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学把握生活世界的三种途径_伦理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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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B2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504(2010)04-0038-06 收稿日期:2009-12-22

每一时代的人们都在造成着道德问题,也都殚精竭虑地在解决着这些问题。然而无论从理论研究的层次还是从日常思维的角度看,人们常常过于怀念或崇敬别一时代的品德而悲观于自己时代的道德问题。事实上,没有无道德问题的时代,也没有无品德的社会。关键在于,如何厘定特定时代之基础性的、根本性的和全局性的道德问题.考察这些问题的现状、性质、所起作用的方式以及对好生活的影响。伦理学以政坛、讲坛和论坛的形式发挥着属于其自身的社会功能。基于伦理学发挥社会功能的三种方式,立足于当下社会现实、借鉴传统伦理资源、指明伦理发展的可能形态,无疑是中国伦理学的一个理论任务。

一、辩护与批判:政坛伦理学的合法性

一如伦理道德在任一社会都是不可或缺的社会力量和精神状态那样,伦理学也以其特有的方式发挥着它的辩护、教化、批判和预设功能。伦理道德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但其核心内容却是两项:德性与规范。规范是正当行为的规范化形式,而德性则是“主观意志的法”。无论是何种形式,伦理道德均要通过个体的善良意志和实践理性来“劝导”意志,以获得幸福或行为的正当性。规范个体行为的正当性要求,既来自自身,也来自他者,更来自政府。任何一个时代从未轻视过对个体的“劝导”工作,政府会像制定法律那样创设伦理规范,以规约人们的意志和行动,使之朝着它所希望的方向发展。政府倡导某种伦理范型可能以使民众过一种好生活、一种值得过的生活的名义而推行它,但直接动因则是进行有效的社会治理。以政府的名义践行的伦理道德规范通常有两种生成方式,一种是由政府组织而由所谓的“伦理学工作者”编纂的伦理规范体系,此种伦理体系可能考虑个人完善和社会进步的客观需要,但主要是顾及政府的“偏好”,无论是内容安排、结构设计还是措辞技巧都以政府的可接受性为基础。作为意识形态之伦理道德体系之另一种生成方式是,由所谓圣贤所创造的伦理学说,以及受这些学说影响而形成的日常道德思维和道德生活实践,例如儒家伦理。儒家伦理初创之时并无为权力者集团服务从而成为意识形态的意图,然而一经被权力者集团纳入到他们的支配逻辑,圣贤们所创造的伦理学说就会按照意识形态的轨迹发展下去。经过“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意识形态运动,儒家伦理成为了支撑人们日常生活的价值基础,同时也变成了权力集团进行社会教化的重要武器。任一种伦理道德一经成为意识形态便会陷入两难境地:既要顾及生活实践的可能性和民众的接受性,还要考虑对支配活动而言的有效性。而支配的逻辑与生活的逻辑本质上是两种不同类型的运行逻辑。意识形态化的伦理与真实生活之间可能有三种组合方式:基本匹配、基本无关、意识形态伦理替代生活伦理。在实际的生活中,这三种情况可能都会出现。如果将三种情况进行价值排序,其间呈现价值递减。

针对如上复杂情形,政坛伦理学理应对其自身的合法性身份和正当性地位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无论着眼于历史经验还是立足于当下实际,政坛伦理学的存在都是合理的。问题不在于这种伦理学是否应该存在和必然存在,而在于政坛伦理学的言说方式和服务路径。其言说方式必须符合意识形态的要求,即必须以辩护与论证的立场和态度为其服务;服务路径表现为依赖于体制所给定的可能性空间,于体制以外言说体制以内的事情被证明是最有风险的事情。因此,政坛伦理学如要发挥其作用,就必须取得权威者集团的信任与同意,亦即获得言说与行动的合法性。即便如此,政坛伦理学也依然存在一个实现合理性程度的问题。倘若一味地为现世的支配行为进行辩护和论证,而缺少最基本的批判精神,那么,经由政坛伦理学论证、由政府所倡导的伦理范型就会因为缺少“群众基础”而流于形式。出于此种考虑,政坛伦理学工作者应摈弃那种仅把辩护和论证作为糊口之手段,或作为赢得“席位”之途径的想法和做法。辩护与批判是政坛伦理学所必须坚持的态度,辩护应建立在批判的基础上,一如没有经过思索的生活是不值得过的生活一样,未经过理性省察的伦理范型也是不值得推荐和实践的伦理。

