荀子“制礼义以分之”的正义思想
——基于同一性正义与差异性正义的视角
刘仁贵,辜俊君
(吉首大学 哲学研究所,湖南 吉首 416000)
摘 要: 关于正义研究的诸理论基本可归约为同一性正义与差异性正义两种正义理论。荀子提出“制礼义以分之,以养人之欲,给人之求”,主张在生存资源分配上取长补短,在政治权力资源分配上机会均等,在经济资源分配方面优先百姓,在社会保障方面关照弱势群体等,体现了其同一性正义思想;他还认为国家管理职位要打破世卿世禄制而按能配位、任人唯贤,并且对不同能力的人在权力分配、收入待遇、承担的义务和责任等方面也应有所差异,体现了其差异性正义思想。通过“维齐非齐”思想,荀子还将这两种正义内在地统一起来。荀子的正义思想不仅启发了后来的思想家,甚至在今天也仍然值得我们关注和重视。
关键词: 正义;同一性;差异性;制礼义以分之;维齐非齐
“正义”是伦理学、政治学的基本范畴之一。在伦理学中,正义通常是指人们按一定道德标准所应当做的事,也指一种道德评价,即公正、平等。正义观念萌于原始人的平等观,形成于私有财产出现后的社会。大多数人认为公平即正义,这主要是一种从同一性来解释正义的维度;但不同社会或阶层的人们对“正义”有着不同的理解,也有着不同的正义诉求,因此有学者认为,正义还应该有一种差异性的维度。在中国,“正义”一词最早见于《荀子》:“不学问,无正义,以富利为隆,是俗人者也”(《荀子·儒效》)。荀子是我国最早讨论正义的思想家之一,而且在荀子的正义思想中,并不是单一地从同一性的维度来看待正义,他还有着丰富的差异性正义思想。近年来,国内外学界对荀子的正义思想关注度上升,但大多数学者关注的是荀子正义思想的辩证分析以及从社会学、人性论或中西比较等视角进行阐释。虽对荀子“维齐非齐”思想所包含的同一性正义思想也有所关注,但很少有人从差异性的角度来分析荀子的正义思想。
一、同一性正义与差异性正义
易小明教授在《中国社会科学》撰文认为,世界是差异性与同一性的统一,人以及与人有关的分配正义也是如此。同一性正义关注的是人们因某些被认可的同一性而得到相同的对待和享有相同的资源,例如基本的生存权利;差异性正义关注的是不同的人因某些被认可的差异性而受到不同的对待和享有不同的资源,例如人的体力、能力、所处的环境等。历史上出现的各种分配正义原则,大都可以归约为差异性正义与同一性正义这两大基本原则。人的差异性与同一性是相互依存、交互竞长、相互规约地存在和发展的,相应地,差异性正义原则与同一性正义原则之间也存在着相互依存、交互竞秀、互相制约的张力关系。正是两种正义原则之间的张力,成为推动人类文明不断发展进步的“内在”动力。[1]在他看来,人的差异性与同一性就像一个人的双腿,它们在运动中相互配合以达到平衡,共同支撑着人类社会肢体不断前行。
主操作界面能够正确显示监控视频和运动状态等信息。通过菜单栏的“菜单”项和键盘快捷键,实现用户在外接鼠标和键盘时的操作。
其实,具有同一性正义思想或差异性正义思想的思想家古已有之。古希腊时期的亚里士多德认为:“正义就是比例,不正义就是违反了比例,出现了多或少。”“例如,拥有量多的付税多,拥有量少的付税少,这就是比例;再有,劳作多的所得多,劳作少的所得少,这也是比例。”[2]103贡献越多收获越多,可见,亚里士多德的正义思想更为偏向差异性正义。孔子曰:“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盖均无贫,和无寡,安无倾。”(《论语·季氏篇》)意即只要能够“均”即分配公平,则贫富差异就不会扩大,也就不会有贫穷和动乱,可以看出孔子则是更为肯定同一性正义。当代著名思想家罗尔斯与诺齐克关于正义理论的争论,其实质也可大致归结为偏重于同一性正义和偏重于差异性正义之间的较量。罗尔斯从“作为公平的正义”出发,认为那种使社会中最穷者的福利最大化收入的财富分配才是正义的。诺齐克则立足于极端自由主义立场,举起“持有正义”的大旗直接对抗罗尔斯的分配正义论,认为任何分配正义都是持有正义,持有只要求合理而不要求平等。虽然罗尔斯与诺齐克都持自由主义立场,但他们正义理论的差异是很鲜明的,罗尔斯虽然关注到了人的差异性,但更倾向于强调人的同一性在正义考量中的重要性;诺齐克也体察到了人的同一性,却更倾向于强调人的差异性在正义考量中的地位。
