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雅疏证》以“凡”语说明“名”、“实”、“义”关系情况浅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情况论文,关系论文,广雅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名”、“实”、“义”关系的问题,是传统语言学研究中一个十分古老而重要的问题。早在先秦时期,荀子就在《正名》中指出:“名无固宜,约之以命,约定俗成谓之宜,异于约则谓之不宜;名无固实,约之以命实,约定俗成谓之实名。”荀子的话指出,在语言的最初创始阶段,“名”与“实”之间并无必然联系,而完全是“约定俗成”的关系。
汉代著名学者刘熙在《释名·序》中则云:“自古造化制器立象有物以来,迄于近代,或典礼所制,或出自民庶,名号雅俗,各方名殊。圣人于时就而弗改,以成其器,著于既往。哲夫巧士以为之名,故兴于其用,而不易其旧,所以崇易简省事功也。夫名之于实,各有义类,百姓日称而不知其所以之意……”刘熙的这段话,则强调了语言发展到一定阶段之后,在利用原有的“音”和“义”创造新的语词时,“名”与“实”的结合,是受到“义类”即“其所以之意”(命名之义)的影响与制约的,“名”与“实”之间是有必然联系的。将“名”、“实”、“义”三者并列讨论,实际上就是为了搞清“名”是如何通过“义”的影响而与“实”发生必然联系的。
孙雍长先生在《王念孙“义类说”笺识》一文中,对“名”、“实”、“义”的概念进行了细致的分析梳理,他指出:“近代瑞士语言学家德·索绪尔曾经把语词的声音形式称为‘能指’,把语词所指称的客观内容称为‘所指’。‘能指’与‘所指’的关系,其实就是我国古人所常说的‘名’与‘实’的关系。……在新的语词产生过程中,命名以指实,往往有其最初始的含义,这就是事物的‘命名之义’。王氏著述中在‘名’、‘实’之外常常提到的‘义’,便都是对此而言。所谓‘命名之义’,为了与‘所指’义区别开来,我们不妨称之为‘立意’义。‘所指’义是语词的直接指识意义,‘立意’义则是语词的间接隐含意义。各种词的直接的‘所指’义是径直地指向现实中各种事物、现象、行为、性质等等的,而间接的‘立意’义则是曲折地反映了语言社会的集体心理对这些事物、现象、行为、性质等内容的原始理解。‘所指’义体现在语言的交际过程之中,‘立意’义则产生于思想的认识过程之初。……所谓‘义类’,就是命名立意以指实的法则、规律。”①
清代朴学大师王念孙在《广雅疏证》一书中,经常以“凡”语的形式来揭示“名”、“实”、“义”之间的关系。所谓“凡”语,是指《广雅疏证》在行文中使用“凡”字所下的断语,它总括了王氏对有关的语言文字现象及其变化规律的理解和看法。根据我们的初步统计,《广雅疏证》总共用了172个“凡”字。②这些“凡”字,正如孙雍长先生所云:“当作‘大凡’讲,不应以今天‘凡是’之义来理解。”③
《广雅疏证》以“凡”语所说明的“名”、“实”、“义”之间的关系,分为“名”与“实”之间的关系和“名”与“义”之间的关系这两种情况。下面,我们就对这两种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一、“名”与“实”之间的关系
