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建设的新思路_股份合作制论文

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建设的新思路_股份合作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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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企业发展的总趋势是走向完善的成熟的现代企业制度。股份合作制作为乡镇企业向现代企业制度的过渡形式,从设想、组织、试点、总结到全面的推广运行已经历了近20年,但是其发展状况仍不尽人意。对此,我们应从新的角度来认识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

一、股份合作制的发展探源

1、股份合作制的历史轨迹。 股份合作制作为一种经济组织形式和发展手段,早就存在于社会经济生活中,这种经济形式的萌芽可追溯到古希腊和古罗马帝国,以及我国的春秋时期。当时是一种原始的状态,到近代随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迅猛发展,股份合作经济也迅猛发展,不断完善,在少数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发展成为股份公司。50年代,我国推行农业合作社,以及在手工联合社、公私合营的企业、农村信用社和供销社的组建中,成功地利用了股份合作经济形式,较好地实现了股份(资金)合作和劳动合作的结合,对当时经济的发展起了一定的作用。80年代初,随着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的确立,合作生产、合伙经营、联合经营创造性地运用于乡镇企业之中,推动了乡镇的经济发展;90年代,股份合作制发展进入纵深推进阶段,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主要支柱和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主要形式,在全国迅速得到推广,并形成了以温州和苏南模式为代表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组织形式。

2、现阶段股份合作制的发展变化的特点。(1)法规制度初步建立。股份合作制从自由的发展到1990年农业部关于《农民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规定》的颁布,以及地方各省颁布的股份合作制的试行办法,可以说是股份合作制得到法律上认可的一个重要标志。1997年6月, 国家体改委《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出台,标志着股份合作制从农村走向了城市;并指出了股份合作制是“在实践中产生并不断发展完善的新型的企业组织形式”,说明了确认和规范股份合作制的法律制度已初步形成。(2)股权分散化、多元化开始形成。 股份合作制从产生之初单纯的企业内部职工入股,正在向法人、非企业职工和境外人士也可入股的方向发展,股权主体的分散化和多元化正在形成。 (3)内部职工持股制度在发展。内部职工持股制度是股份制公司发展的一个新趋势。股份合作制企业从他创立之初就与内部职工持股息息相关,但受“一人一票”的影响,股东持股的份额差别不大。目前,企业正在由“一人一票”制向“一股一票”制发展,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份额差别也日趋扩大化。(4)企业管理逐渐走向规范化。 股份合作制从改制之初的“家长制”管理,“三会两长制”流于形式,正在向管理的社会化、民主化方向发展,“三会两长制”的职能作用逐步地得到了发挥。(5)分配制度逐步合理化。 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分配制度从当初的以“按劳分配”为主,正在向以“按资分配”为主,同时兼顾“按劳分配”的方向发展,使企业的分配制度日趋合理化和科学化。

但是,目前股份合作制企业建设普遍存在着滑坡现象,数量和质量明显下降。股份合作制的功能得不到有效的发挥,使股份合作制的发展困难重重。

二、股份合作制功能弱化分析

股份合作制作为一种新型的企业组织形式,对我国小型企业,特别是乡镇企业和农业的发展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其功能主要有集资融资和动员社会财力的功能;优化配置生产要素和资源的功能;保护投资主体的功能;建立新的生产方式的功能和健全制约机制的功能。但是,从目前许多改制了的企业看,股份合作制的功能还远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我们认为股份合作制的功能不能充分的发挥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对股份合作制的理论研究不够。 从目前理论界对股份合作制的研究看、大多数都是对其社会属性,股权设置、外部环境治理、如何组建和规范股份合作制等方面进行研究。但是对股份合作制的基础性理论研究却显得十分薄弱。可以说理论上研究不够是股份合作制不能走向合理化、科学化和规范化的最大障碍,也是股份合作制的功能不能充分发挥的主要因素。

2、法规制度不完善。 已出台的有关企业股份合作制的法规虽然对股份合作制的发展起了不可估量的作用,但仍有许多问题没有解决。如对股份合作制的内涵的界定,设立的程序和条件,如何保护投资主体的利益等是股份合作制操作混乱,运行不正常,功能不能有效发挥的又一重要的原因。

3、企业外部环境不良。主要表现在:(1)企业改制前的引导与改制后的服务不到位;(2)企业负担沉重,各方伸手现象严重;(3)“以改代管”、“以投代管”等行政干预现象仍然存在。

