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强权”欧盟与中欧关系的和谐发展,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欧论文,强权论文,规范性论文,欧盟论文,和谐发展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5;D81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5833(2007)11—0054—08
在2007年6月的八国集团峰会上,欧盟在有关气候变化议题上扮演的先锋角色令人印象深刻。近年来,欧盟有意识要从社会、政治角度构建全球化,因而在WTO、八国集团、联合国等多边框架内,不遗余力地推动制定有关温室气体减排、知识产权保护和劳工标准等方面的全球统一规则。事实表明,欧盟正在利用世界最大市场的优势,强化自身对环境、可持续发展、人权等全球议题的话语权和规则制定权,逐步朝着一种新型的国际“规范性强权”方向发展。
“规范性强权”意味着运用规则、价值观及观念来规范世界政治和经济。“规范性强权”是欧盟试图确定其在全球事务中身份标识的可能性目标。对外身份是行为体在国际体系中对自我的认识,表达了其与外部世界的关系,也决定着行为体的战略目标与利益。“规范性强权”欧盟① 反映了其通过价值规范来追求自我利益和进行实力政治建设的战略目标。
目前,中欧关系已经进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阶段。中国与欧盟之间的利益交织面越来越广,共同利益与利益冲突同时扩大和加深,不仅涉及双边经济合作与市场竞争,而且越来越多地触及能源安全、恐怖主义、国际维和、气候变化、世界发展不平衡等领域。中国与欧盟已经正式启动商签“新伙伴合作协定”的谈判。因此,对欧盟“国际身份”有一个基本的认识,可以更好地判断欧盟对华政策取向,有助于增强中欧双方之间的相互认知,从而有利于中欧关系的和谐发展。
一、“规范性强权”欧盟评析
自上世纪70年代欧洲政治合作机制启动以来,欧盟(欧共体)在国际事务中的身份和角色,一直没有离开过欧洲研究学者的讨论范围和决策者的议事日程。1984年欧共体理事会主席声明宣称:“共同体最重要的目标是满足欧洲人民的期待,采取措施强化和促进它在欧洲人民心目中和在世界上的认同和形象。”② 自冷战时期至今,基于欧洲政治一体化的艰难,欧共体基本上被认定为国际体系中的“民事强权”③,而“军事欧盟”④ 概念不被认同。进入21世纪以来,由于欧盟治理模式发生变化,多层治理或网络治理代替了传统的“联邦欧洲”与“国家联盟”两种一体化模式的竞争。因此,最近几年,不少欧洲学者开始趋向将欧盟的国际身份定义为“规范性强权”⑤。“民事强权”与“规范性强权”两个概念的建构基础不同,不过,作为欧盟的国际身份的话语讨论时,两者在战略目标和政策功能方面非但不相互排斥,而是相互重叠、相互补充,都倾向使用民事的、非军事手段或者使用软权力,推广欧洲价值观和制度模式,规范世界政治和经济,提高欧盟的国际影响力。
1、从“民事强权”到“规范性强权”
1972年福朗索瓦·杜舍尼(Francios Duch êne)提出,由于国际体系具有相互依存、共同解决问题以及存在大批的国家和非国家行为体的特点,传统的军事权力衰退,进步的民事力量成为对国际关系施加影响的重要手段之一,因而欧共体可以在国际事务中发挥“民事强权”的作用⑥。1982年,布尔(BULL)认为,由于欧洲军事力量的无效和缺乏以及欧共体非国际关系主体的性质,欧共体在国际事务中只能扮演“民事强权”角色,欧共体要想发挥真正有效作用,必须在防务和安全方面更加自足⑦。综合起来,“民事力量”主要有三个特征:把经济力量作为实现国家目标的中心手段;优先利用外交合作来解决国际问题;愿意通过有法可依的超国家机制取得国际进步。欧共体共同商业政策机制下的贸易协议、发展援助政策、关税减让、配额、援助、制裁以及欧盟扩大过程中的联系国协议等,都是欧盟/欧共体作为重要民事力量的主要工具措施。
