的民族又各自热衷于成为独立的民族。加泰罗尼亚和巴斯克地区强烈的民族主义情绪促生了国家性问题,而它能通过成功授权来解决国家性问题,完全是由于它首先建立了具有合法性的国家权力。 西班牙选择的道路就是说服国会(弗朗哥建立和部分任命的立法机关)同意通过自由公开的选举产生一个根本不同类型的立法团体,并让各政党参与选举。政治改革法的制定和经公民投票批准实现了这一目标。当西班牙开始民主化进程的时候,是存在危险的国家性问题出现的可能性的,其中1960-1975年巴斯克民族主义组织埃塔的恐怖主义暴力活动就是一个很重要的指标。尽管这些武装暴力活动造成了军方反对民主转型与巩固的现实可能性,同时,西班牙准联邦制的建立面临不可避免的困难,但是,全国范围内的重要利益集团或政党却并未抨击体制,根据林茨的论述,这主要是由于西班牙成功地通过全国范围的大选处理了潜在的严重的国家性问题。 如果一个国家存在国家性问题,那么,第一次选举是国家性的还是地区性地将产生重要影响。西班牙的第一次投票是批准“政治改革法”的全民公决,它承诺了明确的民主化进程。第二次关键性投票也是全国大选,选出政府的创建者和新宪法的起草者。尽管强大的加泰罗尼亚和巴斯克民族主义政党已经出现,四个全国性政党及其地区机构依旧在这两个地区赢得了多数选票。第三次全民公决对宪法进行公决。新宪法在全国以87.8%的支持率得到通过,在加泰罗尼亚和巴斯克地区也取得了较高的支持率(尽管投票率较低)。经过这三次选举,西班牙的政府和国会获得合法性并得到巩固。加泰罗尼亚和巴斯克的省级代表授权问题在政府和国会代表们的协商下也最终以分权体制的形式得到解决。这种分权体制的特征就是前所未有地向外围的地区民族主义选民授权。关于地区自治协商的结果被提交加泰罗尼亚和巴斯克的选民表决,各有87.9%和90.3%的参与投票者赞同各自的自治条例。 林茨指出,西班牙的国家性危机得到抑制,最初就是源于对选举次序的选择。如果第一届的选举是地区性的而非全国性的,那么,创建全国性政党与全国性行动议程的动力将大大降低,从而使全国性政党的得票数减少,而民族所引发的问题将在选举竞争中发挥更显著、更具分裂性的作用,民族主义政党和它们的地区性政党更具极端性。明确的民主化承诺和全国范围的选举加强了中央政府的地位,而自治条例的全民公决和民族主义政党参与的政府削弱了独立的情绪。(21) 西班牙的实践和林茨的理论给现代民族国家寻求民主转型提供了一种范式。在当前世界上有的民族国家,国家权力的滥用和国家权力的削弱同时存在,这成为地方民族主义滋生和发展的诱因。有的国家和地方为调和民族矛盾,在选举中对不同民族采取比例代表制,这反而促使当选代表从本民族利益出发,甚至以本民族代理人的身份来与政府抗争。 笔者认为,一个非民主的民族国家,要成功完成民主转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可以借鉴: 在转型路径上,应采用自上而下的方式。首先在国家层面进行选举,产生一个合法的框架,选举议会、制定宪法,再仔细考虑如何以民主的方式进行分权;如果反其道而行之,采用自下而上的方式,容易强化原有的对发展民主和现代公民社会不利的社会矛盾、社会结构和政治文化,助长区域性的民族主义和民族分裂势力。 在选举方案上,可以设立跨民族的选区以打破传统的地方民族意识。(22)打破以民族为基础的选区而设立跨民族的选区,抑制民主选举中地方民族主义势力通过选区来宣传主张和争取选票的优势,促进民族的交流和融合。 在竞选制度上,对参加大选的政党和政治团体的成分进行约束。例如,限制地区性、民族性政党的行动,要求政党必须有全国性的成员基础,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政治动员,将代表地方民族的政党竞争转变为代表不同利益团体的政党竞争。在一些法语西非国家中,全国大会的召开为民主化浪潮的第一阶段,申请参加的各政党的基本条件之一,就是成员基础必须是建立在全国范围之上。(23) 在政策制定中,充分考虑地方民族差异。民族矛盾的产生原因多种多样,有的地方的民族矛盾是政治权力分配不公所致,有的是因为经济资源配置不当所致,有的属于一种文化矛盾,有的是一种利益驱动,有的则是多方面不满因素的组合。应当以承认地方民族性、民族差别并力争避免民族冲突为出发点,由国家制定合法的措施及机构机制,利用民主程序使民族意识的表达合法化,逐渐消除地方民族的意见和隔阂,将民族冲突转变为各民族间的平等竞争。 多民族国家在形成过程中,其民族形态、民族关系有着多样的历史和复杂性,因此,在国家治理中,对这些因素的考虑是很重要的。处理民族事务要能够尽量实现上下互动与合作、协商,建立并实施一个共同的目标。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把尊重各民族集体主体性权利与维护国家统一有机结合起来,综合考虑我国民族居住与地域分布、主体民族与少数民族及各少数民族之间的关系、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等因素,形成了既有利于保护各民族的利益,又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的有效模式。(24)在我国不断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进程中,西班牙的以“自上而下”的方式进行民主转型对我们具有很好的启示作用,对我们优化民族政策也有着有益的启示。 在国家层面少数民族政治代表的选举上,让少数民族参与国家政治决策,在重要会议上表达他们的意见,建立通畅的沟通渠道,有效传递少数民族的诉求。在这方面,少数民族和汉族一起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政协平等参与,法律赋予和保护他们的神圣职责,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我国《选举法》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分配数额以法律的形式作了确认,比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少数民族代表名额基数为240名,每2万5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少数民族代表名额基数为120名,每5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等,这充分保证了少数民族参政的权利。同时,国家还派遣干部或其他专业人才支援少数民族地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成系统、有组织地开展援建工作,此举也有利于加强国家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治理,有利于促进各民族团结和共同发展。 同时,充分考虑少数民族自治政策是政权稳固的基础,要让少数民族在接受政权领导的基础上,在地方上有足够的处理权。这样既有利于巩固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又使得少数民族文化得以传承、习俗得到尊重。