缪树权[1]1995年在《缓刑制度的理论与实践》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从某种意义上说,缓刑制度代表了当今世界刑罚制度改革与发展的总趋势。本文从缓刑制度的产生发展及其理论基础、缓刑的适用论起,提出了对完善我国缓刑制度的一些构想。作者认为:(1)对适用缓刑的条件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或者司法解释;(2)健全对缓刑犯的考察制度;(3)建立缓刑保证金制度;(4)建立灵活的缓刑考验期制度等,可以更充分地体现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达到改造罪犯、预防犯罪的刑罚目的。
许杰[2]2003年在《我国缓刑制度的理论与实践》文中研究说明缓刑制度自诞生以来就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欢迎。新中国成立后,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在刑罚制度中也为缓刑留出了一席之地。但50年的实践表明,我国缓刑制度的适用并没有充分达到预期的要求。由于立法表述的模糊,导致实践中的一些做法很不统一;理论研究对基本理论的阐释也比较混乱并日趋冷落。鉴于此,本文将对缓刑制度理论和实践中的一些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全文共分六个部分,约5万余字。第一部分,导论。该部分通过对缓刑的盖然性认识和目前缓刑制度的研究现状,引出文章的主题。第二部分,缓刑制度的演变。该部分对中外缓刑制度的产生、发展以至成熟做了简单梳理,从侧面印证我国缓刑制度所处的阶段及发展要求。第叁部分,缓刑制度的概述。该部分对缓刑制度的含义、在刑罚体系中的位置、与其他相关刑罚制度的区别及现代缓刑制度的类型进行了重新定位,澄清了当前理论研究中的一些模糊、混乱的认识,为实践提供了更明晰的指导。第四部分,缓刑制度的理论基础。该部分从缓刑制度的价值蕴含着手,分析归纳出各国缓刑制度的理论基础无外乎两个:一是教育刑理论;二是刑事政策学说。并进一步指出,理论基础并不因适用于社会主义中国而有所不同,从而为中国缓刑制度的正确运用奠定了理论根基。第五部分,缓刑制度立法规范的比较分析。该部分对当今世界各国适用缓刑中的几个关键性问题——缓刑的适用、考验及法律后果进行了比较分析,总结出我国现行实践中应当继续推行的做法和应当借鉴国外的地方。第六部分,我国缓刑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及完善。该部分对我国适用缓刑过程中所存在的疑难问题和亟待解决的一些问题进行了深入剖析,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刘金鹏[3]2005年在《我国缓刑制度的理论与实践》文中研究表明缓刑制度作为刑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非监禁刑的执行特点弥补了短期自由刑的诸多弊端,因而受到世界大多数国家的青睐。我国现行刑法在总结多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虽然对缓刑制度作了一定的修改和补充,但在制度的设计和构建方面仍然有待完善。本文首先探讨了缓刑制度的价值,并从比较、分析中外缓刑制度理论和实践的角度,着重围绕我国现行刑法中关于一般缓刑适用的法定条件以及执行和变更中存在的相关问题展开了论述,进而提出了对我国现行刑法中的一般缓刑制度在缓刑适用的实质条件和消极条件方面、缓刑执行和变更中的考验、撤销和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一系列改革和完善的建议。主要提出了以下一些立法建议:应将我国缓刑适用的实质条件进一步予以具体化;应将缓刑适用的绝对排除条件修改为相对排除条件;应适当提高缓刑考验期限的下限,增设缩短和延长缓刑考验期限的规定;对被缓刑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不应予以减刑;应进一步充实缓刑考察的内容;应将缓刑考察的主体由公安机关变更为司法行政部门;应将“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内容进一步予以明确和规范;应对未成年被缓刑人的犯罪记录进行特殊管理;应将新刑法第77条第1款中“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修改为“隐瞒判决确定之日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将新刑法第58条第1款“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修改为“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缓刑、假释之日起计算”、第76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修改为“原判的主刑就不再执行”等。
