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价值”的认识论意义,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认识论论文,意义论文,价值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价值”在认识论中的意义是一个新课题
在从古代至近代这一漫长的历史时期,人们未能觉察到在对象世界与人之间还存在一个价值问题。价值王国的发现,只是上个世纪中叶的事。价值作为一个普遍概念,则是通过康德的“人是目的”、“人为自然立法”的著名命题,到马克思的“实践哲学观”,进入哲学领域,成为现代哲学研究内容的。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方哲学界开始兴起价值论思潮。新康德主义的弗赖堡学派文德尔班、李凯尔特等人最早把价值引向哲学本体论,实在论的代表哈特曼则成为创立价值本体论的第一人。后来,实用主义、人格主义、现象学、历史主义、日常语言哲学、存在主义、分析哲学、西方马克思主义、新托马斯主义等学派,都注意对价值问题的研究,表现出浓厚的价值论倾向。
进一步把价值论引入认识论,则改变了传统认识论的特征。它揭示了认识对象的确立和对象属性的规定,是与人的实践意义即价值指向密切联系的,作为认识结果的科学文化知识和社会生活知识,都有人的需要、情感和理想对于客体的融合与渗与。新康德主义弗赖堡学派所提出的“先验意识”、“先验规范”,现象学中对“还原”和“意向”的探讨,科学哲学中“理论先于观察”,“人择原理”以及“规范革命理论”,分析哲学中关于两种判断的划分和日常语言哲学的分析,以及叔本华、尼采、基尔凯戈尔的反理性主义与直觉主义,都是在认识论中引入价值论所产生的新观念。
近些年来,我国哲学界也普遍关注着价值论对认识论的意义,并把价值范畴纳入认识论,把价值问题作为认识论的内容来研究,改变了把价值拒之门外的传统认识论研究模式,讨论了诸如事实与价值、价值与真理、主客体实践和认识关系与价值关系等一系列理论问题。
把价值问题引入认识论,对于发展马克思主义认识论无疑是十分重要的。但是,价值在认识论中的地位及其与主客体实践关系、认识关系的关系,还有待于进一步探讨。我们研究认识论,研究主客体关系,一方面,既要溶进价值理论,把认识论与价值论结合起来,研究价值在认识论中的意义;另一方面,又要注意克服把价值当作认识论的核心概念,把价值关系当作一种独立关系,并与主客体实践、认识关系相提并论的错误倾向,正确地把握价值与主客体实践、认识关系的关系。
二、价值是认识活动的一种原则
主体进行认识活动,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以往认识论只注意事实原则,其实,认识活动的“两次飞跃”,即主体在实践基础上,从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再从理性认识到实践,既要遵循事实原则,也要遵循价值原则。
在实践基础上,从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主体应遵循的原则就是既要从实际出发,又要从主体需要出发。毛泽东曾经强调:我们认识问题、作计划、办事情,既要“从客观存在着的实际事物出发”,[①]又要“从群众的需要出发。”[②]
譬如,我们党制定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路线和一系列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就是既遵循了事实原则——从实际出发,又遵循了价值原则——从主体需要出发。遵循事实原则,具体表现为它们的制度,是建立在正确地认识我国国情的基础上的,是从我国国情出发的。由于我们的社会主义脱胎于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生产力水平远远落后于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就决定了我们必须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说遵循了价值原则,就在于它们的制度,是建立在正确地认识我们国家、民族和人民的需要基础上的,是从国家、民族和人民的利益出发的。