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清理 廓清责任——逐步解决国有流通企业过度负债经营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流通企业论文,责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目前相当一部分国有流通企业债务负担沉重、资产结构严重不合理,正制约着国有流通企业改革的进一步深化。调查统计表明,1994年国有商业系统、供销社系统(集体所有制)、国有物资系统、国有粮食系统以及国有外经贸系统的资产负债率均在80%以上,高于全国国有总资产负债率(75.1%)以及工业企业的资产负债率水平。其中国有批发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在85%以上。
一、影响国有流通企业过度负债的因素
从根本上说,国有流通企业的过度负债经营既是计划经济体制遗留的历史包袱,也是在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各种内外部因素作用于流通企业,使企业改革相对滞后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竞争形势所至,但也带有流通企业本身运行特征的因素。
流通企业与工业企业的运行差异,与负债相关的至少有如下几点:1.不直接生产产品,固定资产投资较少;2.在经营方式上(特别是批发企业)主要是买断制、代理制(旧式较多)等,库存比较大、需要大量流动资金;3.企业利润的来源主要是进销差价;4.企业社会负担没有工业企业严重;等等。结合这些特征,造成流通企业高负债经营的因素表现在如下几方面:
从流通企业的债务结构看,一般有:1.流通企业总资产中固定资产较小、流动资产较大,后者所占份额比固定资产所占份额高的程度要比同类工业企业比率要高一些。
2.流通企业总负债中长期负债较小、流动负债较大,后者所占份额比长期负债所占份额高的程度要比工业企业同类口径要高一些;同时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100%)及速动比率(速动资产/ 流动负债×100%)比工业企业要低一些。3.流通企业的流动负债中, 应付帐款所占份额比其它项目所占份额要高,其高的程度比工业企业同类口径要高一些。因而,流通企业的资产负债率总平均水平比工业企业资产负债率总平均水平高。
从目前流通企业的债务资金来源看,应该讲,从本质上说,与工业企业一样,主要有以下六类:一是国家“拨改贷”贷款形成的基本建设贷款和各种资金的借款;二是向国家专业银行的借款;三是向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借款;四是向其他企业的借款;五是商业信用筹款,如应付帐款和预收货款等;六是其它资金占款,如欠交利税、欠发工资等。所不同的是流通企业第二、三、四、五类是主要部分,第一和第六部分少一些。第五部分所占比例一般也比工业企业的高一些。
从造成目前企业过度负债的历史根源看,撇开单个企业的内部原因和直接财务性原因(如:企业短期行为造成资产损失严重而不能及时补偿;财务制度不周密、执行不严格,形成债权债务混乱,结算资金膨胀,而坏帐呆帐比重过大所造成的债务连锁反应;企业长期投资和短期经营决策失误,导致经济重大损失和潜亏,长期不能弥补而形成债务增加;等)就体制和政策因素而言,主要有:1.注资严重不足。1979年改革之前,国营企业的资金几乎全由财政拨付,只有季节性临时需要的资金由银行贷款。1980年以后银行开始发放固定资产贷款,一些新建企业本应由国家直接投资的,改为银行贷款,于是出现了一批无资本注入或很少资本注入的企业。2.企业更新改造资金不足。企业的折旧率非常低,即使很低的折旧也大部分统筹上交,铺了新摊子,当企业设施老化后,无力进行技术改造。不改造,影响企业的正常竞争,借钱改造,就会形成高负债经营。由于受长期以来我国“重生产轻流通”的观念制约,流通企业注入资金不足和更新改造资金不足的情况较工业企业严重。3.企业社会负担重。主要有两类,一类是职工养老负担,另一类是企业办社会公益性事业负担。当然,在这方面流通企业要较生产企业程度轻一些,但也是造成高负债的因素之一。4.宏观经济政策对企业经营造成重大影响。如税制不健全,企业税负过重使留利较少而形成偿债能力降低;国家汇率政策调整后,有的企业债务负担大幅度上升。5.政府部门行政干预造成的损失由企业承担。不少流通企业反映,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支持工业生产,利用行政手段而非经济手段,让企业收购工业企业的积压、滞销商品,充当“蓄水池”,而资金没有足够保证,致使企业资金占压膨胀、结算资金增大、费用利息负担重、削价损失大,形成高额负债,而且债务损失要有企业承担。
二、解决国有流通企业过度负债问题的思路
解决国有流通企业(包括供销社流通企业,下同)过度负债问题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从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次入手,它不仅涉及企业本身经营管理和改革,而且涉及整个市场流通体制的改革,还涉及国家宏观经济体制改革。但基于前面的分析,我们应当看到,造成流通企业过度负债经营的根本原因是政策体制问题,因此,我们解决问题也应以此为重点,从根源上做文章。结合现在各界提出的有关思路和流通企业本身及其过度负债的特点,建议:
(一)要坚持两个原则:
1.分类清理的原则。从企业的负债程度和还债能力看,企业有四种类型:一是虽负债经营,但经营绩效良好,已经归还了部分债款,将来有能力归还全部债务。二是靠负债经营,目前尚无能力归还债款,但经营状况正常,企业资金优良,有能力归还短期债款的本息,长期债款虽无能力归还,但只是相对银行来说是沉淀性的,不同于坏帐。这部分企业我们称之为注资不足但绩效良好的企业。三是注资不足且经营不善的企业,负债严重,经营状况较差,无能力归还以往的贷款,并且为了维持目前的经营,还不得不增加新的贷款。四是注资不足且资不抵债,经营状况极差,已处于破产边缘或应按破产程序予以破产。从流通企业分类看:目前大部分大中型零售企业属于第一种类型,大部分外贸企业(特别是省属部属企业)属于第一、第二种类型,相当一部分批发企业及小型零售企业属于第三、第四种类型(包括国有商业、粮食、物资以及供销社系统。)按照上述分类,我们认为,清理国有流通企业过度负债的主要对象是第二、第三类企业,即一部分外贸企业、相当部分批发企业和小型零售企业,第四类企业主要应根据破产程序进行整顿和清盘,或改、转、组、包、卖。
2.分清由于商业性经营和政策性经营形成过度负债的界限的原则。在这个前提下,还应看到,在企业的建立和运行期间,由于国家对企业的资本金注入不足,抽走企业的利润和积累资本以及企业过多的为国家承担了社会成本和改革成本,国家应拿出一部分资金来补偿企业的损失,核销部分企业的债务,这是国家在企业改革中应负担的改革成本。对属于政策性经营和政府行政干预造成的企业过度负债应由国家和政府承担,出现这种情况的行业主要在外贸、批发以及一些不同程度地承担计划专营性质的流通企业。
(二)要明确一个重点:由于国有批发行业的过度负债问题比较严重,因此要把解决国有批发企业的过度负债问题作为重点。
(三)在解决国有流通企业过度负债问题的途径上,有:
第一、从政府与企业的关系看:
一是对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革和产权重组。包括:1.由于流通企业特别是内贸企业的经营地段较好、商誉等无形资产价值含量高,可以通过清产核资的办法,增加权益资本,从而降低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并可以用增加的权益资本一次性冲销企业不良债务特别是由于政策体制等原因形成的呆帐死帐;2.基于大中型零售企业与消费者接近、企业形象较好且属于竞争性行业的一般特点,可以加大其公司制特别是股份有限公司改革的数量;3.结合外贸体制改革的进程,逐渐增加外贸企业公司制改革的数量;4.对粮食企业实行“两条线”运行;5.结合把供销社办成农民真正的合作经济组织的改革目标,其所属经济实体应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目标进行改革。
二是按照社会化大生产和专业分工原理加快企业经营方式的变革,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商品流通体制。发展商业连锁经营、推广物资代理制、规范外贸代理制,从而减少企业因为经营环节多、层层买断等经营方式不合理形成的过度负债。
三是减轻税负,多渠道增加企业的经营资金,建立国有企业增补资金的经营机制。坚持以国有企业自补为主、国家在政策上给于鼓励的原则。对批发企业的税收可以采取先征后退(一部分)的方法,增加其权益资本。
四是对企业实行破产、拍卖、出租或兼并。属于第三、第四类的大中型批发企业其本身可以积极开展多种经营,政府也可以推进其破产、兼并。对过度负债的中小型零售企业可以实行拍卖、出租或兼并,其净收入,优先用于补充企业权益资本。要按照优势互补、优势企业兼并劣势企业原则,特别要鼓励经营状况较好的流通企业尤其是零售企业兼并批发企业,经营同类商品的批发企业之间进行兼并。
第二、从银行与企业的关系看,可以实行银行对企业债权转股权、对企业的部分产权转债权。但必须看到,处于转轨时期的银行体制,还具有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双重特点,现有的银行与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很大程度上带有原计划经济体制的痕迹,要实行银行对企业债权转股权、对企业的部分产权转债权,必须与第一点统筹解决。同时也要符合国际惯例,根据巴塞尔协议,银行投资只能占企业总资产的一部分。
第三、从企业与企业的关系看,目前形成企业间的债务债权原因比较复杂,有流通企业之间的相互拖欠,更有流通企业与生产企业之间的拖欠,要分类清理。考虑到形成企业间“三角债”拖欠是各种宏观、中观、微观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涉及方方面面的政策和改革,要统筹规划。其中,由于商业性经营相互拖欠形成的债权可以转为相互投资。
此外还需要的配套改革有:1.培育、发展和让金融中介机构参与债务清理。2.试行财政、银行、企业之间的债务债权转换。在试点中,对流通产业先从批发企业起步。3.加快金融体制改革,加快专业银行商业化的进程。4.培育国有流通企业的产权流动和债务流通市场。中小零售企业的产权和债务可先进入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