冷战结束后,国际体系逐步朝着多元属性转变,欧洲一体化的发展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欧盟成为国际格局中崛起的力量中心之一,却又面临着认同危机。欧盟的国际身份一直是欧盟政治的核心问题。“规范性强权”概念将欧盟的对外身份定义于观念和价值观维度,表现为“原则性的国际身份”,即具有后民族国家特征的,以政治法律为核心原则的网络角色,而非具有鲜明法人地位的身份。按照迈纳斯的解释,“规范性强权”欧盟的五个核心原则是:和平、自由、民主、法治和人权,除了这五项核心规范外,还有欧洲一体化进程新生的可持续发展和良好治理等价值理念⑧。
从本质上讲,“民事力量”概念体现了传统国家成长的思维方式,承认国际体系具有权力政治的性质,但仍将国际体系视为一个有规矩和有法律约束的社会,关注国际社会成员的行为规范。“规范性力量”所依赖的国际体系性质被认为是反威斯特伐利亚国家体系性质的跨国公民社会。“规范性强权”强调通过观念和共有知识发挥作用而不是依靠军事等物质力量。尽管“民事力量”欧盟和“规范性力量”欧盟身份概念的构成基础不同,但对国际事务发挥规范性影响的目标和资源相一致。“民事力量”与“规范性力量”都重视规则和共有知识,倾向使用民事的、非军事手段或者说使用软权力来规范世界政治和经济。
2、“规范性强权”欧盟的建构
“规范性强权”欧盟是欧洲一体化进程的结果。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欧洲一体化进程对欧洲社会和政治生活产生了宪政规范式的影响。民主、法治、社会公正和尊重人权等原则成为一体化的指导思想,并逐步发展了社会文化意义上的“欧洲生活方式”。在实践中,它体现为福利国家、社会包容、环保、可持续发展等制度机制。此外,制度和法律保证了欧洲一体化不断推进。欧盟在某些领域的制度并非是完全的软性规则和道德自律,而是强调规范和规制的约束。欧盟将欧洲一体化的原则和经验“外部化”,构成欧盟发挥国际规范性影响的资源。
多层治理使欧盟发展为一种独特的政治体系。由于多层治理的决策职能不再由国家政府垄断,而是在不同层次上由多个行为体共享,欧盟超国家机构、国家政府、地区当局以及拥有执行权力的代理机构、利益集团、私人等众多角色,都可以成为决策主体,从而导致新的集体决策模式的出现。多层治理不仅瓦解了民族国家内部的政治秩序,而且瓦解着国家间的威斯特伐利亚国家体系秩序。因此,作为与预先存在的政治形式不同的存在,欧盟往往偏重于采取规范方式行动⑨,偏重于价值、原则、规范和制度等软实力的建设。
“规范性强权”是多重欧洲认同建构的一个维度。《马斯特里赫特条约》指出,欧盟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的目标是捍卫欧盟共同价值、基本利益和联盟的独立,发展并巩固民主、法治,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欧盟宪法条约》对欧盟对外行动原则和目标的解释是:坚持和推进欧盟的价值和利益;巩固和坚持民主、法治、人权和国际法原则;致力于世界的和平、安全和可持续发展;推动建立一个基于牢固的多边合作和世界性良治的国际制度⑩。实践中,在有关WTO多边贸易谈判、与第三方签署贸易协定等方面,欧盟经常需要“单一到场”,而欧洲一体化的历史演变并没有导致民族国家认同的下降,对外政策的主导权仍然掌握在成员国手中,经常导致欧洲对外政策的角色冲突。所以,欧盟需要建构对外政治认同,提高国际影响力和维护欧洲的全球利益。
最后,“规范性强权”欧盟与国际体系的变迁密切相关。观念对国际体系演变进程的影响不可低估,价值、观念对主体之间的认知与交往发挥着潜移默化的作用。同时,国际体系的转变使非国家行为体越来越多地参与国际事务,从而为欧盟发挥全球作用提供了更广阔的活动空间。
3、“规范性强权”欧盟的评析
欧盟“规范性强权”的身份仍然存在争议。首先,这一身份概念遭遇理论上的挑战,因为欧洲一体化进程形成的规范与普世规范之间是有差别的,需要确定哪些规范有可能达到主体间的一致,或者说,哪一些规范比其他的规范更具有普世性,更容易被广泛接受而产生国际互动。其次,这种身份定义还存在政治风险,有可能造成19世纪欧洲文明标准的再现,引起世界对欧洲是否产生新的布道冲动和新帝国主义的嫌疑。