荀子云:“义以分则和,和则一,一则多力。”(《荀子·王制》)荀子认为,何谓道义?那就是既要懂得人与人之间的明分(差异),又要明了分的目的是为了最终的和,最终分与和归约为一,而那个“一”便是长治久安的内在动力。这里的“分”体现了差异性,“和”则体现了同一性,“一”便是差异性和同一性的统一,而“力”也便是荀子“维齐非齐”思想中“制礼仪以分之”的目标,即产生推动社会发展的内在动力。可见,荀子“制礼义以分之”和“维齐非齐”思想很好地体现了同一性正义和差异性正义相统一的正义原则。
二、“制礼义以分之”的同一性正义与差异性正义思想
荀子不仅重视同一性正义,而且还非常重视差异性正义。他认为国家管理职位要差异性地按能配位,即任人应唯贤,注重人的差异性,有才能之人应该得到充分发挥,无才无德之人绝不能享受与之不匹配的等级职位。对于当时世袭贵族无能却窃居高位的现状,荀子说“虽王公士大夫之子孙也,不能属于礼义,则归之庶人。虽庶人之子孙也,积文学,正身行,能属于礼义,则归之卿相士大夫”(《王制》),强调选拔官员人才必须以“贤”为尊。即使是帝王公侯士大夫的子孙,如果不能遵从礼义有所作为,就把他们归入平民;即使是平民的子孙,如果积累了足够的礼义道德知识并能很好地实现礼义要求,就可以把他们归入卿相士大夫。当代学者东方朔对荀子此种差异性正义思想予以高度赞赏,他认为,要维持社会之公正齐一,恰当的方法是正视事实上的差等不齐,然后制定公正齐一的标准,差等的阶层得其差等的资源。人的阶层上的差等并非固定不变,上升的途径便是提升自己的品德、才能。人的欲望为人们在差等结构的社会中改变其自身的社会地位提供了动力,再配以政治上的教化、赏罚及其他措施,从而建成群居和一的“至平”社会。[6]荀子的差异性正义思想突破了原有的世卿世禄制和任人唯亲的不公正人才选拔标准,倡导一种以礼义为核心的任人唯贤的人才选拔标准,为了能够更好地达到尚能使贤的理想政治环境,荀子根据人们德性才能的差异性,描述了三类不同贤能之人和与之相应的等级职位:第一类是“愿悫拘录,计数纤啬而无敢遗丧,是官人使吏之材也”(《君道》)。第二类是“修饬端正,尊法敬分而无倾侧之心;守职循业,不敢损益,可传世也,而不可使侵夺,是士大夫官师之材也”(《君道》)。第三类是“知隆礼义之为尊君也,知好士之为美名也……知明制度、权物称用之为不泥也,是卿相辅佐之材也”(《君道》)。即勤劳勇敢之人可为基层官吏,遵礼守法之人可为中层官吏,懂得治国安民、任人唯贤的人可为上层官吏,这实质就是一种基于个人能力来进行管理职位分配的差异性分配正义思想。虽说荀子认为“上下有差”乃天下通义,但上下位阶并非固定不变,而是可以流通升降,其原则在于礼义、道德、贤能等,而这是每个人凭其天赋之人性能力与后天之修为皆能成就的。这实际上是对宗法制的革命性颠覆,使得公职向所有人开放成为可能,也使得依系于这些公职的社会资源得以较为公正地被分配,荀子的礼义差等社会实际上蕴含一定程度的公平正义。[7]不仅管理职位应按能分配,荀子还认为不同职位相对应的收入待遇也应该存在差异,他提出“上贤禄天下,次贤禄一国,下贤禄田邑,愿悫之民完衣食”(《正论》),即上等的贤才以天下的税收作为俸禄,次一等的贤才以一国的税收作为俸禄,下等的贤才以封地内的税收作为俸禄,忠厚老实的百姓能保证吃饱穿暖,这种按贡献高低进行分配的差异性分配正义观点与亚里士多德按贡献多少获取利益高低的差异性分配正义思想有着殊途同归之妙。虽然荀子肯定应该按能力的差异性来分配利益,但他认为在享受差异性分配正义带来收获的同时也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荀子还认为应根据能力职位的不同来差异性地分担义务责任,对于庶人来说他们的义务是“孝弟愿悫,录疾力,以敦比其事业,而不敢怠傲”(《荣辱》),即遵礼守法,安居乐业;普通官吏的义务要求是“循法则、度量、刑辟、图籍、不知其义,谨守其数”(《荣辱》),做好“养民”、“监民”的本分;至于站在权力等级顶峰的宰相、诸侯、天子等,他们的义务则是“本政教,正法则,兼听而时稽之,度其功劳,论其庆赏,以时慎修,使百吏免尽,而众庶不偷,冢宰之事也。论礼乐,正身行,广教化,美风俗,兼覆而调一之,辟公之事也。全道德,致隆高,綦文理,一天下,振毫末,使天下莫不顺比从服,天王之事也”(《王制》)。一言以蔽之就是能力越强权力越大、权力越大责任越大,在享受高于他人的权力同时也必须具备强于他人的能力和承担重于他人的义务,权力、能力、义务三者之间是辩证统一的,其差异性正义思想有利于缓解社会阶级矛盾,使人们各司其职各安其分,促进社会稳定发展,在当时来说确实具有进步意义。需要注意的是,我们这里所说的差异性正义思想或者差异性分配正义思想专指个人能力的高低所带来的等级职位和待遇收入的高低以及其所承担的责任大小,并不是认为封建专制社会所带来的等级剥削制度是一种正义思想,相反封建社会的等级剥削制度正是一种对于差异性思想的不合理运用。