现代中国伦理学的发展虽已经过一个世纪的心路历程,但伦理学真正作为一门学科被建立起来则不过三十余年的时间。三十余年来,政坛伦理学虽不是伦理学发展的主流形态,但很多时候,即便在讲坛伦理学和论坛伦理学的语境下,也仍不缺少政坛伦理学的影子。如以一种客观而公正的态度看待政坛伦理学的存续方式,那么政坛伦理学的存在与影响就不仅是应然的也是必然的,一种普遍有效的“先天实践法则”和形式多样的“道德规范”如能借助某个权威而通行天下,则无疑是一种十分和谐的状态和“至乎其极”的境界,然而此种状态和境界似乎没有出现在现世中,只是一种“理想模型”。在批判与辩护的双重要求下,政坛伦理学究竟该如何作为呢?

首先,寻找既合于历史的逻辑又合于支配的逻辑更合于生活的逻辑的伦理范型乃是政坛伦理学的首要任务。在计划体制下,以集体主义为基本原则的共产主义道德体系,不仅是政坛伦理学所推崇的伦理范型,同时也是事实上的由意识形态所践行的伦理范型。在此种语境下,政坛伦理学无须给共产主义道德体系以正当性基础之说明,人们只管如此行为,无须追问如此行为的正当性基础为何。这是由政治统合经济和文化从而使政治标准通行于天下的社会结构所决定的,建基于这种社会结构基础之上的伦理学还缺乏足够的批判与反思的气质,于是,辩护与论证就成为了伦理学的基本功能,政坛伦理学也就自然而然地成为伦理学的主流形态,尽管讲坛伦理学和论坛伦理学的发展已经初具规模。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转型中国发生了结构性变迁,政治一统天下的局面被打破,经济和文化开始作为独立的社会力量而发挥作用。基于资本的运行逻辑之上的商业气息、原子主义思维方式和消费主义价值观、欲望的神圣激发、以市场为导向进行资源配置的市场经济、快速发展起来的科学技术为现代社会的建立与发展提供了内在动力、社会环境和物质手段,当这三个要素被并置在一起的时候,一个全面的生产和消费运动就开始了。在此种背景下,什么才是社会之主流的伦理范型呢?或者说何种类型的伦理体系才能支撑转型中国健康发展呢?对此,政坛伦理学应勇于担负历史责任。

其次,转型中国之主流形态伦理范型必然呈现为复杂结构。依照主体思维,也就是按照对谁而言谁应该做什么,可把主流形态的伦理范型作结构上的分类。进一步地,还必须考虑关于伦理学基本问题的分类方式。摩尔把伦理学的研究对象归结为两大类:“第一类问题可以用这样的形式来表达:哪种事物应该为它们自身而实存?第二类问题可以用这样的形式来表达:我们应该采取哪种行为?我已力求证明:当我们探讨一事物是否应该为它自身而实存,一事物是否就其本身而言是善的,或者是否具有内在价值的时候,我们关于该事物,究竟探讨什么;当我们探讨我们是否应该采取某一行为,它是否是一正当行为或义务行为的时候,我们关于该行为,究竟探讨什么。”[1](P1)根据这种方式,伦理学应该分成伦理价值目标和伦理道德规范,前者追求的是:我们为什么而做;后者强调的是为着这个价值目标我们该做什么。转型时期的中国之主流伦理规范范型应包括以下内容。(1)整个社会的基本伦理价值目标。公平、效率、民主、自由与幸福是转型中国的基本价值目标。通过市场经济这种经济组织方式追求日益丰富的生活资料,通过体现差别原则和平等原则的分配制度,以使每个劳动者分得必要的生活资料,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需要;为人们的生产、交往和生活提供秩序保证,使每个公民分享基本的公民权并履行公民义务;每个人通过日益广泛的公共交往和日常交往、通过享用丰富的生活资料获得自由和幸福。(2)政党的核心价值观。为了实现转型中国的基本价值目标,中国共产党人提出了合乎理性要求的价值观:深入学习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3)必须遵守的道德规范。《公民道德实施纲要》是每个公民能够做到也应当做到的道德要求;“八荣八耻”是针对各阶层公民提出的道德规范。在符合历史规律、先进文化和人们根本利益要求的基础上,构建既是可能的又是正当的伦理价值体系,无疑是政坛伦理学之重要的理论任务。