在实践中,强行输出价值观的方式也是行不通的,即使具有普世意义的一些价值取向也必须因地制宜地本土化,创造扎根的条件使其自然成熟,这是尊重多元化、多样性所派生的含义。而且,由于在欧盟支持的普世价值与其国际行动之间存在较大差距,经常导致外部世界对欧洲双重标准的质问。比如,欧洲一方面要求伙伴国推行市场自由化政策,自己却在农业和渔业方面实行高壁垒政策。
欧盟发挥全球规范性影响的机制能力受到置疑。欧盟共同政策的效率取决于集体政策与成员国政府政策偏好相吻合的程度。成员国偏好越是接近期待的集体偏好,成员国获益越多。尽管在法律和决策规定方面,欧共体具有明确的超国家地位,但是在有关重大贸易谈判过程中,成员国政府自始至终参与并影响欧盟国际贸易谈判,欧盟重大国际经济协议的谈判和签署都以成员国共识和授权为基础。欧盟扩大后,由于成员国较多,经济结构不同,利益不一致,欧盟决策往往受到部分国家利益偏好的影响。
二、“规范性强权”与欧盟的战略思考
从欧盟对外政策看,欧盟对外身份的价值和观念维度越来越显著。“欧盟国际行为有着强烈的标准定向,即国际公正和人权,这一点来源于欧盟以一个价值观和信仰标准输出者的行为方式”(11)。从《京都议定书》、后《京都议定书》安排、国际刑事法庭等重大议事日程看,欧盟在世界政治中的“伦理角色”和“规范作用”也得到了英、法、德三大国的共同推动。这说明欧洲国家有意合力打造一个共同的欧洲形象,维护欧洲的价值观念。然而,话语和权力总是以各种方式相关联。行为体影响一种话语的力量无疑将推动这种话语的发展,并由此产生有利于其期望的政策机会。欧盟在世界政治中扮演的“规范角色”实际上反映了其战略利益的实现方式。
1、首先发挥地区“规范性强权”作用,以此构建全球“规范性强权”的平台
欧盟的规范性影响首先施展于欧洲地区。通过成员国关系,利用市场开放、经济援助等手段,欧盟将价值观、制度模式纳入其扩大战略,促进入盟申请国的结构改革和宏观经济政策调整,规范民主、法治进程,转变制度模式。准成员国必须按照欧盟的标准进行政治、经济和社会改革,主动接受欧盟的价值观。通过扩大政策,欧盟不仅保证了欧洲的地缘稳定,更是扩张了自身的政治和经济势力范围。
近年来,欧洲地缘安全和稳定遭遇挑战,传统意义上的地缘政治竞争加剧。美俄关于欧洲导弹防御体系发生冲突,在有关能源供应安全问题上,欧俄之间产生相互猜疑和不满,而移民、能源、生态、恐怖主义等威胁隐患也在上升。欧盟中的东欧新成员、未来成员国的西巴尔干国家、土耳其,“欧洲邻国政策”所覆盖的白俄罗斯、摩尔多瓦、乌克兰以及地中海、中东、南高加索等地区,这一广袤地带集中体现了地缘政治竞争和“人的安全”的问题。为此,2006年欧盟委员会文件指出,扩大进程和邻居政策是欧盟发挥国际影响、保护和推动欧洲利益,并且承担国际承诺的两大首要资源。在这个过程中,欧盟首先通过对准成员和邻国实行可持续发展治理战略,在能源、环境、移民等涉及欧盟重大战略利益领域,实现能源供应安全、降低环境跨边界污染以及阻止大量移民对欧洲社会稳定的冲击。
扩大是欧盟最成功的对外政策,欧盟扩大被西方看作是自冷战结束以来,民主、人权等规范推进的最好实践。扩大不仅仅是欧盟治理范围的简单扩展,而且是形成欧盟全球性战略文化思考的试验地,是欧盟提高国际影响力的平台。扩大也是欧盟进行地缘竞争与合作的关键资源,是重新确立与其他大国互动关系的重要平台。
2、欧盟利用“规范性强权”,维护欧洲在全球市场上的竞争力
近些年欧洲内部经济增长和就业压力持续增大,外部的竞争不仅来自美、日,还面临着新兴发展中大国的挑战。欧盟的应对战略是基于自己在经济社会和价值体系方面的先发优势,在多边、地区和双边层次上,推动制定反映欧洲规范、观念和利益的贸易框架协议,防止损害欧洲企业在全球市场中的竞争力。
“可持续发展战略”是欧盟发挥其规范影响,保障欧盟在可持续发展方面战略利益的重要政策工具。欧盟承诺自己在可持续发展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同时将内部环境和劳动力标准及就业战略,推向全球层面,利用多边进程,使欧洲标准和规范全球化。1997年《阿姆斯特丹条约》提出,可持续发展是欧盟基本发展目标和政策措施,进而欧盟将温室气体减排与气候变化确定为全球可持续发展的焦点问题。2000年欧盟颁布欧洲劳动力标准和就业战略,2001年欧委会文件就提出在全球层次上推行劳动力标准。
