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经济犯罪与行为经济原则,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职务论文,经济犯罪论文,原则论文,经济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近年来,以权钱交易为特征的犯罪活动增多,由此导致匍栖于经济犯罪或职务犯罪之中的职务经济犯罪必然分离出来,成为一种独立的犯罪概念。所谓职务经济犯罪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在行使职务过程中,为谋求经济利益,利用职务职权之便,侵犯管理国家的职能和声誉,损害公私财产所有权或破坏经济管理秩序而触犯刑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这一概念是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的结合体,是国家公职人员因贪利而利用职务活动导致的犯罪,即人们通常所说的贪利性职务犯罪或职务性经济犯罪。
作为新的犯罪形态的职务经济犯罪,在我国法学界还未被正式认可,但它却是在改革开放中因社会经济关系的变化而产生的一种客观现实。我国自改革、开放、搞活政策实施以来,职务经济犯罪活动逐渐抬头、发展,尤其是近几年,职务经济犯罪明显呈上升趋势。据统计,去年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各类经济犯罪案件,比上年增加6.8%, 立案侦查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侵权”渎职犯罪案件比去年增加7.7 %。在立案侦查的案件中,绝大多数是最典型的既具有职务性,又具有经济性的犯罪。这种职务经济犯罪与职务犯罪相比,它不包括非经济利益的职务犯罪,与经济犯罪相比,它不包括非国家公职人员的经济犯罪。职务经济犯罪具有自身的显著特征:
(一)犯罪主体。犯罪主体是国家公职人员。这一特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1)罪犯披着公职人员的外衣, 直接或间接地与一定的权力相结合。(2)罪犯具有一定的社会阅历和业务知识, 文化程度较高。积累了一套对付检查、侦察、审讯和隐赃匿罪,搞反侦察的经验,采取一般侦察手段,很难破获。(3)罪犯的保护层厚,掩盖、 包庇者甚多,造成对其难以问罪。
(二)犯罪客体。这一特征表现为:(1 )破坏的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及国家公职人员具有身份意义的声誉,它可以导致国家机关管理混乱,削弱国家政治职能,影响人民群众对社会主义制度的信赖,瓦解干群关系,激化干群矛盾,同时还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公仆”形象。(2)破坏的是公私财产所有权或经济管理秩序, 它可以摧残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延缓改革与经济建设的进程。
(三)犯罪的主观方面。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其特征为:罪犯知法犯法,执法犯法。
(四)犯罪的客观方面。这一特征表现为:(1 )利用国家赋予的职权充当犯罪手段和犯罪工具,由于犯罪与权力结合并具有多变性和智能性,所以魔力无边,不仅危害尤其严重,而且查处起来阻力重重。(2)出于贪利谋私的目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地区、各部门、 各环节,凡有钱、有权、有财、有物活动的地方,均是犯罪分子可以下手的地方,查处这类犯罪活动,远非一县、一市、一省的力量所能对付。同时,罪犯在搞钱的过程中,以种种形式潜向国家公职活动的各个方面,这种渗透不以本单位、本部门、本行业为限,而是随着职务、经济活动和有关渠道,蔓延到四面八方,辐射到各个领域,腐蚀着进行职务活动的许多人,导致一些德才兼备的国家公职人员,也被逐步卷了进去,走上犯罪的道路。
综上所述,可以明显看出,职务经济犯罪,其社会危害性不仅远远超过普通公民的犯罪,而且还超过纯粹职务犯罪或纯粹经济犯罪。因为,它是由于政治腐败而构成的犯罪。
我们研究职务经济犯罪不仅是为了发挥刑法在廉政建设中的特殊功能,利用刑罚武器,教育和惩罚职务经济犯罪分子,更重要的是为了防治和消除腐败现象,增强职务活动的廉洁性,以减少职务经济犯罪率,提高国家机关的威性和公职人员的声誉,增强其与人民群众的血肉关系,调动全社会成员建设“四化”的积极性。
那么,如何防治腐败以减少职务经济犯罪率呢?
