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图书馆界保护读者隐私的实践与启示_图书馆论文

日本图书馆界保护读者隐私的实践与启示_图书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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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日本图书馆协会的积极作用

成立于1892年的日本图书馆协会(Japan Library Association,JLA)是日本目前最大的全国性图书馆组织,它在行业政策的制定、读者权益的维护、图书馆事业的发展等方面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1]。

1.1 反对《破坏活动防治法》,通过《图书馆自由宣言》

20世纪50年代初,日本在美国的扶持下实施以反民主为特征的国内路线,这一路线在制度上的突出表现之一就是《破坏活动防治法》(简称《破防法》)的出台,它对战后初期日本刚刚形成的民主制度产生了巨大威胁。在图书馆里,战前专制体制下屡见不鲜的“检查索书条”、“便衣警察在馆内盯梢”等现象卷土重来。从1952年初开始,反对《破防法》的群众运动日益高涨,日本图书馆协会敏锐地看到了《破防法》将会给民主化的图书馆运动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于是积极投入到反对《破防法》的运动之中[2]。同年,日本全国图书馆大会在福冈召开,大会明确表达了图书馆界反对《破防法》的决心。1954年5月,日本图书馆协会发表第一份《图书馆自由宣言》,宣布图书馆确认并实践如下事项:①图书馆具有收集资料的自由。②图书馆具有提供资料的自由。③图书馆反对一切不正当的检查[3]。此举措明确了日本图书馆自由权利的内涵,为日后图书馆维护读者权益打下基础。

1.2 反思“练马电视”事件,修改《图书馆自由宣言》

1967年,某制片公司在东京都练马区图书馆拍摄了一部刑侦破案题材的电视剧。剧中有这样一个情节:警方在被害人身上发现了一封夹在书中的信,而这本书是从图书馆借出来的,以此为线索,警方便到图书馆调用图书外借记录展开调查,根据记录,警方最后发现了犯罪嫌疑人。这虽然是个虚构的故事,但可能使民众认为自己在图书馆的活动情况包括读了什么书,任何时间等都有记录保留,因此对图书馆不能自由地利用,需要加以提防。对此,日本图书馆协会立即作出反应,通过抗议、沟通和协商促使制片方修改台词[4]。这一事件被称为是日本图书馆自由进程中出现较早的一个“划时代事件”,但20世纪60年代以来,日本警方限制图书馆和读者自由的事件频繁地出现,图书馆如何才能保证读者可以无后顾之忧地自由利用图书馆呢?日本图书馆协会对1954年《图书馆自由宣言》存在的问题和局限进行反思。1979年,协会对《图书馆自由宣言》进行修订时,将“图书馆反对一切不正当的检查”修改为“图书馆反对一切检查”,增加了“图书馆为利用者保守秘密”的条款,同时在“附文”确认“依据《宪法》第35条开具的法律文书的情况除外”。这一规定为图书馆与警方刑事调查的合作提供了规范:如果没有司法机关签署的法律文书,图书馆就不准向警方提供或不准警方搜查、调阅、扣押利用者的读书记录[2]。协会认为图书馆是一个与表现自由、思想自由密切相关的机构,没有必要与警方进行超越法律的合作。日本图书馆协会在1980年公布的《图书馆员伦理纲领》也规定“当图书馆员面对利用者时,肩负着不歧视利用者和为利用者保守秘密的责任”,以此作为图书馆员对社会的“誓约”。

1.3 适应计算机的广泛应用,出台相关标准

随着20世纪80年代日本各图书馆广泛应用计算机进行管理的发展,如何保护读者的隐私成为前所未有的新问题,日本图书馆协会开始着手积极制定计算机管理环境下图书馆对读者隐私加以保护的统一标准。1984年,《关于外借业务引入计算机后个人信息保护的基准》(简称《基准》)文件被正式通过,成为在计算机管理环境下图书馆保护读者隐私的规范与标准。在这一《基准》中,首先确认了外借业务引入计算机后,图书馆应该坚持的两项基本原则:①图书馆的外借业务引入计算机管理,这是提高工作效率的手段,因此,和手工借阅阶段一样,必须以保障读者进而保障全体国民的认知自由、阅读自由为前提。②外借业务保留在计算机中的记录,不是为了对读者进行管理,是图书馆资料管理的需要,因此,这些记录不能用作资料管理以外的其他目的,更不能向外部泄漏[2]。为了保证这两大原则的实现,《基准》还对图书馆处理读者的外借记录、号码等信息作出了6条具体的规定。