由于近代中国是在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反动统治下,人民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因而我们搞社会主义,就要从根本上摆脱贫困落后的状况,使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可以说,党的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路线和改革、开放政策、方针之所以受到人民的拥护,在实践中能得以贯彻执行,并取得成功,就在于它们的制定既遵循了事实原则,又遵循了价值原则。
从理性认识回到实践,主体应遵循的原则就是:将认识放在实践中去检验,一方面,检验认识是否符合实际情况;另一方面,检验认识客体是否满足主体需要。关于这后一方面的检验,早在我国古代,墨子就提出了判断理论的价值原则。他说:“发以为刑政,观其中(符合)国家百姓人民之利。”[③]就是把是否符合国家、百姓的利益作为评价理论认识好坏的尺度。在西方哲学史上,普罗泰戈拉最早提出“人是万物的尺度”[④]表达了以人自身的利益为尺度对事物进行评价的观点。马克思主义更鲜明地提出检验认识的价值标准。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指出,检验认识需要有两个尺度,一个是以事物本身的存在规律和运动形式为内容的“物种尺度”,一个是以人的目的需要为内容的“人的尺度”。显然,这“两个尺度”是由检验认识的两个原则决定的。
在改革、开放新时期,邓小平提出用三个“有助于”作为衡量我们各项工作做得对或不对的标准,用三个“有利于”作为检验认识经济特区、“三资”企业是否正确的标准,实际上就是强调检验认识应遵循价值原则。
三、价值是认识活动的制约因素
人的认识是一个辩证的发展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人所经历的诸种认识环节都与价值紧密相关,价值制约着人的认识活动。不过,作为制约认识活动的价值,是一种观念形态的价值,即价值观念。
所谓价值观念,是一种稳固的基本的与主体理想、志向、需要密切联系的主体价值意识,它是主体实践中形成的客观的价值关系在其头脑中的反映,人们在实践中经常将某种对象的自然属性与他们的特定需要联系起来,这种联系被人的感受器接收以后,再通过人脑的“贮存器”,以概念的形式固定下来,从而形成一定的价值观念。同时,人们还从前人那里继承或从他人那里接受价值观念。
任何主体都会具有一定的价值观念,在认识活动中,主体价值观念的作用,就会不同程度地显示出来。
本世纪中叶以来,西方科学哲学家中的科学历史学派和科学社会学派,都反对逻辑实证主义学派把科学认识仅仅看成是静态的知识体系,看成是与价值观念无关的论点。他们把科学认识看作是受主体价值观念影响的社会历史活动过程。例如,默顿就用“科学共同体”的共同约定界说科学理论,库恩则用“范式”概念解释科学理论的发展和革命。他们都认为,“约定”和“范式”包含着价值观念,价值因素对科学认识的发展有着重大的作用。美国科学哲学家劳丹更进一步把科学看成是一个不断“解决问题”的过程,认为科学的目的就在于追求更高的、更有效力的解决问题的理论。
那么,价值观念对认识活动的制约作用具体表现在什么地方呢?
在认识活动中,主体首先要确定认识的价值指向。我们认为,主体的认识活动是依据其认识价值指向进行的。所谓认识价值指向,就是主体志愿按照自身的需要去认识某种客体的倾向。可以这样说,有什么样的价值观念,主体就会产生什么样的认识需要,就会确立什么样的价值指向。可见,主体形成认识的价值指向,完全受制于主体的价值观念。正是由于人们的价值观念不同,人们在对同一事物的认识中产生的情感和意志方面的体验也不同,因而导致人们认识活动中的价值指向的不同。
主体在实践中与客体打交道,收集到一系列信息后,要经过信息选择,才能对认识对象进行加工、改造和处理。所谓信息选择,就是从大量的信息中,选择那些“主要的”信息储存起来。信息选择要依据一定的原则,在信息选择的原则中,最重要的便是价值性原则,即选择对主体有价值的急待认识的那些黑色信息。显然,在这里,价值性原则乃是受主体价值观念支配形成的。
