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尔斯、哈耶克、德沃金的理论比较——以分配的正义理论为视角,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理论论文,视角论文,正义论文,分配论文,哈耶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F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7966(2007)02-0012-04
一、理论背景:最小政府与福利国家
在古代和中世纪,无论是东方还是西方,国家和贵族的特权是占据绝对优势的。但是,到了18世纪,“作为表现公共性载体的那些封建权力,教会,王公和贵族,在一个两极分化的过程中分崩离析。他们最终分化为公的和私的这两种典型的成分”[1]。这种分崩离析造成政治权力的诸成分被公共权力的各个机构,如司法机构所取代。而职业的团体则成长为“市民社会”的私人自主领域,现代国家实际上就是在这种国家与市民社会的控制平衡中出现的。这种情形在国家的职能演变中得以具体体现,在起初,国家是被当作“守夜人”来对待的,“其功能仅限于保护它所有的公民免遭暴力、欺骗、偷窃之害,并强制实行契约等”[2]。而洛克在其著作《政府论》中认为,人们有权利组建一个国家,但是当国家对人民的利益造成了不良影响时,人民也可以随时将其废止。很明显,在那个时代,对个人权利的尊重和国家权力的制约思想占据了主导地位,这种理念要求国家对市民社会施以最小的干预,这就是诺奇克所说的“最小政府”假设。
后来,随着福利理念的出现和福利经济学随之的开创,越来越多的国家倾向于制定更多的福利政策以给予其管辖范围内的公民更大程度的幸福生活。马克思将资本家对工人的雇佣视为对工人的无情剥削,而在现代资本主义国家,强硬的工会组织保障工人获得更多的利益和更大的福利,并且有时候通过一些强制手段——罢工是最普遍的一种来抵制一些看起来不那么合理的因素——尽管它们实际上并不是那么不合理。遗产税和累进税被许多国家规定于明确的法律条文之中,对社会创造的财富进行再分配成为国家的一项重要的经济调控手段。而究竟何种分配方式更为正义,也成为诸多思想家研究的热点问题。
二、理论铺垫:罗尔斯的分配正义理论
虽然国家开始兴办各种福利制度,但是,有很多人认为,福利制度并不能真正改善人们的处境。因此,在分配制度上,如何才能实现巨大的正义?什么样的正义才是真正的正义?这些问题引起了很多学者的困惑。以罗尔斯教授为代表的一种主流观点认为,正义的要求在于再分配——德沃金同他的这种思想可谓一脉相承。罗尔斯在《正义论》与《关于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两部著作中对他的理由做了详细的阐述。他的理论是建立在对无知之幕的假设的基础之上的,这种假设实际上也是一种社会契约。在原初状态中,不同的人们要订立一个契约来约束自己的举止。在设立一个正确的行为准则并且建立一个良好的社会秩序方面,罗尔斯和霍布斯、洛克等人是一致的。但与以上的社会契约论者不同的是,罗尔斯的社会契约理论是以他的“无知之幕”为前提的。罗尔斯认为每一个订约者虽然有“平常人的鉴赏力、才华和信念,但是,每个人都对自己的个性暂时处于无知状态”[2] 202。由于每个人的这种无知,因此他们无法根据情势需要做出正确的利益判断,并根据自己的个人利益取向而去订立契约。由于他们对自己的行为给未来造成何种结果的预期是不确定的,因此,罗尔斯认为,根据他们的这种心理,原初状态之下的每一个人都首先倾向于保护他们自己的利益同旁人的利益在平等的环境中得以公平的实现。即“一旦通过不确定的战略把明显不公平的原则从考虑中移走,这两个原则就是每个人的利益所在”[3] 206。