二、传播与教化:讲坛伦理学的合理性

伦理学作为一门实践科学,兼有传播与教化的职能,能够传播的对象是伦理知识,能够教化的内容是伦理精神,集知识与教化于一身、容知与行于一体是中国传统伦理学的根本特征。伦理首先表现为一种知识,但又不仅仅是一种知识。这种知识之所以具有知行合一的内在要求,取决于这种知识不只是关于人是什么的概念,而且是关于人应当成为什么样的人的知识。就这种知识的来源和去向来说,必定是出于人的实践而又归于人的实践,这就是“美德即知识”的意蕴。能够称之为“美德”的知识,就其与实践关系的密切程度来说有伦理实践知识和伦理理论知识。这种区分一定意义上更适合于西方的伦理传统。从亚里士多德以来,伦理学作为一门学科始终不曾中断其丰富与发展。与此有别,中国的伦理传统基本上没有实践的伦理知识和理论的伦理知识的分别。惟其如此,中国伦理传统就有了两个方面的优势:普通的道德理性知识和哲学的道德理性知识都较为发达;有两个劣势:不能从大众道德哲学过渡到道德形而上学,再从道德形而上学过渡到实践理性批判。道德形而上学和实践理性批判属于道德哲学的范畴,它们可以作为伦理知识,但却很难普及化为日常道德理性知识从而具有教化的功能。在中国的伦理传统中,虽然道德哲学显得不足,但伦理学却是极为发达而成熟的。无论是蕴藏在人们日常生活的伦理知识,还是《论语》、《孟子》、《大学》和《中庸》都有极强的教化功能,儒家伦理通过意识形态化的道路,最终演变成了普及化的伦理体系,以至于成为支撑人们日常生活的最为坚实的伦理基础。君为臣纲、夫为妻纲、父为子纲;仁、义、礼、智、信既是理论形态的伦理知识,又是实践形态的伦理知识。可以说.四书五经作为“经典教材”成为进行伦理熏染的范本.私塾教育也成为讲坛伦理学的典范。无人怀疑更无人指责,儒家伦理之作为讲坛伦理学的合理性,因为它确实效果卓著。不但有孔孟招收门徒进行仁、义、礼、智、信方面的对话、研讨、争论,还有家庭、家族、村社范围内的、无处不在、无时不有的“伦理讲说”和“传授心法”。在传统社会,讲坛伦理学是在师徒和父子之间进行的,虽无今日之专门的讲坛伦理学,但却有日常的讲坛伦理学。

然而,近三十年来,中国的讲坛伦理学逐渐成为“纯知识”类的伦理学了,如果说还有什么可以称之为教化的内容的话,那也只是政治的“强化”,而不是与现实的、日常生活相融合的教化。以集体主义为基本原则的道德体系,无疑是反映了那个时代的政治诉求。这个道德体系不仅是讲坛伦理学的核心内容,而且也是政坛伦理学、论坛伦理学的核心内容,这是由于政治统合经济与文化的缘故。在此种语境下,伦理道德作为一种德性和规范被整合到政治之下,反之,一切政治活动都要以道德的名义通行天下,伦理道德被提升到了政治的高度,成为了一种意识形态,俨然具有了无处不在、无时不有的权威力量,事实上,这是一种幻象。伦理道德不再成为一种相对独立的社会力量,发挥其批判、辩护与教化功能,而仅仅变成了进行政治辩护的手段、政治驯化的工具。更为重要的还在于,它使伦理学这样一种实践科学变得不可能。基于政治需要之上的伦理学体系同基于生活和历史逻辑之上的伦理学肯定有别。当经济与文化开始相对独立地发挥它们的社会功能的时候,当伦理学不再充当政治的附庸而成为相对独立的实践科学的时候,作为学科形态的伦理学的建设才会提到日程上来。