《广雅疏证》以“凡”语说明“名”与“实”之间关系的情况,分为两种,共32例。
(一)以“凡”语说明某些事物即“实”之得“名”缘由
这儿所讲的“事物”,也就是“名”所指的对象,即“实”。人们赋予事物某种称名,是有一定的审视角度和原因的,《广雅疏证》以“凡”语说明了一些事物命名的缘由。这种情况共有8例。如:
“凡事理之相近者,其名即相同。籧篨、戚施、侏儒皆疾也,故人之不肖者亦曰籧篨、戚施、侏儒。《邶风·新台》篇云:‘燕婉之求,籧篨不鲜。’又云:‘燕婉之求,得此戚施。’《郑语》云:‘侏儒、戚施寔御在侧,近顽童也。’皆谓不肖之人也。《淮南子·脩务训》注云:‘籧篨偃,戚施偻,皆丑貌也。’故物之粗丑者亦曰籧篨、戚施。《方言》云:‘簟之粗者,自关而西谓之籧篨。’《太平御览》引薛君《韩诗章句》云:‘戚施、蟾蜍,喻丑恶。’是也。侏儒,短人也,故梁上短柱亦谓之侏儒。《淮南子·主术训》云:‘脩者以为榱,短者以为朱儒枅栌。’是也。不能言谓之瘖,故不言亦谓之瘖。《晏子春秋·谏》篇云:‘近臣嘿,远臣瘖。’是也。不能言谓之嚚,不能听谓之聋,故口不道忠信之言亦谓之嚚,耳不听无声之和亦谓之聋。《左传·僖二十四年》富辰所云是也。”(卷六上)
此例中,王念孙以“籧篨”、“戚施”、“侏(朱)儒”、“瘖”、“嚚”、“聋”等称名为例,用“凡”语揭示了“事理之相近”是某些事物“名相同”的缘由。也就是说,人们是根据“事理相近”的原则,以相同的“名”来称呼某些不同的事物即“实”的。
“者,《玉篇》:‘,犬短尾也。’字亦作‘刀’,俗作‘刁’,《晋书·张天锡传》韩博嘲刁彝云:‘短尾者为刁。’是也。《说文》:‘,短衣也。’《玉篇》音‘丁了切’,《广韵》又音‘貂’。《方言》云:‘无缘之斗谓之刁斗。’义并与同。《卫风·河广》篇‘曾不容刀’,郑笺云:‘小船曰刀。’《释名》:‘船三百斛曰。,貂也;貂,短也。江南所名,短而广,安不倾危者也。’亦声近而义同。《初学记》引《论语》摘衰圣云:‘凤有九苞,六曰冠,短周;七曰距,锐钩。’周亦短也,周与声近义同。宋均注云:‘周,当作朱。朱,色也。’失之。”(卷二下)
此例中,王念孙根据大量的文献语言材料,用“凡”语揭示了“凡物形之短者,其命名即相似”的命名原则和“名”、“实”之间的关系,说明了“屡变其物而不易其名”的命名依据。
以“凡”语说明一些事物命名缘由的例子还有:卷一下《释诂》:“揣抁,动也。”《疏证》:“揣音喘,抁音‘弋选反’。《释训》云:‘揣抁,摇捎也。’揣抁之转为喘耎。……喘耎、端蝡、喘臑,古字通用,皆谓动貌也。凡虫之无足者,其动喘耎然,故蚯蚓谓之蠢蝡。高诱注《淮南子·时则训》云:‘蚯螾,蠢蝡也。’蠢蝡又喘耎之转矣。”此例说明了“蚯蚓”的“蠢蝡”之名,是由“喘耎”音转而来,而“喘耎”又是由“揣抁”音转而来;“蚯蚓”之所以被称为“蠢蝡”,是因为“凡虫之无足者,其动喘耎然”。卷八上《释器》:“谓之。”《疏证》云:“《释名》云:‘,延也,达也,去此至彼之言也。’《众经音义》卷十一云:‘,小矛也。’……之言钻也。小矛谓之,犹矛戟刃谓之钻。《方言》:‘钻谓之,矜谓之杖。’是也。凡戈戟矛,皆以其刃得名。”