在认识活动中,主体需要对事物作出各方面的价值评价,包括功利评价、道德评价、审美评价。功利评价着重评价事物的“利、害”,道德评价着重评价事物的“善、恶”,审美评价着重评价事物的“美、丑”。在认识活动中,这些价值评价的特点,深受主体价值观念的影响。主体的需要不同,价值观念不同,对同一事物或现象评价的结论就不同。特别是在阶级对抗的社会里,各对立阶级在对涉及自身利益的事物评价上,往往截然相反。例如,当主体评价某幅画,说“这幅画真美”,或者评价某一个人的行为,说“他的行为不正当”时,就同时反映出主体对某幅图画喜爱或对某种行为厌恶的价值观念。主体在认识了事物的“怎么样”后,必然会过渡到对事物的发展趋势进行“会怎么样”的认识,这就是预测和展望。预测和展望作为认识的基本环节[⑤],一个明显特征就是实用性,这种实用性表现在预测和展望过程中,主体力争使事物发展朝着有利于主体需要的方向行进,而主体需要又是受主体价值观念制约的。在这里,价值观念便成为主体预测、展望活动的制约因素。
四、价值是认识结果的一种属性
认识结果是主体认识活动结束后所形成的一种对客体反映的结论,认识结果是有属性的。以往认识论只看到认识结果的“事实性”,以此区分真理与谬误。“价值”范畴引入认识论之后,我们需要思考,认识结果不仅具有事实性,而且也具有价值性。
认识结果的事实性是指主体认识是否符合客体实际的属性,而认识结果的价值性,则是指主体对客体满足主体需要持何种态度的属性。在主体认识客体的结果中,主体对客体满足主体需要,不是持肯定态度就是持否定态度,前者表现为主体认为客体已经满足主体需要,后者是指主体认为客体背离或未能满足主体需要。
认识结果的价值性是建立在认识结果的事实性基础上的高层次的属性。这是因为:一是主体认识客体对自身的价值,首先必须认识客体的事实。只有在认识客体“是什么”的基础上,才能认识客体是否满足主体的需要。例如,我们要认识市场经济(客体)对我国人民(主体)是否有价值,就必须先认识市场经济的内容与特性。二是主体认识了客体的事实后,又必须上升到认识客体是否满足主体的需要。我们认识客观对象,更重要的是在于把握客观对象对自身的价值关系,以便达到改造客观对象,使之朝着有利于主体需要的方向发展。如果认识仅仅停留在了解客体“是什么”上,而不上升到客体对主体“是否有价值”,那么,这种认识是不全面的,也是毫无实际意义的。例如,对于市场经济,我们不仅要了解它的内容和特点,更重要的是去认识它对主体的“价值”。
由此看来,认识结果的事实性与价值性是统一的,是统一于认识结果之中的两种属性。也就是说,任何认识结果都既具有事实性,也具有价值性。
既然价值性与事实性是统一于认识结果之中的,那么,我们就不能割裂它们,就不能把认识区分为事实认识与价值认识这样两种形态。从辩证唯物主义范畴学来看,“事实”与“价值”范畴,不是对象范畴,而是属性范畴,它们体现在主体认识客体的认识结果中,如同自然性、社会性是人的属性,共存于每一个具体的人身上一样。
既然认识结果不能区分为事实认识与价值认识,那么,我们进一步分析,可以断言“价值真理”的概念不能成立。认识结果的事实性表现出主体对客体的认识是真理或谬误,认识结果的价值性表现出主体对客体的认识是正价值或负价值,[⑥]因此,真理与价值是处于两个不同层面上的,故两者不能混淆在一起。真理是不以主体的意志为转移的,价值却受到主体利益、需要的制约。
五、价值是实践活动的制约因素
价值不仅制约着人的认识活动,而且也对人的实践活动有着十分重要的制约作用。
价值对主体实践的影响,早在古代哲学家那里就已经开始探索了。例如,苏格拉底就研究过价值与人的行为规范的关系。特别是到了近代,人们普遍关注着人“应该做什么”和“怎样去做”,才能发展自身和完善自身的问题,以人的主观意志为出发点,去追求人的价值,研究人的目的需要,人的情感意志,人的行为规范等方面的价值观念,逐步形成与科学主义哲学思潮齐驱并进的人本主义哲学思潮。
价值对人的实践活动的影响,在我们看来,主要表现为价值观念制约着实践目标的制订和修正、实践成果的利用。
主体制订实践目标,是在自身的价值观念作用下进行的。实践目标就是主体对实践活动的向度规定,也就是主体对实践朝着什么方向行进,达到什么程度的规定。实践是有目的的活动,目的就是被意识到了的主体需要和利益,就是人对理想的价值目标的自觉追求。人的行为目的,就在于利益,在于创造和获取价值,价值的实现,需要的满足,也就是活动目的的达到。人的实践活动都是在实践目标的指导下进行的,实际上实践活动就是实践目标的实施。因此,主体在进行实践活动前,都必须设计实践目标,而主体实践目标的制订或设计,其驱动因素就是主体自身的价值观念。正是在这个意义上,N·E·鲍伊断言:“目标是价值判断最纯粹的形式。”[⑦]
