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道德单位_单元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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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单元有标量与矢量之分,是微观伦理学的研究对象之一。纯粹的道德单元属于道德标量,不具有明确的价值向性,故可以为不同的道德体系所吸纳。一定的价值取向系统赋予道德单元以价值向性,从而使道德标量演化为价值矢量,构成复合的道德单元。复合的道德单元与不同层次的价值对象相联结,形成不同梯度的价值。对于复合的道德单元的价值梯度分析,可以为道德冲突、道德错误等问题的研究开辟新的思维途径。

一、标量形态的道德单元

道德意识是一个内在完整的系统,由相互联系的诸部分组合而成。从道德意识的各个部分中,又可以解析出更小的基本单位——道德单元。所谓道德单元,是指道德意识的最小单位,是构筑一个道德体系所必需的最基本的道德要素。一种意识能不能称作道德意识,一个体系能否构成道德体系,主要看是否能从其中解析出道德单元。因此,道德单元就成为道德意识与非道德意识、道德体系与非道德体系的区别之所在。

一种道德意识与另一种道德意识之间,或一个道德体系与另一个道德体系之间,往往存在着重大的、根本性的区别或差异,但是,这并不直接与基本的道德单元相关联。也就是说,道德单元的基本涵义,并不能标示出不同道德意识或不同道德体系的根本差别。恰恰是凭借这种最为基本的涵义,一个纯粹的道德单元,才可以存在于不同的道德意识之中,成为不同的道德体系的构成要素。例如,“勇敢”作为一个基本的道德单元,既可以存在于利己主义的道德体系中,又可以存在于利他主义的道德体系中。利己主义者和利他主义者一般都会接受“勇敢”的基本涵义,因此,人们不可能依据“勇敢”这一道德单元来从根本上区分利己主义和利他主义。

一个纯粹的道德单元,在不同的道德体系中,甚至在不同的文化背景下,其基本涵义不会有显著变化。某一道德单元的基本涵义,表征着这一道德单元的自身规定性,是将这一道德单元与其它道德单元区别开来的内在依据。这里,我们试着对几个常见的道德单元的基本涵义,作出初步描述:

1、勇敢:在危险和困难面前无所畏惧,能够坚定地承受各种各样的压力。

2、节制:适度的限制。限制的对象,可以是人的欲望,也可以是人的行为。一个有节制的人,能够把自己的欲望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能够以一定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行为。

3、勤勉:尽心尽力,积极有为。勤勉不特指体力劳动方面,也包括脑力劳动。

4、公正:正直而不偏袒,以确定的标准对待外部事物和处理与他人的关系。

5、忠诚:忠实、真诚,没有二心。忠于朋友、忠于爱情、忠于祖国、忠于某个组织等等,都是忠诚的具体表现。

诸如此类的道德单元,以其自身的独特的涵义,与其它的道德单元区别开来。每一道德单元的自身规定性,仅为其自身所独有,而不与其它道德单元所共享或分享;某一道德单元的内容,不能为其它道德单元所完全涵盖。因此,各个道德单元的集合,才构成一个完备的德性结构;缺失某一个或某几个道德单元,都可能造成德性结构的不完善。

与大于道德单元的其它非基本的道德因素或道德部分相比较,道德单元具有两个鲜明的特性:

1、单纯性。道德单元的单纯性,是指其基本涵义的简单性和确定性,任何伦理学派,任何道德体系,对纯粹的道德单元进行语义分析,都可以取得对于它的基本涵义的共识。在不同的伦理学说中,在不同的道德理论中,剔除它们各自包含的社会历史变量之后,都可以解析出一些基本的道德单元。道德语言交流的进行,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对纯粹的道德单元的共识。甚至相互对立的道德体系之间的道德指责,有不少也是以对于道德单元的共同理解为前提的。它们之间的分歧,往往不是表现在如何理解道德单元的基本涵义,而是表现为怎样使用这些单元,以什么样的道德目标统领这些单元。正因为道德单元的基本涵义是简单的,它才可能被复合为复杂的概念,组合成道德判断或命题,进入不同的道德体系;正因为道德单元的基本涵义是确定的,才使得道德对话乃至道德争论具有意义。