“”是铁把小矛,其名源于“延”,义为矛头“去此至彼”;“”也是小矛,其名源于“钻”,即“矛戟刃”。王念孙通过具体材料,以“凡”语说明了“戈戟矛”等兵器的称名由来:“皆以其刃得名”。卷十上《释木》:“下支谓之。”《疏证》云:“支与枝同。《玉篇》云:‘,木下枝也。’凡木枝多向上,故于其向下者别为之名也。亦单谓之,《广韵》云:‘,木枝下也。’之言卑也,以其卑下也。”“枝”是所有树枝的名称,但其中的“下枝”即向下的枝条,又有表示“卑下”之义,源于“卑”音的“”或“”之名。王引之以“凡”语说明了个中原因:“凡木枝多向上,故于其向下者别为之名也。”
(二)以“凡”语说明某些“名”所指的事物即“实”的内容范围
在成熟的语言中,各种事物、行为、状态等的称名是固定的。《广雅疏证》常以“凡”语来说明某些“名”所指的事物即“实”的内容范围,这些“名”涉及名词、动词和形容词。这种情况共有24例。
1.“名”为名词
“名”为名词的情况有12例。例如:卷四上《释诂》“夜也”条,《疏证》云:“凡日入以后、日出以前通谓之夜,故夕时亦谓之夜。《尧典》云:‘夙夜出内朕命。’是也。”这是用“凡”语说明“夜”这个“名”所表示的“实”的时间范围,即“日入以后、日出以前”。卷六下《释亲》:“肑谓之腴。”《疏证》云:“凡人与物之腹下肥者通谓之腴。”这是用“凡”语说明“腴”这个“名”所表示的“实”的范围,即人与动物腹下的肥肉。卷七上《释宫》:“栈,阁也。”《疏证》云:“《说文》:‘栈,棚也。’《文选》谢灵运《从斤竹涧越岑溪行》诗注引《通俗文》云:‘版阁曰栈。’《齐策》云:‘为栈道木阁而迎王与后于城阳山中。’《史记·高祖纪》‘辄烧绝栈道’,《索隐》引崔浩云:‘险绝之处傍凿山岩而施版梁为阁也。’凡编木为棚通谓之栈。”这是用“凡”语说明“栈”这个“名”所表示的“实”的范围:“编木为棚”。卷八上《释器》:“室,剑削也。”《疏证》云:“凡刀剑室通谓之削,字或作鞘。《说文》:‘削,鞞也。’《释名》云:‘刀室曰削。削,峭也,其形峭杀裹刀体也。’《方言》:‘剑削,自河而北燕赵之间谓之室。’……凡刀剑削亦通谓之室。《燕策》云:‘拔剑,剑长,操其室。’《史记·春申君传》云:‘刀剑室以珠玉饰之。’是也。《秦风·小戎》传云:‘韔,弓室也。’则弓弢亦谓之室矣。”这是用“凡”语说明“削(鞘)”、“室”这两个“名”所表示的“实”的范围:装刀剑的套子。又如:
“凡甲聚众札为之,谓之旅,上旅为衣,下旅为裳。《考工记·函人》云:‘权其上旅与其下旅,而重若一。’宣十二年《左传》云:‘得其甲裳。’是也。”(卷八上)
“《说文》:‘玺,王者印也。’……‘钮,印鼻也。’……钮之言枢纽也。凡器之鼻谓之纽。昭十三年《左传》云:‘楚平王再拜,皆厌璧纽。’《周官·弁师》:‘元冕,朱里延纽。’注云:‘纽,小鼻也。’”(卷八上)
“《说文》:‘柎,阑足也。’案:凡器足谓之柎。柎之言跗也,跗,足也。”(卷八上)
“凡珠玉之有光者,通谓之夜光,故《楚策》云‘夜光之璧’,扬雄《羽猎赋》云‘惟夜光之流离’,流离亦珠也。”(卷九上)
“僖二十五年《左传》注云:‘隈,隐蔽之处。’高诱注《淮南子·览冥训》云:‘隈,曲深处也。’凡山曲水曲通谓之隈。”(卷九下)
以上诸例,分别用“凡”语说明了“旅”、“纽”、“柎”、“夜光”、“隈”诸“名”所表示的“实”的内容范围。
