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侵权与行政赔偿_行政赔偿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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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侵权与行政赔偿,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行政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何为行政侵权行为?对侵权损害如何赔偿?一直广为民众关注。本文将对这两个问题进行探讨。

行政侵权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因其行为的违法性而侵害了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并依法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违法行为。行政侵权与行政违法的关系是,行政侵权必然是行政违法,但违法行政不等于行政侵权。虽然两者都是行政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在行为主体(行政主体)、行为属性(行政行为)、违法性质(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上都相同,但又有明显的区别。区别主要是:1、行政侵权行为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并直接造成了损害事实,而一般行政违法行为则不一定会造成这种结果;2、行政侵权行为要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而一般行政违法行为只负责恢复其权利或履行自己的义务,不负行政赔偿责任;3、行政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一般较重,而行政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一般较轻。

行政侵权行为分为积极的行政侵权和消极的行政侵权两大类。前者表现为积极作为的职务行为所致的损害,包括执行职务行为本身违法而造成人了的损害,执行职务行为不当造成他人的损害,执行职务行为自身的危险性造成他人的损害;以及滥用职权造成他人的损害;后者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职务行为所致的损害。它属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怠于执行职务而造成的损害。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行政人员侵权责任构成的根本要件,是其侵害行为的违法性。这里所说的“违法”,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违反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或者在没有法律根据的情况下作为,或者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判断行政作为是否违法,通常考虑以下三个因素:一是看行使职权是否有法律依据,二是看行使职权是否违反法定程序,三是看行使职权是否违反其它法律、法规的规定。

损害事实是构成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权责任的实质性要件。侵害事实首先表现为权利被侵害。通常最易受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害的权利,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财产所有权,以及其他人身权和财产权。其次表现为利益受损害,这种损害集中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一、人身利益受侵害,如致伤、残、死亡等;

二、财产利益受损害,如收入减少,劳动能力丧失,医药费支出,丧葬费支出,停产停业的损失,被扣押和收缴财产造成的损失等;

三、精神利益受损害,如人身自由受限制或剥夺、名誉受损害、隐私被泄露、造成严重精神痛苦等。只有当侵害行为造成了受害人财产权和人身权损害的后果,国家行政机关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了损害,行政相对人有权请求赔偿,由国家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有:

一、必须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存在。这种损害必须是涉及到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损害,若是非法利益受损害则不发生行政侵权赔偿责任。

二、损害事实必须是由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所造成的。它又包括三个要素:行政侵权的主体只能是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职权的组织或个人;行政侵权行为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中的行为,也是发生在行政管理过程中的行为;行政侵权行为在《行政诉讼法》中仅指具体行政行为。

三、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即违法行为的作出是损害事实发生的直接原因,而损害事实的发生是违法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必然结果。

四、行政侵权行为必须是法律规定应负赔偿责任的行为。行政机关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必须以法律规定为限。

依据《国家赔偿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应认为属于国家赔偿的行政侵权行为;

一、违法拘留或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行使拘留权的机关只限于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拘留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日,超越上述权限范围和时间界限的均属于侵权行为,对于没有违法行为的公民实行拘留或劳动教养的,或对虽有违法行为但已经由有关处理过的公民又重复进行拘留或劳动教养的,应认定为侵权行为。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它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如乡镇政府对不服管理的农民采取非法拘禁、非法扣留、绑架和强制学习等,均属于严重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

三、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

五、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任何机关在法律、法规之外自己设定处罚权的,都属违法。对同一个违法行为,行政机关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

六、违法对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

七、违反国家规定乱征收财物,乱摊派费用。

八、造成公民或法人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25条的规定,行政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赔偿金额数的确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财产损失全部赔偿原则。损害财产的赔偿责任一般以恢复权利人原有财产权利状况为目的,财产损害的赔偿范围以侵权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为承担责任的界限,以具体行政行为被法律确认为侵权的时间作为评估损害物价值的时间,损失多少,赔偿多少,不考虑行政侵权人侵权时有无主观过错及其过错程度。

二、对人身损害赔偿适用由此造成的财产损失的原则。对一般伤害赔偿直接损失,如医疗费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对造成受害人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的,除赔偿直接损失外,还要适当兼顾可得利益的损失。

三、对精神损害,贯彻非财产现任为主,赔偿现任为辅的原则。对于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誉权、荣誉权,未造成财产损失的,只承担非财产责任,如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若这种精神损害直接引起了被害人财产损失时,则由国家行政机关对该损失给予适当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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