荀子的同一性正义思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在生存资源分配上主张取长补短,荀子曰“礼者,断长续短,损有余,益不足,达爱敬之文,而滋成行义之美者也”(《礼论》)。他认为“礼”就是通过礼义制度做到取长补短,减少资源浪费,弥补资源的不足,从而促成仁义美行,其目的在于通过保障人们的基本生存资源也就是确保同一性正义来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二是在政治权力资源的分配上强调机会均等。荀子认为“贤能不待次而举,罢不能不待须而废”(《王制》),人尽其能对于每个人来说都应该是平等的,而不是将被选举权锁定在某些等级阶层,他主张打破原有的贵族官僚世袭制,这体现了荀子在人才选拔制度上注重人的基本被选举权这一同一性正义思想。张岱年先生肯定了这一思想的进步性,他认为“荀子反对贵族世袭,他的所谓礼是符合新兴地主阶级利益的道德准则”[4]119。三是在生存性经济利益分配方面强调优先百姓。荀子说,“足国之道:节用裕民,而善臧其余。节用以礼,裕民以政。彼裕民,故多余。裕民则民富,民富则田肥以易,田肥以易则出实百倍”(《国富》),这里充分表达了荀子重视人们生存权利和基本生存资源分配的同一性正义思想。不仅如此,荀子还论证了国家的富强与否与百姓的生存权利是否得到保障的内在联系,将百姓的基本生存权利摆在了第一位,突出了同一性正义思想不仅对于个人,而且对于国家社会的重要性。四是在社会保障方面关照弱势群体。荀子认为君主要做到“五疾,上收而养之,材而事之,官施而衣食之,兼覆无遗”(《王制》)。“五疾”,即哑、聋、漓、断手、侏儒,也就是由于先天不足或后天灾祸导致的身体缺陷而丧失劳动能力,无法保证自己独立生活,承担不了徭役赋税的人,对于这类弱势群体,应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以保障他们的利益,让社会资源的分配向他们倾斜。这一分配正义思想与罗尔斯所说的“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例如财富和权利的不平等)只要其结果能给每一个人,尤其是那些最少受惠的社会成员带来补偿利益,它们就是正义的”[5]12有着异曲同工、不谋而合之处,而这正是典型的同一性正义思想。
荀子所处的战国时代,诸侯争霸,社会动荡,民不聊生。他认为“欲多而物寡”是导致社会纷乱争斗的根本矛盾,在他看来,人性天生“自利”而“性恶”,“人情甚不美”(《性恶》)。人之善、人之美在于人有“礼”,“礼起于何也?曰: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礼论》)。因此,他提出一套以“礼治”为核心的调节社会资源的分配思想——“制礼义以分之”。所谓“分”,实质是分配的意思,从政治伦理学或制度伦理学的角度来看,便是等级制度安排之意,其核心思想是制礼义“以养人之欲,给人之求”(《礼论》)。在满足生存的前提条件下达到财物之多寡与等级能力之高低相对称。黄玉顺教授认为荀子提出了一套完整的社会正义理论,其基本结构为:仁(爱)→利→义→礼(规范)→乐(和),其中正义原则是其枢纽。[3]正如黄玉顺教授所言,荀子围绕“正义原则”这一枢纽,提出了“制礼义以分之”的正义思想,就是通过一定的礼义制度来确立对社会资源的有效分配,以达到资源利用的最大化,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与社会的稳定发展,这一思想包含着丰富的同一性正义与差异性正义观点,值得我们深入探讨。
