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汉诸侯“只收温饱税”考证_汉朝论文

西汉诸侯“只收温饱税”考证_汉朝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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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K23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142(2004)04-0009-05

汉代初年“诸侯皆赋”,“国所出有皆入于王”[1](p.2104)。但是到景、武时期,鉴于诸侯王国势力坐大,中央政府改革了封国制度,取消诸侯王的治民权,仅仅给他们保留“衣食租税”的经济利益,此即所谓“诸侯惟得衣食租税,不与政事”[2](卷十四,p.395)。

一、诸侯所食是“全租”还是“半税”?

“诸侯惟得衣食租税”,是“全租”还是“半税”?学术界目前尚有争议。

“全租”说以冯辉、韩连琪等人为代表。冯辉在其《汉代封国食邑制度的性质》一文中说:“匡衡……把因错划国界而造成乐安乡多占的四百顷土地复归乐安国,并派人收取所还田租谷千余石……汉代的田税是三十税一,大抵是亩收三升。四百顷土地应交纳租谷一千二百余石……匡衡从四百顷土地上‘收取所还田租谷千余石’恰好相当于三十税一的地税。”[3](pp.80~85)韩连琪也说:“四百顷收租谷千余石,是每亩谷租约三升。以晁错所说‘百亩之收,不过百石’计之,亩税三升,正合汉代田租三十税一的赋额。”[4](p.53)

“半税”说以朱绍侯为代表。他说:“我们要讨论的……是封君田租的剥削量问题……如果我们按晁错所说的一石五的产量计算,四百顷则产六万石,交一千多石田租,恰好是汉代三十税一田租率的一半,据此推测,封君所收的田租,也是农民向国家交纳田租的一半。”[5](p.5)

“历史学者好似判断历史问题的法官”[6](p.308)。判断西汉诸侯“惟得衣食租税”这一问题,应具有客观、公正的标准。上述“全租”、“半税”二说,虽各自有其道理,但也都存在着史料理解方面的错误,即将《汉书·食货志》中晁错估计的数字作为衡量汉代农业亩产量的标准,而且把匡衡多占的四百顷土地全部作为“定垦田”来考虑。

有关汉代的农业产量,因资料零散,记载不一,诠释歧异,故迄今尚无定论。《汉书·食货志》载晁错言:“今农夫五口之家,其服役者不下二人,能耕者不过百亩,百亩之收,不过百石。”联系上下文不难发现,晁错这次上书的目的在于揭示当时社会问题的严重性:小农负担过重,在急征暴敛和高利贷盘剥下几趋破产;他要劝说汉文帝改弦更张,挽救小农经济的命运,所以在上书中一再强调“百亩之收,不过百石”,这与大亩、小亩并无太大关系(注:不少学者以为汉初大小亩并行,关中地区实行240步为亩的大亩,而关东地区则实行百步为亩的小亩。高志辛《汉代的亩制与锺容量考辨》认为,由百步为亩向二百四十步为亩的制度变革“是在汉武帝时代完成的”(参见《中国史研究》1984年1期,pp.153~156),根据是《盐铁论·末通》:“先帝哀怜百姓之苦,制亩二百四十步而一亩,率三十而税一。”但参之以考古出土的吕后二年《律令》残文“田广一步,袤二百四十步为畛”,和同时出土的《算术书》以“二百四十步”为亩的数学题,可知自汉建国之初即承秦制,实行二百四十步为亩的大亩制。),仅仅是个约略的估计数字;既可以理解为“每亩田只收获一石”,也可以理解为每亩收获低于或高于一石,都是合乎情理的。战国初期农业产量已经达到“岁收亩一石半”。此后二三百年间,由于兴修水利,改进农业生产技术,粮食亩产量应该有所提高。到汉文帝时期,即使按晁错所言,农民负担相当沉重,但农业亩产也不至于倒退到低于战国初期的水平吧!所以有人说这个数字很难令人相信[7](p.241),颇有其道理。