罗尔斯还认为,在原初状态中,根据对事物的无知,每个人都无法在订立契约时讨价还价,而且每个人的预期利益与实际得到的利益往往是不同的。因此,每个人都倾向于选择保守的原则。罗尔斯在《正义论》中的这种分析实际上是一种心理学的分析。他力图证明的是,处在原初状态中的人们为什么会选择这样一个正义原则。对此,他的解释是,由于在日常生活中,每个人的价值判断是处在一个“反思的平衡”之中的。每个人对事物都有一个“直觉判断”,如果人们的直觉判断是完全一致的话,那么它就会作为一项社会契约的原则而得以订立。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往往人们的直觉判断不可能达到一致——事实上往往存在着重大的差异,因此,就需要一种“反思的平衡”。即人们根据自己和他人的判断,结合当时具体情势,对自己的价值选择进行修正,最终达到上句所说的“平衡状态”。
三、哈耶克与罗尔斯理论的契合与差异
笔者看来,罗尔斯这种观点与哈耶克的自生自发秩序的理念倒颇有相通之处,哈耶克的自生自发秩序原理也是建立在一种“无知”论的基础之上的。哈耶克继承了苏格拉底的“无知就是智慧”的观点,并加以发展而形成了一整套的知识观。他认为,对于整个文明发展而言,单个的个人有“一种不可避免的无知,这是一个基本事实”[4] 44。因此,相对于人类文明和整个世界而言,我们的知识是十分狭小的,哈耶克的无知论认为,“首先,个人之思想本身也是他生活于其间的文明的产物,他可能意识不到形成自己思想的许多经验——这些经验已经融入风俗习惯、语言和道德信仰,成为人们思想得以形成的根基及其特征的一个组成部分。其次,个人所能明确掌握的知识只占帮助他达到目的所需知识的很小的一个部分。利用他人掌握的知识也很大程度上是我们达到个人目标的一个必要条件”[4] 47。
因此,哈耶克指出,“如果我们考虑到这一点,就会发现我们对决定着我们行为结果的外部环境的了解是多么可怜,知识只作为一个人的知识而存在。‘作为整体的知识观’的说法,充其量只能算是一个比喻”[4] 47。哈耶克的知识观使他反对那种唯理主义,这种唯理主义认为,人的智慧和知识是无限的,可以创造整个世界。这种观点认为除了由逻辑可以推断出来的知识外,其他的任何事物都是不被承认的。哈耶克对这种笛卡尔式的建构主义给予了激烈的批评。他认为,由于人的无知及个人对万物的渺小,使得人们并不能单纯地靠一己之力掌控整个社会。整个社会是在各种因素的交织之下发展起来的,并且还存在着大量的偶然因素。他认为,个人既无力构建整个社会,也无力对社会发展的规律进行认识并且利用它们——在这一点上,他与马克思主义者们有着深刻的区别。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哈耶克的这种人们在无知的状态之下自生自发形成的社会秩序的看法与罗尔斯的看法极其相似——后者认为人们是在“无知之幕”下通过“反思的平衡”,达成一致的原则订立社会契约的。值得一提的是,这两种自然理论与物理学的电子运动理论倒是颇有相似之处,物理学的电子理论认为,电子在原子核的外层空间运动时,如若处于不适合它的轨道,则会发生衰变并放射出一部分能量,直到落入它所适合的轨道为止。这种运动后的平衡与罗尔斯的“反思中的平衡”在内在精神上确实很像。而笔者认为,造成这种情形的一个原因或许是因为,这些他们的理论都是明确地或无意识地架构在自然进化论这种思路之上的。