韩非是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作为荀子的学生,其思想深受荀子的影响。韩非吸收了荀子尚贤使能、唯才是举的思想,对社会分工作出了这样的解释:农民职责是“务于畜养之理、察于土地之宜,六畜遂,五谷殖”(《韩非子·难二篇》);商人职责是“利商市关梁之行,能以所有致所无”(《韩非子·难二篇》);手工业者职责是“力于织耕”和“审于地形、舟车、机械之利”(《韩非子·难二篇》)。他的结论是:“夫物者有所宜,材者有所施,各处其宜,故上下无为。使鸡司夜,令狸执鼠,皆用其能,上乃无事”(《韩非子·杨权篇》)。他认为只要人们各司其位、各尽其责,那么就可以做到无为而治了。关于贫富与等级地位差距的问题,韩非继承了荀子的观点,认为贫富差异是合理的,只有“维齐非齐”才能实现政通人和。但是对于维护这些礼义制度,韩非采取的方法和荀子不同,他采取的是以法代德、以吏为师,通过刑法的措施强制予以执行。
在中国,荀子之后但凡谈到分配问题的思想家,基本上都无法绕开荀子的正义思想,他们在理论或逻辑方面都借鉴了荀子分配正义思想中的诸多积极因素,其中以韩非、董仲舒和王夫之三位最具代表性。
三、荀子正义思想的发展与当代启示
荀子“制礼义以分之”这一思想体系中不仅内涵着同一性正义与差异性正义思想,而且他对于两者之间的关系也有其独到见解。他认为“分均则不偏,势齐则不壹,众齐则不使”(《王制》),名分职位相等了就谁也不能统率谁,势位权力相等了就谁也不能统一谁,大家平等了就谁也不能役使谁。他又说“两贵之不能相事,两贱之不能相使,是天数也”(《王制》),两个同样高贵的人不能互相侍奉,两个同样卑贱的人不能互相役使,这是合乎自然的道理。在这样的思维逻辑下,人与人之间天然地存在差异,唯有确知了差异的存在,人才能确认自己的定位和权限责任。而维持差等的方式,除了大众心理上的自觉认知,还可以加上外在的限制,使得人群间界线分明、各守其分。[8]反之,如果对权势和财物作出绝对平均的分配,就会使权利和资源的占有没有差别,人们互相之间不会服从和听命,百姓也不会服役,人人都坐享其成,丧失主观能动性和组织性,那么社会将会陷入一片混乱。同一性正义不等于绝对平均,荀子认为必须依靠等级尊卑和资源分配的“不齐”,通过人们之间存在等级地位的差异和距离来刺激人们的主观能动性,最终才能达成使人民、社会健康有序发展的“齐”,这便是荀子的“维齐非齐”思想(《尚书·吕刑》)。易小明教授认为,人类历史上的各种正义理论,大都可从同一性正义思想与差异性正义思想两个方面进行归纳和理解,这两种正义原则之间的张力成为推动人类文明不断发展的“内在”动力。[1]虽然荀子没有对同一性正义与差异性正义这两大基本原则进行理论概括,但他“制礼义以分之”的理论思想中确实早已包含了丰富的同一性正义和差异性正义思想,对后来的社会人文乃至当下分配正义思想的完善和创新都有着诸多启示。
再次要达到“运行有效”的要求。好的制度必须是有效率的制度,即制度运作顺畅高效。效率首先表现在能够激发人的积极性,使个人利己行为结果与给定的社会目标相一致,降低人们冲击规则程序底线的机会主义行为。这就要求规则是明确易行、普遍适用的,相关制度安排有高的耦合度,这是制度运行有效的前提条件。同时也要求社会行为主体能够不断提高制度执行力,增强法治意识,增大违规成本,压缩“潜规则”存在的空间。
潜山市内旅游景点大多是分散的,且各自为政,不便于游客游览每个景点,而游客资源又是有限的,部分同质类的景点为了招揽游客会发生争夺。为了改善这种状况,目前急需可行的方案将这些分散的景点整合起来。一方面,形成一条便捷的路线让游客游玩,另一方面,每个景点都不会被荒废,都能被开发利用。
董仲舒对荀子倍为推崇,他继承了荀子贫富有差的差异性正义思想,认为合理的贫富差异对社会发展具有积极意义,但认为过大的差距也会导致负面影响,他指出:“孔子曰,不患贫而患不均。故有所积重则有所空虚矣。大富则骄,大贫则忧。……使富足者足以示贵而不至于骄,贫者足以养生而不至于忧。此为度而调均之,是以财不匿而上下相安。”[9]281这在一定程度上继承了荀子的差异性正义思想,但董仲舒承认的贫富有差却不是建基于人的能力差异基础之上的合理的差异,而是试图固化因特权等级而造成的贫富差距,其“调均”不过是想更好地维持这种差距不至于爆发阶级冲突而已。
王夫之吸收了荀子“制礼义以分之”的分配正义思想,承认“维齐非齐”的合理性,他认为“高者自高,卑者自单,而要之均平。君子施惠于民,务大德,不市小恩。不知治道者,徇疲惰之贫民,铲削富民以快其妒忌,酿乱之道也”[10]171,反对强行消除贫富之间的差别,认为人与人之间是存在能力、意志和性情的差异的,如果忽视这些差异就等于鼓励人们的懒惰无能,进而导致社会混乱。针对尖锐的阶级矛盾他提出了“挈矩之道”,就是以人们的好恶需求为原则,尊重人们的价值和人格上的平等,兼顾分配的同一性与差异性,从而实现分配的正义。王夫之是在继承荀子的“制礼义以分之”思想的基础上,对同一性分配正义与差异性分配正义思想的辩证统一进行了更为细致、科学的阐释,他的思想较之荀子,更加注重人的价值,也更具有进步意义。