贸易成为欧盟发挥全球规范作用的强大资源。欧盟将环境、劳动力标准、知识产权、生态标签等与贸易关系和发展政策挂钩,为的是建立更加有利于欧洲企业的法规环境。一方面,利用环境标准构筑生态壁垒,维护自身的竞争优势,如欧盟新近出台旨在节能环保目的的《用能产品生态设计框架指令》,对技术相对落后、资金短缺的发展中国家而言就是巨大的生态壁垒挑战;另一方面,采取市场准入战略,转变贸易伙伴的内部政策,迫使相关国家加快金融服务市场的开放。
环境措施日益成为一种市场,环境、生态标准的国际化与欧洲的市场利益直接相关。欧盟第六个环境行动计划(2002—2012)的四个优先领域:气候变化、自然与生物多样性、环境与生活质量、自然资源与废物,这些领域既是欧盟先发优势所在,又体现近年新的技术、法规、标准和程序的发展。因此,欧盟积极推进温室气体减排的全球性进程,涉及到欧盟出口环境标准、产品认证、环保科技贸易、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等方面的经济收益。
此外,欧盟规范能源利用方式与欧盟转变能源消费方式有关。大多数欧盟国家已经进入后工业社会,度过了能源重消耗阶段,而且欧洲国家在煤炭清洁技术、可再生能源、核能源安全及提高能源效率等方面,具有技术优势和丰富的经验。因此,“欧盟在气候变化方面的全球领导者形象与欧洲能源生产和消费的政治经济学密切相关”(12)。
3、塑造有利于欧洲价值观和利益的全球秩序
观念对当今国际体系发展的影响不可低估。“规范性强权”欧盟将欧洲一体化的思想观念运用于全球治理,通过输出欧盟价值观念、原则和规范,塑造欧盟价值取向的全球政治经济秩序。
利用规范性贸易议题,欧盟将全球治理从经济层面更多地转向了社会和政治层面,提出要在世界发展方面确定新“程序”,建立最低水平的有关竞争、社会、环境及投资行为标准(13)。1996年欧盟的新加坡提议将政府采购与腐败问题挂钩。在1999年的WTO西雅图会议上,欧盟提出贸易与劳动力标准的四个行动纲领,支持改善劳动力标准,加强WTO与国际劳工组织的合作。2000年欧盟在WTO框架内强化贸易与环境之间的关系,提出市场进入的生态标签条件。尽管欧盟提议遭到反对,但在有关环境和核心劳动力标准的问题上,欧盟对多边贸易谈判发挥着不可低估的影响。2001年的WTO部长会议就把环境、劳动力标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等问题作为多哈谈判的组成部分。
欧盟对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援助附加严格的政治条件。冷战时期,大多数欧洲国家和欧共体并没有专门强调援助政策的政治附加条件。冷战后,欧盟及其成员国的发展援助政策的政治条件越来越严,涉及议题越来越多。《马约》指出,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目标是捍卫欧盟共同价值、基本利益和联盟的独立,发展并巩固民主、法制,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1998年12月的欧盟文件将人权作为欧盟对外援助政策必需的政治条件。近年来,欧盟与发展中国家的合作协议都加入了环境条款。
增加新兴发展中大国的责任是欧盟全球秩序建设的一项新内容。在2007年的八国峰会上,欧盟试图将新兴发展中大国在解决世界政治经济过程中所承担的责任纳入国际多边机制,在知识产权保护、投资自由化、劳工标准、气候变化等方面,对发展中大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此外,在全球安全秩序方面,欧盟也不断发出自己的声音。长期以来,欧盟以自己的方式推动中东和平进程,是巴勒斯坦最大的经济援助提供者;在伊朗核危机上,欧盟也试图发挥其“预防外交”理念的影响。
三、“规范性强权”欧盟对中欧关系和谐发展的影响
