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间金融研究概论_金融论文

中国民间金融研究概论_金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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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预测未来是人类执着的理想。英国大文豪莎士比亚在《哈姆雷特》中借丹麦王子之口提出了生存还是死亡这个人生的大问题。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存在着许许多多很有意思但很有争议的经济现象,民间金融就是这样的现象,它已经成为我们惯常生活的一部分,融入我们生活的各个方面,然而可能我们司空见惯了,也就并未在意,但这种现象恰恰是经济社会发展中真实存在的集中反映。因此,有关生存还是死亡的问题也同样适合于向中国的民间金融发问,因为它直面了现代中国的生活细节和个体感受,是针对我国当前民间金融发展现实而提出的真问题。

作为市场自然选择的结果,民间金融以一种既成事实存在并运行着,这已经是不争的事实。我国民间金融发展的历程实质上是一种持续的制度创新的过程,是与中国经济的市场化进程高度一致的。改革开放后,在中国经济高速发展的过程中,金融所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民间金融的发展或者民间金融市场化的过程,是我国经济社会转型的重要部分。特别是在区域经济发展过程中,金融对区域经济社会转型发展的支撑作用,金融业对经济发展的产出贡献和素质提升作用大大增强,经济与金融的和谐发展与良性互动逐渐成为各级政府和民众的共识。

金融业的市场化是大势所趋,制度变迁与社会转型,其过程和结果都是“历史的”,而并非只是单一的经济效率的改进过程。它既包括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非人格化的观念的确立,也包括公民社会以及与公民社会相对应的意识形态和信念体系的建立。因此,社会转型在制度变迁的过程中始终处在核心的、关键性的地位。浙江省民营经济活跃,民间资本丰富,民间财富丰裕,其三者的连接和互动紧密而又频繁,民间金融也就逐渐演变为一支推动区域经济发展不可忽视的力量,浙江也成为中国民间金融规模的集中区域和活动的活跃区域。

伴随着民间金融的发展,它逐渐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随着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市场的不断渗透与深度融合,对民间金融相关法律制度安排及其变革的需求均在增长,诸如应考虑建立“防火墙”,确保防止民间金融风险与正规金融风险相互交叉、传染等等问题,都需要相关法律制度安排予以规制。因此,拿生存还是死亡这样的问题向民间金融发问是再自然不过的事情了,通过这一合乎时宜、合乎情理的发问,希望引发人们对民间金融这种特殊社会现象的关注与思考,借此来推动民间金融的理论创新和实践探索,以期能对规范和创新民间金融发展有所助益。

二、民间金融相关命题阐释

民间金融是一个内涵极其丰富,外延十分广泛的概念。从本质上讲,民间金融是社会交换的一种形式,在这个意义上,自下而上生发的民间金融活动经常被视为民间金融研究的逻辑起点。然而,民间金融起源于民间,发展于民间,从更为广阔的文化人类学的视角来看,从一个接受和认同共同价值传统和行为准则的文化共同体而言,民间金融规则更适宜作为分析的起点。

本文以现实中关于民间金融及其规则问题争论最激烈的三组既对立又统一的二元命题为研究的逻辑起点,即民间金融现象与本质、民间金融秩序与效率,以及民间金融政策与法律,这三组命题中的研究内容均存在着紧张的冲突关系,我们所做的努力便是紧紧围绕这三组命题为逻辑主线,对民间金融规范与创新发展展开探讨,对如何转化紧张的冲突关系,并为相统一的和谐关系做出回应。

(一)民间金融现象和本质

民间金融是一种社会现象,作为典型的非正式金融制度,它的出现与发展不仅仅是一个经济现象,更多的是一个综合性的文化和历史现象。它的存在已经经历了几千年的历程,形成和制约这种社会现象发展的因素很多,既有历史的渊源,又有现实的影响,同时还有人类的观念。作为一种综合性的社会现象,民间金融纷繁复杂,令人眼花缭乱。然而,缺乏系统深入的理论研究做基础,民间金融至今却仍然无法跨越定性不清藩篱。因于对民间金融的忽视,而加深了对其的误解。抑或由于对民间金融的误解,而加深了对其的忽视。