绝缘子涂层缺陷检测研 究 …………………………………………………………………… 刘 雨,田立国(34)
作为中国分配正义思想的基础和根源之一,荀子“制礼义以分之”的思想对后世正义思想的发展具有深远影响,对于当今社会仍具有重要启示意义。第一,荀子的“维齐非齐”启示我们,“分均则不偏,势齐则不壹,众齐则不使”,因此搞绝对的平均主义只能是吃“大锅饭”,不管能力如何、努力程度如何,最终的分配结果都一样,这样就会使社会中有能力的优秀者被平庸者和懒惰者埋没与同化,最终丧失社会发展的动力。我们国家曾经试行过一段时间的“人民公社”,生产资料全民公有,社会民众一起劳动,劳动成果平均分配,实行绝对的同一性分配原则,结果导致社会生产效率十分低下。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确定改革开放以来,实行在公有制主体下探索多种所有制形式,如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现“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分配的差异性分配原则,极大地调动了生产积极性,促进了我国社会的飞速发展。第二,无论社会生产力多发达,社会物质财富多丰富,但始终难填人的欲望之壑。面对有限的资源和无限的欲望,荀子告诉我们,要“制礼义以分之”,从现代社会的角度来看,就是要根据国家、民族特点,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以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和美好生活为最终目的,建立和完善社会分配与保障制度。通过多种分配方式和分配途径,实现对社会资源的最优分配,才会真正实现社会正义,保持社会稳定有序发展。第三,荀子“制礼义以分之”的目的是要在满足生存的前提条件下达到财物之多寡与等级能力之高低相对称,保持社会发展的动力。当今社会,社会分工更加精细,人们的需求更加多样化,社会价值观更加多元化,所以也相应地要求社会分配制度要更加精细化。既要充分考虑到基于人的同一性的共同的基本生存和发展需求,又要充分考虑到人们因生理、心理、能力、思维、文化、兴趣等方面的差异性而产生出的差异化发展需求,这就要求社会分配制度更加人性化。这种人性化既要体现在“人之为人”的同一性基础上的普惠政策与关爱弱势群体的共同关怀上,又要体现在“我之为我”的差异性基础上的尊重个体差异和关照个体不同需求的个体关怀上。
参考文献
[1] 易小明.分配正义的两个基本原则[J].中国社会科学,2015(3).
[2]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亚里士多德全集:第8卷[M].苗力田,主编.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
[3] 黄玉顺.荀子的社会正义理论[J].社会科学研究,2012(3).
[4] 张岱年.文化与哲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5] [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6] 东方朔.荀子公正观论略[J].东岳论丛,2017(3).
[7] 陈乔见.差等、度量分界与权利——荀子义概念中的正义观[J].孔子研究,2018(4).
[8] 杜明德.荀子的礼分思想与礼的阶级化[J].中国文化研究,2006(1).
[9](汉)董仲舒.春秋繁露·度制篇[M].北京:中华书局,1975.
[10](明)王夫之.诗广传(船山全书)[M].长沙:岳麓书社,1996.
Study on the Justice Thought of Xunzi's “Establishing social rites to classify people”— A Perspective of the Identity Justice and Difference Justice
