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社科基金课题立项和结项制度有待改革——以“应用对策研究”为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为例论文,课题论文,对策研究论文,制度论文,基金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立项制度:
“按题申报,一般不能改题”的规定欠妥
我曾受托对2005年国家社科基金“应用经济”学科的“循环经济”类申请进行同行专家评议。在总共26份课题申请中,有14份同以“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研究”为题;有7份以此为主题,再配以其它副题;有1份以此为副题;剩下4份是自己命名的循环经济研究。事后我才知道,这一现象与我国社科基金课题的立项制度有关。自2004年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年度课题指南》开始实施一项规定,“应用对策研究(指南中带★号的课题)要求申报者按题申报,一般不受理自选课题”。对“应用经济”学科,似乎更严格些,不仅几乎全为带★号的课题,而且明确要求“按题申报,一般不能改题”。由此不难解释,之所以循环经济类课题申请中出现众多重名现象,是因为在《国家社科基金2005年度课题指南》中“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研究”是带★号的课题。这样,应用对策研究基本上成为一种命题作文。
“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研究”这样一种命题对循环经济类课题申请有以下负面影响。1.使半数以上的课题设计为宏观研究。它们大多不是从中国循环经济的实际问题和需求出发,提炼真正具有宏观影响的研究主题、思路和观点,而是从概念出发,面面俱到。这些申请大多面广而空,比较肤浅。它们往往标榜为“多学科”、“多层次”,只是学科“混合”(Mixed),而不是“结合”(Combined),更不是“集成”(Integrated)。2.使相当多的课题设计脱离社会科学性质。循环经济的社会科学研究应着眼于循环经济的体制和制度问题;循环经济实施中的成本与效益分析;影响循环经济技术创新和推广的经济、社会、文化因素,等等。然而,一些地区层次和行业层次的课题设计,上述社会科学内容相当稀薄。它们或以循环经济的技术需求为主;或为循环经济规划或规划纲要;或名为循环经济,实为过去的生态经济或可持续性经济。3.使一些有价值的申请题文扭曲。有些课题内容远超越循环经济范围,课题设计却很好。然而,为了申报“应用对策研究”,它的副题仍缀以“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研究”之名,从而成为一个“题不对文”的蛇足。
在循环经济类课题申请中,可以看出,有的申请者具有良好的问题意识和研究素质,但为了适应“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研究”这一题目,他们将研究范围扩大,而将最有意义的关键性内容弱化。对于国家社科基金的“应用对策研究(指南中带★号的课题)要求申报者按题申报,一般不受理自选课题”这一规定,应当从知识创新角度考察其缺失。
缺失之一:这些题目未必全面和正确。应用对策研究的命题,出自政府部门及其邀请的专家。这样做至少有三个问题。①这样的命题往往表达来自政府直接有关的部门方面的政策需求,不一定能表达来自社会的政策需求;他们大多表达现时的政策需求,不一定能表达潜在的政策需求;他们主要表达政府和学术界的主流观点,甚至是所谓权威专家的或某一派的观点,未必能表达非主流观点和另类观点。②这样的命题往往偏大,据此进行课题设计,只能导致“大课题”、“巨课题”,这是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无法容纳的。这易导致课题成果有广度无深度,有概述无创新,有违社科基金宗旨。③这样的命题可能由于未严格推敲,存在学术缺失,这样更加给课题设计制造困难。
缺失之二:这一规定束缚了科研人员的洞察能力和创造精神。在科学研究领域,敏锐地发现问题和准确地提炼问题,本身就是一项高度的智力活动,一项重要的知识成果也是每一个科研人员的责任。在应用决策方面,不同层级的政府,不同的科研人员,他们的角度和看法不尽相同。因此,应允许从各自角度提出政策需求。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的历史表明,相当多的重要政策倡议出自社会中的先感知者。这样,研究人员在申请应用决策课题时,既应允许对来自政府的政策需求做出自己的理解,就是说,应当按方向申请而不是按题申请,也应允许提出尚未进入政府视野的政策需求,也就是自选课题。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应用决策研究的广度和深度,确保这些研究的针对性、实用性和知识创新贡献。