事实上,西汉初期,统治阶级吸取秦朝灭亡的教训,与民休息,发展农业生产,因而出现了“民务稼穑,衣食滋殖”的局面[1](卷九,p.412)。《淮南子·主术训》:“民之为生也,一人蹠耒,而耕不过十亩,中田之获,卒岁之收,不过亩四石。”荀悦《汉纪》:“百亩之收,不过三百石。”桓谭《新论》记载文帝时期“谷至石数钱,上下饶羡”[8](卷三十五引,p.164)。也就是说,随着社会的稳定发展,西汉时期的农业生产水平已经超过了战国,农业产量自然要比战国有所提高。据《汜胜之书》记载,西汉中期最高产量甚至达到“美田,至十九石;中田,十三石;薄田,十一石”[9](p.43)。因此,晁错所言“百亩之收,不过百石”并不反映当时农业发展的真实水平。况且晁错所言为汉初之事,而匡衡因“专地盗土”而多得千余石“租谷”一事发生于西汉中期稍后,若根据汉初的产量来衡量西汉中期匡衡多得的千余石“租谷”,得出其正合乎“汉代田租三十税一的赋额”或“三十税一田租率的一半”的结论,难免有刻舟求剑之嫌。

同时,匡衡“专地盗土”而多占的四百顷土地,是否全部都是可耕地即“定垦田”呢?据《汉书·匡衡传》:“初,衡封僮之乐安乡,乡本田提封三千一百顷,南以闽佰为界。初元元年,郡图误以闽佰为平陵佰。积十余岁,衡封临淮郡,遂封真平陵佰以为界,多四百顷……衡遣从史之僮,收取所还田租谷千余石入衡家。”毫无疑问,匡衡利用职权多占的四百顷土地,与原封的三千一百顷一样,都是“提封田”,“举其封界内之总数”也[2](师古注,p.3346),既有可耕地,也有居邑道路、山林川泽。“定垦田”与“提封田”的比率,因时因地而异。《商君书·徕民篇》:“地方百里者,山陵处什一,薮泽处什一,溪谷流水处什一,都邑蹊道处什一,恶田处什二,良田处什四。”《汉书·食货志》:“以为地方百里,提封九万顷,除山泽、居邑三分去一,为田六百万亩。”也就是说,“定垦田”与“提封田”的比率大致为3/5或2/3,那么400顷“提封田”则大约有240顷或266顷略强为“定垦田”。当然,乐安乡地处临淮郡,为秦汉时期农耕渔猎区,西汉中后期农业经济发展较快,“定垦田”与“提封田”的比率有可能略高于这个数字,但在估计匡衡多收千余石“租谷”的剥削量时,还是应该参照这个比率。

不管是“全租”说还是“半税”说,所得出的“四百顷土地应交纳地税一千二百余石”或“四百顷则产六万石,交一千多石田租”的结论,都是根据晁错估计的数字,再以匡衡“专地盗土”多占四百顷,收取“租谷”千余石,约略计算出亩收三升许。这里既没有考虑到西汉前期与中期的亩产量不同,也没有考虑到400顷“提封田”中到底有多少“定垦田”,其结论当然难以令人信服(注:王忠全认为,晁错“上书所提供的亩产数据能否代表整个西汉社会的亩产水平还有很多疑问之处”(参见“对晁错上书所记西汉亩产数据之存疑”,原载《河南大学学报》1985年第1期,pp.91~93)。)。

朱绍侯先生在计算封君的租税收入后,又钩稽史料,列举了宣帝、元帝、成帝、哀帝、平帝时期减免郡国租赋的诏令,认为“汉中央政府对封国与对郡县一样,有租赋免除权,是与租赋征收权完全一致的。如果汉中央政府无权向封国征收租赋,它就无权免除封国的租赋。这就说明封国中的田租、算赋、口赋并不是全部归封君,其中一部分要上缴中央政府”;以此证明“封君所收的田租,也是农民向国家交纳田租的一半”[5](pp.3~5)是符合情理的。但是,按照朱先生的思路,汉政府免除的是该归属中央的那部分呢?还是全部呢?我们无从得知。而所谓的“汉中央政府无权向封国征收租赋,它就无权免除封国的租赋”之论断,也与史实有所抵牾。因为王侯为汉朝皇帝所封,即使是在诸侯王拥有治民权的汉初,王国也必须遵守汉朝律令,即所谓“一用汉法”[10](贾谊《新书·等齐》,p.471);诸侯国为汉之藩属,“天子以八极为境”[11](《园池篇》,p.119),当然有豁免封国租税的权力,更何况是为了赈济灾荒呢!