LIU Ren-gui, GU Jun-jun
(Institute of Philosophy, Jishou University, Jishou 416000, China)
Abstract: The theories of justice can be basically summed up as two kinds: identity justice and difference justice. Xuncius put forward the idea of “Achieving the separate management through making ceremony and justice,then cultivating people's desire, and satisfying people's demands”. He showed the idea of identity justice through advocating to draw on each other's strengths and weaknesses in the distribution of living resources, providing equal opportunities in the distribution of political power resources, giving priority to the common people in the distribution of economic resources, and caring for vulnerable groups in social security. He also showed the idea of difference justice through claiming that the state management positions should be allocated according to the ability instead of the hereditary position. In addition, there should be differences in the power distribution, income treatment, obligations and responsibilities of people with different abilities. Through the thought of “Keeping identity through differences”, Xuncius also unified the two kinds of justice. Xuncius's thought of justice not only inspires the later thinkers, but also deserves today's academic attention.
Key Words: justice; identity; difference; establishing social rites to classify people; keeping identity through differences
中图分类号: B222.6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2359(2019)02-0001-06
收稿日期: 2018-12-28
作者简介: 刘仁贵(1976- ),男,湖南平江人,吉首大学哲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哲学博士;辜俊君(1992- ),男,贵州三都人,吉首大学哲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项目基金: 湖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6YBA313);吉首大学差异与和谐社会研究中心项目(17JDZB014)
责任编校 顾金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