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建设文明城市--关于城市文明建设的理论思考_社会公德论文

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建设文明城市--关于城市文明建设的理论思考_社会公德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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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是现代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也是现代文明的集中体现。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文明的水平,主要便体现在城市文明的水平上。应当说,二十多年来,在我国精神文明建设中,各大中城市都非常重视城市文明的建设和文明市民的培养,并开展了以此为目标的各种“创建”活动,制定了相应的城市文明公约或“几要”、“几不准”的市民文明守则,推出了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我们在看到城市面貌日新月异、市民文明素质不断提升的同时,也要看到还有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一些城市一面是高楼林立、道路宽阔、现代化城区景象日益突现,一面却是其公共秩序、公共卫生和环境质量“脏、乱、差”的状况依旧,甚至在街头赫然耸立的市民文明守则“十(或八)不准”的宣传牌下,便是果皮与烟头共存,苍蝇伴蚊虫群舞……虽然通过一次次全民动员的大扫除可以营造短期的卫生局面,虽然在一次次的交通整顿中能够减少乱穿马路的违规行为,但最终却摆脱不了前清后脏、前整后乱的周期性循环。甚至有些卫生执法人员自己离岗后同样会随地吐痰,某些交警更是执法犯法,认为自己有违反交通法规的特权……我们暂且把城市文明建设中出现的这种现象称之为“文明困境”。产生这种困境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本文试图从中国传统文化的缺陷及城市文明建设理论的缺憾入手,作些探索,与大家商榷,以期求得共识。

中国传统文化缺陷:缺少现代文明和社会公德“基因”

很多人不理解,中华文明源远流长、中华民族也是“礼仪之邦”,但为什么咱中国人一迈出国门、进入人家现代文明城市,却发现自己缺少文明素养呢?这其实并不奇怪,因为古老的中华文明并没有给我们提供遵守现代公共秩序和文明“礼仪”的传统。当然,这里需要作些辨析,因为它涉及“文明”概念的历史性,涉及到“文明”概念的广狭义之分。文明是历史的。传统文明规范往往是与宗教礼仪、愚昧习俗混杂在一起。属于“前现代”形态。像中国农村“年”前的大扫除,便是与送灶王、逐晦气等民俗和迷信因素相关联的。现代文明则是工业文明时代在人本主义和科学理性基础上建立的。现代文明有广义、狭义之区分:广义文明系指人类摆脱愚昧的进步程度,与物质文明相对应的是思想道德文化等精神文明进步程度;狭义文明特指人类生存生活活动方式超越动物水平之符合人类利益的规范性,以及人类自觉遵循文明规范的主体品质。因此,中华文明历史悠久,那是就广义文明而言;中华民族是“礼仪之邦”,那是指传统文明而言。而现代城市文明主要指现代的、狭义的文明。

我们知道,现代城市市民之间完全是一种陌生化的关系,除去种种职业身份或家庭角色外,只存在一个共同的市民角色。现代市民在各种公共场所里、在日常的公共关系中完全靠其文明素养,自觉遵守各种文明规范,维护公共秩序。而在中国农村传统社会里,本来就无所谓公共秩序,更没有现代文明规范,一切活动方式都由家族宗法秩序所规定。尤其是在儒家文化范围内,几乎所有“礼仪”规范都给染上政治伦理色彩,包括尊老爱幼的礼貌行为,都只是在特定伦理范围内才有价值。因此,中国人“先天”缺少现代文明素养,便是毫不奇怪的了。这便是中国人一旦处在宗法伦理关系之外,面对城市中陌生人陌生关系时,便缺少文明自律、缺少“礼仪”修养的原因。

然而,即使在西方现代文明城市里,个人之间文明程度也是有差异的,但这却并不影响他们维护公共文明秩序——对于一个文明市民来说,即使个人文明程度不高,也要努力遵守公共规范。譬如自己家里脏乱差的人,在公共场所也要克制自己不乱丢瓜果皮屑。但在大多数中国人这里,两者却完全颠倒过来了:正由于公共文明不直接涉及自己利益,才漠不关心,甚至随意破坏,使市民居室的洁净卫生与城市环境的脏乱面貌之间存在着强烈的反差。这又是为什么呢?原因就在于我们传统文化中还缺少社会公德“基因”。对此,鲁迅先生早就尖刻地指出:“我们中国人对于不是自己的东西,或者将不为自己所有的东西,总要破坏了才快活”。梁漱溟先生甚至指出,中国人没有公德心。只要看看今日大中城市街头那些无端被损害的公用电话亭,就会知道这些尖锐论断并没过时。那么,为什么中国人缺少社会公德意识呢?这同样也是不能简单归咎于中华文明缺少道德传统,而只能从中国传统伦理文化的特质中去寻找。这就是中国传统文化的群体价值本位。