克服腐败现象,杜绝职务经济犯罪,整个社会必须有一个基本的促使个人自我克制的思想导向问题。我们不妨从社会学的角度,以行为心理理论中的行为经济原则,对造成职务经济犯罪的存在于人的生命中的恶性进行一番探讨,以寻求促使人们自我克制的途径。
社会学认为,在人的自觉性行为的一切领域,无不体现着行为经济原则。所谓行为经济原则,也叫主观性行为经济原则,指的是:人们总是以自己的主观判断为依据,力图以最低的代价换取最大收益的行为倾向,代价包括实现某一目标在时间、精力、资源、名誉、地位、道德情感和机会等方面所付出的损耗;收益则包括由于采取某种行为而在物质、精神、政治及社会等各个层面所获取的结果。
以行为经济原则作指导,当存在不同行动方案时,人们无一例外地会选择那些“代价小”而“收益大”的方案。所以,行为经济只是一种中性的心理倾向,在不同外在条件的作用下,它既可以成为人们从善的内在强动力,也可以成为滋生邪恶的源头。因而,行为经济的表现形式,完全取决于行为者本人的整体心理素质和环境制约条件。公职人员腐化堕落乃至从事职务经济犯罪活动,正是在社会环境制约条件下和本人的法制观念非常薄弱的情况下,由行为经济倾向孕育出来的丑陋的怪胎。
对于一个具有职务经济犯罪潜在倾向的公职人员来说,若面临犯罪与不犯罪两种行为抉择,那他一定是根据行为经济这种本能性的倾向,“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通过对“利”与“害”的权衡比较,然后决定自己的取舍。我们假定某人进行一项贪污犯罪活动,这项贪污所带来的直接收益是G实现贪污的概率是100%,他在担惊受怕及良心自责等道德情感方面所付出的代价是C(,1),其概率也是100%; 另外,一旦案情败露而受到惩罚,他在经济、政治、名誉和社会地位等方面要付出的代价总值是C(,2):据他估计,受罚的可能性(概率)是P(,2):若用E(,1)表示从事这一行为的实践意义的利益值,那么,对他来说,该项贪污活动的纯收益为:
E(,1)=G100%-「C(,1)100%+C(,2)P(,2)」
反过来,如果他奉公守法,不进行贪污犯罪活动,则既无犯罪所致的效益,也无需为此付出任何代价,故净收益为零。即实现第二行动方案——不进行贪污犯罪的纯利益值E(,2)等于零。
由此不难作出如下推断,当E(,1)>E(,2)时,公职人员无疑会倾向于选择贪污犯罪,至少也会进行这方面的违法活动;而在E(,1)〈E(,2)的情况下,公职人员则会倾向于选择奉公守法,自觉地抵制职务经济犯罪的诱惑;至于E(,1)=E(,2)时,则表现为飘摆不定的“钟摆”式状态。
由于E(,2)只能是零,所以,职务经济犯罪活动的发生及对它的控制,就完全取决于E(,1)的总值,实际上也就是取决于决定E(,1)值的五大因素的控制。这五大因素包括:(1)从事犯罪活动所获得的直接收益G:(2 )获得此种收益的概率P:(3)由于此种犯罪活动而要付出的道德情感性代价C(,1):(4)由此行为而需付出的非道德情感性代价C(,2):(5)付出非道德情感性代价的概率P(,2)。针对这五大因素,可采取对应性的控制,即:(1)欲求控制,通过控制欲求调整人们对直接收益价值G的主观评估;(2)机会控制,消除或减少犯罪行为的可乘之机,尽可能减小P的值;(3)道德控制,通过提高公职人员的道德水准, 以增强他们自身免疫力;(4)法律控制,在法律上规定给犯罪分子以严厉惩罚, 使综合外压所造成的损失明显大于职务经济犯罪活动所能带来的收益;(5 )惩罚控制,即增强司法效果,增大P(,2)的值,使犯罪分子时刻意识到法网难逃而自觉守法。
然而,我国在上述五方面的控制上,存在很大缺陷。这正是腐败现象严重,职务经济犯罪活动猖獗的原因所在。
