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能力所要解决的重大课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所要论文,课题论文,能力论文,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2003年7月1日,胡锦涛同志在《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理论研讨会上的讲话》中就 把“如何更好地实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作为“我国 社会主义的自我完善和发展”“需要进一步探索和回答”的“重大课题”之一提了出来 。这次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再次 从不断提高我们党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能力的角度提出这个问题。我认为,“如何 更好地实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这既是“我国社会 主义的自我完善和发展”“需要进一步探索和回答”的重大课题,也是我们党不断提高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能力所要解决的重大课题。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 治国的有机统一,首先应当在思想认识上明确: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这 三者有机统一于什么?根据十六大报告的阐述,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 主,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人民当家作主同时也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 要求;依法治国就是要依照宪法和法律治理国家,而宪法和法律则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 志相统一的体现。显然,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这三者有机统一的根本点 是“人民民主”和“人民利益”。这里,关键是要牢固树立“党的领导的本质内容就是 组织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党是实现人民利益的工具”的基本理念。这是邓小平同 志早在党的八大上就阐述过的观点,也是胡锦涛同志所强调的共产党要“立党为公、执 政为民”的理念。在这一点上,我们决不能把党的领导理解为“党权高于一切”,甚至 “党员高于一切”(这也是邓小平早就批评过的错误观念)。我认为,确认“党的领导的 本质内容就是组织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党是实现人民利益的工具”,这是我们坚 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在思想认识上必须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
在思想认识上明确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这三者有机统一的根本点之 后,就要在实践上探索实现这三者有机统一的具体途径,也就是要解决《决定》中所指 出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问题。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上如何实现党的领导、人 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这三者的有机统一?我认为,根据《决定》的精神,最根本的是 要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这关系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全局)。与此 相联系,要同时着力于三个方面的制度创新:一是党内民主制度的创新,二是人民民主 制度的创新,三是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的创新。
关于党内民主制度的创新,我认为,最重要的是要扩大在市、县实行党代会常任制的 试点的基础上进一步在全党范围内推行党代会常任制。正如《决定》指出:“发展党内 民主,是政治体制改革和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我们党要不断提高发展社会主义 民主政治能力,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和政治文明建设,首先就应当发展党内民主,为发展 人民民主作出表率,起到示范作用和带动作用。而实行党代会常任制,正是发展党内民 主、加强和改进党的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实际上,早在1956年党的八大上,邓小平同 志代表党中央就明确地提出:“党中央委员会在党章草案中,决定采取一项根本的改革 ,就是把党的全国的、省一级和县一级的代表大会,都改作常任制”。他说:“代表大 会常任制最大的好处,是使代表大会可以成为党的充分有效的最高决策机关和最高监督 机关,它的效果是几年开会一次和每次重新选举代表的原有制度所难达到的。”并指出 ,“这种改革,必然可以使党内民主得到重大的发展。”(《邓小平文选》第1卷,第23 3页)从政治学的角度分析,实行党代会常任制,将会优化党内权力配置,切实推进党内 民主。具体体现在:
第一,实行党代表常任制是实行党代会常任制的基础,而实行党代表常任制将更有利 于实现党员在党内生活中主人地位。在党代会常任制下,党代表由党员民主选举产生, 并对选举产生他们的党员负责、受其监督,这就体现了党员在党内生活中主人地位。同 时,党代表又是代表党员行使其民主权力的代表者。党代表常任制下的党代表与现行党 代会制度下的党代表相比较,有以下几个不同:一是代表任期从过去的几天延长到一届 。二是代表职权(包括选举权、审议权、评议权、监督权、建议权)从一次会议拓展到整 个任期。三是代表作用从大会期间延伸到闭会期间。这就大大增强了党内制度的民主基 础。
第二,使党的代表大会真正成为党的最高权力机关。在党代会常任制下,党代会选举 产生本级党的决策机关——常务委员会、执行机关——执行委员会、监督机关——纪律 检查委员会,常委会、执委会、纪委会分别向党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党代会行使制定 或修改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党内“立法权”和重大事项的决定权;而且,党代会实行 年会制并设立常设工作机构以保证党代会工作的经常化。这样,就使得党的代表大会真 正成为党的最高权力机关,即邓小平所说的“是使代表大会可以成为党的充分有效的最 高决策机关和最高监督机关”。
第三,在党代会常任制下,常委会在党代会闭会期间行使党代会授予的部分决策权, 执委会行使执行权、纪委会行使监督权,在党代会领导下的这三个机构并行设置,其成 员互不兼任。这种制度安排,优化了党内的权力配置,更有利于防止党内权力的被滥用 。
关于人民民主制度的创新,最重要的是要按照宪法的规定,使人民代表大会真正成为 名副其实的国家权力机关。《决定》在谈到不断提高我们党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能力 时指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 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支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支持人民代表大 会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能,密切人大代表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使国家的立法、决策、 执行、监督等工作更好地体现人民的意志,维护人民的利益。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人 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根据《决定》的上述精神,我认为,需要从以下几个 方面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以改进和完善:
第一,改进和完善人大选举制度。在条件成熟时,应当允许和提倡竞选。是否允许竞 选,实质上是一个是否相信人民群众的判断力、是否真正承认人民群众有权对自己的代 表作出选择的问题。在选举制度引进竞争机制的情况下,推荐部分党委成员通过竞选成 为人民代表并进入人大常委会以后,就可以在制度上把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 治国有机统一起来,从而使执政党能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更好地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 本利益,更好地实现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