在现代性语境下,讲坛伦理学或作为学科的伦理学,与传统伦理学有着很大的不同。在一个合法界定的城邦伦理共同体中,古希腊时期的伦理学是集政治、学术和教化于一体的,这种一体化是通过自由、民主和城邦精神而建立起来的。在以家庭为轴心的中国传统社会,其伦理学也是集政治、学术和教化于一身的,只是这种统一是建立在差序格局之上的,是血缘和地缘伦理学。家与国的同构化,使得德性之美与城邦之善之间具有了逻辑必然性,此所谓:“一家仁,一国兴仁;一家让,一国兴让;一人贪戾,一国作乱;其机如此。此谓一言偾事,一人定国。”(《大学》)而在一个以原子主义思维方式和消费主义为根本特征的现代社会,原本合一的伦理学开始分化为政坛伦理学、讲坛伦理学和论坛伦理学,这种分化的社会基础在于现代社会的从领域合一到领域分化的结构性变迁过程。伦理学内部的分化实质上是“是”与“应当”(价值)的分化,知识与教化的分离。在这种分化中,作为实践科学的伦理学有被科学化、知识化的内在要求和倾向。尽管这种内在要求和倾向可能会导致伦理学的“拔根”(薇依语)后果①,不再关注行动者而只着眼于行动本身的正当性,但使伦理学成为一门拥有特定范畴、致思方法和逻辑关系的理论体系,依然是中国伦理学的内在要求。

在推进中国伦理学学科建设上,特别是在教材建设上,我们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在借鉴和吸收西方伦理学学术资源基础上编制了多个版本的伦理学教材。笔者以为,作为讲坛伦理学之文本的伦理学教材,应着重考虑如下一些方面。(1)作为伦理学之根据的前提批判问题。伦理学作为一门实践科学,是否需要前提批判的功夫,是一个需要优先加以考虑的问题。任意一种彻底的伦理学无不需要一种牢靠的哲学前提。关于这个哲学前提的设置需求助于道德哲学的分析与研究。康德要在讨论具体的道德问题之前预先产生“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他要预先考察道德的基础和来源问题。道德基础回答的是道德产生和存在的必要性问题,道德来源回答的是道德的可能性问题。人是有理性的存在者——尽管是不完全的,因而是自在的目的,人能够把自己视为目的,也必然和必须把别人视为目的;因为每个有理性的存在都是如此:总把自己视为目的,总能尊重自己为最高、终极的目的;而别人都是相似的我、相同的我,在自尊的基础上,也必须尊重他人,尊重他人为自在的目的,而不仅仅是手段。尽管道德形而上学原理有多种表述方式,但其共同基础则是自尊、尊重和敬重。那么道德如何可能呢?“约束性的根据既不能在人类本性中寻找,也不能在他所处的世界环境中寻找,而是完全要先天地在纯粹理性的概念中去寻找。”[2](P37)只有把道德基础建立起来,伦理学体系才是有根基的,因而也才是牢靠的。(2)德性是否可教的问题。亚里士多德、康德和朱熹在不同时代、用不同的话语言说着相同的道理:“德性在我们身上的养成既不是出于自然,也不是反乎自然的。首先,自然赋予我们接受德性的能力,而这种能力通过习惯而完善。其次,自然馈赠我们的所有能力都是先以潜能形式为我们所获得,然后才表现在我们的活动中。”[3](P36)康德对人是靠着理性这种能力而具有善良意志从而具有道德这一点坚信不已:“我们终究被赋予了理性,作为实践能力,亦即作为一种能够给予意志以影响的能力,所以它的真正使命,并不是去产生完成其他意图的工具,而是去产生在其自身就是善良的意志。”[2](P45)在中国传统伦理理论中也不乏关于德性是否可教问题的讨论。朱熹在讨论《大学》之纲领(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亲民,在止于至善)时说:“明德者,人之所得乎天,而虚灵不昧,以具众理而应万事者也。但为气禀所拘,人欲所蔽,则有时而昏;然其本体之明,则有未尝息者。故学者当因其所发而遂明之,以复其初也。”[4](P3)朱熹在解释“格物”、“致知”之意时更是精当确凿地指出了“美德可教”的根据:“所谓致知在格物者,言欲致吾之知,在即物而穷其理也。盖人心之灵莫不有知,而天下之物莫不有理,惟于理有未穷,故其知有不尽也。是以大学始教,必使学者即凡天下之物,莫不因其已知之理而益穷之,以求至乎其极。至于用力之久,而一旦豁然贯通焉,则众物之表里精粗无不到,而吾心之全体大用无明矣。此谓格物,此谓知之至也。”[4](P7)无论是亚里士多德的“行动”、康德的“善良意志”还是朱熹的“明明德”,都将道德的可能性建立在主体性之上。道德基础论证问题、德性是否可教的问题应是伦理学优先加以解决的问题。而在我们现行的伦理学体系中,这种前提批判的功夫显得比较薄弱。(3)道德主体问题。目前讲坛伦理学所使用的教材,一个基本的特征是个体伦理倾向。在关于谁的道德、可以向谁提出道德要求的问题上,几乎所有的教材都是个体德性论。事实上,以个体为唯一的道德主体不符合现代伦理要求,一个基本的事实是,个体因没有德性或道德水平不高,甚至因“道德败坏”而造成的社会影响,常常不如经济主体(企业)、权力主体(行政机关)因制造假冒伪劣产品、渎职、滥用职权而造成的损失为大。应当做什么不应该仅限于向个体提出,经济和政治行为的正当性基础也必须成为伦理学教材所安排的内容。

