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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见吕簋与“吕王作刑”
《吕刑》为今文《尚书》中的重要篇章,在传世先秦古籍中曾被称引过16次,是探讨西周法制状况的基本资料。然而针对《吕刑》的版本流传和字词含义,历代经师分歧很大,争论颇多。近年来先秦金文、简牍新资料不断涌现,其中很多可参证《吕刑》中的有关内容,并发现以前未曾注意到的问题。本文以新公布的吕簋铭文为据,对聚讼已久的“吕王作刑”文句试加考释。《吕刑》首句曰“惟吕命王享国百年,耄,荒度作刑,以诘四方”,以此交待《吕刑》的制作背景。由于对这句话理解不同,历来学者在“谁作刑”方面出现较大分歧,主要有周穆王命吕侯作刑与吕王自作刑二说,分歧原因则在于对“王”如何解释。周穆王命吕侯作刑的观点出现很早,汉代出现的《书序》云:“吕命穆王训夏赎刑,作《吕刑》”,伪《孔传》解释到:“吕侯以穆王命作《书》,训畅夏禹赎刑之法,更从轻以布告天下”;孔颖达《尚书正义》说:“名篇谓之《吕刑》,其经言‘王曰’,知吕侯以穆王命作《书》也”。但这种说法须将“吕命王”解释为“王命吕”,否则,以臣命君,文意不妥。①且《吕刑》全文中并没有出现“穆王”。故从傅斯年开始,又有吕王自作刑,与穆王不相干的观点出现。傅斯年云,王实际是“吕王”自称。“命”为吕王的尊号,或通“灵”。所谓吕命王、吕灵王,即如周昭王之类。②“吕王作刑”说的主要论据有二,一是吕为姜姓,《吕刑》并列上帝派来的三位天神时,将姜姓之祖伯夷置于周人之祖稷之前;二是考古资料中有数件“吕王”之器出现,对此论证最为详细的是刘起釪先生。③这两种说均有未安之处,而新公布的吕簋铭文则为理解《吕刑》提供了新的线索。吕簋释文如下。
隹九月初吉丁亥,王格大室,册命吕。王若曰:“吕,更乃考司奠師氏,易女玄衣黹屯、市同黄,戈琱必彤沙、旂銮,用事。”吕对扬天子休,用作文考尊簋,万年宝用。④
铭文大意是,九月初吉丁亥这天,周王在太室册命吕,让吕继承父考之职,并赏赐以玄衣黹屯等物。吕颂扬天子美德,并制作了祭祀父亲的尊簋,珍藏使用。
值得注意的是吕继承其父之职位,乃是“奠师氏”。“奠”、“甸”在上古音中声钮相同,可通假。陈梦家、郭沫若、李学勤诸先生曾分别就甲骨、金文中奠、甸相通之例进行过论证,对此可参见邓文,兹不赘述。“甸师氏”见于《周礼》、《礼记》。《周礼·天官·甸师》曰:甸师……王之同姓有罪,则死刑焉。郑玄注:“王同姓有罪当刑者,断其狱于甸师之官也。”《周礼·秋官·掌囚》曰:凡有爵者与王之同族,奉而适甸师氏,以待刑杀。《礼记·文王世子》曰:公族,其有死罪,则磬于甸人。其刑罪,则纖剸,亦告于甸人。
由此可知,甸师氏、或甸人掌刑杀公族之有罪者,唯郑注说甸师还有断狱的职责。从这些文献中来看,其地位并不高,属于“下士”。《周礼》中的甸师还掌“耕耘王籍”,因为王之同姓不刑于市,而“甸师氏在疆场,多有屋舍,以为隐处,故就而刑焉”。⑤可是从吕簋铭文来看,奠师氏却为重位。首先,吕侯担任奠师氏,是受到周天子的亲自册命的,足见此职位并非低下卑微。其次,从金文资料来看,能受天子赏赐“玄衣黹屯”者,必然是诸侯公卿等高级官僚。《国语·郑语》谈到西周末期形势时说“申、吕方强”,而吕侯所世袭的王朝之“奠师氏”职,自然不会为卑下之位了。结合以上材料可以得出的结论是,奠(甸)师氏是王朝执掌断狱刑戮(尤其和王室宗亲相关的)重要职官,这个职位是由吕氏世袭的。