国家在少数民族聚居区推行少数民族自治政策,在这类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就是对此的实践。1957年,周恩来在《民族区域自治有利于民族团结和共同进步》中就谈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采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一大理由:“我国和苏联的情况很不同。在我国,汉族人口多,占的地方少,少数民族人口少,占的地方大,悬殊很大……中国如果采取联邦制,就会在各民族间增加界墙,增加民族纠纷。因为我国许多少数民族同汉族长期共同聚居在一个地区,有些地区,如内蒙古、广西、云南,汉族都占很大比重,若实行严格的单一民族的联邦制,很多人就要搬家,这对各民族走向团结和发展都很不利。所以我们不采取这种办法,而要进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政策。”(25) 我们可以做出以下结论:世界上存在着大量的多民族、多语言、多文化的“多族群民族”的国家,民族国家在由非民主政体向民主政体转型的过程中存在着两难困境。尽管非民主政体能够通过强制等方式很大程度上实现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巩固,然而民主化进程是必须的,因其符合人类历史发展趋势。若以“自下而上”的方式进行民主转型,很可能会助长区域性的民族主义,甚至导致民族分裂势力膨胀,出现的可能是一族统治而不是民主。“自上而下”的民主转型模式,是一种解决民主转型的两难困境的可行性方案。在选举的次序上可首先在国家层次进行选举,产生一个合法的框架,再仔细考虑如何以民主的方式进行分权。西班牙成功的民主化进程就是“自上而下”模式的一个很好的范本。这种民主转型的模式对作为多民族国家的中国在民族政策的问题上也有着有益的启示。 ①《马克思主义和民族问题》,《斯大林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53年,第294页。 ②Anthony D.Smith,Nationalism:Theory,Ideology,History,Malden,Mass:Polity press,2001,9. ③[英]吉登斯著,胡宗泽等译:《民族—国家与暴力》,三联书店,1998年,第141页。 ④[英]戴维·米勒、韦农·波格丹诺著,邓正来等译:《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490页。 ⑤Frank W.Bealey,The Blackwell Dictionary of Political Science,London:Blackwell Publishers Ltd,1999,220. ⑥[英]安东尼·史密斯著,叶江译:《民族主义:理论,意识形态,历史》,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6年,第27-27页。 ⑦邓正来,《国家与市民社会》,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350页。 ⑧Max Weber,Economy and Society,New York:Bedminister Press,1968,921-926. ⑨[美]本尼迪克特·安德森著,吴叡人译:《想象的共同体:民族主义的起源与散布》,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5页。 ⑩[美]胡安·J.林茨、[美]阿尔弗莱德·斯泰潘著,孙龙等译:《民主转型与巩固的问题:南欧、南美和后共产主义欧洲》,浙江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21页。 (11)李保国:《马克思恩格斯视野中的民族主义及其当代价值》,《河南社会科学》,2012年第5期。 (12)[美]罗布特·A.达尔著,尤正明译:《多元主义民主的困境——自治与控制》,求实出版社,1989年,第4-5页。 (13)[美]胡安·J.林茨、[美]阿尔弗莱德·斯泰潘著,孙龙等译:《民主转型与巩固的问题:南欧、南美和后共产主义欧洲》,浙江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5-15页。 (14)[德]马克斯·韦伯著,顾忠华译:《社会学的基本概念》,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76页。 (15)[德]马克斯·韦伯著,于晓、陈维纲译:《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三联书店,1987年,第4页。 (16)[英]戴维·米勒、[英]韦农·波格丹诺著,邓正来等译:《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741页。 (17)[美]劳伦斯·迈耶、约翰·伯内特、苏珊·奥格登著,罗飞、张丽梅、胡泳浩、冯涛译:《比较政治学——变化世界中的国家和理论》,华夏出版社,2001年,第12页。 (18)[美]拉里·戴蒙德:《民主政治的三个悖论》,刘军宁编:《民主与民主化》,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121-41页。 (19)Rothschild Joseph,Ethno politics:A Conceptual Framework,New York: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81,2. (20)[美]胡安·J.林茨、[美]阿尔弗莱德·斯泰潘著,孙龙等译:《民主转型和巩固的问题:南欧、南美和后共产主义欧洲》,浙江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34页。 (21)[美]胡安·J·林茨、[美]阿尔弗莱德·斯泰潘著,孙龙等译:《民主转型和巩固的问题:南欧、南美和后共产主义欧洲》,浙江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105页。 (22)李安山:《非洲民主化与国家民族建构的悖论》,《世界民族》,2003年第5期。 (23)张永蓬:《地方民族主义与肯尼亚多党大选》,《世界民族》,2002年第6期。 (24)王佳炎:《当代中国多民族国家治理理论热点与趋势研究》,中央民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3年,第9页。 (25)周恩来:《民族区域自治有利于民族团结和共同进步》,《周恩来统一战线文选》,档案出版社,1984年,第334-346页。标签:政治论文; 政治文化论文; 中国民族主义论文; 公民权利论文; 美国政党论文; 民族论文; 历史政治论文; 英国政党论文; 民主制度论文; 制度文化论文; 社会认同论文; 政治社会学论文; 经济学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