三、批判与预设:论坛伦理学的真理性

如果说政坛伦理学的主要职能在于说明与辩护,表达的是一种态度与立场;讲坛伦理学的主要职能在于证明与传播,提供的是一套理论和学术;那么,论坛伦理学的主要职能则在于批判与预设,以供给思想和价值为己任。论坛伦理学的致思范式是批判与预设,其基本理论是立足于当下、指称于过去、指向于未来。指称于过去体现的是批判与继承的功夫;立足于当下依靠的是分析与批判的能力;指向于未来需要的是预设与信念的气魄。伦理学起于“是”但不止于“是”,必须基于“是”而升达于“应当”。“应当”并非主观上的“自以为是”而事实上并不“是”。“应当”作为一种“价值承当”基于“是”而又高于“是”,是基于对“是”的分析与批判之上的“预先给予”。伦理学本质上是面向未来的事情。黑格尔曾就伟大人物与公共舆论的关系精辟地说道:“公共舆论中有一切种类的错误和真理,找出其中的真理乃是伟大人物的事。谁道出了他那个时代的意志,把它告诉他那个时代并使之实现,他就是那个时代的伟大人物。他所做的是时代的内心东西和本质,他使时代现实化。谁在这里和那里听到了公共舆论而不懂得去藐视它,这种人决做不出伟大的事业来。”[5](P334)伦理学如何要在充满谬误与真理的公共舆论中发现真理并把它告诉他那个时代呢?

普遍、特殊与个别。政坛伦理学表达态度,讲坛伦理学构建体系,论坛伦理学生成思想。生产思想的根本道路在于发现问题、体会问题、分析问题,最终要解决问题,因此,问题意识是论坛伦理学的活的灵魂。作为伦理学之表象的问题(难题)有三大类。(1)普遍问题适合于任何人类社会,只要有人类存在,只要人们愿意生活下去并意欲过上好生活,这些问题与难题就在所难免。例如,德性之本(道德基础论证)、道德与伦理、德性与善(目的论与义务论)、善与正当、自律与他律、良心与舆论、德性的养成、德性之美与城邦之善、普世伦理,这些伦理问题贯穿于人类活动始终,在不同国家和民族那里也会经常遇到,变化的不是这些问题,而是这些问题的呈现方式,以及人们解决这些问题的不同道路与方法。(2)特殊问题适合于几个社会形态的伦理问题或难题,如市场社会条件下的伦理问题,应用伦理学就属于这些伦理问题的学科形态。现代性不仅是一个描述性概念,更是一个规范性范畴.用来指称由资本的运行逻辑所推动的世界性的生产和消费运动。这种运动不但改变着传统的伦理结构,同时也要求着与这种运动相适合的道德思维方式和道德实践模式。如同一块银币的两面,现代化运动在带给人们富足与消费的同时,也把人们的生活压缩成单一的物质生产和物质享用。作为问题的现代性在道德上集中表现为如下一些问题:原子主义和快乐主义思维方式成为主流形态;消费伦理替代节俭美德;操作伦理重于关怀伦理;行动者逐渐让位于行动本身(规范伦理胜于美德伦理);伦理学学科建设陷入困境。这些问题既是西方国家在现代化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也是我们在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属于特殊问题。(3)个别问题属于某个国家、民族在特定历史阶段所遇到的伦理问题,如转型中国所遇到的问题,就不仅仅是一个现代性语境下的伦理难题,也不仅仅是一个复兴美德伦理学的问题,其复杂性远远超出人们想象的程度。用西方伦理传统以及救治现代西方伦理困境的诸种谋划来解决中国当下的伦理难题不是一个恰当的选择,中国问题只能由中国人用中国人的智慧来解决。中国特色不只是问题有特色,还包括解决问题的道路与方法有特色。只有把普遍、特殊与个别统一起来才能有效地解决中国特色的伦理问题。