传世《吕刑》的最后一句话,也透露出这样的信息。《吕刑》文末曰:“受王嘉师,监于兹详刑。”所谓“嘉师”,伪孔传训为“善众”。善众即良民也。这种解释比较牵强,刘起釪先生将本文视为“不可晓”之句。⑥如果联系“奠师氏”之职,则可将“嘉师”之“师”看作奠师氏之省称,与本篇“两造具备,师听五辞”的“师”同义。⑦受,承也;⑧嘉,美也。⑨“受王嘉师,监于兹详刑”,意即承受天子所任命的嘉美的奠师氏之职,遵循这详刑的规定行使职权。伪孔传说“吕侯见命为天子司寇”,司寇之职出现较晚,且在西周地位较低,或为“奠师氏”下属。不过吕侯担任王朝司法官,则为吕簋证实。而以此身份制定刑书,亦是有可能的。所谓“为天子司寇”,是以后世相应职官对应而言,实质内容并无错误。
“吕侯作刑”之事,也可表述为“吕王作刑”。西周时期,诸侯于自己领地内称王并不奇怪。王畿之内的小邦夨国之君尚称夨王,⑩况且畿外的吕国。传世青铜器有“吕王壶”、“吕王鬲”等,其“王”皆为吕侯自谓。从吕伯簋来看,(11)吕侯甚至用天子祭祀的“太牢”之礼,其声势盛况可想而知。吕侯作刑之事若为其本国史官记载存档,称为吕王作刑并无不当。不过《尚书·吕刑》中的“王”却只能是周天子。在《尚书》中,《费誓》、《秦誓》均非王朝档案,而是诸侯国档案。《吕刑》却不可能是吕国档案,只会为王朝档案。这从《吕刑》中下述表达中可体现出来:
荒度作刑,以诘四方;
王曰:“嗟!四方司政典狱,非尔惟作天牧”。
刘起釪先生认为,《吕刑》为吕王在自己政权所及范围内制定的刑书,所以文中的“四方”应当是对自己臣下之四方司政典狱之官和同姓贵族发出来的。但从西周金文资料来看,凡是出现“四方”一词,必定是周王诰令天下。臣子所作铭文使用此词,含义皆指天子,而不会用来表述自己之领属,如:
丕显文武,膺受大命,敷佑四方;(12)
会受万邦,□圉武王,遹征四方。(13)
《吕刑》中“四方”出现凡3次,除前引之外,另一次更是明指上古明王之盛德照于四方:“穆穆在上,明明在下,灼于四方。”再考诸传世上古文献,如《尚书》、《诗经》,“四方”均为“天下”的代称,或同“天上”相对、或与“中国”连称,(14)范围浩瀚无边,没有特指小区域者。
综上所述,《吕刑》可以说是吕王作刑,但文中的“王”却是周王,而非吕王。吕王作刑,亦非仅为吕国作刑,而是为王朝作刑,以使天下就范。
二、说《旁章》
《晋书·刑法志》中说,汉代的法律由《九章律》、《傍章》、《越宫律》、《朝律》构成,共六十篇,并说魏《新律》“合十八篇,于正律九篇为增,于傍章科令为省”。《傍章》之“傍”通“旁”,学者们通常认为,这是首次出现了对汉律体系加以“正律”与“旁章”的区分。(15)但什么是旁章?沈家本在《汉律摭遗》中认为,《越宫律》和《朝律》都属于傍章;程树德认为傍章就是叔孙通所制的《朝仪》。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出土后,学者们普遍对汉律结构的传统说法产生怀疑,这使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旁章之本意。
汉律“旁章”一词出现于《晋书·刑法志》中:
叔孙通益律所不及,傍章十八篇,张汤《越宫律》二十七篇,赵禹《朝律》六篇,合六十篇;
凡所定增十三篇,就故五篇,合十八篇,于正律九篇为增,于旁章科令为省矣(载《晋志》所录《魏律序略》);
其后,天子又下诏改定刑制……删约旧科,傍采汉律,定为魏法。
学者对旁章的理解有如下五种。
第一种,旁章就是叔孙通所制定的礼仪。程叔德在《九朝律考》中说:
后考《礼乐志》云:今叔孙通所撰礼仪与律令同录,藏于理官。而后得其说,盖与律令同录,故谓之傍章。