第一,新旧体制交替的格局,强烈地刺激了某些公职人员“一切向钱看”的欲求。我国传统的经济体制是高度集中管理,经济紧缩收权与产品分类管制为某些公职人员贪污受贿提供了可能,但职务经济犯罪真正成为现实,还需金钱崇拜观念的驱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使得几十年形成的“大一统”、“全国一盘棋”、一元化利益结构遭到破坏,使得个人利益、企业利益、部门利益、行业利益以及地区利益纷纷突显出来,形成了利益主体多元化的经济结构与格局,这个新的经济格局强烈地影响了人们传统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的变化。社会各成员收入水平和消费层次的明显反差,使得一些人感到自己“贫困化”而心理失衡,进而产生“靠山吃山、靠权吃饭”,“有权在握,能捞则捞”的想法。于是,权钱交易便成为公职人员“发财致富”的捷径。职务经济犯罪活动也就由此产生了。
第二,管理体制和监督机制中的致命缺陷给了职务经济犯罪活动以可乘之机。首先,在新旧体制转轨过程中,旧的规章制度不再适用,新的又尚未形成或成而不当。这种伴随改革而必然出现的缺乏系统化规范指导的状态,成了职务经济犯罪的促导因素。如江苏盐城印染厂杨大新就是乘该厂内部管理混乱,混水摸鱼,频频作案。其次,在我们山西,近几年曝出了小偷偷出暴富为官者的奇闻。这具有喜剧色彩的生活事件悲哀地说明了一个道理:我们对那种按正常职业收入无力聚集一定规模财产的人,缺乏有力的监督。由于我国没有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和公开制度,使得那些“你知我知,天知地知”的贿赂案件不断发生。再次,我国各级检察院于1988年建立了举报制度,这是一种对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经济犯罪行为的检举、报告,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举报人的法律制度。然而这种制度缺乏人民群众的大力支持和有效配合,致使反腐败和打击职务经济犯罪的斗争苍白乏力。
第三,在市场经济下,将传统的道德口号和理想抽象化,使大儒主义在一些公职人员中盛行。过去,我们靠阶级斗争“年年讲、月月讲、天天讲”来遏制腐败。近年来,不少地区和单位却又放松了思想政治工作,忽视了精神文明建设,不注重世界观的改造,更没有把“大公无私”、“公而忘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等口号具体化为可操作或可把握的公职人员的道德准则,致使某些人信奉玩世不恭的大儒哲学。他们对职业道德,廉政规范可以去听去讲、去议论,甚至可以义愤填鹰地骂,但实际上言行不一,吃喝游玩,贪污受贿,不仅视为正常,无所顾忌,而且以此为荣耀。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在其名著《罗马盛衰原因论》中,将罗马人纵情放欲,无忌于社会伦理与规范的大儒主义列为古罗马文明衰败的重要原因。当前这种大儒主义无疑也会对我国任何一项救治社会弊病的措施产生重大的侵蚀作用。
第四,立法不够完备,没能对职务经济犯罪的预防以法律震撼力。近年来,我国颁布了一条列法律、法规来调整各种社会关系,但与实际需要相比,仍显得不适应。首先,我国没有专门的法律来规范公职人员职务性兼经济性的行为,不能有效地防治职务经济犯罪。其次,现行刑法和一些《补充规定》中,还没有把改革开放中新冒出的诸如侵占罪、挥霍浪费罪、妨害税收罪、滥用职权谋私等职务经济犯罪规定进去,使得对犯有此类罪行的人在惩治上无法可依;虽然刑法规定了对公职人员犯罪实行从严、从重处罚的原则,但并没有同犯罪分子的切身利益挂钩,使得这些罪犯“坐牢一阵子,舒服一辈子”。再次,在经济立法方面,我们已颁布了《企业法》、《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证券交易法》和《银行法》,但在这些法律中对包括商业贿赂和回扣在内的种种不正当商业行为,未作详尽的规范,也未通过专门刑事立法把商业贿赂行为视为犯罪予以惩处,这样就不能在加强监督公职人员之“权”的同时,遏住企业之“钱”。最后,我国在行政立法上,还没有规范政府职权的法律或法规,这就是很避免许多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从其职权管辖对象那里公开地无所顾忌地进行不正当的交易,大肆为小集体、为个人捞取各种好处,这种公共职权的不正当行为是当今突出的职务经济犯罪现象。