在群体价值本位中,伦理规范只面对群体利益、群体价值,个体价值只能生成、存在、实现于群体性或伦理对象性的价值实践中。因此,个人的善行只有在群体中才有价值,每个人都必须时时在特定群体(家庭、家族、单位等)或特定对象面前“做人”。这便使中国传统伦理文化中缺少个体本位的价值取向和伦理要求,使中国人缺少公德文化的传统。因为,既然道德只有面对特定群体和对象才有意义,那么,在公共场所或公共行为中,当主体只是面对物、面对事、面对陌生人而不面对或不涉及特定群体和对象利益时,道德约束便失去意义。不错,在中国传统道德中有“慎独”之说,但所谓“慎独”往往也是立足特定伦理对象对个体行为的提醒。譬如借用“兄弟”单位会议室开会,即使对方无人在场,入会者也一定会提醒自己要“自觉”,保持卫生。但这种“慎独”并不属于公德觉悟,因为一个明显的事实是:只要不是借用而是租用剧场开会,由金钱交易代替人情交往,则除非对方提出卫生保证要求,否则,场内一定会被搞得一塌糊涂。据此,有学者称中国道德既无“公德”、亦无“私德”,只有“二人之德”是很有见地的。换一个角度说,中国文化的确是一种无“我”或“我”难以独存的文化,即只要“他”不在场,“我”便隐身的文化。因此,在公共场所中,没有了“他”,“我”也就可以随意而为了。从这一深层原因分析中,我们便不难解释为什么会出现执法人员自身不文明现象的原因了,也不难理解中国城市文明建设的艰巨性所在了,因为它实际上涉及到改造我们的传统文化“基因”、改造我们的国民性问题。

但问题在于,现代城市文明建设本身就是改造人的。新加坡等地区的成功事实已经证明,华人社会,同样可以建设现代文明,建设具有高度文明和社会公德的社会。据说,这些城市公民的“绅士”化文明程度,甚至不亚于西方发达国家。而它们的现代文明建设历史也不过几十年。从这个角度讲,我们延续几十年的城市文明建设收效甚微,也是与我们的主观失误相关。这种失误,从理论上讲,就在于我们对传统文化的上述缺陷缺少理论自觉,使城市文明建设指导理论上出现盲区和误区。

城市文明建设理论盲区:没有涵盖狭义文明

我们知道,目前的精神文明建设任务,包括思想道德建设与文化建设两大块,它基本上属于广义的精神文明范畴,而守秩序、讲卫生、重仪表、有礼貌等现代文明品质,作为狭义文明,却既不属于思想道德范畴也不属于文化建设范畴。因此,在一些面向城市市民的精神文明“建设”要求中,在强调了许多并不属于狭义文明要求内容的同时,却恰恰将对狭义文明品质的要求内容给忽略了。而我们培养文明市民所要求的“文明”,就是指遵守公共文明规范的狭义文明品质。尽管现实生活中不同阶级或群体的具体社会价值取向和利益可能是对立的,但文明规范本身却是对立阶级和群体得以在同一社会尤其是同一城市中文明共存的前提。文明规范可以说就是人类文明得以存在的“游戏法则”。拈一未必恰当例子类比:西方绅士之“决斗”,同样是互相残杀,但它却有着文明的形式和规范。此处之文明并不能加引号,因为这正是人区别于动物之“文明”所在!

正因如此,文明品质与人的文化素养、道德修养虽有着密切联系,但它们在人类文明系统中却并不是一回事。单纯的文明品质譬如卫生品质的养成,是不一定关涉文化素养和道德修养的。自幼受良好卫生教养洁净成习的人,不一定对卫生行为本身有充分的科学认识和专业知识;只要不涉及他人和社会的利益,讲卫生也只是个人的行为,一般也不涉及道德问题。反过来讲,一个人的文化水平和道德修养如何同样不能直接决定他们的文明品质高下。譬如中国农民,从传统道德水平方面讲,是现代城市居民所根本无法企及的,但他们却并不具备现代文明品质。同样,我们一些大学教授或著名作家,其文化修养堪称楷模,却可能保持许多不文明、不卫生的陋习。这样,在以思想道德和文化建设为重心的精神文明建设任务中,类似讲卫生这样的狭义文明品质培养问题便很自然地被忽略过去。但在现代城市文明建设中却因此导致若干问题累积成老大难问题被突现出来。所以,我们必须从理论上把狭义的文明品质培养单独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任务,纳入到城市文明建设任务中去,建立起新的城市精神文明建设目标体系和评价标准。这一新的目标从精神文明建设角度讲,就是培养具有文化教养、文明素养和思想道德尤其是社会公德修养的一代新人,从城市文明建设角度讲,就是培养具有现代文明品质及公德修养,具有“绅士”风度或“淑女”风范的城市市民,就是培养具有遵守和维护城市公共文明规范的理性或感性自觉的文明市民;这一新的评价标准简单地说,就是以全面的文明尺度衡量评价现代市民,再不能忽略像讲卫生这样的狭义文明品质;一个不讲公共卫生的人,在今天就不是一个有文明修养的人,就不是一个现代文明市民。