第二种,旁章为“律之中拾其遗、律外补其阙”,当包括《越宫律》与《朝律》,沈家本先生持此说,但对叔孙通《礼仪》与旁章的关系未下定论。
傍,广也,衍也。律所不及者,广而衍之,于律之中拾其遗,于律之外补其阙。其书今亡,其目无所考矣。《曹褒传》有叔孙通《礼仪》十二卷,《周礼》、《仪礼》疏所引有叔孙通《汉礼器制度》,未知与《傍章》同异如何?(16)
第三种,旁,为“侧”、“边”、“辅”的含义,旁章为正律九章之外的所有律,篇数不固定。《越宫律》和《朝律》可能是汉武帝时期增入旁章的篇名。此为张建国先生的观点。(17)
第四种,“傍章”是“旁章”的一部分。杨振红先生说:
汉代人将叔孙通所作的汉仪称之为“傍章”,而魏律《序》则将它与《越宫律》、《朝律》统称为“旁章”。换言之,“傍章”是“旁章”的一部分。(18)
第五种,无所谓正律、旁章,《晋志》说法不可完全信据。(19)
在以上诸说中,将旁章看作叔孙通所制定的《礼仪》,为目前学界广为接受。(20)但此观点并无直接的依据,只是由于《史记》中有叔孙通与弟子“共起朝仪”、“定宗庙仪法”等活动的记载。(21)从内容上看,叔孙通之立法,却更像是《朝律》。《晋志》将旁章与《朝律》并列,而从出土文献来看,赵禹所制的《朝律》条文,却可能叔孙通时期就有了。(22)《晋志》本身没有说《礼仪》就是傍章,在无确切证据的情况下,不当随意猜度。而沈家本先生说《礼仪》与“未知与《傍章》同异如何”,则是科学的看法。
不过沈家本先生将《越宫律》和《朝律》纳入旁章,同样是和《晋志》记述相矛盾的。《晋志》中三者是并列的关系。杨振红先生将汉仪称之为“傍章”,并说汉代人就这样认为,不知是何所据。又说“傍章”是“旁章”的一部分,更增加了认知的难度。以上诸说均从《晋志》前后句意考察旁章是什么,但“旁”之字意本身亦当同样重要。如果对“旁”之本意加以考释,那么从字义源流来看,除前述通说外,旁章之“旁”至少还有两种意思与《晋志》记载相关,而为人所忽视。
第一,《晋志》中旁、傍两字可通,而在古文字中,与旁同源相通的字甚多,如“旁”、“傍”、“仿”、“方”等均是。“旁”、“傍”为一字,前人解释很多,此不赘引。“傍”亦为“仿”的异体,(23)而“方”为诸字的原始写法。
《广雅·释诂四》:“旁,方也。”汉代仍有旁、方相通之例。如《仪礼·士丧礼》中“牢中旁寸”,郑玄注曰:“今文旁为方。”而“方”字可训为“法”:《后汉书·桓谭传》“天下知方”。李贤注曰:“方,犹法也。”方又可训为“礼法”:《论语·先进》“且知方也”。陆德明释文引郑玄注曰:“方,礼法也。”
由是,如傍章为“方章”之“方”和叔孙通的“礼仪”之“礼”是一致的。“方章”之“章”为章程也、典法也,(24)“礼仪”之“仪”,其意亦是“法也”,(25)故“方(旁、傍)章”即“礼仪”也。
第二,若就“旁”而言,还有一个重要义项为旧说所未及,就是《说文》所云之“溥也”。根据段玉裁的说法,旁、溥两字为双声而意同,后人训“旁”为“侧”,“其意偏矣”,(26)实则旁的本意就是广大的意思。
旁在金文中写作,其下的“方”为声旁,方上之□“皆象东西南北四方之形”。(27)战国到汉魏时期,旁作为普遍的含义,亦十分常见。如:
《管子·白心》:“无以旁言为事成”,《集校》引张佩纶:“旁,大也”;
《尚书·益稷》:“旁施象刑”,江声《集注音疏》:“旁,溥也”;
《尚书·太甲上》:“旁求俊彦”,孔安国传:“旁,非一方”;
《周礼》:“士旁三揖”,俞樾《群经平议》:“旁之意为溥徧”;
《史记·五帝本纪》:“旁罗日月星辰”,张守节《正义》:“旁罗,犹遍布也”。