汉代财政收入有“公”、“私”之别,其来源和支出各不相同[12](p.294)。《史记·平准书》:“量吏禄,度官用,以赋于民。”即以田租、算赋的收入为公用,“山川园池市井租税之入”为皇帝及各级封君的“私奉养”。卫宏《汉官旧仪》:“民田積刍藁以给经用,备凶年。山泽鱼盐市税,以给私用。”应劭《汉官》:“王者以租税为公用。”也就是说,田租主要用于诸侯国的日常开支,即“公用”;如果诸侯王仅能征收半租之税,显然无法维持王国的正常运作,何况“朝觐聘享”还要“出其中”[5](卷129,p.3272),还需缴纳酎金祭祀宗庙呢!难怪王侯们时常捉襟见肘,“惟恐不足于财”[1](p.2095)。

因此诸侯所食乃是“全租”,应当是更加合乎情理的。直到东汉时期才真正出现诸侯“食故国半租”或以借贷形式剥夺王侯征收租税之权的现象[13](卷十六,p.606;卷七,p.309)。

二、“惟得衣食租税”完全取消诸侯的“私奉养”吗?

除征收田租外,诸侯还有没有征收其他赋税的权利呢?答案应该是肯定的。

柳春藩先生认为,诸侯“‘惟得衣食租税’……意味着经济上山川园池市井之税等‘私奉养’的取消,景帝中五年诸侯王‘少府官’的省置,和这种情况是统一的。因为……‘私奉养’的取消和改变,少府官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并且强调说:“诸侯王只能按所封户数拥有的土地情况征收地税,而无权征收其封国内其它赋税,更无权征收山川园池市井之税,作为自己的‘私奉养’了。”[14](p.62)周振鹤、周翔鹤亦有此论:“景帝三年于平定吴楚七国之乱以后,取消了‘诸侯皆赋’的特权”,诸侯“光收田租而已”[15](p.293)。

然而考诸史实便可发现,上述结论过于武断。

诸侯在封国内享有征收算赋、口赋的权利。《汉书·胶西王刘端传》:胶西王刘端多次犯法,“有司比再请,削其国,去太半。端心愠,遂为无訾省。府库坏漏,尽腐财物,以巨万计,终不得收徙。令吏毋得收租、赋”。一般来说,“租”是田租,“赋”为人头税,即算赋、口赋。刘端“令吏毋得收租、赋”,反证诸侯王不仅有征收田租的权利,也有征收算赋、口赋即人头税的权利,否则刘端也就无权“令吏毋得收租、赋”,二者应该是互为条件的。胶西为小国,如若“光收田租”,府库被毁坏的财物能够“以巨万计”吗?再参照考古发掘的王侯墓葬,如满城汉墓和狮子山楚王墓等,随葬器物之多令人咋舌,与汉初齐王刘襄墓随葬器物坑相比毫不逊色,这也决非“光收田租”所能达到。当然,诸侯如果违背律令,擅兴赋役,放贷取息过律,祭祀宗庙的酎金“小不如斤两,色恶”,就会受到降爵、免国、夺户等处罚。旁光侯刘殷“贷子钱不占租,取息过律,免”;祚阳侯刘仁“擅兴赋役,降爵一级为关内侯”[2](卷十五);衡山王刘赐多次“侵夺人田,坏人冢以为田”,汉政府为他置二百石以上的官吏[1](卷118,p.3095)。这些处罚的目的是对不法王侯给予政治、经济制裁,打击其嚣张气焰。

