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认识劳动价值理论,改革我国收入分配制度,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分配制度论文,收入论文,理论论文,价值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江泽民同志在“七一”讲话中明确指出:“现在,我们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当时所面对和研究的情况有很大不同,我们应该结合新的实际,深化对社会主义劳动和劳动价值论的研究和认识”,这是事关如何认识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基本特征的一件大事,对我们理性地分析和研究当前收入分配的现状与改革思路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时代在发展,任何理论都要发展,劳动价值理论也同样如此。一个多世纪以前,马克思在批判地继承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基础上,创立了科学的劳动价值理论,从而改变了人类历史的发展进程。然而,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科技进步、社会变革,世界已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比如,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一方面社会财富迅速增加,而另一方面社会产品中的活劳动含量却日益减少;又如,社会生产要素的内涵变得更加丰富了,不仅是传统的劳动、土地、资本三要素,知识、技术、信息和企业家才能等也都成为生产要素,而且它们在生产经营中的重要性与日俱增;再如,原来意义上的非物质生产部门在加速发展,第三产业已成为不少国家经济发展的主导产业,特别是科技教育、金融保险、信息咨询,以及各种为生产和生活服务的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显著提高。显然,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也要发展。比如,当前一些研究指出:对生产劳动范围的认识必须相应发展,许多非物质生产的服务性劳动也是生产劳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科技劳动、教育劳动是生产劳动,企业家的经营管理也是一种重要的生产劳动等等,并获得了人们的共识。
因此,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国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我们必须在准确把握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真谛的基础上,联系新的历史条件深化对这一理论的认识,发展其现实内涵,并用于指导我们的改革实践。
一、对劳动价值论的几点新认识
首先是对知识劳动的认识
马克思曾指出,只有生产性劳动才是价值的源泉。这无疑是正确的。问题是如何界定生产性劳动的范围。传统的政治经济学往往把生产性劳动局限于物质生产部门,甚至局限于其中的体力劳动。这主要是因为在马克思研究的时代里,知识劳动还不普遍,知识也还未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但历史发展到今天,知识经济向我们逼近,一种以知识创新为特征的新经济正在深刻地改变着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方式,生产性劳动的形式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一方面劳动已不仅仅是体力的支出,甚至已不再主要是体力的支出,而主要是脑力的支出。另一方面知识日益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生产知识的劳动成为生产生产要素的劳动。如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便是推进“第一生产力”的劳动;文化、教育、体育、卫生则是生产劳动力要素的劳动;所以,它们也是一种生产劳动。作为一种高度复杂的智能劳动,知识劳动等于“自乘的”、“多倍的”简单劳动,能够创造出巨大的价值。因此,我们对按劳分配中“劳动”的含义要有新的认识,从事复杂的知识劳动者理应得到较高的报酬。
其次是对物化劳动和知识化劳动的认识