第五,司法作用得不到充分发挥,致使职务经济犯罪分子敢于以身试法。当前这方面的主要问题是:其一,不少反贪职能部门和机构体制不顺,力量分散,反贪机制不稳定因素太多,缺少永久性的制度化,这就造成对职务经济犯罪案件查处不及时,对犯罪分子惩办不力。其二,执法人员素质偏低,有的执法人员屈服于权势,在侦破工作中畏缩不前,致使一些案件因“证据不足”而搁浅,有的执法人员受知识业务水平的限制,对一些案件束手无策,致使这些案件因难于查办而不了了之。其三,对案犯的惩办不力,存在着有法不依,以免当罪,重罪轻刑,以罚代刑,以政代罚,以“关系”“人情”超越法纪,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现象。所有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包庇、姑息了一些人的不法行为,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而且使一部分犯罪分子“贼胆”日壮,贪欲恶胀,酿出更严重的职务经济犯罪案件。同时很难避免其他有贪利思想的人走上犯罪道路,而且很难防止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
以上五大因素的失控,使某些人弃守法而铤而走险。但是,如果我们根据行为经济原则对此加以控制,也必然会使人们自觉地摆脱犯罪的诱惑,抵制和反对腐败行为,进而达到预防犯罪,降低犯罪率乃至完全杜绝该类犯罪的效果。
针对以上五大因素失控的原因,我们不妨采取如下对策:
第一,标本兼治。马克思主义告诉我们:包括观念、信仰、意识形态在内的上层建筑的存在性,都应到其所依赖的经济基础中去寻找。因此,我们不能仅靠反对“有钱能使鬼推磨”的拜金主义,树立正确的物质观、金钱观来影响廉政建设,而应该改革政府管理体制,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从根本上防止职务经济犯罪。
第二,尽快建立和完善经济管理的各项制度,堵塞运行管理中的漏洞,规定严密的财产申报制度,为公职人员的财产划出一条清白与否的界线,使职务经济犯罪分子在这条线前被缚。借鉴美国联邦调查局,法国政府行政调解专员和香港廉政公署的经验,强化各种监督机制,充分利用新闻媒介,让犯罪分子进行彻底的曝光,并积极引导舆论导向,唤起人民的响应和支持,激励人民对腐败犯罪行为的检举揭发,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
第三,制定和完善公职人员从政道德准则,如象美国的“政府道德法”、加拿大的’利益冲突法”那样,对各个领域、各行各业的公职人员的道德标准作出规范,明示哪些行为是合法的,哪些行为是禁止的。从而筑起一道预防职务经济犯罪的廉政堤坝。
第四,制定一部专门的法律,以规范公职人员职务性兼经济性的行为,在刑法中急需要补充和完善有关职务经济犯罪的立法。另外对该类犯罪分子除了从严、从重追究其人身方面的刑事责任,退回赃款赃物外,还应规定判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刑罚,规定永久不得任用公职,永远不得在国家要害和重要部门工作,永久不能享受国家职工离退休的待遇,使其在政治上永远不得翻身,在经济上遭受倾家荡产的打击。通过经济立法规范企业行为,对商业贿赂和回扣等不正当行为给予管制和监督。通过行政立法,规范政府的职权,包括公职人员均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参加与自己和亲属的经济利益有关的任何活动,否则将受到法律制裁。
第五,健全反贪机构,理顺体制,加强打击力度,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完善执法机制,强化司法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