汉政府虽然对王侯的权利作了种种限制,对王侯的不法行为实行了种种政治、经济处罚,但是仍然允许他们征收山林川泽税、工商交易税等,作为个人“私奉养”。《史记·齐悼惠王世家》云:“主父偃幸于天子,用事,因言:‘齐临淄十万户,市租千金,人众殷富,巨于长安,此非天子亲弟爱子不得王此。今齐王于亲属益疏。’于是天子乃拜主父偃为齐相。”有人论及此事时,以为这番话是主父偃对汉景帝说的,力图证明只有在“七国之乱”前诸侯王才能征收“市租”[14](p.54),此后这种权利便被取消了。其实《史记》、《汉书》本传记载很清楚:“元朔二年,主父偃言齐王内淫逸行僻,上拜主父偃为齐相。”显然这里的“上”或“天子”系指汉武帝,而非汉景帝。这说明直到汉武帝时期,诸侯王还有权征收封国内的“市租”。正因为“临淄中十万户,天下膏腴地莫盛于齐”,而“山川园池市井租税之入”又属于齐王“私奉养”,所以汉武帝才坚持非“亲弟爱子不得王此”;相反,如果临淄“市租”不归齐王享用,汉武帝就没必要坚持封其“爱子”刘闳为齐王了。《史记·五宗世家》记载:“赵王擅权,使使即县为贾人榷会,入多于国经租税。以是赵王家多金钱。”《集解》:“平会两家买卖之贾也。榷者,禁他家也,独王家得为之。”《索引》:“谓为贾人专榷卖之贾,侩以取利,若今之和市矣”;“经者,常也。谓王家入多于国家之常纳之租税也。”秦汉时期实行严格的市场管理制度,各市均设有市长、市师、市啬夫、监门市卒等管理人员,以监督商贾活动和征收“市租”。赵王刘彭祖派人“为贾人榷会”,垄断赵国商业贸易,故“入多于国经租税”,而“赵王家多金钱”。可以说,至少在汉武帝推行“莞盐铁”、垄断盐铁经营、铸造货币之前,诸侯王仍然可以征收“市租”,经营冶铁煮盐,铸造货币,井将收入作为个人“私奉养“。

前引柳春藩所说,七国之乱后“诸侯王只能按所封户数拥有的土地情况征收地税,而无权征收其封国内其它赋税,更无权征收山川园池市井之税,作为自己的‘私奉养’了”,因此景帝中五年,取消了诸侯王的少府官[14](p.62)。事实并非如此。景帝罢省诸侯少府官,与裁减王国御史大夫、博士、宗正等官,“令诸侯王不得复治国”同步进行,用意很明确,是为了“抑损其权”;“抑黜之,令异于汉朝”[2](师古注,p.146;p.148);降低封国的政治地位,尊君卑臣,改变过去封国与汉朝“等齐”的局面。王国少府官的取缔,并不能证明诸侯“私奉养”被取消。《后汉书·百官志五》:“郎中令掌王大夫,郎中宿卫,官如光禄勋。自省少府,职皆并焉。”王国少府省置之后,其职责并入郎中令,诸侯王的“私奉养”也由郎中令兼管。与七国之乱前相比,诸侯“私奉养”确实减少许多,因为经过“分”、“削”,诸侯丧失了“南北边郡”,“支郡、名山、陂海咸纳于汉”;如《汉书·谷永传》所言,“诸侯大者,乃食数县”,与汉初“跨州兼郡,连城数十”的情形已经不可同日而语;因此景帝因势利导,为“抑黜之”而罢省王国少府,将其职责并入郎中令。

虽然如此,诸侯仍然能够经营私田,即“名田国中”,征收刍藁税。由于王侯与封建官僚占田逾制,汉哀帝曾颁布“限田令”,规定“诸侯王、列侯得名田国中……皆无过三十顷”[2](p.336)。如淳曰:“既收其租税,又自得有私田三十顷。”“限田令”虽然是一纸空文,没有付诸实施,却也证明在此之前,诸侯王、列侯拥有的私田远远超过三十顷,应该是不争的事实。如汉武帝时,淮南王太子迁、王后荼等“夺民田、宅”,衡山王刘赐“数侵夺人田,坏人冢以为田”;汉成帝时,“为人谨厚”的张禹购买私田四百顷,“皆泾、渭灌溉,极膏腴上贾”[2](p.2146;pp.2153~2154;p.3349)。据《东观汉纪》记载,王莽时期,刘秀曾到大司马府替舂陵侯刘敞讨还“地皇元年十二月壬寅前租二万六千斛,刍藁钱若干万”[13](卷一上注引,p.5)。可以肯定,直到西汉后期,王侯的“衣食租税”之中既包括田租,也包括刍藁税,而且“刍藁”已由当初征收饲料、禾杆折变为钱缴纳。很明显,除田租外,诸侯仍然享有其他经济权利。班固所谓“诸侯惟得衣食租税,不与政事”[2](卷14,p.395),是十分中肯的。在“惟得衣食租税”制度下,诸侯丧失的仅仅是“掌治其国”的政治权力,“山川园池市井租税之入”作为个人“私奉养”[1](p.1418)并没有完全取消,“诸侯皆赋”的经济特权是以后才被渐次取缔的。

三、“诸侯皆赋”是如何被逐步取消的?