2、价值中性。纯粹的道德单元,因为没有进入一定的价值系统,没有受到一定的价值目标的制约,所以,其自身的价值尚处于不确定状态。这就是道德单元所表现出的价值中性,或价值不确定性。价值中性的道德单元,虽然也可以称之为道德要素,但并不具有真实的或现实的道德价值。例如,“勇敢”作为纯粹的道德单元存在,在价值上就是中性的。正因为它是中性的,所以,具有不同价值体系的社会个体,都可以吸纳“勇敢”这一道德单元。在道德评价活动中,也存在着类似的情形。如果我们确切地知道某人从小就具有勇敢的品性,但我们并不了解这个人后来所逐渐形成的价值系统具有什么性质,那么,我们就无法确定,在这个人的道德活动中,“勇敢”这一道德单元究竟产生了何种性质的道德价值。价值是一个关系范畴,依托于主客体之间的特定关系。纯粹的道德单元,其外部对象尚未确定,即尚未进入特定的关系之中,因此,纯粹的道德单元就不具有现实的、真实的、明确的道德价值。道德单元的这种价值中性,或价值不确定性,仅仅用以表明纯粹的道德单元尚未有价值,而不是说道德单元不可能有价值。道德单元的价值中性或价值不确定性,同时也就是价值可能性。在一定的条件下,与一定的外部对象相联结,处于特定的关系中,道德单元就会表现出价值。由于纯粹的道德单元所可能实现的价值尚未确定,还未能知道它与何种价值对象相联系,亦即其价值实现的方向尚未确定,因此,我们把纯粹的道德单元称为道德标量。标量即是有大小而无方向的量,方向确定的量则叫做矢量。

作为道德标量的纯粹道德单元,可以是元伦理学的研究对象,也可以是道德心理学的研究对象,但不是一般伦理学的研究对象。元伦理学应该对纯粹的道德单元进行必要的语义分析,确定它们的一般涵义,甚至还可以探寻这些单元在道德语言中的运用规则。道德心理学应该研究纯粹道德单元的形成途径、各个道德单元的心理机制及其发展的客观规律。一般伦理学从社会历史的角度研究道德现象,考察道德的宏观运作,关注道德价值的社会实现和系统生成。尽管纯粹的道德单元不是一般伦理学的研究对象,但一般伦理学不应否认道德单元研究的意义。这是因为,如果纯粹道德单元的一般涵义都没有确切的描述,那么,也就难以对道德价值的社会实现作出确切的解释;如果不对道德单元形成的微观机制进行探讨,宏观的社会道德秩序就会缺乏科学的保障。而且,如果没有对于纯粹的道德单元的专门研究,就难以找到不同道德体系之间在有效范围内的接口,就不可能正确地完成道德继承和道德吸收。当然,人们也不能把道德研究仅仅局限在对于道德单元的研究上。如果撇开一般伦理学,元伦理学或道德心理学的研究就很可能丧失其社会价值,就会在理论的误区中徘徊。

正因为纯粹的道德单元是元伦理学、道德心理学的研究对象,所以,元伦理学、道德心理学在这方面的研究成果应该是价值中性的,应该成为人类共同的道德财富。

单纯的或价值中性的道德单元,一般在少儿期开始形成。由于缺乏对于人际关系的深刻洞悉,缺乏确定的价值体系的引导,因此,少儿的道德活动,是一种初级的或肤浅的道德活动。在这种道德活动中,少儿还不能从整体上、系统地把握外部道德世界,他们所感知到的道德现实似乎是零散的、支离的。在此基础上,他们只能逐步萌生出分立的、单纯的道德单元。尽管儿童的早期道德活动具有初级的、肤浅的性质,但从中已可显出道德单元对于道德活动的依赖关系。道德单元不是天赋的观念,更不是遗传的本能。

二、价值矢量:道德单元的复合形态

道德单元是人类文明发展所积累的共同财富,但共同财富并不等于共同道德。对于纯粹的道德单元,人们可以取得对其抽象涵义的共识;人们能够依据道德单元的基本涵义,或道德单元自身固有的规定性,将某一道德单元与其它道德单元区别开来。但是,人们不能进一步依据这种抽象涵义,来划分不同的道德体系或不同的道德形态,甚至不能依据这种抽象涵义来从本质上区别不同的道德个体。完整意义上的道德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历史的。因此不存在对全人类具有普适性的共同道德。

