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分离与房地产分流--启动住房市场之我见_房产论文

产权分离与房地产分流--启动住房市场之我见_房产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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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70年代末、80年代初的经济体制改革推动了建筑产业的发展,农村和城市先后兴起房地产建设的热潮。广大农村住宅建设20年长盛不衰,而城市房地产市场由高温变为冷滞,形成迥然不同的局面。一方面居民家居面积过少,一方面尚有7000多万平方米住宅积压。那么如何才能启动住宅市场呢?

产权主体分立,房地产分流是一种新思路

当前住宅商品价格过高,广大工薪阶层既买不起也租不起。问题的根源在于房产与地产两种不同经济属性的商品联体流通,造成房租、房价大大高于我国现阶段劳动力再生产规律决定的工资收入水平。

一般而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住宅商品价格高低是由成本和供求决定的。目前的关键问题是,住宅商品的价格关系、流通体制不符合我国现行的所有制结构,产权界限不清,公有制土地资产在流通中所有权实现形式出现体制性障碍。房产和地产的物质存在形式是紧密联系而不可分离的,但它们在经济上又是不同性质的商品。房产作为商品可卖断,所有权完全转移,产权主体可以转换;地产在土地全民所有制条件下,只能是使用权商品化,即出租,而不能出售,产权主体不能转移。从形式上说,出租50年、70年也只是使用权在一定期限的转让,不是所有权的转让。但是,50年、70年一次性收租,客观上的量变已引起部分质变,产权几乎也转让出去了。在50年、70年期间,产权主体丧失了地产的经营权,地租的级差变化、土地的升值都落到承租人手中。这种做法,一方面使长期地租一次性加到房价之中,一方面为炒卖地皮、抬高房地产价格的投机行为留有更大的机会。各地政府近几年来通过“卖地”得到一笔可观收入,但同时也卖掉了土地公有制的优势。这无异于为一碗红豆汤而出卖长子权50年、70年,在经济上政治上都是不划算的。

为了启动房地产市场,我们不能搞人为降价这种与市场经济相悖的逆调节措施,而应从根本上理顺经济关系,充分发挥土地公有制的优势,采取房产与地产产权主体分立、分体流通的对策。农村私人建房20年热度不减,正是农民充分利用了农村土地集体公有制的优越性,根本不存在“地价”问题。当然在这方面也存在管理问题。今后非农用地一律先国有化,房地产开发商建设住宅,从项目批准之日起逐月向国有土地产权代理人交纳租金。土地使用年限根据建筑物流通周转时间确定,也可长达70年或更长。住宅建成后,出售住宅只获取建筑产品价格(包括建设周期内所耗地租)。谁是住宅产权主体,谁向国家交地租。房屋出租时,地租由住房人承担。由于房地租是逐月交纳的,房租、房价可以大幅度降低。

房产和地产分别流通之后,作为土地产权所有者的国家可以根据经济发展的态势,相机调整地租率,及时地把社会经济进步的成果转为国有资产的增值。土地增值再也落不到私人手中,从根本上杜绝了炒地皮引起的泡沫经济。地租逐年积累下来是一笔可观的财富,我们应采取之于地用之于地的方针,将其用于城市基础设施等建设。目前租住国有公房的职工交纳的房租,也应实行房租、地租分流,把地租另外设账纳入国有土地资产账户。

如何处理积压商品住宅

目前全国积压7000多万平方米商品住宅,开发商已支付了“地价”,各种费用已计入住宅产品价格之中,分体流通必须先解决这部分房地产的产权主体分立问题。从战略上考虑,住宅占地应由国家经营,由国有地产公司做产权主体。可把开发商为建筑住宅支付的全部非建筑方面的费用统称为“地价”,由各地政府返还给开发商。再由国有地产公司向住宅产权主体逐月收取地租。由于是积压商品,“地价”只计当年实际上交的批租地价和各种配套的成本费,积压期的利息和投资者盈利都不予考虑,这叫成本价返还。成本价是对开发商的保护价。政府以保护价回收地产可免收交易费、增值税。当前最有意义的是,政府以保护价回购开发商的地产作为一种启动住宅市场的形式,其方案如下:

1.开发商售出一套住宅,政府相应回购一套住宅的地产,按保护价一次性支付给开发商,由政府直属地产公司向住宅产权主体逐月收“地租”。

2.每平方米在1000元以上的地产,政府回购时用多年期可流通国库券支付给开发商。

3.各地政府按现价收购一部分适合低收入居民居住的积压住宅,用以出租。

上述举措,资金从何而来,可以有三种:中央政府发国库券拨给地方政府一部分资金;银行向各级政府发放长期低息贷款;开发商在银行的贷款债权转给各级政府,延长贷款期限。

住宅消费货币工资化势在必行

上述措施的前提是住宅消费货币工资化。现有公房福利房必须理顺租、售关系,把房价、房租提到市场商品价水平。政府对城镇居民住宅补贴必须由暗转明,由不公平到公平。否则即使房、地产分体流通,城镇居民买得起住不起,出得起房价,交不起地租。

1996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住宅补贴1960元,人均月补贴163.33元,每个职工负担1.72口人,职工人均住宅补贴每月280.93元, 全年3371.16元。平均每口人生活费收入4377.15元,每个职工为7528.70 元。 7528.70元为名义工资,加上住宅补贴后的实际工资为10899.86元, 住宅补贴占实际工资的30.93%。

把这280.93元货币化到工资中去,既解决了公平问题,也解决了住宅商品化问题。1997年全国住宅平均销售价格1766元/平方米,“地价”(含各种费)按其一半即每平方米883元计, “地租率”按高于银行利息一个多百分点即7%计,年租61.81元,月租5.15元/平方米,56平方米年租3461.36元,月租288.45元。如果住房补贴不工资化, 这样高的房地租,工薪层大多难以承受。房地产分流之后,地租一项也难以接受。

1997年安居工程住宅销售价格每平方米为797元, 相当于上述平均价的45.1%。按此比例,56平方米住房年地租1561.07元,月租130.09 元。这个价格,住户在经济上是可以承受得起的,但心理承受较难,地租需年年交,自己的住宅年年交这么多租,而且几十年交下去,总量上不划算。

但是,如果把住宅政府补贴货币工资化,把人均1960元按工资比例纳入收入分配,问题就迎刃而解了。这样,职工实际年均工资为10899 .86元,月平均908.32元;按三四口之家住房56平方米计,月房、 地租合计576.9元,人均144.23元,职工人均248.08元,占月工资的27.3 %,这个比重是承受得起的。住安居工程住宅就更不存在问题了。

目前大多数住宅价格是低于上述平均价格的。暗补改明补之后大多数人既买得起,也住得起。事实上,1996年城镇人均住宅面积只有8.6平方米。按我国目前经济发展水平,人均能住上15平方米就相当可观了。四口之家60平方米至80平方米就相当不错了,经济上也可以承受得起。

所以,补贴形式一变,工资一动具有划时代意义。它使劳动力商品化和住宅商品化天衣无缝地融为一体。使住宅消费成为劳动力再生产费用正常的一部分,这样住宅消费就正常了,房地产市场就可启动了。房地产分流只是流通体制改革,而工资改革是根本性的分配体制改革。没有后者,前者不能解决根本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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