1.4 面对司法权力的滥用,审视读者记录的保留制度

日本图书馆的读者隐私权也面临着刑事司法权力滥用的威胁。1975年,警方要求东京都立中央图书馆提供保存的读者复印记录,以便调查涉案嫌疑人的个人信息,因此,强制性地检查了图书馆保存的近2万份复印记录。1995年,警方在侦破“东京地铁沙林毒气案”的过程中,为了调查哪些人利用过与沙林毒气有关的资料,扣押了日本国立国会图书馆的索书条75万份,资料复印申请书30万份,利用申请书53万份,总数达158万人/份,而最终真正与案件有关的,只有10人/份[2]。这种没有特定目标的搜查扣押,其结果是严重侵犯了绝大多数无辜读者的隐私权利。在现实中,当警方持有司法机关签发的搜查扣押法律文书时,图书馆要想拒绝提供业已保留的利用记录是不可能的,一般来说,必须承担与警方的刑事调查合作的义务。因此,日本图书馆协会将目光指向了图书馆内部的利用登记和利用记录保留制度,并且协会在《图书馆自由宣言解说》中明确提出了希望:图书馆可以考虑废除在阅览证上登记姓名、住址,在索书条上记载姓名的方式,登录和预约的记录项目也应控制在必需和最少的限度内。日本有许多的图书馆已经将这种构想付诸了实施。

2 日本图书馆的隐私保护措施

2.1 内部制度的不断完善

在日本,从国家到地方的各级政府都颁布了有关个人隐私的法律,图书馆还根据法律和行业政策,制定了在业务活动中保护读者隐私的制度或规则。1974年,东京都东村山市图书馆在本馆的《图书馆设置条例》一书中明确写入“图书馆不得泄漏通过资料提供活动获知的利用者个人秘密”,这是日本历史上第一个有关图书馆为读者保密的成文规定。在20世纪70年代计算机进入图书馆管理领域时,日野市立图书馆首次公布了图书馆计算机管理的三原则:①图书馆的计算机系统,不是居民管理系统,完全是资料管理系统。②图书馆以负责的态度管理整个计算机系统,对于有关人的信息,不在图书馆以外的地点进行处理。③图书馆的读者代码,不使用国家或城市采用的统一的个人身份号码[15]。这些内容为《基准》的制定奠定了坚实基础。日本国立国会图书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1万多字的《个人信息保护标准》,对个人信息的获取、个人信息的管理体制、个人信息的安全保障措施、个人信息表册的制作、个人信息的展示与消除、投诉与处理等做了全面的规定。与这一标准配套的还有《个人信息保护实施程序》、《个人信息展示申请书》、《个人信息文件制作规程》等制度[6]。

2.2 读者记录的及时销毁

日本图书馆普遍使用碎纸机来处理含有读者个人信息的纸张,并在电脑上及时删除记录,完好地保护了每一位读者的隐私权。东京都目黑区图书馆对读者首次办证时填写的书面申请表、资料预约登记表、图书馆发出的读者预约资料通知书等记载有个人信息的纸张,在输入计算机或业务完成后做粉碎处理;计算机中保存的读者外借记录、预约记录,在读者返还资料或完成预约后立即消去[6]。大阪市立中央图书馆对读者每天形成的请求单(索书条)、办证申请书、咨询记录等,在保留一段时间后要用碎纸机销毁,以保证读者信息的隐私,同时也使得这些记录外泄的可能性降到最低[7]。滋贺县立图书馆对电脑打印出来的条码单,只要不再具有使用价值,馆员都会在当天将该纸条扔进碎纸机,处理完毕,同时,电脑中相对应的该读者的借阅记录,也会随之消失[8]。

2.3 其他隐私保护措施

大阪市立中央图书馆阅读区间几乎没有监控设备,只在出入口设立必要的监控设备,并设立必要的提示牌以提示读者此处有磁记录检验和影像监控设备,出纳台也采用类似银行一米线的管理方式,读者可要求图书馆提供一个相对独立的读书空间,以此保证读者利用图书馆的私密性[7]。日本国会图书馆于1986年经历了因一起“诱骗杀害儿童案”警方对保留的利用记录大规模搜查扣押事件后,从1990年起规定,馆内的利用申请书、索书条保留1年,复印申请书保留5年。1995年,又经历了因“东京地铁沙林毒气案”警方对图书馆读者隐私的大规模侵犯事件后,国会图书馆立即作出反应,把资料利用记录的保留时间进一步缩短为3个月。