结项制度:
缺失“非共识”成果处置机制
我对结项制度的感受缘自我的一项题“应用经济”课题。它于2002年初提交研究报告。评审人对研究报告提出批评。最终,我们与评审人之间的分歧不了了之。不同的评审人对研究报告提出不同的评审意见,是毫不奇怪的,重要的是国家社科基金的结项制度。从现时的结项制度看,有三个问题未能得到妥善解决:
1.评审人在成果鉴定中的位置。现在国家社科基金的结项制度是高度依赖评审人的。评审人与所评成果的关系似乎成了老师对学生考卷的关系。这样必然对评审人有非常高的学术能力和学术操守要求:①他的知识必须覆盖所评成果的知识领域,并应达到这些领域的前沿;②他应能全面把握这些知识领域的不同观点;③他应能洞察这些知识领域的发展前景;④他在对所评成果做结论时能自觉服膺学术道德。可见,一个评审人要达到这四条要求是很困难的。即使他达到第④条和第①条要求,使他能够正确对待和正确理解所评成果,第②条和第③条要求也难于达到。
2.怎样处理成果提交人与评审人之间的观点分歧。对于真正处于学科前沿并具知识创新可能性的研究来说,课题实施者的水平并不低于或弱于评审人,否则应由评审人去申请并获得此项课题。因此,课题实施者与评审人(如果评审人合格的话)之间对研究成果的不同意见是正常的学术分歧。显然,赋予评审人以“考官”地位,由他们一锤定音,是不恰当的。现时国家社科基金课题的结项制度中,课题实施者必须对研究质量承担功利性责任,而评审人对其所做结论并不承担相应的功利性责任。这种做法值得商榷。评审人不受制约,不能提高评审质量。由此可见,我国社科基金的课题结项制度中尚缺解决课题实施者与评审人争端的机制。
3.如何处置“非共识”成果。真正的科学研究,真正具有知识创新的科学研究,其成果往往会面临“共识”与“非共识”问题。“非共识”情况屡见不鲜。一般来说,当科研成果是现时主流观点和逻辑的延伸时,易被接受;当科研成果与现时主流观点和逻辑不合拍时,难被肯定;当科研成果与现时主流观点和逻辑相左时,易遭反对。后两种情况就是“非共识”现象出现的导因。当然,并非所有“非共识”都正确,都重要,都是知识创新。但的确有一些有价值的“非共识”成果未必能立即被广泛理解(看懂),看懂了未必能接受并形成“共识”。在国内外学术史上,由“非共识”最终成为“新共识”、由“非主流”最终成为“新主流”的事件屡见不鲜,由主流“权威”压制“非主流”新锐的有真知灼见的新想法、新范式的事件屡见不鲜。还应看到,有些所谓的“现时主流观点和逻辑”往往并非纯学术性的,其中可能挟持“国家利益”、“社会影响”等之名,兼及小团体的“学术权益”。现时国家社科基金课题的结项制度,尚未见对“非共识”成果的处置方式。
正是由于结项评审制度引起的上述复杂情况,对一项研究成果的评定不能依靠少数专家,而必须依靠学术界,甚至需要长时间的考察。因此,鼓励将研究成果在研究过程中和研究完成后在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不仅重要,而且必要。这样来看,“在成果作出修改并通过鉴定之前,不得公开出版或发表”之规定令人匪夷所思。
关于立项和结项制度的改革
综上分析,国家社科基金“应用对策研究”的立项和结项制度,均应进行调整。
立项制度,其调整可包括以下两点:
1.将政府部门提出的政策需求视为研究方向而不是课题题目。这样,取消“按题申报,一般不能改题”的规定,改为“按方向申报”。
2.允许申请人在申报应用对策研究时自我选题。
结项制度,其调整可能更复杂、更困难些。它可包含以下两个方案。
方案一:不组织专门的结项鉴定。
国家社科基金另设机构,收集由课题组在项目进行时和结束后发表的论著及其学术和应用影响,以此作为结项档案。
方案二:仍借助评审人,但辅以下列步骤。
1.尽可能遴选合格的专家对研究成果进行评审,评审人应对其结论承担学术和相关法律责任。
2.当成果责任人对评审人结论有原则性分歧时,应允许成果责任人申诉,并将这一申诉转告评审人。这时双方沟通仍保持评审人匿名,鉴定将根据沟通后的结果做出。
3.如果成果责任人与评审人无法达成一致时,应将有关资料(原始研究报告,评审人结论,成果责任人申诉),另组织鉴定,或向该领域学者公示。这时应是非匿名的。鉴定将根据二次评议或公示讨论的结果做出。
第一种方案是国内外较为通用的。第二种方案是不得已而求其次,虽然仍有不足,但它使评审人承担起学术和法律风险,使科研成果在更广阔的平台上受到更为公正的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