价值观念集主体的理想、追求、意志、激情于一身,对人的各种需要进行筛选、整合和把握,然后作出决断,形成主体为满足自己需要而采取行动的特定意向,决定主体作用于客体的方向。制订、设计实践目标,实际上就是主体以自身的价值观念来规定自身的行为目的,按照自己的愿望来变革、改造现实,使自己的实践活动指向一定的目标。正如英国著名的科学社会学家J·D·贝尔纳所说:“人的需要和愿望不断地为探索和行动提供动力。”[⑧]
在改革、开放的新时期,邓小平为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提出了分三步走的设想:第一步,从1981年到1990年,人均国民生产总值翻一番,解决人民的温饱问题;第二步,到本世纪末再翻一番,人民生活达到小康水平;第三步,到下个世纪中叶,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达到中等发达国家的水平,人民生活比较富裕,基本实现现代化。可以说,这个分三步走的目标,就是在努力发展社会生产力,逐步摆脱贫困,使人民生活水平有所提高这样一个价值观念支配下制订的。
一般来说,在价值观念指导下制订的实践目标,当主体实施这种实践目标时,价值观念对其促进目标实现的行为有鼓舞作用,而对其偏离实践目标的行为有抑制作用。
但是,主体制订实践目标后,在实施实践目标的过程中,可能还要依据价值观念调整和修正实践目标。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在实施实践目标时,客体及其环境可能发生了主体原来在设计实践目标时预料不到的变化,主体的价值观念也由此发生了变化,原来的实践目标与现时的价值观念就出现不相吻合的情况,或是主体对原来实践目标的态度有所改变,有了新的认识,产生了新的价值观念,要使实践过程按照有利于主体自身现有价值观念的要求进行,就需要及时调整和修正原来的实践目标。
实践结束后,主体利用实践成果,仍受制于主体的价值观念。所谓利用实践成果,是指主体发挥实践成果的功能,使其满足主体的需要,为主体利益服务。利用实践成果之所以受主体价值观念的制约,就在于利用实践成果是主体使实践成果满足自身的某种需要,或者给主体带来方便,是主体价值观念的实现。我国古代思想家荀子就认为,人们对客观事物给予肯定,就是因为其“有用为人”[⑨]通过人的实践活动,可以使物“尽其美,致其用”,从而获得美好的、有用的价值。马克思主义哲学更是把人利用物作为人的一个本质特征。恩格斯在分析人同其他动物的本质区别时曾指出:动物“单纯地以自己的存在来使自然界改变,而人则通过他所作出的改变来使自然界为自己的目的服务,来支配自然界。”[⑩]人与动物的这种本质区别,原因之一就在于动物不具有而人具有价值观念。
注释:
①《毛泽东著作选读》下册,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476页。
②《毛泽东选集》(合订本)人民出版社1967年版,第913页。
③《墨子·非命上》。
④《古希腊罗马哲学》,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138页。
⑤参见拙作:《认识系统的结构与过程》,载《湖南师大学报》1987年第1期。
⑥参见拙作:《关于认识论基本要素的思考》,载《佳木斯师专学报》。1993年第1期,《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哲学原理〉》1993年第8期。
⑦《价值在科学领域中的地位》,载《第十六届世界哲学会议论文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146页。
⑧《科学的社会功能》,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462页。
⑨《荀子·富国》。
⑩《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1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