3 对我国读者隐私保护的启示

3.1 加强图书馆学会的领导作用

日本图书馆协会作为行业性的中间组织,在图书馆界甚至在整个文化界具有很强的影响力和号召力。在出现警方滥用权力严重侵犯读者隐私权这样重大的问题时,日本图书馆协会能够挺身而出,不畏权势,及时制定和修改行业政策来最大限度地保护读者的隐私权。当图书馆员由于捍卫读者自由的言行而招致不利处罚时,能积极向当事人提供法律上和经济上的援助,其勇于维护图书馆声誉和读者权益的精神令人钦佩,而这一点是目前我国图书馆事业发展所欠缺的。2002年,中国图书馆学会通过的《中国图书馆员职业道德准则》第4条明确提出:“维护读者权益,保守读者秘密”。这反映了我国图书馆学会开始关注读者隐私权,但此后并未出台相应的具体制度和指导性文件,由于法律、行业政策的缺失,图书馆的读者隐私制度、措施处于一片茫然中。正视自身,中国图书馆学会在健全、完善图书馆行业政策方面有待加强。

3.2 重视图书馆隐私制度的制定

日本图书馆普遍制定了保护读者隐私的制度来指导馆员的行为,内容包括隐私收集的范围和目的、收集的方式、公开的条件、数据的安全、读者的权利等方面,这些成文的措施或规则,在几乎所有的图书馆网站上、所有的图书馆内都可以见到。本研究于2010年对我国内地151所图书馆(包括109所“211”高校图书馆,国家图书馆和内地31所省、市、自治区图书馆,10所科研系统图书馆)进行调查,发现有读者隐私声明的图书馆有21所,占调查对象的13.9%。在这21所图书馆中,绝大部分图书馆并没有制定独立、具体的隐私政策,其保护声明大多是读者注册协议中“严格保护读者个人隐私”、“在公布问题时不会涉及任何读者个人信息”之类的承诺或宣言,制定了独立的隐私声明或较为具体的隐私条款仅有8所图书馆,仅占调查对象的5.3%。为将读者隐私保护落在实处,图书馆应结合自身情况和现有法律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制度来规范馆员的行为,让每个馆员和读者明白图书馆收集个人信息的内容、目的、方法、安全保证、披露的条件以及泄露读者隐私的处罚措施。

3.3 提高馆员保护读者隐私的意识

日本图书馆员维护读者权益的意识非常强,表现在:当警方搜查扣押权滥用与读者权益发生冲突或图书馆管理工作与读者权益发生冲突时,馆员能够把维护读者的权益放在首位,而把自己的利益放在次要的位置,甚至由此受到调离、警告、解雇等处罚[2]。由于为读者保守秘密的理念进入我国的时间较短,立法和政策上都处于一个相当低的层次。在这种环境下,我国图书馆员自身普遍缺乏隐私保护意识,更谈不上教育、指导读者保护隐私,一旦发生侵犯读者隐私的情形,就不知如何处理。因此,图书馆应加强对馆员进行隐私权保护知识的培训,强化馆员的职业道德和伦理观念,使他们熟悉有关的法律规定,掌握保护隐私权的相关技能,提高馆员保护读者隐私的意识。

3.4 杜绝服务环节中侵犯读者隐私的行为

随着计算机、网络在图书馆服务工作中的普遍应用,读者的隐私被泄露的可能性越来越大。虽然在国内尚未见到侵犯读者隐私权的诉讼案例,但在图书馆活动实践中,以方便馆员工作和管理为理由,不时见到一些不利于保护读者隐私的举措。如出纳台配备像超市结账时常见的那种双向显示计算机;图书馆电子阅览室有间谍软件,每个上网学生的屏幕都可以被主机管理人员以图片的形式查看;在图书馆公布的参考咨询问题库、文献借阅超期名单中,出现读者的真实姓名、单位、证号等身份识别信息等。如果读者利用图书馆的隐私行为不能受到保护,读者就会降低对图书馆的信任程度,导致读者越来越远离图书馆。为杜绝此类行为,图书馆在服务环节中应始终坚持人性化的服务理念,取消监视读者一言一行的技术措施;对读者隐私的保密要作出承诺或制定专人管理、负责的制度;对已经失去保存意义的读者利用图书馆的资料要及时作粉碎和删除处理;在网络上公开的参考咨询、图书借阅等记录中屏蔽读者的个人信息;对于用于宣传、培训或二次开发利用的读者个人信息,必须对数据进行必要的处理,删除可识别特定个人的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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