道德不仅包括道德单元,而且包含有制约这些单元的社会历史变量。社会历史变量各自不同,因而,在不同的社会,可以有共同的、纯粹的道德单元,却不会有共同道德,或共同的道德体系、道德形态。共同财富能为不同的人们所利用,但利用的结果却往往不同。道德单元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不同的社会个体中,往往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对于社会产生不同的影响。决定道德单元的这种具体作用的社会历史变量,主要就是社会的价值取向系统及其在个体意识中的内化。在社会的价值取向系统的制约下,道德单元除了自身固有的规定性之外,又获得了一种外部规定性:指向确定的外部对象。这样,作为道德标量的纯粹道德单元,就成为道德矢量,价值中性就为价值向性所替代。纯粹的道德单元,由于被赋予特定的价值指向性,就演化为复合的道德单元。

如果没有确定的价值取向系统的制约,那么,道德单元道德价值即不确定。也就是说,未带有任何价值向性的道德单元,虽然不失为道德要素,但并不具有明确的、实在的道德价值,不能将其与“价值”等量齐观。只有在确立起某一价值取向系统之后,道德单元才开始显示出一定的价值特性。价值取向系统为道德单元指示出确定的价值对象。不同的价值取向系统指示出不同的价值对象,因此,同一道德单元,在不同的价值取向系统的制约下,便可能具有不同的道德价值,复合形态的道德单元,总是确定的价值矢量。

道德单元的道德价值,大致表现为三种状态:零价值、正价值、负价值。在未有确定的价值对象之前,道德单元处于零价值状态。这种状态并不意味着道德单元不可能具有价值,而是指纯粹的道德单元尚未有价值,因为尚未具备形成价值的必要条件,零价值状态的道德单元,既有表现出正价值的可能性,又有表现出负价值的可能性。道德单元的正价值或负价值,依不同的价值取向系统而包含不同的涵义。这里,谨以“忠诚”这一道德单元为例。如何看待岳飞的“忠诚”?不同的价值取向系统会作出不同的判断。有的价值取向系统认为,岳飞的“忠诚”具有很高的道德价值,值得人们称赞和效仿;有的价值取向系统则认为,岳飞选择了错误的“忠诚”对象,因而这种“忠诚”仅仅具有负的道德价值,不值得人们称赞和效仿。

对于社会个体来说,价值取向系统和道德单元都不可缺少。如果一个人具备正确的价值取向,但缺少某些基本的道德单元。那么,这个人所选择的正确的价值目标就难以真正达到,他的人生价值就要大打折扣。例如,某人树立了正确的理想,但缺乏“勇敢”这一道德单元,一旦遇到艰难险阻,在发现对于这种理想的追求甚至可能要以热血和生命为代价的时候,他就可能畏缩不前,导致理想变成空想。在历史上和现实中,更为多见的是这样一种情况:有些人往往并不缺乏基本的道德单元,但选择了错误的价值取向。这样的人,单纯从道德单元的角度来看,也许称得上道德君子,但他们对于社会的存在和发展,并未造成多大的善,甚至还可能带来相当的恶。中国历史上的伯夷、叔齐,在某些道德单元方面堪称典范,但他们将道德单元与错误的价值对象联结起来,就没有善的价值可言了。

社会个体的价值取向系统的形成,要晚于道德单元。在少儿期,个体即可初具道德单元的雏型。少儿活动的简单性质,少儿之间单纯的伙伴关系,是道德单元产生的客观基础。少儿尚不具备履行重要的社会责任的必要条件,他们的思维水平也未能达到从整体上把握社会关系的高度,因此,在少儿期,虽然可以产生道德单元,也可能有某些对社会有实际价值的行为,但尚未形成与复杂的道德活动相适应的完整的价值取向系统。价值取向系统的完整确立,需要一定的世界观为指导,要求个体有比较丰富的道德的实践经验,以及对于人生、对社会的比较深刻的洞悉。在青年期,个体的道德实践范围迅速拓展,人际交往也日益复杂化。这一时期,又是个体世界观的成型期。因此,这一时期的个体才有可能形成比较确定的价值取向系统,选择自己的人生理想和价值目标。道德单元与价值取向系统缺一不可,而二者的形成又有先后之序。认识这一点,对于道德培养来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道德培养的程序,应该是首先着重培育出价值向性不明确的、标量的道德单元,然后,再逐步赋予其明确的价值向性。任何道德培养,都不能只走第一步而不要第二步;任何道德培养,也不能不走第一步而直接走第二步。违反上述程序的道德培养,不会取得良好的效果。当然,两者不会截然分离,相互渗透是正常的,界限只是相对的。