如果采取以上九种含义,则《晋志》中“旁章科令”就是泛指律令,其中也包括所谓“正律九章”。“于正律九篇为增,于旁章科令为省”的含义为:“比正律九篇是增加了,而从律令整体而言,则减省了”。同时,根据汉魏时期“旁”作为副词的惯用法,下文“傍(旁)采汉律”的意思乃是:“广泛地采用汉律。”《晋志》作于唐代,《集韵·唐韵》说:“旁,旁礴,混同也”,亦是这种用法。
《晋志》“傍章十八篇”引起的争论最多。沈家本依据《广雅》释“傍”为“广也”,“衍也”,就“傍”之本字而言,这种用法是很少见的;据《说文》,傍之本字,意为“近也”。但沈家本所谓傍章“律所不及,广而衍之,于律之中拾其遗,于律之外补其缺”之说,却是很有见地的。正如《广雅》之书名出自《尔雅》而广之,“傍章”十八篇,或者亦为补充正律而广之。不过上述论述均为猜测,并没有出土律文资料证实,也就只好存疑。
综观诸种分析,若《晋志》所载不谬,所谓汉律之旁章,有以下三种含义可能成立:
第一种,旁为侧,旁章指正律之外的所有律;
第二种,旁通方,方章就是礼仪;
第三种,旁为普遍,“旁章科令”,指所有的律令;“旁章十八篇”指遍采正律内外所另集之篇章。
如果笔者所论证的第二种、第三种观点同时成立,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支持杨振红先生的观点。叔孙通所处的时代值秦汉之际,此时汉字写法颇不固定,假借、转注非常普遍。文献经后世辗转抄记,引起歧义是很常见的,而搜罗众义综合考察,就显得非常有必要了。
注释:
①《说文》:“命,使也。”《易·师》“利执言”惠栋述曰:“在上谓之命,在下谓之言,尊卑之义也。”不过顾颉刚先生将“命”解释为“进言”。参见顾颉刚:《读书笔记》(第8卷),台湾联经出版事业有限公司1990年版,第6309页。《礼记·缁衣》引《尚书》“说命”篇,郑玄注:“傅说作书以命高宗”,“命”之意与此同。
②傅斯年:《大东小东说》,载中华书局编辑部:《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论文类编》(历史编·先秦卷·一),中华书局2009年出版。
③顾颉刚、刘起釪:《尚书校释译论》(第4册),中华书局2005年版。
④吕簋释文参见邓佩玲:《从新见〈吕簋〉铭文试论“各”、“奠师氏”及“銮旂”之释读》,载张光欲、黄德宽主编:《古文字学论稿》,安徽大学2008年版。以下简称“邓文”。为排版方便,释文尽量采用通行汉字。原释文“王若曰”下漏“吕”字,根据拓片图版补上。
⑤《周礼·天官·甸师》贾疏。孙诒让曰:“甸、田字通,甸师主田野之物,故名。”参见孙诒让:《周礼正义》(第1册),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28页。
⑥顾颉刚、刘起釪:《尚书校释译论》(第4册),中华书局2005年版,第2074页。
⑦值得注意的是,若干金文资料显示,与司法相关的“司寇”、“甸人”之职被直接称为“师”冠于执掌者名前。如永盂中的“师俗父”,在南季鼎中称“用左右俗父司寇”;而师晨鼎中的师晨则助理师俗父管理邑人和甸人。参见张亚初、刘雨:《西周金文官制研究》,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5页。《吕刑》中“师听五辞”之师,历来经师都据《周礼·秋官·士师》解释为“士”,为“下大夫”。郑注谓“士,察也,主察狱讼之事者”,或非是,此“师”当即“奠师”之“师”。
⑧[三国]何晏:《论语序》。邢昺疏曰:“下承上曰受。”
⑨《说文·壴部》:“嘉,美也。”金文中常“嘉”、“宾”连用。