既然“规范性强权”欧盟的实质是通过输出欧洲的价值观、规则和制度,在全球、地区和双边层次上,实现欧洲的全球战略利益,那么欧盟对华政策的核心目标就是,在把中国作为崛起的大国打交道的过程中,实现欧洲自身的关键利益。一方面,推广欧洲的价值观念和制度模式,以更有利的条件进入中国市场,赢得尽可能多的市场份额;另一方面,将中国纳入到符合欧洲政治经济利益的全球秩序之中,规范中国的发展道路,并与欧盟共同担负维系这一秩序的责任。欧盟对华政策的两面性增加了双方进行战略合作的难度,不利于中欧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和谐发展。
1、互利合作与欧洲保护主义
目前,中国与欧盟之间的经济依存度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欧盟已经成为中国第一大贸易伙伴,中国是欧盟第二大贸易伙伴。到2006年底,中国欧盟双边贸易额已达2723亿美元。欧盟是中国技术引进的最大提供方,是中国外来直接投资的主要来源地,中国企业也越来越多地前往欧盟国家投资。除了贸易、投资领域外,双方的部门合作与对话包括7个正式协议,涵盖22个部门。
随着中国市场竞争力的不断上升,欧洲保护主义随之上升。欧洲不仅仅对纺织品等劳动力密集型产品大量进入欧洲市场设置障碍,更主要的是警惕中国在世界市场价值链中位置的提升,这是欧盟把中国视为未来几年其贸易政策最大单一挑战的原因所在。
在市场准入方面,增加中国产品进入欧洲市场的绿色壁垒,采取更严格标准、生态要求,同时利用“市场准入”战略,要求中国降低市场进入的门槛,对欧洲企业更快、更大规模地开放金融服务业市场。强化多边规则的规范功能。欧盟利用其作为法律、法规的“集团”优势,提高对中国履行国际规则的监管力度,特别是有关中国对WTO的承诺,增加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概率;实行更强硬的知识产权保护基准,垄断核心技术,反对技术转让附加条件,对华技术转让的障碍增加。
利用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这一战略性措施,制约中国的市场竞争力。欧盟对中国在政府采购、金融及服务市场开放、知识产权等方面的压力,都牵连到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欧盟试图利用该问题为欧洲企业谋得更大的利益,不仅要求中国完全履行WTO承诺,而且在WTO承诺之外,进一步开放市场,为欧盟企业创造更多的机会。
2、观念认知与欧洲对华意识形态的歧视
按照建构主义理论,制度与认同相互建构(14)。中欧双方已经建立起了多层次和多元的对话机制,既有年度首脑会晤机制、外长会议机制以及副部长级定期战略对话机制、中欧财金对话机制等,又有多种多样的非政府性的交流渠道。中欧对话议题越来越广泛、深入,不仅有关贸易、投资和文化交流,而且涉及人权、民主、可持续发展以及国际战略、安全等众多领域。观念交流是一个彼此了解、碰撞乃至冲突和理解并取得共识的过程。中欧之间的相互学习过程已经发生,中欧合作的不断扩展和深入,促进了双方理念上的趋同。
中国和谐社会理念的实质是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注重经济增长与社会公平、发展与环境之间的协调发展。而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欧洲国家不断探索平衡经济增长与社会公正关系的经济社会发展模式,这一模式得到较多的肯定,并具有一定的示范效应。中欧在解决国际争端和地区冲突方面理念接近,从而有助于双方在维护世界和地区稳定方面进行合作。中国的和谐世界体现了“和为贵”的哲学理念,在政策上则主张通过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反对任意使用武力,反对强行干涉内政;欧盟则基于欧洲一体化的经验,强调运用对话、谈判、合作等手段,预防和化解冲突。