2.“名”为动词
“名”为动词的情况有9例。例如:
“《小雅·六月》篇‘饮御诸友’,毛传云:‘御,进也。’独断云:‘御者,进也。’凡衣服加于身、饮食入于口、妃妾接于寝,皆曰御。”(卷二上)
“《方言》:‘喙,息也。’……《广雅》‘喘’、‘喙’俱训为‘息’,喙息犹喘息也。……凡病而短气亦谓之喙,《晋语》‘余病喙矣’,韦昭注云:‘喙,短气貌。’是也。惧而短气亦谓之喙,宋玉《高唐赋》云:‘虎豹豺兕,失气恐喙。’是也。义与喙息之喙并相近。”(卷二上)
“《说文》:‘绁,系也。’……《玉篇》云:‘凡系缧牛马皆曰绁。’……《论语·公冶长》篇‘虽在缧绁之中’,孔传云:‘缧,黑索也;绁,挛也,所以拘罪人。’盖绁为系之通名。凡系人系物皆谓之绁,不专属一物也。”(卷二下)
以上诸例,分别用“凡”语说明了“御”、“喙”、“绁”诸“名”所表示的“实”的内容范围。又如:
“摊,《玉篇》音‘奴旦切’,《广韵》云:‘按摊也。’凡抑之使不得起曰摊。《尧典》:‘惇德允元而难任人。’‘难’犹抑也,谓进君子而退小人也。”(卷三下)
“此条恶字有二义,一为美恶之恶,一为爱恶之恶。……昭四年《左传》云:‘天或者欲逞其心以厚其毒而降之罚。’毒犹恶也。凡相憎恶亦谓之毒,《缁衣》云:‘唯君子能好其正,小人毒其正。’是也。”(卷三下)
“《说文》:‘裼,袒也。’凡去上衣见裼衣谓之裼,或谓之袒裼。《玉藻》:‘裘之裼也,见美也。’《内则》:‘不有敬事,不敢袒裼。’是也。其去衣见体,亦谓之袒裼,《郑风·大叔于田》篇:‘袒裼暴虎。’《尔雅》云:‘袒裼,肉袒。’是也。”(卷四上)
以上诸例,分别用“凡”语说明了“摊”、“毒”、“裼”、“袒裼”诸“名”所表示的“实”的内容范围,等等。
3.“名”为形容词
“名”为形容词的情况有3例:
“《释训》篇云:‘,坚也。’犹硁硁。凡坚貌谓之轻,坚声亦谓之硁。《论语·子路》篇:‘言必信,行必果,硁硁然小人哉。’皇侃疏云:‘硁硁,坚正难移之貌也。’《乐记》:‘石声磬磬以立辨,辨以致使。’《史记·乐书》‘磬’作‘硁’,《集解》引王肃注云:‘硁,声果劲也。’”(卷一下)
“《说文》:‘憝,怨也。’《康诰》:‘罔不憝。’传云:‘人无不恶之者。’……凡人凶恶亦谓之憝,《康诰》云:‘元恶大憝。’《逸周书·铨法解》云:‘近憝自恶。’是也。”(卷三下)
“混混,或作浑浑。《孙子·兵势》篇:‘浑浑沌沌,形圆而不可败。’魏武帝注云:‘车骑转而形圆者,出入有道齐整也。’《吕氏春秋·大乐》篇云:‘阴阳变化,一上一下,合而成章;浑浑沌沌,离则复合,合则复离,是谓天常;天地车轮,终则复始,极则复反,莫不咸当。’是浑浑沌沌为转貌也。凡状水之转,亦曰浑浑沌沌。枚乘《七发》说曲江之涛云:‘沌沌浑浑,状如奔马;混混庉庉,声如雷鼓。’混庉,犹浑沌耳。”(卷六上)
以上诸例,分别用“凡”语说明了“硁”、“憝”、“浑浑沌沌”诸“名”所表示的“实”的内容范围。
二、“名”与“义”之间的关系
《广雅疏证》以“凡”语说明“名”与“义”之间关系的情况,分为三种,共14例。
(一)以“凡”语说明相同之“义”用相同或音同音近之“名”表示