⑩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编:《殷周金文集成》(第7册),中华书局2007年版,第5486、5487页。
(11)吕伯簋铭文曰:“太牢其万年祀阙祖考。”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所编:《殷周金文集成》,中华书局2007年版。
(12)师克盨铭文。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所编:《殷周金文集成》,中华书局2007年版。
(13)史墙盘铭文。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所编:《殷周金文集成》,中华书局2007年版。
(14)如《尚书·洛诰》:“奉答天命,和恒四方民”;《诗经·大雅·生民》:“惠此中国,以绥四方”。
(15)徐世虹:《说“正律”与“旁章”》,载中国文物研究所编:《出土文献研究》(第8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版。
(16)沈家本:《历代刑法考》(第4册),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377页。
(17)张建国:《叔孙通定〈傍章〉质疑——兼析张家山汉简所载律篇名》,载《北京大学学报》1997年第6期。
(18)杨振红:《秦汉律篇二级分类说——论〈二年律令〉二十七种律均属九章》,载《历史研究》2005年第6期。
(19)曹旅宁:《秦汉律篇二级分类说辨正——关于“秦汉魏晋法律传承”问题的探讨》,载王立民主编:《中国历史上的法律与社会发展》,吉林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215页。
(20)如徐世虹先生说:“所谓‘叔孙通益律所不及’一句涉及的对象,是指叔孙通制订的礼仪,这恐怕没有疑问。”这也成为徐先生论证“正律”、“旁章”关系的逻辑起点。参见徐世虹:《说“正律”与“旁章”》,载中国文物研究所编:《出土文献研究》(第8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版。
(21)《史记·刘敬叔孙通列传》。
(22)曹旅宁:《张家山336号汉墓〈朝律〉的几个问题》,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8年第4期。不过曹文中所引根据荆州博物馆陈列照片作出的释文中,并无“朝律”二字。亦可能在汉前期此条文收在他律中,赵禹汇编入《朝律》。
(23)马叙伦:《说文解字六书疏证》卷15。又如《左传·哀公十七年》“衡流而放羊”。李富孙异文释:“诗〈汝坟〉疏引作‘衡流而彷徉’,后汉东平宪王传注引作‘衡流而仿佯’。”
(24)《国语·周语中》“将以讲事以章”。韦昭注曰:“章,章程也。”《孟子·离娄上》“率由旧章”。朱熹注曰:“章,典法也。”
(25)《国语·周语下》“度之于轨”。韦昭注曰:“仪,法也。”
(26)[清]段玉裁:《说文解字注》,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第2页。王引之《经义述闻·易·旁行而不流》亦以音训曰:“旁、溥、徧,一声之转。”
(27)杨树达:《释“旁”》,载杨树达《积微居小学金石论丛》,中华书局1983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