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定退休年龄的界定与调整_法定退休年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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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探讨两个问题:第一法定退休年龄如何确定;第二根据影响法定退休年龄的因素来调整退休年龄。

一、法定退休年龄的确定

(一)世界法定退休年龄及变化趋势

法定退休年龄在不同的国度或同一国度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也有所不同,大多数国家规定在60—65岁之间,并根据性别、职业性质、工龄长短、职务需要等几个方面的不同因素确定退休年龄。一般讲,经济比较不发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下限偏低,经济发达国家偏高。

法定退休年龄确定之后不是一成不变的,它是随着影响人类发展过程中自然生理机能和社会经济因素而变化,它包括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平均寿命、人口结构变动、劳动条件、生活方式、食物充裕程度和构成、社会环境等等,即随着主客观条件的变化,法定退休年龄的下限在进行不断地调整,以适应其已变化了的条件,提高法定退休年龄在于充分利用劳动力资源,控制补助费用支出,并通过延长缴纳保险费年限来增加收益,如意大利计划从1994年1月1日到2000年逐步把正常退休年龄从当前的女55岁、男60岁提高到女60岁,男65岁;日本从1994年11月2日起把全额养老金的支付年龄提高到65岁,从2006年至2018 年对女性支付养老金的年龄分阶段从55岁提高到60岁;一些东欧转轨时期的国家,他们正在计划延长退休年龄,像爱沙尼亚、捷克、匈牙利、保加利亚等。从世界各国的发展趋势是在不断提高退休年龄,以延长劳动工作时间。

(二)制定法定退休年龄应考虑的相关因素

1.制定法定退休年龄的依据

为了研究起见,我们把人的一生年龄分为年代年龄和生理年龄。年代年龄是随着岁月的推移而不断增长的年龄;生理年龄是对人生理机体组织功能所能持续的时间而言。一般讲,人的年代年龄与生理年龄从出生那天起,是同步开始的,然而又是有区别的,因为人们所受社会经济因素、自然环境的不同影响,体质素养就不同,两个年代年龄同是60岁的人,一个可能是“身强体壮、精神焕发、壮志不已、宏图大展”,另一个可能是“耳目失聪、老态龙钟、万念俱灰、得过且过”。这说明前者生理年龄小于他的年代年龄,所以仅仅以年代年龄来判断他们是否达到老年,也容易出现许多谬误。目前就多数国家来讲,还是以年代年龄作为退休的依据。为了弥补其本身的缺陷,可以用生理年龄作为法定退休年龄的补充。

以生理年龄作为法定退休年龄的依据,是指根据个体的细胞、组织、器官系统生理状态、生理功能所反映的各项生理活动指标来确定。它的优点是能使人们了解一个人距离死亡的年限;缺点是此标准很难用数量指标和时间指标来测量老年人实际劳动能力。 日本黑川建设公司从1997年开始改革退休制度,就不是根据年代年龄,而是根据生理年龄来决定对每个职工是延长退休还是提前退休。其办法是对全体职工进行体力测定,评价结果分四级,即评为最高级和高级可晚三年退休;如果评为中级可延长2年;如被评为初级的60岁必须退休。 被获准延长退休年龄的职工,以后还将继续定期体测,只要生理年龄低于60岁可继续留用。(注:《劳动报》1997年3月26日。)

除年代年龄、生理年龄外,在制定法定退休年龄时,有些国家还参考心理年龄与社会年龄来制定。(注:以上参考了徐勤撰写的《退休制度与退休年龄问题的探讨》)

2.社会经济相关因素分析

影响法定退休年龄的社会经济因素具体包括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1)人均寿命的延长。 人口平均寿命是反映一个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卫生事业及居民健康状况的综合性指标。人均寿命与退休年龄、退休基金之间的关系是人均寿命提高,退休年龄不变,从个体来看意味退休人员生存年龄要延长,领取退休金的时间要长,退休基金支出加大,致使国家、企事业单位负担加重;从整个社会讲,缩短了劳动人口对社会贡献的时间,减少了对社会创造财富的数量及个人交纳社会保险费的时限。相反,人均寿命的提高相应适当提高法定退休年龄,从个人来讲延长了交纳社会保险费的时间,相对缩减社会保险费的支出,保证了养老保险制度在财务上的稳定性,这将产生减轻费用压力的重大政策效应。