中国经济目前还处在高速成长周期当中,很多企业面临比较好的市场机会,因此急需资金扩张规模。但在现实中,一方面表现为钱多,即流动性过剩,另一方面表现为钱缺,即流动性不足,存在着资金无法实现有效匹配与对接矛盾。任何信用活动也同时都是货币的运动:信用扩张意味着货币供给的增加,信用紧缩意味着货币供给的减少,信用资金的调剂则时时影响着货币流通速度和货币供给在部门之间、地区之间和微观经济行为主体之间的分布。如果缺乏信任作为基础,缺少有前瞻性的战略规划,那么,民间金融极有可能逐渐式微,自生自灭。因此,我们的研究就不应止步于民间金融表面现象,仅仅只是描述现象,而应该试图去了解民间金融背后的社会结构、制度规范和行为本身。在对民间金融的现象和本质研究的过程中,既需要有宏观的视野,结合实际,整体分析某个区域民间金融问题,诸如应加强对区域中小企业、涉及复杂担保圈或担保链以及民营企业内保项下的准入管理、监测分析与风险排查。同时,也需要有微观的视角,聚焦于某种民间金融组织,以便得出更有针对性的研究结论,提出“一揽子”规范和创新民间金融发展的系统解决方案。

(二)民间金融秩序与效率

简言之,民间金融秩序与效率命题用来解释民间金融存在合理性和合法性的设问。在我国经济社会现实中,由于政策障碍导致正规金融市场形成信贷配额,民间资本缺乏投资渠道,这种金融市场的扭曲在经济发达区域更加突出。麦金农(1996)认为,中国经济转轨过程中存在着特殊的“金融二元主义”的制度安排。[1]这种制度安排一方面要求有一个强有力的国家金融控制和金融约束,以保证经济市场化过程中对国有经济的金融支撑;另一方面在金融条件得到稳定之前,新兴经济成分得不到应有的金融支持而必须依靠内源融资或非正规的民间融资。作为中国东部沿海经济发达的省份,浙江当前经济金融运行中存在着民间资金多但投资难,中小企业多但融资难的“两多两难”问题,民间金融主要通过缓解中小微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的融资难题来对经济产生影响,尤其在解决“两多两难”问题中的作用不容小觑,因此这是一种正常的、有益的存在。

存在即合理,哈耶克对“秩序”一词的界定是“一种事务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中各种要素彼此复杂地关联,我们可以根据对整体中各部分要素的认识,去形成对其余部分的正确预期,或至少此种预期能被证明为正确。”[2]他将秩序划分为自我成长的秩序、自我组织的秩序和人之合作的扩展秩序,民间金融即是这三种秩序的综合体。然而,在我国现今,民间金融规模庞大,却身份尴尬、地位模糊,亟须规制,这当然与现实密切相关。因为在经济生活领域的灰色地带,由于没有相关立法规制,某些情况下,追求效率是情势使然,人们有通过“钻空子”来修改交易规则的冲动。特别是自2011年下半年开始,浙江区域尤其是温州地区频繁发生的“跑路”现象引爆温州民间信贷危机后,关于民间金融与中小微企业融资之间关系一度成为理论界、政策界和实务界探讨的焦点和重点,受到了更加广泛的关注和更加深入的讨论。人们或多或少对民间金融产生了争议和怀疑,而争议和怀疑的主要焦点也正集中在其合理性和合法性问题上,即是否允许民间金融这样的非正式金融制度合法存在与发展。

