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高层建筑逐渐增多,电梯在我们的生活中占据着越来越大的作用。相应的电梯法律法规日趋完善,本文通过对电梯检验过程中发现的电梯紧急电动运行装置的功能是否有效、是否影响检验结论进行探讨,提出有关电梯检验的意见建议,为提升电梯检验质量提供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电梯检验、紧急电动运行装置、检验
检验现场回放:
2017年6月,笔者在一次电梯定期检验过程中,发现一个有争议的检验缺陷。该电梯为2013年生产,按照GB7588-2003标准生产。在检验过程中,笔者发现该电梯具有紧急电动运行装置,可在进行空载曳引力试验过程中,当短接上限位开关后,电梯继续上行,当电梯上行至上极限开关动作后,电梯安全回路断开,电梯无法在紧急电动状态下运行;由此判断,该电梯紧急电动运行装置功能失效。
检验结论判定依据:
1、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2003)第14.2.1.4(c)款规定:
c)紧急电动运行开关本身或通过另一个符合14.1.2的电气开关应使下列电气装置失效:
1)9.8.8安全钳上的电气安全装置;
2)9.9.11.1和9.9.11.2限速器上的电气安全装置;
3)9.10.5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上的电气安全装置;
4)10.5极限开关;
5)10.4.3.4缓冲器上的电气安全装置。
2、TSG T7001-2009第二十一条 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合格判定条件第(三)款如下:
(三)定期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或者B类检验项目全部合格,C类检验项目应整改项目不超过5项(含5项),相关单位已在《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向检验机构提交了整改报告等见证资料,使用单位已经对上述应整改项目采取了相应的安全措施,在《通知书》上签署了监护使用的意见,并且经检验人员确认相关单位已经针对第十七条第(一)、(三)、(四)项所述问题进行了有效整改。
3、TSG T7001-2009中附表A(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中2.10项“紧急操作B”的第(2)款内容如下:
(2)紧急电动运行装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①依靠持续揿压按钮来控制轿厢运行,此按钮有防止误操作的保护,按钮上或其近旁标出相应的运行方向;②一旦进入检修运行,紧急电动运行装置控制轿厢运行的功能由检修控制装置所取代;③进行紧急电动运行操作时,易于观察到轿厢是否在开锁区。
综合以上三个条件,该电梯本次定期检验结论判定为:不合格。
检验结论探讨:
“紧急电动运行装置功能失效”这个缺陷,是否能判定本次电梯检验不合格呢?这是个需要我们好好讨论的一个的问题,毕竟影响到电梯的检验结论。
第一种理解:
根据TSG T7001-2009中附表A(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中2.10项“紧急操作B”的第(2)款内容的描述,并未提及电梯进入紧急电动运行状态时应使安全钳、限速器、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上下极限、缓冲器这几个电气安全装置失效。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如若仅按照TSG•T7001-2009要求,则该台电梯检验结论不能因为此缺陷而判定为不合格,而是应该套用TSG•T7001-2009第十七条第二款:检验过程中,如果发现下列情况,检验机构应当在现场检验结束时,向受检单位或及维护保养单位出具《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见附件D,以下简称《通知书》),提出整改要求:(二)电梯存在不合格项目;
定期检验时,对于存在不合格项目但不属于按照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直接判定为不合格的电梯,《通知书》中应当要求使用单位在整改完成前及时采取安全措施,对该电梯进行监护使用。
受检单位或者和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通知书》的要求及时整改,并且在规定的时限内向检验机构提交填写了处理结果的《通知书》以及整改报告等见证资料。
检验人员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确认,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现场验证或者查看填写了处理结果的《通知书》以及整改报告等见证资料的方式,确认其是否符合要求。
由此判定,“紧急电动运行装置功能失效”这个缺陷不算B类项,不能因此判定电梯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第二种理解:
结合上文所提及的GB7588-2003和TSG•T7001-2009中的相关条款,“紧急电动运行装置功能失效”这个缺陷应为B类项,因此判定电梯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深入分析:
依据的判定条件不同,得出的检验结论不同,是不是很奇怪?那我们好好来分析一下,到底哪种结论才能更体现国家相关法规的要求。从GB7588-1987、GB7588-1995及GB7588-2003对紧急电动运行装置的要求可以看出,GB7588-1987对紧急电动运行装置的描述是“紧急电动运行开关。。。。可使。。。。失效”;GB7588-1995对紧急电动运行装置的描述是“紧急电动运行开关。。。。可使。。。。失效”;GB7588-2003对紧急电动运行装置的描述是“紧急电动运行开关。。。。应使。。。。失效”。按照国家标准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定,“可”是指“可以、允许”,而“应”是指“应该、只准许”。而该台电梯为2013年生产,执行的制造标准是GB7588-2003,意味着该电梯在紧急电动运行状态下应能使安全钳电气开关、限速器电气开关、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电气开关、极限电气开关、缓冲器电气开关失效。虽然作为电梯检验依据的TSG•T7001-2009未对紧急电动运行装置必须短接以上电气开关做出检验要求,但是在GB7588-2003上已经做出详细要求,所以笔者认为TSG•T7001-2009是必须要在满足GB7588-2003的前提下才会颁布实施的;TSG•T7001-2009和GB7588-2003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不能单独理解。
意见建议:
1、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发现,,TSG•T7001-2009和GB7588-2003对于电梯紧急电动运行装置的要求表达得并不完全一致,这容易给检验人员造成理解上有分歧,在检验过程中会造成疑惑。
2、从技术角度来说,根据GB7588-2003要求,电梯在紧急电动运行状态下应能使安全钳电气开关、限速器电气开关、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电气开关、极限电气开关、缓冲器电气开关失效;不允许增加或者减少电气安全装置处于失效状态。由于紧急电动运行属于在非常规状态下的运行,况且是短接了部分电气安全装置,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因此,笔者认为在检验电梯紧急电动运行装置时,很有必要对所短接的电气安全装置进行检验。
综合以上两点,笔者建议,当再次修订TSG•T7001-2009的时候,对于按照GB7588-2003标准生产的电梯,在对电梯紧急电动运行装置进行检验时,应按照GB7588-2003的规定增加对短接的安全钳电气开关、限速器电气开关、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电气开关、极限电气开关、缓冲器电气开关的检验项目。这样才能使得检验人员在检验过程中有规可依,才不会造成意见分歧、疑惑。
结语:
紧急电动运行装置作为电梯的一种紧急救援装置,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只有正确理解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才能避免在检验过程中出现意见分歧,也才能保障电梯的安全使用。
参考文献:
[1]《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含第1号修改单)
[2]《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2003)
[3]《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GB/T1.1-2009)
论文作者:刘伟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8年第29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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