王海兰[4]2007年在《恢复性司法模式建构的理论与实践》文中提出恢复性司法是西方近叁十年发展起来的一种刑事司法模式,其产生源于刑罚功能的变迁和被害人保护运动的兴起,是在反思传统司法的基础上产生、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司法模式。它蕴含着被害人、被告人、社区利益平衡构想与恢复社会关系的司法理念,体现了保障人权、程序正义、公平价值等基本司法理念的精髓,引发了一场在国际刑事司法领域的革新运动,成为近几年刑事法学界的一个热门话题,也是一个不成熟的话题。本文从恢复性司法的基本理论,其与传统司法模式的比较和恢复性司法模式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几个问题入手,客观审视,理性思考,认为恢复性司法模式是对传统司法的有益补充,并非传统刑事司法的必然替代物,合理吸纳有益于中国刑事司法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李瑞, 徐静琳[5]2005年在《试论美国的社区矫正制度》文中认为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性刑罚执行方式,是指将罪犯置于开放的环境,即于社区内进行教育改造的制度。相对于监狱矫正而言,它更具有刑罚的适宜性,不仅可以降低行刑成本,防止监狱内的交叉感染,还有助于罪犯的改造和回归社会。由于在惩罚和改造罪犯方面的良好效果,社区矫正成为各国刑事政策中重要组成部分,已在世界许多国家广泛运用。美国的社区矫正制度最具代表性,对其他国家社区矫正制度的改革与发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李瑞, 徐静琳[6]2005年在《试论美国的社区矫正制度》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性刑罚执行方式,是指将罪犯置于开放的环境,即于社区内进行教育改造的制度。相对于监狱矫正而言,它更具有刑罚的适宜性,不仅可以降低行刑成本,防止监狱内的交叉感染,还有助于罪犯的改造和回归社会。由于在惩罚和改造罪犯方面的良好效果,社区矫正成为各国刑事政策中重要组成部分,已在世界许多国家广泛运用。美国的社区矫正制度最具代表性,对其他国家社区矫正制度的改革与发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宋之卫[7]2007年在《社区矫正的理论与实践》文中提出社区矫正代表着世界范围内行刑发展的潮流与趋势。在改革开放的社会大环境下,尽早开展社区矫正,大力推进我国的行刑改革,已是大势所趋。为此,2003年7月,我国已在部分地区先期开展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在此背景下,加强对社区矫正的理论探讨就显得更加紧迫而必要。本文旨在对社区矫正的思想演进、价值及我国开展社区矫正的社会基础等作系统而深入的探讨,并为我国社区矫正的模式建构建言献策。
仇成玉[8]2013年在《罪犯再社会化理论与实践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罪犯再社会化是一项理论性、政策性、实践性很强的工作。本文选择了监狱罪犯再社会化作为研究对象,不仅仅是因为监狱是罪犯改造,罪犯再社会化的主要场所,而且因为罪犯的再社会化,体现了人本思想、尊重人的权利,关心个体的发展。人的进步带动社会进步,社会的发展,促进人的思想、技能,素质的全面发展。促进犯罪人再社会化,有利于这些特殊的社会成员的自身改造,促使他们真正醒悟、重新做人,有利于刑罚目的的实现;有利于促使这些特殊的社会成员的人格进一步健全,能够掌握一技之长,更好地回归社会,能够为社会作出一定的贡献,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因此,本文第一章简要介绍研究的背景和方法,第二章介绍对罪犯再社会化的相关概念进行解读,第叁章对我国罪犯再社会化的现状、问题及原因进行分析,第四章介绍国外及我国香港地区罪犯再社会化的理念、政策与制度,第五章提出促进我国罪犯再社会化的对策和建议,第六章是结论与研究展望。促进罪犯再社会化的意义非常广泛,不仅有利于作为特殊社会成员的罪犯能够接受更多、更好的社会教育,让社会其他成员更多地包容、接纳他们;还有利于实现刑罚的目的,进一步健全刑事法律制度,促进我国的于民主化和法治化进程;更有利于进一步传承风序良俗,弘扬承人道主义。相信,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不断发展,监狱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监狱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民警执法能力和水平的不断提升,监狱教育改造质量的不断提高,社会对出狱人更多的关心和保护,我国罪犯再社会化也将达到一个新的水平。