同时,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的功能差异与相互作用及其对货币政策的影响,也是值得考察的重要问题。在浙江这样一个民间金融非常发达的区域,货币政策必须考虑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的相互作用。因此,我们亟须在理论上廓清民间金融的功与罪的边界和分野,既不是为民间金融正名,也不是为民间金融背书,而是探讨其存在的合理性以及引导其健康发展的对策与建议,为民间金融实践提供理论支持与法制保障,确保民间金融市场有效有序运行。

(三)民间金融的政策和法律

从多元意义角度来看,民间金融政策和法律包括所有调整民间金融的社会规范,属于制度的范畴。法律分为广义的法律和狭义的法律。前者包括宪法、法律(狭义)、行政法规、规章等在内的所有形式的具有强制约束力的规范,后者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政策,或称公共政策,则包含了多种表现形式,诸如方针、路线、战略、规划、规章、条例、决定、办法等等。在一个法治社会中,政策对法律起着拾遗补缺作用,政策制定者在尊重法律的前提下,通过政策来弥补法律的不足,以使法律更好地发挥其调整社会关系的作用。在法经济学看来,法律和政策是一对可以相互替代的工具或制度安排,而根据科斯经济学的交易成本理论,法律和政策都是有其交易成本,选择法律还是政策,取决于其各自交易成本的高低。从政策和法律的角度来看,出于防范金融风险与稳定金融秩序的考虑,中国目前的民间金融的政策和法律是十分慎重的,甚至可以说是相当保守的。

我们认为,制度是工具、形式,属于器物层面。因此任何一项政策和法律,绝不是孤立存在的,各项制度间,必然是互相配合,形成一整套完善的体系。因此,在了解民间金融的政策和法律制度内在用意与外在需要的前提下,兼顾民间金融生态环境中休戚相关的各类主体并强化责任,从而提高政策和法律等规则制订的透明度和问责性。中国本身有“道法自然”的传统,传统中国儒家尤其注重家庭、亲属之间的核心价值,人情、面子、关系等都是有规范性的社会概念。而这种观念在当代常常被认为妨害了理性与效率,我们应通过制度将传统转化为增进交易的利器而非负担。

时至今日,我国无论在民间金融政策方面还是法律制度建设方面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在诸多领域存在法律空白,需要加以完善。特别是2011年以来,国际金融形势又发生了新的变化,国内金融发展也出现了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中小企业融资难、民间金融风险、影子银行等问题较为突出。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和推动包括民间金融在内的国内金融体制改革与经济转型升级,而预防和解决民间金融风险和问题在很大程度上要依靠法制的转变和完善,因为完善的法制支持当事人参与民间金融交易,规范民间金融行为,处置民间金融风险,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民间金融研究方法论探讨

民间金融不仅仅是一个经济现象,更多的是一个综合性的文化和历史现象,如此丰富的内容决定了对其开展研究具有多学科交叉融合的特征。归根结底,综合性的社会现象需要应用综合性的社会科学研究方法才可行,这种方法适合于民间金融研究。国际经济学会主席青木昌彦说他希望创造一个平台,使“经济学、法学、社会学、政治学、进化论、心理学、地域研究等各个领域的第一线学者,能够通过互联网跨越时间和空间来进行交流,交流的课题是市场、组织、国家与社会规范等各种制度之间的关系,以及这些制度与个人认知结构之间的相关性。”[3]我们在本研究中主要采用法经济学分析、制度分析法、区域研究法等三种方法,上述三种分析方法可以独立解释民间金融现象。当然,三种分析方法也会有交叉,正如兰斯·E.戴维斯和道格拉斯·C.诺斯的制度变迁理论认为的“如果预期的净收益超过预期的成本,一项制度安排就会被创新。只有当这一条件得到满足时,我们才有可能发现在一个社会内改变现有制度和产权结构的企图。”[4]这里的制度变迁理论分析中就借用了法经济学分析中的成本—收益的观点。