在社会道德的发展中,道德继承和道德吸收往往起着重要的作用。而无论是道德继承还是道德吸收,实际上都离不开甄别道德单元与价值取向系统。纵向的道德继承是对前人的道德遗产的接受,既包括道德单元,也包含有价值取向系统。面对新的历史条件,前人的价值取向系统往往失却其效用。在这种情况下,对前人道德遗产的继承,主要就是挖掘前人留下的有关道德单元的思想包括道德单元的基本涵义以及道德单元的培养途径等等。横向的道德吸收,是对于同时代的其他社会的道德的接受。其它社会的道德,也可以划分为道德单元与价值取向系统这样两部分。横向的道德吸收,往往要排斥那些不适应于自己所在社会的价值取向,而借鉴那些关于道德单元的科学论述以及培养这些道德单元的科学方法等等。如果不能够清醒地看到这一点,如果不善于甄别道德单元与价值取向系统,一谈继承,一讲吸收,就全盘照搬,那么,不但不会有道德的发展,反而可能出现道德的退化或堕落。

建国以来,我国学术界关于道德遗产的批判继承问题的多次讨论,之所以未能取得根本性进展,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没有首先厘清道德单元与价值对象之间的区别与联系,缺乏这种必要的厘清,就只能笼统地谈论道德的阶级性或人民性,而难以实现正确的道德继承。所谓道德的阶级性,无非是道德单元所指向的阶级目标、阶级利益、阶级理想等所表现出的特性。显然,在未明确特定的价值对象之前,道德单元本身无所谓阶级性。“忠”、“孝”、“节”、“义”等等,就其基本涵义来说,并不注定就是封建道德。只有将“忠”、“孝”、“节”、“义”等,指向封建主阶级的利益和政治目标,才构成封建道德。以往争论中所谈及的封建社会道德的人民性和道德范畴的抽象意义,实际上只能限制在纯粹的道德单元领域。这一领域的道德单元,当然可为我们所继承。一旦超出这一领域,当道德单元演化为复合形态而具有价值向性时,它就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它就不是具有“人民性”,而是具有阶级性。至于封建道德的另一部分——价值对象,则即使在抽象意义上也无任何人民性可言,当然也就不值得我们去继承了。

道德活动中的评价问题,与道德单元及其价值向性有密切联系,道德评价,不仅是道德单元评价,更应该是价值对象评价,是对于道德单元与价值对象之间关系的评价。某人缺少某一个或某几个基本的道德单元,可以评定为某种程度的“缺德”。道德单元的发展水平往往有高低之分,对此,也可以酌情给予恰当的评价。但是,这一类的道德评价,并不是道德评价的主要内容。道德评价的更为重要的内容,是道德价值的更为重要的内容,是道德价值评定。某人如果并不缺少基本的道德单元,但他选择了错误的价值取向系统(或:价值对象系统),以致他的行为不仅未能给社会造成善,反而带来了恶,那么,这个人的行为就只能被评定为不道德行为或负价值行为。道德关系是一种价值关系,道德评价就是一种特殊的关系评价。如果撇开价值对象,不把握道德单元与价值对象之间的关系,就无法确定道德价值,因而,就无法作出真正的、完整的道德评价。道德单元评价,也是以对于价值取向系统的评价为前提的。只有确定了一定的价值对象,这种道德单元评价才会具有意义。因为道德单元评价,实际上就是评定增加或减少某一个或某几个基本的道德单元对于价值对象会产生何种增益或损缺。

三、道德单元的价值梯度分析

道德单元的价值梯度,是指在确定的价值取向系统的制约下,道德单元所实现的价值的等级差别。价值梯度问题,仅属于矢量状态的道德单元。

道德单元所实现的价值的等级差别,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在确定的价值取向系统的制约下,不同的道德单元所实现的价值,往往处于不同的层次,归属于不同的等级。道德单元的价值实现,总是在一定的时空范围内进行的。有的道德单元,在个体活动的大多数场合,在个体生活的大部时期,都可以显现出一定的价值。而有一些道德单元,则只能在特定的场合、特定的时期实现一定的价值。相比之下,前一类道德单元就比后类道德单元有更多的实现价值的机会,也就有可能在价值总和上超过后类道德单元。此外,有的道德单元是道德意识中的主要因素,而另一些道德单元则属于非主要因素。这样,前一类道德单元所实现的价值,在重要性上也就要超过后一类道德单元所实现的价值,它们是较高层次的价值。例如,在利他主义的价值取向系统的制约下“牺牲”这一道德单元所实现的价值,就要远远超过“谦虚”所实现的价值。