然而,“规范性强权”欧盟却强调了欧洲文化的“普世理性”,这使欧盟在与非欧洲国家打交道时,往往按照欧洲价值理念检验他人的制度、政策。这一立场不可避免地突显了中欧在价值体系、政治制度和文化传统等方面的差异,往往导致政治分歧的发生。正因如此,尽管中欧之间已经发展起广泛的共同利益,但是这种利益的价值观基础仍比较脆弱,不足以抵消意识形态因素造成的对中国的政治歧视。欧盟搁置对华武器禁令、不承认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都体现了这一点。
3、“责任共担”与欧盟对华战略防范
欧盟要求中国与之“责任共担”,一方面表明欧盟把中国看作是国际体系的现状者和利益相关方,双方之间经济相互依存增强,安全、战略合作需求上升。另一方面则反映了由于力量对比的变化,“责任共担”的基础应该是双方都支持的“公平、公正、以规则为基础的多边国际体系”(15)。在实际中,中欧共同维护联合国权威,推动联合国改革,遵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共同支持通过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和扶贫政策,纠正世界发展失衡,加强双方在非洲发展上的合作,推动全球可持续发展;在联合国框架内施行维和任务;在全球气候变暖方面,应该根据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坚持公平责任原则,即“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
欧盟“中国责任论”暗含着防范中国的意图。究其原因,最主要的是因为力量对比的变化。2000年之前,欧盟对华政策聚焦于从中国迅速增长的经济中获得好处,因而欧洲主流政治不存在中国威胁之说。而今,中国国家竞争力提高,对全球市场的影响增强,中国企业越来越多地进入了欧洲传统的势力范围,中国在国际事务中的发言权范围越来越广。欧盟对中国崛起感到前所未有的压力,试图利用更多的责任对中国进行战略防范。因此,提出超越中国发展阶段的责任要求。
事实上,欧盟的“中国责任论”反映了欧洲的战略需要和利益导向。欧盟将中国内部的金融、生产体系及社会保障体系与全球发展不平衡相联系,实际上是要求中国在贸易、汇率、货币政策等方面加快开放进程;欧盟将中国能源贸易政治化,指责中国在非洲谋求私利,实质上是担心欧洲对非洲援助模式的失败和对非洲影响力的下降。
四、结论
“规范性强权”概念表达了欧盟发挥全球作用的集体身份需要,却将这一角色道德化,夸大了意识形态和观念的作用。由于世界各种力量发展的巨大差异,欧洲普世价值理念缺乏实现的物质基础,也难免残留欧洲中心主义的色彩。需要对任何声称权力服务于全球普遍利益和普世价值的说法保持批评视角(16)。
这种带有欧洲价值观的“规范性”影响实质上反映了欧盟的全球性战略利益思考:通过扩大进程和“邻居政策”,传播欧洲价值、原则和规范,扩张欧盟势力范围,以此影响全球政治经济秩序的发展方向,维护欧洲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规范性强权”欧盟在对华政策上寻求多重平衡:商业利益与政治利益之间的平衡、实用主义与干预主义之间的平衡、机遇论与威胁论之间的平衡。
中欧关系的进一步发展需要扩展双方的共同利益,加强双方价值观的相互理解。互利共赢是消减中欧之间的价值观隔阂的基础,欧盟最终同意把“中欧经贸合作协议”与更多涉及政治议题的“新框架协定”分开,以相对独立的方式分别执行,这也证明了欧盟不希望价值观分歧影响经济和市场利益,而且中欧之间不断加强的经济合作同时也意味着双方观念交流范围的扩大。
中欧之间需要挖掘战略合作的新领域,如能源、气候变化、非洲发展等,尽管中欧双方在这些领域存在观念和政策分歧,但仍然拥有巨大的共同利益,这是双方开展合作的基础。
收稿日期:2007—08—28
注释:
① Ian Manners,“Normative Power Europe:A Contradiction in Terms?”,Journal of Common Market Studies,vol.40,no.2,2002.