朱军[9]2002年在《立功制度的理论与实践》文中提出我国刑法理论界对于立功制度的理解一直存在着认识上的误区,对其系统的考察深入的分析尚付阙如。本文从“立功受奖”刑事政策的刑法体现的视角重新审视了我国刑法中的立功制度,对其理论与实践问题进行了比较全面的论述和分析。全文共分六个部分,约六万余字。 第一部分,立功制度的历史嬗变。文章整理了所能搜集到的大量相关资料,对古今中外刑法中的立功制度进行了一个纵向的考察,并针对我国既往刑法中立功制度的历史嬗变总结了几点规律性认识,为论题的充分展开奠定了广阔的历史背景。 第二部分,立功的概念、成立条件、本质及分类。文章首先界定了立功制度中的核心范畴——立功,然后结合刑法中的规定论述了它的一般成立条件,接着重点阐述了立功的本质在于犯罪分子实施的有利于国家与社会的行为的立场,最后还对立功的外延进行了一定的分类研究,从而为论题的深化提供了初步的理论铺垫。 第叁部分,立功制度的根基。文章指出立功制度的道义根基在于人类“恶有恶报,善有善报”的报应观念,其理论根基在于功利主义的价值取向与整体主义的思维模式的系统整合,政策根基是我国“立功受奖”的刑事政策,而古今中外几千年来阶级斗争中奖励立功的实践历史则构成了立功制度牢不可破的实践根基。 第四部分,立功制度的价值构造。文章以公平与效率为两条基线建构了立功制度的价值体系,并指出在公平与效率两大基本价值中,公平价值更加值得不懈追求。 第五部分,立功制度的规范分析。文章首先阐述了各种立功表现的具体成立条件,然后对我国刑法中立功制度的待色与缺陷—一予以辨明,最后在中外比较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立法的几点主张。 第六部分,立功制度的正确适用。文章首先划清立功与相关制度的界限,并就不同情况论述了立功认定中的疑难所在,然后根据现行刑法的规定阐明了对立功者如何从宽的方案,使刑法中分散的立法在司法实践中获得可操作性。 总之,立功制度决非仅指作为量刑情节的立功从宽处罚制度,它是关涉量刑与行刑两大环节的一项重要的刑罚制度,这一定位极为关键。只有如此理解,有关立法才能一以贯之,刑事政策才能充分执行。
刘向阳[10]2005年在《美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社区矫正又称社区处遇,是指经法院宣告缓刑或处以其他社区刑罚、裁定假释以及由监狱等部门予以监外执行的罪犯放在社区,由专门的国家机构,在相关机关、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自愿者的协助下,矫正其犯罪意识和恶习的刑罚执行活动。在美国,社区矫正已成为普遍适用的司法和执法形式,主要有以下叁种形式:第一,对未成年犯的缓刑。对未成年犯的缓刑,主要有以下叁种类型:其一,强化的缓刑监督,它是缓刑官通过和警察合作来加强对
参考文献:
[1]. 缓刑制度的理论与实践[J]. 缪树权.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995
[2]. 我国缓刑制度的理论与实践[D]. 许杰. 河南大学. 2003
[3]. 我国缓刑制度的理论与实践[D]. 刘金鹏. 华东政法学院. 2005
[4]. 恢复性司法模式建构的理论与实践[D]. 王海兰. 苏州大学. 2007
[5]. 试论美国的社区矫正制度[J]. 李瑞, 徐静琳. 外国法制史研究. 2005
[6]. 试论美国的社区矫正制度[C]. 李瑞, 徐静琳. 全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学术丛书——20世纪外国刑事法律的理论与实践. 2005
[7]. 社区矫正的理论与实践[D]. 宋之卫. 吉林大学. 2007
[8]. 罪犯再社会化理论与实践研究[D]. 仇成玉. 南京农业大学. 2013
[9]. 立功制度的理论与实践[D]. 朱军. 河南大学. 2002
[10]. 美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C]. 刘向阳. 全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学术丛书——20世纪外国刑事法律的理论与实践. 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