物化劳动来自社会活劳动,是劳动者创造的劳动成果。知识同样也是人类劳动的成果。为便于分析,我们可作这样的抽象分类,即活劳动可以物化为有形的物质成果(如日用品、机器设备等),或知识化为无形的知识成果(如科学理论、技术诀窍等)。当然,在现实生活中物化劳动里总包含有一定的知识化劳动,而知识化了的劳动往往要以物化劳动为载体,但这并不影响我们的分析。马克思认为,活劳动创造价值是在与非活劳动因素的结合中实现的。这里非活劳动因素包括物化和知识化了的劳动,但两者在创造价值的过程中有着不同的作用。被消耗的物化劳动转移了它的价值,而无形的知识化了的劳动能够多处、反复地使用,却不会被消耗。表面上看似乎没有消耗就没有转移价值(或者说使用n次,每次转移1/n的价值,而当n趋于无穷大时,转移价值趋于0)。但劳动者因为掌握了它,并在生产中使用它,其劳动才变成了复杂劳动。而马克思认为复杂劳动可以创造数倍于简单劳动创造的价值。这增加了的数倍价值从哪里来的呢?显然其中有知识化了的劳动的贡献。因此也可以说,知识化了的劳动是通过活劳动间接地创造了新的价值。由此可见,知识化了的劳动在创造价值的过程中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因此,我们在考虑收入分配问题时,就不能不考虑知识产权的问题。
第三是对各生产要素互相不可替代作用的认识
马克思在强调活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的同时,还指出“它只有在另一部分,即劳动的生产条件也被预付的情况下,才会创造出剩余价值”。而且马克思、恩格斯也一再批评“劳动是财富的唯一源泉”的说法。在生产过程中,劳动力、资本、土地、技术、信息等都是生产要素,发挥着互相不可替代的作用,并且对物质财富的创造作出了各自的贡献。因此,各种要素的所有者自然应按照各要素投入的数量、质量和贡献程度参与分配。注意这里的收入分配是财富的分配,并不等同于价值的创造。此外,在生产中实现要素转移价值的前提是要素的合理配置和使用,为此要素所有者需要对要素的合理配置进行管理,对要素的使用进行监督。要素所有者进行的这类活动也是一种劳动,而且是与物质生产有关的劳动,也是比较复杂的劳动。因此,按生产要素分配中有一部分应该是对这类劳动的补偿,也可以理解为是间接的按劳分配。比如,企业使用银行贷款所支付的利息中就有一部分是对这类劳动的补偿,因为银行对贷款项目要进行评估,还要在许多项目中进行挑选和分配。但从事这部分劳动的人并不在使用银行贷款的企业里领工资,只能在按要素贡献分配获得的收入中领取。对这一问题的认识有助于我们理解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第四是对价值规律调节各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认识
根据马克思的价值规律学说,价值是价格的基础,价格是价值的表现形式。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价值规律调节的市场价格,是反映各种生产要素所作的实际贡献,并决定其相应报酬的衡量依据。市场价格的高低,还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各种生产要素的相对稀缺程度和供求关系,它一方面会刺激较稀缺的生产要素的投入,另一方面也会促使各种生产要素流向最需要的、有发展前景的产业,或流向成本低、效益好的产业。所以通过市场价格和供求杠杆,不仅最能真实地反映价值,而且还能引导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从我国实际情况看,资本和技术(包括经营管理的技术)以及区位条件较好的土地都是相对较稀缺的资源,实行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政策有利于鼓励民间资本的投入,有利于促进技术和管理的创新,也有利于土地的合理开发和使用。
二、改革我国收入分配制度
基于以上对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的再认识,我们认为,收入分配上的差距是必然的、正常的;但从社会主义共同富裕的目标来看,必须追求一个合理的度。然而,从现实情况来看,收入分配差距过大和过小的不合理状况都依然存在,如机关企事业单位中由于旧体制的惯性作用,平均主义分配仍有较大市场,该拉开的收入差距并未被拉开;一些垄断行业,利用其垄断地位,获得超常利润,并转化为个人收入,使非市场因素的收入差异增大,出现不该拉开的被拉开了。研究证明,收入分配的理想结构应该是“两头小、中间大”的“橄榄型”结构,这既有利于促进效率的提高,也符合“共同富裕”的原则。
为此,我们提出改革收入分配制度的几点建议:
(一)政府应把宏观调控政策调整到“促进中等收入层成长”的目标上来
