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防范企业合作就业风险_事实劳动关系论文

如何防范企业合作就业风险_事实劳动关系论文

如何防范业务合作中的用工风险,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风险论文,业务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社会经济越发达,经济体之间的交流合作也就越频繁。在企事业单位的交流合作中,人员的往来是不可避免的。但是,在交流合作中也容易产生劳动用工纠纷,增加法律风险。用人单位在业务合作过程中应注意加以防范。有这样一个案例:

2007年3月,北京某医药信息数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医药公司)招录吴某为业务员。同年4月,某医药公司将《劳动合同书》一份交给吴某要求其签字,吴某因对某些条款有意见,没有在合同落款处签字,但吴某仍旧在某医药公司上班。2007年4月,某医药公司还与吴某签订了《保密协议》。2008年10月17日,吴某申请辞职,与某医药公司签署了《离职确认单》,双方办理完毕离职交接手续。

某广告公司与某医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同一个人,两公司的主要业务和客户的范围均在医药信息领域,也在同一地点办公。2008年9月3日至5日,某医药公司借某广告公司的名义参加某药品交易会,期间,某医药公司派吴某赴药品交易会工作,并发给其某广告公司的胸牌。

吴某离职后,向某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吴某认为,某广告公司与某医药公司都给吴某安排过工作内容,两公司均未与吴某签订劳动合同,未发过工资条或其他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明,未缴纳过社会保险。现吴某只有某广告公司发给的一个工作证,所以吴某认为自己是某广告公司的员工。吴某申诉要求某广告公司支付拖欠工资3万元。仲裁委裁决某广告公司支付吴某工资差额。某广告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吴某是与某医药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中,吴某不可能不知道两家公司的关系,但其故意起诉某广告公司,造成某广告公司的诉讼负担。其实这也不能全怪吴某,如果两家公司能够事先做好预防工作,签订有关协议,明确吴某在药品交易会中的身份,也就不可能发生这样的纠纷。

业务合作中的劳动风险来源于我国劳动法中的“事实劳动关系”。本案中,仲裁委凭吴某的胸牌认定吴某与某广告公司之间具有事实劳动关系,也并非全无道理。根据原劳动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是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是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是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是考勤记录;五是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第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由于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均未对事实劳动关系进行明确定义,上述部委规章就成为仲裁、司法机关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指导文件。其中提到的确认事实劳动关系所参照的各项凭证,比如考勤记录、胸牌、服务证、其他劳动者证言等材料,在用人单位之间的业务交往中都可能出现,一旦员工持这些证据申请劳动仲裁或起诉到法院,就成为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有力证据。

为了预防业务合作交往中潜在的劳动用工风险,用人单位在与其他单位进行业务合作过程中,应当管理好比如胸牌、工作证、进场证、介绍信之类的证件和材料,使用后应及时收回;如果是委托其他单位进行考勤,应当在考勤记录中注明委托关系;在开展业务合作之前,应当与合作单位签订劳动用工备忘录,明确各自委派的员工的劳动关系及合作过程中的管理事项,一旦发生纠纷,这种备忘录也是有力的证据。需要强调的是,关联企业之间由于交往密切,往往忽视员工流动中的法律问题。事实上,业务合作中所暴露的劳动风险往往出现在关联企业中。因此,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合作发生员工交流时,应当更加重视防范“事实劳动关系”所造成的劳动风险。

总之,用人单位之间因业务往来或合作关系,常常发生员工的交流使用,尤其是在关联企业之间更为常见。为避免出现劳动用工纠纷,合作单位应当专门做好预防措施,厘清执行合作任务员工的劳动关系,管理好合作过程中有关证件和材料,并事先与合作伙伴签署备忘录,以免陷入事实劳动关系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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