例如:卷一上《释诂》:“迂、荒,远也。”《疏证》云:“凡远与大同义,远谓之荒,犹大谓之荒也;远谓之遐,犹大谓之假也;远谓之迂,犹大谓之也。”例中,“远”和“大”都是抽象的命名之义,“远与大同义”。“远”之“名”为“荒”、“遐”、“迂”,“大”之“名”为“荒”、“假”、“”,“荒”是它们共同的“名”。“遐”、“假”《广韵》分切“胡加”、“古雅”,上古分属匣母鱼部、见母鱼部,声母相近、韵部相同。“迂”、“”《广雅》分切“羽俱”、“况于”,上古分属匣母鱼部、晓母鱼部,声母相近、韵部相同。王氏以“凡”语说明了相同之“义”可以用相同或音同音近之“名”表示。又如:
“《众经音义》卷二引《通俗文》云:‘侏儒曰矬。’《释言》篇云:‘,痤也。’痤与矬同。……凡短与小同义,故短谓之痤,小亦谓之痤。”(卷二下)
此例中“短”、“小”都是抽象的命名之义,由于“短与小同义”,故其“名”同为“矬(痤)”。
“《说文》:‘迆,衺行也。’又云:‘逶迆,衺去之貌。’……凡衺与曲同义,故衺貌谓之委蛇,曲貌亦谓之委蛇。《召南·羔羊》篇‘委蛇委蛇’,传云:‘委蛇,行可从迹也。’笺云:‘委曲自得之貌。’”(卷六上)
此例中“衺”、“曲”都是抽象的命名之义,由于“衺与曲同义”,故其“名”同为“委蛇”。
(二)以“凡”语说明相近之“义”用相同之“名”或音同音近之“名”表示
例如:
“凡与之义近于散,取之义近于聚,聚取声又相近,故聚谓之收,亦谓之敛,亦谓之集,亦谓之府;取谓之府,亦谓之集,亦谓之敛,亦谓之收。”(卷一上)
此例中,“取”、“聚”都是抽象的命名之义,由于“取之义近于聚”,故其“名”同为“收”、“敛”、“集”、“府”。王氏以“凡”语说明了“名”与“义”之间的这种情况。
“凡厚与大义相近,厚谓之敦,犹大谓之敦也;厚谓之醇,犹大谓之纯也;厚谓之臧,犹大谓之将也。”(卷三下)
此例中,“厚”、“大”都是抽象的命名之义,“厚与大义相近”。“厚”之“名”为“敦”、“醇”、“臧”,“大”之“名”为“敦”、“纯”、“将”,“敦”是它们共同的“名”。“醇”、“纯”《广韵》同切“常伦”,上古均为禅母、文部,音同。“臧”、“将”《广韵》分切“则郎”、“即良”,上古均为精母、阳部,音同。
“凡止与至义相近,止谓之阁,犹至谓之格也;止谓之底,犹至谓之抵也;止谓之讫,犹至谓之迄也。”(卷三下)
此例中,“止”、“至”都是抽象的命名之义,“止与至义相近”。“止”之“名”为“阁”、“底”、“讫”,“至”之“名”为“格”、“抵”、“迄”。阁,《广韵》“古落切”;格,《广韵》“古伯切”,又音“古落切”;二字上古均为见母、铎部,音同。“底”、“抵”《广韵》均切“都礼”,上古均为端母、脂部,音同。“讫”、“迄”《广韵》分切“居乞”、“许讫”,上古分属见母物部、晓母物部,声母相近、韵部相同。
(三)以“凡”语说明相因之“义”用相同之“名”或音同音近之“名”表示
所谓“相因之义”,是指两个具有内在逻辑联系的命名之义,其中一个意义是另一个意义产生的条件、方式或原因。例如:
“凯者,《吕氏春秋·不屈》篇云:‘《诗》曰:“愷悌君子。”愷者,大也;悌者,长也。’愷与凯通。般者,《方言》:‘般,大也。’……凡人忧则气敛,乐则气舒,故乐谓之般,亦谓之凯;大谓之凯,亦谓之般。义相因也。”(卷一上)