② A People's Europe,EC,Supplement 7,1985.
③ Francois Duch ê ne,Europe's Role in World Peace,in Richard Mayne(ed.)Europe Tomorrow,London:Fontana/Collins,1972.Hill,C.,European Foreign Policy:Power Bloc,Civilian Model-or Flop?in R.Rummel,ed.,The Evolution of an International Actor:Western Europe's New Assertiveness,Boulder,Colorado:Westview Press,1990,pp.31—55.
④ [德]乌尔丽克·居罗特、安德烈·维特:《欧洲的新地缘战略》,《世界经济与政治》2005年第6期,第47—52页。
⑤ Ian Manners,“Normative Power Europe:A Contradiction in Terms?”JCNS,vol.40,no.2,2002,pp.235—58.
⑥ Francois Duch ê ne,Europe's Role in World Peace,in Richard Mayne(ed.)Europe Tomorrow,London:Fontana/Collins,1972.
⑦ Bull,H.,“Civilian Power Europe:A Contradiction in Terms?”JCMS,vol.21.no.2,pp.149—64.
⑧ Ian Manners,“Normative Power Europe:A Contradiction in Terms?”JCNS,vol.40,no.2,2002,pp.235—58.
⑨ Manners and Whiteman,“The‘difference engine’:constructing and representing the international identity of the European Union”,Journal of European Public Policy,vol.10,no.3,2003,pp:380—404.
⑩ EU Constitution Treaty,http://www.europa.eu.int.
(11) Karen E.Smith,European Union Foreign Policy in a Changing World,Polity,2003,p38.
(12) Robert Falkner,The EU as a“Green Normative Power”?EU Leadership in International Biotechnology Regulation,Centre For European Studies,Harvard University,Working Paper,2006.
(13) R.Prodi,“2000—2005:Shaping the New Europe,Speech to the European Parliament”,Strasbourg,15 February,2000.
(14) 参见亚历山大·温特《国际政治的社会理论》,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15) 参见第九次中欧领导人会晤联合声明,新华社2006年9月10日。
(16) Richard Youngs,“Normative Dynamics and Strategy Interests in the EU's External Identity”,JCMS,vol.42,2004,pp.4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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