4、法人治理结构和督导机制弱化。 从已实施股份合作制改造的企业的运行看,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督导机制弱化是股份合作制企业功能弱化的根本原因。依据股份合作制模式的设计,按照股份合作制的章程,企业内部管理机制是十分严密而科学的,“三会两长制”相互构成一个严密的高效率的监督和控制系统。然而,现阶段的股份合作制企业,从管理上看,一是管理方式不变,所谓换汤不换药;二是企业股权相对平均引起的人人有权,人人有责的“平均主义”,导致人人参与管理,董事会和总经理虚设,管理混乱。从监督机制看,企业的“三会两长制”流于形式,职能作用难以发挥,监督机制不健全,大多数企业监事会只是企业的一个可有可无的附属物,根本无法行使职权,使企业的监督名不符实。

三、股份合作制模式设计的新构思

股份合作制功能的弱化说明需要对现有股份合作制进行必要的修正。

1、现阶段股份合作制模式分析。 我国股份合作制设计的初衷是为了解决农业联产承包责任制对集体存量资产的影响,使集体资产不因承包制而分散和流失,同时保留了社会主义制度所具有的“劳动互助”、“按劳分配”等特点,并为广大农民所接受。随着经济的发展,商品交易范围的扩大,企业参与市场的竞争成为不可避免,集资融资扩大企业的经济实力也成为一种必然。因此,股份合作制企业开始以“劳动联合”为主转为“劳动联合”和“资金联合”并存的格局。这种模式从其理论和实践看有着一系列难以协调的矛盾:一是按劳分配与按资分配的矛盾;二是企业人人有责与人人无责的矛盾;三是企业股东人数不确定性与企业股东身份受限制的矛盾;四是企业行为的自律性与行政和法律监督弱化的矛盾;五是有限责任保护企业和投资者利益与股东利益无保障的矛盾等等。因此,我们认为现阶段的股份合作制模式必须要从理论上有重大的突破,才能使股份合作制制度走向成熟。

2、理论依据。(1)收益最大化理论。市场经济的各主体间是一种平等的关系,各主体的投资以自愿为原则,受国家法律的保护。职工对企业的投资当从自己的利益出发,使投资收益性好,回报率高;(2 )风险最小化理论。规范的股份制对公司的设立和运作都有严格的规定,如对公司的股东人数、注册资本、股本结构、分配制度等都有较严格的规定。若股份合作制企业对股东人数和注册资本的限制不严,弹性太大,企业管理就会不规范,很易使中小股东受损。(3 )保护投资主体理论。企业从最初的独立承担无限责任到以承担有限责任为主要特征的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其目的是为了保护投资主体。如果股份合作制不能保护股东的利益,且没有收益可言,那么这种企业制度的建立不仅不能与现代企业制度相符,相反却会成为企业法人以改制为由对投资者公开“诈骗”的一种工具。(4)成本理论。股份不同于集资和贷款, 股份一般不返还,可以成为企业的长期资金,但集资和贷款都必须在一定时期内还本付息。但股份的报酬收益高于集资,更益吸引投资者的投资,若股份投资本金无归,谁愿投资。

3、模式设计。从股份合作制的设立形式看, 有新建设立和改造设立两种形式。我们对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设立和运作作如下设计:(1 )对股东人数在2——50以内,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企业, 股东一般限于企业内部职工,且由于股东人数较少,易于监督和管理,可采取企业主要领导高比例持股的方式,以按劳分配为主,辅以适度的按资分配的组织形式设立。(2)对股东人数在50人以上,注册资本在50 万元以上的企业,股东不限于企业内部职工,由于股东分散,企业的经营管理受企业领导层的影响大,从某种角度讲,企业的存亡与企业领导有着直接的关系,因此,企业不应以持股比例的方式来制约企业领导的行为,而应采取企业对外以有限责任的方式成立,以法人财产对外承担有限责任,股东以投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但企业内部企业管理层必须在一定的期间对股东的投资承担无限责任,这一约定期间可由企业与投资者共同约定,但一般3——5年为宜,约定期间界满,无限责任约定解除。也就是3——5年内股东投资没有风险(相当于集资),3——5年后股东投资转为独立的承担有限责任的股份。

4、可行性分析。(1)吸引投资必须要有优惠的条件,乡镇企业的优势在于能给投资者优厚的回报或提供担保。(2)如果在3——5 年内企业不能给投资者以不低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的回报,甚至连投资也不能收回,谁愿投资?(3)如果企业领导层在3——5 年内不能保证让投资者的投资保值增值,可以大胆的说,企业的改制不过是为了骗取投资者的投资。因为他们最了解企业的现状和未来,只有他们对企业没有信心时,才不能也不愿对企业的投资者承担无限责任,如果他们对企业有信心,又何惧3——5年内不能对股东负责。(4 )不能对企业的股东承担责任的企业从理论上讲是不能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或者时机还不成熟。(5)如果企业向职工集资或者向金融机构贷款, 仍需要还款付息。因此,从经济的角度讲,对未来不确定的企业在一定期间予股东以必要的保证和企业领导层以约束是合理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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