可能、现实与必然。任何一种“应当”都是一种可能,而任何一种现实都是实现了的可能,然而只有合事实逻辑与价值逻辑于一体的现实才是必然的;伦理学所追求的不是一般的现实,而是具有必然性的现实,只有具有必然性的“应当”才是真正的“应当”。康德始终坚信,绝对命令是无条件的、必然的,尽管它并不能保证每个有理性者都必然地按照绝对律令去行动,但绝对律令本身是不能受到质疑的。人是目的而不仅仅是手段作为最高的道德原则始终潜藏于人类本性之中,但在具体的历史活动中,这个最高的道德原则只是保证了自身的自足性,体现了自身的最高价值,事实总是有缺陷的。论坛伦理学就是要善于构造康德那样的“道德形而上学原理”;对现实的道德事实和道德观念作出正确分析和正当批判;对伦理道德的未来形态作出可信的预设。

“原理”与“应用”。现代伦理学与古代伦理学的一个本质区别在于:前者是领域伦理学,后者是统一伦理学。只有在统一伦理学的境遇下,才有普遍有效的道德规范。而在领域伦理学境况下,只有康德式的道德原则而无统一的道德规范,因此,“原理”只是一个学科概念,而不是一个实践范畴,一个普遍有效的原则和一个普遍有效的规范是有很大区别的。在传统社会,既有普遍的原则又有普遍的规范。在现代性语境下,由精细的社会分工所导致的生活领域的分化,使得统一的规范陷入困境,于是,认为应用伦理学是某个伦理学原理在实践领域中的应用的观点,被证明是缺少根据的.缺乏说服力的。领域分化的重要根据是:经济和文化开始作为一种相对独立的社会力量发挥作用;私人生活领域与公共生活领域开始有了相对清晰的边界;经济活动领域中的伦理问题表现为公共经济政策和经济制度的合理性以及经济主体的伦理意识与伦理行动、道德观念与慈善活动;政治活动领域中的伦理问题表现为权力的界定方式、政治权力分割的正义论基础、行使政治权力的正当性基础、公务员的德性结构与品德修为;精神活动领域中的伦理问题表现为好生活的回归、幸福感的提升、意义的创造与体悟;家庭领域、科技领域、生产与消费领域,等等,都有各自的伦理难题。事实证明,不同领域里的伦理难题是不同的,解决这些难题的道德规范也是不能通约的,在此种境遇下,寻找适合于各个具体活动领域的道德规范就既无必要也不能。切实可行的道路是,制定适合于具体领域的道德规范,并为这种规范提供有效论证,行动主体要为他的行动提供正当性说明。总之,应用伦理学并非是某个伦理原理的具体应用,而是由传统伦理思维方式向现代道德思维方式的转换。如果不能深入领会伦理学中行动者到行动本身的现代转换,如果不能正确理解由美德伦理学向规范伦理学的现代转向,就不能很好地领会复兴美德伦理学的内在价值诉求,更不能掌握应用伦理学的精神实质。

政坛伦理学、讲坛伦理学和论坛伦理学并不是严格的学科术语,它们不像经济伦理学、生命伦理学等应用伦理学学科那样,有严格的学科对象,有清晰的学科边界。它们只是一个描述性的概念,用来指称伦理道德发挥社会作用的方式,其间的界分不是题材上的差异,也不是伦理道德在本质上的区分,而是言说者言说伦理道德的话语方式,以及用伦理道德去做什么。它们不是独立的伦理学体系,而是规范伦理学的不同形式。其间并不存在本质上的冲突,而是出于不同目的、为着不同目标而进行的言说、陈述和论述。道德叙事和话语系统上的差异所体现的是伦理学呈现方式的多样性,这种多样性正是伦理学之生态学的集中表现。中国伦理学之未来形态的“理想模型”可能是,集政坛伦理学、讲坛伦理学与论坛伦理学于一体,融辩护、证明与预设于一身,追求“是”与“应当”的统一,分析与规范的一致。这种统一与一致不仅仅是一种价值诉求,也是一种历史的必然。

注释:

①法国女哲学家薇依在《扎根:人类责任宣言绪论》一书中,将现代社会的诸种社会现象概括为“拔根”现象。像爱、真理、正义、平等这样的人类价值乃扎根于人类心灵之上的,然而在一个由资本的运行逻辑所控制的现代社会里,这些人类价值都被连根拔起。伦理学中由行动者向行动本身的转移实质上是这种“拔根”现象的一个重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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