此例中,“乐”、“大”是命名之义。由于“乐则气舒”,“气舒”则“大”(“气敛”则“小”),所以“乐”与“大”之间有内在的逻辑联系:“乐”是“大”产生的前提条件。“乐”与“大”“义相因也”,故其“名”相同,均为“凯”、“般”。
“《方言》:‘蛙、律,始也。’律与通。《说文》:‘肁,始开也。从户聿。’聿亦始也,声与近而义同。凡事之始,即为事之法,故始谓之方,亦谓之律;法谓之律,亦谓之方矣。”(卷一上)
此例中,“始”、“法”是命名之义。由于“始”与“法”二义相因——“凡事之始,即为事之法”,“始”是“法”产生的前提条件,所以“始”与“法”之“名”相同,均为“方”、“律”。又如:
“《方言》:‘庸、次、比、侹、更、佚,代也。齐曰佚,江淮陈楚之间曰侹,余四方之通语也。’《说文》:‘庸,用也。从用庚,庚,更事也。’《汉书·食货志》:‘教民相与庸挽犁。’颜师古注云:‘言换功共作也。义与庸赁同。’《说文》:‘侹,代也。’‘佽,递也。’《方言》注云:‘今俗名更代作为次作。’次与佽通。庸、佽、比,皆更代作之意。……迭与佚通。……凡更代作必以其次,故代谓之比,犹次谓之坒也;代谓之递,犹次谓之第也;代谓之迭,犹次谓之秩也。”(卷三上)
此例中,“代”、“次”是命名之义。由于“代”与“次”二义相因——“凡更代作必以其次”(义即“凡是替换着耕田劳作必定要按照次序进行”),“次”是“代”产生的条件和方式,二者之间逻辑联系密切,所以“代”与“次”的“名”音同或音近。“代”之“名”为“比”、“递”、“迭”,“次”之“名”为“坒”、“第”、“秩”。“比”、“坒”《广韵》同切“毗至”,上古均为亚母、脂部,音同。“递”、“第”《广韵》同切“特计”,上古分属定母支部、定母脂部,纽同韵近。“迭”、“秩”《广韵》分切“徒结”、“直一”,上古均为定母质部,音同。
“《玉篇》引《楚辞·哀时命》:‘衣摄僷以储与兮。’今本‘僷’作‘叶’。王逸注云:‘摄叶、储与,不舒展貌。’摄音‘之涉反’,与襵通。《说文》:‘诎,诘诎也。一曰屈襞。’又云:‘襞,韏衣也。’徐锴传云:‘韏,犹卷也。襞,折叠衣也。故《礼》注谓裙折为襞积也。’……襞,字亦作‘辟’,《士丧礼记》:‘裳不辟。’郑注云:‘不辟积也。’……凡物申则长,诎则短,故诎谓之摄辟,短亦谓之摄辟。《素问·调经论》篇云:‘虚者,聂辟气不足。’是也。《甲乙经》作‘摄辟’。”(卷四上)
此例中,“诎”、“短”是命名之义。由于“诎”与“短”二义相因——“诎则短”,“诎”是“短”产生的原因或条件,“短”是“诎”的结果,所以“诎”与“短”之“名”相同,均为“摄辟”。
“名”、“实”、“义”关系的问题,涉及语言的符号性本质、命名的社会心理因素,以及语源学等许多方面的问题。王氏通过“凡”语所揭示的“名”、“实”、“义”关系的一些规律,对于我们正确认识这一问题,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值得我们好好借鉴。
注释:
①孙雍长:《管窥蠡测集》,长沙:岳麓书社,1994年,第151~158页。
②这172个“凡”字,专指王念孙本人在行文中所用,不包括他们所引用的古代文献中的“凡”字。
③孙雍长:《管窥蠡测集》,第16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