第二,同一道德单元与价值取向系统所允许的不同价值对象相联系,也会实现不同的价值。一个价值取向系统不是仅仅对应于某一特定的价值对象,而是对应于一个价值对象序列。如果不构成内在矛盾,那么,道德单元与价值取向系统所对应的任一价值对象相联系,都可以实现一定的价值。但由于价值对象序列是一个层次等级序列,因此,同一道德单元与该序列中不同层次的价值对象相联系,就会形成不同层次价值,亦即形成级差价值。例如如果不构成内在矛盾,那么,对祖国的“忠诚”,与对于父母的“忠诚”,都可以有一定的价值,也就是说:“忠诚”这一道德单元,既可以祖国为价值对象,也可以父母为价值对象。但“忠诚”与不同的价值对象相联系,所产生的价值会有等级差别。一般而言,对于祖国的“忠诚”所产生的价值,要高于对父母的“忠诚”所产生的价值。

从道德单元的价值梯度分析出发,可以对伦理学中的所谓道德冲突问题作出新的阐释。

道德冲突是道德选择和道德决定时的一种矛盾状况,是行为主体面临多种不同道德要求中选择一种以达到道德目的时的冲突。一般把道德冲突划分为两种类型:其一是对抗性的道德冲突,即相互对立的道德体系之间、根本不同的道德原则之间的冲突;其二是非对抗性的道德冲突,即同一道德体系内部的诸要素在特定情境里产生的冲突。

对抗性的道德冲突,可以归结为具有不同价值向性的道德单元所对应的不同价值对象序列之间的冲突。甲道德体系如果与乙道德体系相对立,那么,甲道德体系中的道德单元的价值向性,就往往不同于乙道德体系中的道德单元的价值向性。与甲道德体系中的道德单元相对应的价值对象序列,就在根本上不同于与乙道德体系中的道德单元相对应的价值对象序列。也就是说,甲道德体系中的价值对象,不可能对称地存在于乙道德体系之中。反之亦然。这样看来,对抗性的道德冲突,归根结底,是由作为整体的价值对象序列的根本不同所造成的。

大多数非对抗性的道德冲突,可以归结为同一道德单元对应于同一价值对象序列中的不同层次而造成的冲突。对祖国的“忠诚”与对父母的“忠诚”有时不能两全,就是非对抗性道德冲突的典型表现。另有一些非对抗性的道德冲突,则表现为:对应于同一价值对象序列中的同一层次,选择不同的道德单元会产生不同的梯度的价值。

综上所述,道德冲突问题,实质上就是道德单元与价值对象的关系问题,就是某一道德单元对应于何种价值对象或某一价值对象对应于何种道德单元的问题。由此可以推论,正确地解决道德冲突,就是处理好道德单元与价值对象之间的关系,解决对抗性的道德冲突,就要使道德单元不与体系外的任何价值对象序列相联系。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正价值的成立,而避免负价值的产生。解决非对抗性道德冲突,就要根据价值对象序列的级差排列,使道德单元对应于较高层次的价值对象;或者,对应于同一层次的价值对象,应当选择较为重要的道德单元。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因小失大,才能保证最大价值的实现。

研究道德错误问题,往往也需要借助于道德单元的价值梯度分析。

形形色色的道德错误,大体上可以归结为两种类型:一是道德单元缺失,一是价值对象误置。就第一种类型的道德错误而言,如果缺乏的是比较重要的道德单元使得未能实现的或损失的价值较大,那么,就是比较严重的道德错误。反之则是比较轻微的道德错误。就第二类型的道德错误而言,如果本来可以将道德单元对应于较高层次的价值对象,而误将其对应于较低层次的价值对象,那么,对应的价值对象的层次愈低,其所导致的道德错误就愈严重。这样看来,第一种类型和第二种类型的道德错误,其严重程度都大致与价值梯度的贬损程度成正比例关系。以这样的认识为基础,我们可以推出进一步的结论:对于道德错误的矫治,主要就是设法提高道德单元的价值梯度或设法补偿曾被损缺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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