城市文明建设理论误区:重大节忽视小节

文明品质作为个人素养,它需要长期培养生成;文明品质作为生活习惯,还属于个人权利。因此,严格讲来,对于个人文明品质的养成或具备,我们很难从城市文明建设角度提出过高要求——只要他的行为不影响或破坏公共文明规范。这就像我们只能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而不能禁止个人在私人空间里吸烟一样。因此,我们工作的重点只能放到对公共文明规范的维护上。换句话说,假如我们能把讲文明内化为主体文明品质、形成个人的自觉习惯,行己有耻自我约束,那当然最好。但假如个人文明品质没有养成,个人的不文明行为破坏了公共文明规范,危害到公共利益或他人权益,则必须由社会公德甚至社会法规予以约束,让市民能“克己遵礼”——即使个人在家里不讲卫生,也要在公共场所讲卫生。但正如前文所提到的,在我们这里,情况恰恰颠倒过来了。这与我们城市文明建设中的公德建设不到位直接相关。

人们不免困惑:如果说在既往城市文明建设中文明品质培养确实是被忽视的话,那么,社会公德作为思想道德建设题中之意却一直是受到重视的啊,但为什么在道德实践中它却也总是难有起色呢?探究起来,这虽然与民族伦理传统、与市场经济冲击造成的道德滑坡有关,但更重要的是与我们在道德建设中注重思想政治品德、轻视日常社会公德,倡导圣德、忽视常德,重视大节、忽视小节的倾向相关。对于城市文明建设中的公德建设来说,它的目标是培养众多能遵守常德的市民。尤其在和平建设时期,培养文明守法市民,是城市安定文明和谐的重要基础,其意义不可小视。而日常生活中,一个人能否遵守公德常德维护公共文明规范,与他的“三观”如何并没有直接关系。我们既往之所以忽视常德,有一个认识上的误区,似乎只要倡导圣德,常德自然就会普及;只要抓住思想大节,公德小节自然就会具备。其实并不然。因为圣德往往有特定阶级或民族内涵,而常德则是面向全体公民的;具有高尚思想境界的英雄,未必能遵守常德,甚至恰恰可能以“不拘小节”而著名。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要使一个人树立崇高信仰固然不易,要使一个人时时守常德处处重小节甚至更难,尤其在我们民族缺少公德文化传统的背景下更是如此。

表面上看,像不随地吐痰之类小事人们只要自觉克制便能做到,但问题在于,这种“自觉”本身却是很不容易做到的,因为它要克制或克服的是长期形成的陋习或不良习惯。社会心理学研究告诉我们,人们的习惯一旦养成,是很难通过理性教育改变的。这正像从理论上认识吸烟有害并不难,但要真正戒烟却不容易了。所以,要使个体能在公共场所遵守文明规范、“克己遵礼”,不仅需要个体具有高度的公德自律,而且更需要外部强大的道德舆论压力。而这种公德自律与道德压力形成的前提是在全社会形成明确的道德是非观和道德荣辱观,因为人的道德行为都是基于特定道德是非观和道德荣辱感而自觉或自律作出的。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对于通常关涉人格评价的一些所谓大节,人们的道德是非观是很清楚的,道德荣辱感是很强烈的。譬如,偷窃行为,大多数具有道德良知的人都会从道德情感上厌恶并转化为道德行为上的抵制,使自己“勿偷窃”。譬如,舍生取义,大多数具有道德正义感的人都会表示自己的道德尊重,“高山仰止”,虽然并不一定能“景行行之”——其实,正因为多数人不能“景行行之”,那些道德英雄才能获得崇高的道德荣誉。但对随地吐痰大声喧哗这类违反公共文明的行为,人们或者视为“小事”,对它的道德是非不清楚,或者作为“小节”,对它的道德荣辱感不强烈,因此,几乎形不成道德舆论压力。这样,种种不讲公共文明的行为便始终处在道德舆论的监控之外,使人们对它漠然视之,既不以自己的不文明行为为耻,也不以他人的不文明行为为羞。譬如在公共场合禁烟,已有明确立法,但你如果出面阻止他人吸烟,则不仅对吸烟者是多管闲事,而且还往往得不到旁观者的同情。这便是问题的真正严重性之所在:遵守文明规范原本便不易,需要强大的道德舆论支持;但目前,不仅没有强大的舆论压力,甚至道德本身并不认为它是“问题”!

因此,我们必须在城市文明建设任务中,将社会公德建设与思想政治教育和政治道德建设分类提出。在城市文明市民培养任务中,应重点倡导社会公德,并在城市文明建设系统工程中加大、加强对社会公德、社会常德的宣传和倡导的力度。通过阶段性和持久性相结合的公德宣传教育并伴以立法约束,使遵守公德逐渐潜移默化为主体的道德良知,使人们对随地吐痰、乱丢杂物行为和偷窃行为一样感到厌恶。只要我们能培养出这样的文明市民,现代城市文明建设目标便不难实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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