政府应继续采取各种政策措施,“抓两端促中间”,用战略眼光来策划做大中等收入队伍的每一个步骤。应扩大中等收入层涵盖的范围,国家公务员、各类企事业的管理人员、专业人员,以及熟练技工、自由职业者等应成为中等收入层的重要组成部分;此外还应包括尽可能多的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在内。目前,我们的工作重心,就是要在稳定现有中等收入层队伍的基础上,采取有力的措施,使低收入群体中相当一部分人能提高收入,向中等收入层靠拢。由前文分析可知,目前收入差距的形成除了体制因素外,主要是知识差距,即技术技能、文化教育的差距。因此从长远发展看,提高教育水平,加强职业培训,促进知识交流将大大有助于提高低收入群体的收入和缩小整体的收入差距。
(二)真正把按科学技术和经营管理的分配作为按要素分配的主要突破口
既然科学技术和经营管理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这方面的创新能促进劳动生产率的极大提高,迅速增加社会财富。因此,对科技工作者和经营管理者的收入分配应有别于普通的按劳分配。目前,这一人群的收入状况总体上有所改善,但尚未能按其价值获得应有的报酬。为此,一是要按照投入的数量、质量以及所作的贡献,拉大专业技术人员、经营管理者与一般劳动者之间,专业技术人员之间,经营管理者之间的收入差距。并要强调使用价值优先的原则,破除只重视价值而忽视使用价值的片面倾向,以更好地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和实现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二是要根据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原则和要求,支持探索经营管理要素和知识技术要素参与分配的新形式(例如期权期股、技术入股等)。
(三)努力把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作为改善普通劳动者收入水平的主要途径,建立健全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相结合的机制,以公平合理地提高普通劳动者的收入水平
我们认为,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的结合,是普通劳动者提高收入水平的主要途径。为此,一是要加强对劳动者职业内外的培训,以提高劳动力要素的质量,从而提高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上的竞争能力,使之能获得较高的劳动力价格。二是要让劳动者既能通过劳动按劳取酬,同时又可以通过人力资本投资,即按劳动者自身价值和贡献大小,合理地折成一定股份(如员工持股计划),与资金股、技术股共同参与利润分配。马克思主义认为,劳动力产权属于劳动者本身,而收益权正是劳动力产权所有的必然结果。普通劳动者依据劳动力的产权所有,不仅可以获得补偿劳动力的价值,即必要价值部分,同时还可以参与剩余价值的分割,这对公平合理处理普通劳动者的收入分配,以及改善他们的现有收入水平,无疑是一个重要尝试。目前,在一些企业中实施的职工对税后利润的分红实践,就是一种探索的形式。
(四)切实把强化收入再分配作为收入分配中实现社会公平和总体目标的主要举措
我们认为,初次分配必须适当拉开差距,这样,社会才会有效率;但为了避免差距过大而产生的负面影响,必须通过第二次分配来达到社会收入的相对均衡。应该明白,目前社会收入差距如有过大的表现,虽是初次分配造成的,但症结却在于再分配的软弱无力。所以,要缩小社会收入差距,实现收入分配的相对公平,就要强化国民收入的再分配。这样不仅可以限制高收入,而且可以通过收入转移减少贫困。其直接效果,是将高低收入两类人群都往中间收入层挤赶,从而实现做大中间收入层的总体目标。
完善所得税制是国民收入再分配的主要手段。目前可供选择的措施:一是要提高现行税制的起征点,适当调整累进税率,使低收入者能减轻税负,而让高收入者适当多作贡献;二是试行“负所得税制”,即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以上部分实行累进税,起征点至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间收入实行免税,最低生活标准以下,将自动可以从所得税中得到补偿。三是开征遗产税和赠予税,从中提取一部分用于社会保障。同时,完善所得税制还必须与严格执法,加强征管相结合,以防止税收流失,削弱再分配的力度。
此外,在改革社会保障体制的过程中,还应进一步强化互助互济的功能,这同样是国民收入再分配中可以利用的一个重要渠道。目前,除了逐年增加对社会保障的财政支持外,还可适当调整社会保险的筹资制度,使之更趋公平合理。如可在现有基础上适当调高上限和下限,让高收入者多交一点保险费,而困难的低收入者可从调高筹资下限中获得实惠。
总之,对劳动价值理论的再认识,不仅是一个理论上的问题,而且更是一个实践上的问题。只有不断解放思想、与时俱进,进行理论创新,并勇于实践,在理论的指导下实践,在实践的基础上创新,才能不断促进问题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