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政治权利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剥夺政治权利,又叫褫夺公权,是人类历史上最古老的一种刑罚。在我国,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其他政治活动的一种附加刑。它既可以作为主刑的附加刑同时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我国刑法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适用的对象是:(一)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二)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三)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则仅限于犯有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者交通秩序罪,扰乱社会秩序罪,非法拘禁罪,侮辱、诽谤罪,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妨害公文、证件、印章罪,循私枉法罪等罪行的犯罪分子。
我国刑法规定,剥夺政治权利主要是剥夺下列权利:(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宪法规定公民享有的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自由权利;(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担任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我国刑法具体规定了四种情况:(一)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同,即3个月以上,2年以下;(三)除死刑、无期徒刑和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外,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均为1年以上,5年以下;(四)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相应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至于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起算,主要有如下几种情况:(一)单独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时,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二)主刑是管制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与管制的刑期同时起算。(三)主刑是拘役或有期徒刑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拘役、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起或者从假释之日起算;在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执行期间,被判刑人当然不能享有政治权利。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时,在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执行期间,被判刑人能否享有政治权利,刑法没有规定。依照1983年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准予行使选举权”。
剥夺政治权利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通知本人,并向有关群众公开宣布恢复政治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