汉政府为达到改革封国制度,限制王侯势力的目的,在“抑损诸侯,减黜其官”[2](卷十四,p.395)、“夺之权”的基础上,又逐步对其实行经济制裁。这主要是指国家垄断铸币,实行盐铁官营,褫夺诸侯王铸造货币、经营盐铁的权利。当然,这种限制与制裁基本上都是汉武帝为解决当时中央财政困难而实施的。

西汉初年曾允许私人经营盐铁,至武帝之时,富商大贾“冶铁煮盐,财或累万金”,却“不佐国家之急”。孔谨、东郭咸阳向汉武帝进言:“山海天地之藏也,皆宜属少府,陛下不私,以属大农佐赋。”建议将盐铁经营之权收归国有,以解当时国家财政危机。于是汉武帝推行了“莞盐铁”政策,具体做法一是禁止私人经营盐铁,“敢私铸铁器煮盐者,釱左趾,没入其器物”;二是设立盐铁官,专门负责经营管理[1](卷三十,p.1429)。根据《汉书·地理志》,全国共设盐官37处,铁官49处,均归大农丞管辖。“莞盐铁”使经营盐铁的收入由少府转归大司农,既有利于缓解当时的财政困难,又有利于削弱诸侯王的经济实力,因为“山海天地之藏”的收入已经转归“大农佐赋”,诸侯王的该项“私奉养”收入也随之被取消,“赵王(彭祖)数讼铁官事”[2](卷五十九,p.2643)也就不足为奇了。

汉初币制混乱,允许私人铸造钱币,这就为地方分裂割据势力及某些官僚牟取私利提供了可乘之机。《盐铁论·错币篇》:“文帝之时,纵民得铸钱、冶铁、煮盐。吴王擅鄣海泽,邓通因西山。山东奸猾咸聚吴国,秦、雍、蜀、汉因邓氏。吴、邓钱布天下。”《汉书·食货志》记载,刘濞“富酹天子”,邓通“钱财过王者”。根据考古发掘,在今山东临淄、河北邯郸、江苏六合等地都曾发现汉初诸侯铸钱的遗址、钱范和钱币等,河南永城梁王墓区也曾发现汉初钱币225万枚,重达一万余斤。事实说明,国家开放铸币权,最大的收益者就是那些“上争王者之利,下锢齐民之业”的王侯官僚、富商大贾。汉武帝即位以后,力图扭转这种局面,多次进行币制改革,其中最著名的就是元鼎四年废“赤侧钱”,铸“三官钱”。《汉书·食货志》:汉武帝“悉禁郡国毋铸钱,专令上林三官铸。钱既多,而令天下非三官钱不得行,诸郡国前所铸钱皆废销之,输入其铜三官。”国家在上林苑设置均输、辨铜、钟官,专门负责铸造货币,非三官钱不得流通。原来地方郡国铸造的钱币全部销毁,铜料上交上林三官。国家收回了铸造货币的权力,诸侯王的这项经济收入被取消。

禁止诸侯王造酒、卖酒和收取酒税,这是汉武帝时期推行的最后一项国家专卖政策。天汉三年二月“初榷酒酤”,又称“榷酤”。“榷”者“水上横木,所以渡者也”[16](卷124下),后引申为专卖、垄断;“酤”者酒也,亦可解作酒之买卖。天汉三年“榷酤”,就是把酒列入国家专卖范围。韦昭曰:“谓禁民酤酿,独官家开置,如道路设木为榷,独取利也。”酒的专卖权属于大司农,归国用。师古曰:“总利入官,而下无由以得,有若渡水之榷,因立名焉。”诸侯王不仅无权酿酒,也无权收取酒税,这一财源遂为国家所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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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笔者认为,“惟得衣食租税”意味着诸侯不再“掌治其国”,其所食租税应该是“全租”而不是“半税”。直到汉武帝实行盐铁专卖之后,诸侯经营冶铁、铸钱、煮盐的经济特权才被逐步取消,诸侯“私奉养”的收入大大缩小。经过多次“分”、“削”,诸侯的政治、经济实力已远非汉初可比,甚至出现了“贫者或乘牛车”的现象。

收稿日期:2003-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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