(一)法经济学分析法

民间金融是一种社会交换,在本研究中,我们将民间金融作为一个实在的法现象加以考查,研究调整和约束这种活动的秩序规则。法经济学分析框架的前提是理性人和经济人的理论假设,因此,民间金融的法律强调约束条件下的选择,重点研究规则是如何制定、如何运行的,既研究约束个人行为的规则,也研究约束集体行为的规则。我们知道,法律是实践理性的产物,因为立法需要贯彻多数决规则,这也是法律获得合法性的基础。马克思指出,“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5]。其实就是强调法律与社会之间的密切联系,即法律规范必须连接社会关系从而发生法律效力。

孟子曰:徒法不能以自行。换言之,仅仅强调法律规范自身所具有的逻辑意义上的效力是不够的,还必须强调其在社会实践意义上的外部效力。在庞德看来,回答“什么是法律”这个问题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研究观察的角度。实质上,法律是让当事人遵守为使风险最小化而设计的规则,法律对民间金融具有保护与惩罚的双重功能,它与当事人风险最小化是两码事。虽然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构筑了民间借贷合法存在与发展的法律基础和制度环境。然而,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实行较为严格的金融管制,金融市场化和金融法制建设不足,尤其在民间金融的法制建设相对欠缺。在金融法规中,民间金融的合法地位并没有建立。由于相关金融法制不健全或立法滞后,我国民间金融长期以来始终徘徊在正规金融体系之外的灰色地带,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已经与非法集资、集资诈骗等犯罪活动交织在一起,游离在合法和非法之间。由于对民间金融非法化、入罪化缺乏深刻的反思和检讨,导致在观念上和制度上屏蔽了社会对民间金融的关注。商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交易便捷,指交易简便和交易迅速两方面。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交易简便、短期时效、及定型化交易规则。通过这些要式文件,使法律行为标准化、定型化,从而简化了权利转让和权利认定的程序。

2012年3月,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向社会宣布了中国社会主义特色法律体系基本建立时,就已提到各个领域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内容。其中在经济领域包括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完善民事商事法律制度;深化金融等体制改革要求,完善金融风险控制等方面的法律制度的内容。事实上,浙江在规范引导民间融资方面已经走在全国前列,温州地区也正具体实践着民间金融的法治化。2011年12月,浙江出台了国内首个引导和规范民间融资的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和改进民间融资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2012年1月,温州市出台了《规范引导民间借贷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暂行)》。2012年3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温州金融综合改革总体方案》,仅过两天,3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在浙江省丽水市开展农村金融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因此,我们应在承认民间金融的合法性的基础上,深入研究民间金融的法律关系和处置原则,寻求民间金融机构合理的制度安排,在政策上对民间金融给予相应的灵活政策,使民间金融有明确的法律保障。

(二)制度分析法

制度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也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或一定的规格。经济发展的理论和实践表明,金融是其核心问题。经济增长的持续、收入分配的改善、贫困问题的解决、社会福利的增进都需要将有限的资源和相应的风险配置到那些最具生产效率和风险承担能力的使用者手中。为了实现资源和风险的最优配置,一个高效、运行良好的金融制度是至关重要的。随着金融因素施之于经济增长过程的作用日益显著,国内不少经济学家开始关注中国经济增长的金融机理,一些文献已经触及金融制度的相关层面。[6]

民间金融属于基本性的金融制度。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变迁和经济发展相互交织并相互影响。现代市场法律制度通常与法律主体的人格、地位、行为能力、权利能力等息息相关,这些方面又都与民间金融有着紧密的联系。比如诺斯就认为,“制度是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的讲,它们是为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按照制度经济学派的观点推论,制度化的民间金融可以强化交易各方的稳定预期,从而显著节约金融市场的交易费用。2012年的诺贝尔经济学奖关注的一个中心问题即是如何尽可能适当地匹配不同市场主体。这同样适用于民间金融市场中的借贷双方,他们之间的匹配如何尽可能有效地完成。理论的构建必须从制度本身的研究开始,并且所建立的理论是基于制度性检验。理解民间金融制度,包括非正规的民间金融与正规的小型民营金融中介,在缺乏法律框架或政府政策脆弱多变的环境下,这样的金融契约为什么存在,以及这样的金融契约是怎样实施的,包括自我实施、通过非正规司法制度进行的私人实施。因此,我们需要追溯制度渊源,了解制度真相,因为随着时代的变化,有些制度已不存在,在进行制度分析时,单凭当代人主观的意见和悬空的推论,不能切合该项制度在当时实际的需要和真确的用意。