(2)人口的结构变动。退休年龄的高低, 对社会负担系数和老年负担系数产生直接的影响。老年人口占总人口比重的加大,相对劳动人口占总人口比例减少,即劳动人口负担退休人员费用增加。退休费用的增加,又取决于退休职工人数的多少,退休后平均生存的年岁及国家规定退休金支付水平。中国退休人数与在职职工之比,1978年为1∶30.3,1986年1∶12.8,1996年为1∶6.1;预测2000年为1∶4.1,2030 年将达到1∶1.8。由于退休职工的迅速增长,退休金将迅速膨胀,预计2000年退休费将比1987年增长1.3倍,2030年将比2000年增长近6.7倍。上面的分析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降低退休年龄增加退休人员被赡养的时间,要社会支付大量的退休金,提高退休年龄可以延长劳动者的劳动时间,为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时间和减少对老年人口的社会赡养时间。

(3)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

其一,从劳动力市场自身的改革看,即通过对劳动力市场结构中劳动力的产业及职业结构的调整,鼓励和发挥老年劳动力资源向第三产业及高技术、高知识的岗位发展,在80—90年代西方发达国家虽然存在严重的失业现象,但他们仍然采取延长退休年龄而很少采取提前退休政策。采取提前退休政策只局限在部分第三世界不发达国家。

其二,老年人口的概念是一动态的概念,它本身可以根据个体生理机能及社会经济的变化而作调整。当人们平均预期寿命延长,提高退休年龄就成为可能,因为人类发展的历史是一部平均寿命越来越长的历史,据有关科学家测定,人类寿命极限远远没有达到,延长退休年龄具有很大可能性。实践也证明,经济的增长主要依靠科学技术进步,它对劳动者的科学技术素质提出新的要求,劳动者素质的提高又依赖于教育。教育时间的延长,有必要把延长劳动年龄下限作为延长法定退休年龄的对策。

其三,人工成本。所谓人工成本(劳动成本)是包括工资、社会保险及人力资本的各项费用之和。养老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主要部分,其社会保险成本也占很大部分。退休年龄的高低影响着企业产品的成本。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退休年龄愈低企业老年退休工人支付养老保险金和伤残抚恤金就愈多,最终明显地影响到企业的人工成本高且时间就长,使竞争能力削弱,资本积储率下降,结果是失业率上升和经济发展速度放慢;退休年龄提高,企业为老年退休工人支付养老金和伤残抚恤金时间就短,数量就少,企业人工成本就低,竞争能力就强,资本积储率上升,最终是投资的增加,经济发展速度加快,失业率减少。

其四,在中国劳动力市场客观上不存在老年人就业与年轻人就业之间的绝对替代关系,中国城镇失业特征之一是就业岗位短缺与就业岗位空缺并存,一些专业性岗位年轻人不能替代,一般由具有技能的退休人员补充;失业群中自愿性失业比较大,包括因工作条件差、收入低、贪图安逸享受、惧怕竞争和风险等,使许多岗位空缺。存在这类问题同样可以用政策加以调整,如“议价老头”可以用所得税、减发退休金等政策;脏、累、危的岗位可用提高工资杠杆来调整。

(4)教育制度。教育制度不能满足经济结构变动对人才的需要,毕业生存在着学非所用的问题。科学技术的进步要求人掌握更多的科学技术;学习时间的延长要求劳动就业年龄最低下限的提高,对失业工人再就业的培训。教育是人力资本投资形成的储备,受教育的时间愈长,为形成人力资本所垫出的投资也就愈多。(注:部分引用了李珍撰写的关于《退休年龄经济思考》经济评论1997年1期。)

3.提高与降低法定退休年龄的一般规律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降低法定退休年龄主要取决于以下条件:生理年龄未达到退休年龄而未老先衰;身体病伤、体力不济难以胜任本职工作;劳动力供给充裕、保证充分就业有一定的困难,为了劳动力更新而采取的措施;特殊艰苦的职业,对身体健康有影响;跟不上技术的进步,不能适应技术的更新和变化;或上了年纪一旦失业,很难获得重新就业的机会,或不愿接受条件不利的工作等等。退休年龄的提高一般取决于人口平均预期寿命延长,表示人口老龄化的到来,社会负担系数的增加,存在退休金支付的压力;人口负增长国家,劳动力极端缺乏,为增加生产领域里有足够的劳动力参与物质生产等等。

二、中国法定退休年龄的调整对策

中国现行的法定退休年龄是往上延长还是往下降低呢?这是一个复杂问题。笔者认为,中国现时还不具备向后推迟法定退休年龄条件,也不能降低退休年龄,保持目前基本退休年龄,即在目前和今后一定时期内干部仍以男60岁、女55岁,女工人50岁退休为宜,但这并不意味着对局部群体作局部调整的可能性。