第二,改进和完善人大代表制度。一是应明确规定当选人大代表的条件。目前关于当 选人大代表条件方面的法律规定还不够具体明确。在现实生活中,在人大代表的提名选 举时,过于注重候选人的政治地位、专业政绩,将其作为主要甚至是唯一的当选条件, 忽视对他们知政、参政、议政、督政的素质要求,造成当选代表荣誉感有余而责任感不 足。因此,应当以法规的形式,明示当选人大代表的条件。二是明确规定人大代表行使 权力的身份。应明确人大代表是其选区和选举单位选民利益的代表者,代表本选区和选 举单位选民的利益和意志。三是根据目前我国人大担负的繁重职能和人大代表肩负的职 责,可考虑实行代表职业制。四是适当减少人大代表数量,提高质量,为人大代表职业 化创造条件。
第三,改进和完善人大工作制度。一是应适当延长人大的会期。我国人大的职权比资 本主义国家议会的职权要广泛得多,工作量要大得多,但会期却较短,这不能不影响人 大的工作质量。目前常委会行使广泛职权的制度主要是因为代表非职业化和代表人数太 多,无法正常工作。实行代表职业制和削减代表名额后,人大延长会期就是完全可能的 了。二是为了吸引广大人民群众参政议政,有必要实行公民旁听人大会议制度。
第四,健全人大对其他国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制度。一是加强人大的法律监督 制约,健全相应的组织机构。如设立宪法和法律监察工作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二是加 强人大的工作监督制约,完善相应的组织机构。如,为强化人大对国家预算和预算执行 情况的审批权,应规定国库由人大掌握,并设置专门委员会专司其职。三是加强人大的 人事监督制约,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人事监督制约,是我国目前人大工作中薄弱的一 环。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人事监督制约工作,除了需要综合运用调查、视察等监督手 段,充分发挥质询权的作用之外,还需建立专门的人事监察工作委员会和人事监察专门 委员会,以担负起专门性的日常人事监督工作和辅助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做好干部 的考察、监督等工作。
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的创新,主要应通过改进和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 治协商制度,进一步发挥好参政党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功能;同时,还应 建立健全执政党通过人民政协与各界别的代表人士的社会协商对话制度。
应当充分注意到,人民政协是我国政治体制和政治运行机制中的一个不可缺少的重要 组成部分。我认为,我国政治体制的架构,其核心部分主要是由政党体制和政权体制两 大系统构成: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构成我国的政党体制;人大、政府 、法院、检察院分别行使国家立法权、行政权、审判权和检察权,构成我国的政权体制 。上述两大政治系统在政治运行中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中国共产党作为国家的执政党, 与参政党——民主党派通过政治协商会议,协商讨论国家大政方针和重要问题,最后形 成的执政党意志实际上包含着共产党和民主党派共同的政治智慧。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 策通过国家立法机关——人民代表大会转化为国家意志,从而实现执政党对国家的领导 。共产党领导——各党派政协协商——人大决策——政府执行,构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运行机制。在这样的体制构架中,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是一个十分重 要的环节,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如果我们对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制度作进一步的分析,就会发现,人民政协的政治协 商实际上可以分为两个层次:一是执政党与参政党之间(即党派之间)的政治协商。这种 政治协商属于“政党制度”的范畴,其活动内容主要是以国家政权为中心,对国家的重 大问题实施决策。显然,这种政治协商属于高层次性的“政治性讨论”,属于基本政治 制度的范畴。二是人民政协组织中的党派负责人同其他统一战线成员之间进行的政治协 商。这就是作为统一战线组织的人民政协,通过政协会议,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统 一思想,求同存异,促进共识。这种协商就其性质而言,应属于“社会协商”。上述两 种协商形式,可以起到互为补充、相辅相成的作用。
因此,按照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 ”和“不断提高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能力”的要求,我认为,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 制度的创新,一方面,应着力于加强民主党派的自身建设,进一步强化民主党派的参政 地位,“要鼓励各民主党派当我们的诤友,能够说心里话,敢于讲不同意见”(《江泽 民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第349页,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切实发挥好参政党 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功能。作为执政党的共产党,应真心诚意地接受民主 党派的监督,改变目前实际上存在着的“强领导、弱制约”的状态。另一方面,应着力 于建立健全人民政协内的社会协商对话制度,建立社会舆情汇集和分析机制,畅通社情 民意反映渠道。执政党应与统一战线中的其他界别、阶层的代表人物和利益代表组织的 负责人,就重要政策的出台或重大社会现实问题进行协商对话、双向交流,增进共识, 促进团结,汇集社情民意,整合公众利益要求,承担统一战线和民主制度运行的功能, 发挥协调利益、化解矛盾的作用。
除了上述三个方面的制度创新外,提高我们党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能力,还要着 力于对基层民主建设的领导和支持。为此,《决定》专门谈到了基层民主建设问题。《 决定》指出:“扩大基层民主,完善基层政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的民 主管理制度,坚持和完善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等办事公开制度,保证基层群 众依法行使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民主权利。”《决定》还强调,要“健 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 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对同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要实行公示 、听证等制度,扩大人民群众的参与度”;要“加强社会监督,保障公民的检举权、控 告权、申诉权”;要“加强和改进党对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各类群众团体 的领导,支持他们依照法律和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充分发挥他们联系群众的桥梁 和纽带作用”;等等。
总之,根据《决定》的精神,我认为,不断提高我们党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能力 ,要围绕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这个中心课题,以改革和完 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为切入点,形成党内民主与人民民主、上层民主(即国家政 治制度层面的民主)与基层民主的互动关系,不断开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蓬勃发展的新 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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