著名法学家江平曾指出,中国改革成功的两大经验是市场和法制。[7]当然,在进行法律制度分析时,我们也要理解和把握它的局限性:首先,法律制度本身的力量也不是万能的,而法律制度又是都在发展过程中逐步完善的;其次,法律制度的问题不能以道德解决;最后,法律制度务必简化,避免繁文缛节。钱穆曾指出:“中国之将来,如何把社会政治上种种制度来简化,使人才能自由发展,这是最关紧要的。”[8]

(三)区域研究法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区域金融生态优化及竞争力提升是区域金融发展的题中之意。经过多年的积累和发展,“浙江金融”的品牌正在全国逐步叫响,建设“金融强省”的战略也在不断推进,但并非都是完美的,也存在薄弱环节,放眼浙江,中小企业深度介入民间借贷已经是不争的事实。一方面,政策障碍导致正规金融市场形成信贷配额,由于目前货币政策紧缩,浙江的中小企业信贷形势严峻,尤其是民营中小企业贷款困难;同时紧缩之后带来民间非法融资非常猖獗。中国人民银行研究数据表明,在以民营企业为主且民间借贷活跃的地区,一个正常年份中的民间借贷可占正规企业贷款总额的1/3,当银行贷款收紧时,该比例可升至50%或更高。

2011年,浙江的存贷款比例占全国1/10,增速增量都很快,但是非法融资、民间融资在全国的占比也是1/10以上。2011年非法融资的数额发案率全国第一位,占了全国的12.3%。[9]归根结底,主要根源于民间金融的合法化程度低。另一方面,民间资本又缺乏投资渠道,亟待释放,正常的民间金融是对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在解决中小企业和农村金融服务不足问题上发挥了很大作用,它可以共同活跃信贷市场,能够解决不同层次、不同需求者的资金需求的问题。但是如果失去控制便很可能出现问题,特别是出现大量非法融资进入正规金融后,就会对整个金融体系、对社会造成极大的伤害。因此,非法融资这种现象对地方政府的压力非常大,而这种压力会产生意识形态偏好时滞,即地方政府囿于传统意识形态的束缚,而不能适时出台发展民间金融的政策。

我们基于通过浙江省的面板数据分析,并结合定量调查,个别访谈等方式的经验研究和实证研究,以专业分析资料为支撑,控制未观察到的个体或时间偏差,以避免设定误差,改善估计效率,力图形成有用的经济理论和经济生活问题解决方案。因此,地方政府和民间金融机构要抓住国家金融管理当局对民间金融的看法转变、民间金融可能合法地登堂入室的大好时机,率先完成民间金融的合法化和制度化,以国家法律的权威形式为民间金融企业家的创新精神提供制度保障。地方政府应注重民间金融发展战略短期、中期和长期的经济意义和实施效果,需要着力在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和构建区域民间金融市场上下工夫,为民间金融发展提供基础支持。

当前,浙江省正在深入实施“建设物质富裕、精神富有现代化浙江”总战略,民间金融业发展的机遇与挑战并存,不谋全局,难谋一隅,迫切要求我们了解和掌握民间金融发展与法律制度保障的内在逻辑和外在效应,在理论上和在实践上探索出一个中国民间金融问题解决的浙江样本,加大推进民间金融改革的力度,借此在更深层次上来讨论和解决当前浙江省经济金融运行中的现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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