(一)中国退休年龄存在的问题

1.法定退休年龄偏低。我国职工退休年龄是50年代初期制定的,一直延用至今。当时中国人的预期平均寿命大致50岁左右,1996年达七十几岁。这与50年代比平均寿命提高了20多岁。平均寿命的提高与偏低的退休年龄很不相适应,表现为体力劳动者过分利用,而专家、学者又没有充分发挥其才能。政府虽有规定,高级科技人员因工作需要,退休年龄可以适当延长,但实际上有很多单位没有认真执行。

2.法定退休年龄缺乏弹性。我国由于就业压力大,结构性失业严重,因此近几年有些企业职工的单位采取40多岁就提早退休了。据有关材料表明,每年不符合退休年龄条件提前退休的约占当年退休人数的2—3%左右,没有根据年代年龄及生理年龄的差异,对个体采取特殊的处理办法。如大学毕业生需22—24岁,研究生及博士生的毕业要26—28岁,29—30岁后参加工作,60岁就退休,他们参加社会劳动时间与普通劳动者比相对短了近10年左右,特别是女科学家工作时间更短,而培养他们时间长、费用高,忽视了投入与产出的经济成本观念。对所有的个体采取一刀切的办法,可能是解决青年人就业的有效手段之一,但从长远看提早退休及降低年龄退休,无论对劳动成本、经济发展、充分就业及人口老龄化等一系列问题的解决都是不利的。

(二)对法定退休年龄调整的构思

1.调整法定退休年龄的原则:一是必须与年代年龄和生理年龄结合,与社会经济情况的变化相适应;二是必须对劳动力市场的供求关系起到调剂作用,即必须与国家就业率目标保持平衡和有利于高层次技术劳动者余热的发挥,特别是处于经济不发达的情况下和步入老龄化社会的我国尤为重要。

2.法定退休年龄调整目标(2015年前),现行的退休年龄暂时不变,对特殊的高、精、尖行业、职业和工种的科学家、教授、高级技师等作适当的调整提高;2015年后随着人均寿命提高,人口老龄化严重,养老金大量支付不平衡时,逐步将退休年龄由男60岁、女干部55岁、女工人50岁提高到男65岁,女60岁;对新增长劳动力劳动就业年龄由目前16岁逐步提高到18—20岁,延长义务和技能教育年限,提高大专教育的普及率等。具体措施:

(1)制订一个合理的出生率政策。当平均寿命延长, 引起人口过多,对国家经济按比例协调发展不利时,有必要采取限制人口生育的政策来逐渐降低出生率,使其出生率和死亡率的比例日趋平衡;当实行计划生育后使出生率急剧下降,人口的增长率趋于零增长时所引起人口结构的变化,通过放宽计划生育政策加以调整人口结构比例和提高退休年龄的下限,并加强卫生保健措施,提高劳动力人口的身体健康水平,使劳动者自然生理机能保持健康状态。

(2)依据年代年龄作为法定退休年龄的基础(60岁), 结合不同的工作年限作为退休与否的根据,即每一个退休对象都以42年工作年限作为退休的依据,高中毕业后就参加工作的,定为工作年限42年退休,即60岁退休;初中毕业后工作的,工作年限为42年而55岁退休,博士生工作年限42岁,退休年龄为68—70岁退休,其他以此类推。但要对个体对象进行体力测定,即除了编制生理年龄测定表外,还要建立对高技能者(科学家、教授)实行“同行评议制度”,去留让他们在竞争中淘汰,尽量不采取行政手段。

(3)实行弹性的退休方式, 即允许劳动者在法定的退休年龄内选择灵活的退休方式,如实行部分退休、部分工作的退休方式逐步过渡到完全退休等。

(4 )制定退休后再就业的合理劳动报酬即通过分配来调剂劳动力去留,如果是鼓励延期退休,可以采取与在职人员一视同仁的酬金分配政策,或者规定每延长一年工作退休金可以增加0.5—1%;若想抑制提前退休,则可在收入分配方面较大幅度的减发退休金;或退休后再就业,则在收入分配方面通过税收政策加以限制,如征收个人所得税或者收入超过一定百分比扣发一定退休金,防止退休后再就业所引发的收入不均的现象和攀比心理,影响在职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5)采取移民措施同样可以引起人口结构的变化, 有时比出生率和死亡率的影响更大。移民要输入的话,可引起劳动人口的增加,缓延人口老化;而大量输出的话,可以引起劳劝人口的比例减少,加速老年人口老龄化。在不同地区之间移民,对调整人口结构和经济结构也是有重大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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