但令人诧异的是,建立在相类似的理论思维模式之上,哈耶克与罗尔斯所得出的结论却是完全不同的,甚至有些时候是截然对立的。对其原因,德沃金给出了自己的答案,他认为罗尔斯的理论可能会在两种截然不同的模式中做出选择,一种是“自然模式”,这也是为哈耶克所支持的一种模式。第二种则是“建构式模式”,这是哈耶克在他的书中反复批判的。德沃金指出,罗尔斯的分析虽然在表面上与哈耶克的自然模式相仿,但实际上,它更符合建构模式的精神。因为,“对于契约的技术来说,自然模式没有提供强有力的支持”[3] 223。德沃金指出,自然模式对于关于平衡的双向特点的解释并不是多么令人满意。因为在自然模式中,人们是受一种自然规律支配的,“正义原则具有某些独立的道德事实的永恒特点,而不完美的男女们必须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去服从它们”[3] 221。并且,平衡原则存在着两种相对主义。第一是平衡原则被设计出来,从一系列的选择中得出一种最好的正义理论。第二是平衡原则相当于一项实验,这个实验“通过确定一个共同的基础来协调那些不同的人”[3] 221。因此可以说,平衡原则是与哈耶克的自然模式的神韵完全背离的,它符合一种建构模式的理念,我们也可以将其称之为是一种“披着自然模式外衣的建构模式”,因此,在这种建构模式的理论指导下,罗尔斯得出的与哈耶克的分配主张完全不同的一种分配正义,即对再分配的支持,也是合情合理的。
四、德沃金的分配正义理论——对罗尔斯理论的继承和发展
罗尔斯的分配正义理论认为,在无知之幕下,人们的保守选择① 会导致两种原则的建立,其一是机会的平等原则。即每个人都有同等的机会来获取自己的利益,社会给予每个人达到同样目的的机会是完全相同的。但是,在机会均等的基础上,由于人天生的智力、禀赋、资本甚至包括运气、偶然性等各种复杂的因素之间的差异,则往往会造成结果的不平等。因此,罗尔斯提出了他的第二个原则,即“差异平等理论”。这种理论要求将人们在第一个原则之下获得的社会财富进行再分配,以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这就是罗尔斯的分配正义理念。他的这个观点对现代的福利国家提供了理论上强有力的支持,并且在现在看来,这种国家的干预范围还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
而德沃金的分配正义理论就是建立在罗尔斯的分配正义理论的基础之上的。“同罗尔斯一样,德沃金也认为,在分配资源时,市场机制最符合平等关心和尊重的原则。公正之所以需要市场,原因就在于市场的分配功能可以确保大致上的‘资源均等’;而资源均等是公正的首要选择。”[5]
不仅与罗尔斯的观点保持紧密的一致,为了支持罗尔斯的观点,德沃金还对该理论作了进一步的发展。在《认真看待权利》一书中,我们就可以看出,对于罗尔斯的理论,包括对他的无知之幕的假设等,德沃金基本上是持支持的态度——这与他对边沁等人的功利主义和哈特、奥斯丁等人的实证主义的毫不留情的批判形成了鲜明对比。罗尔斯提出了一种社会保险理论,这种理论认为,“假定人们对社会的收入分配制度和结构都具有完全的信息,即每个人都大致会对自己的收入水平有一个概率性的估算值,如此,人们可以选择与之相当的收入水平指标。在达不到相当的收入水平的情况下,就可以得到相应的失业补偿金予以补偿”[6]。德沃金的这种理论也是架构在他对罗尔斯的理论的支持基础上的,他认为根据罗尔斯的社会契约理论,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否决权,虽然在无知状态下这种否决权看起来用处不大,但在每个人对信息有一些认识之后,他们就会根据自己的预期利益来行使这种否决权。而这种否决权的行使标准,则既不是建立在目的理论上,也不是建立在义务的理论上。因为,在这两种情况下,政府都可能会以实现社会利益来促进大多数人幸福或某种特定的目的而否定个人的自主选择的权利。个人否决权只能建立在权利的基础上,而且在这种权利模式下,罗尔斯的社会契约会有一种最深层的权利作为自己的理论基础。德沃金认为,这种最深层的权利并不是自由,因为自由是人们做出的选择而不是订立契约的根据,同样,最深层的权利也不是广泛意义上的平等,相反,这是一种深层次的平等,就是对人关心和尊重的权利。
当然,已经有些人指出了德沃金的这种分配正义的缺陷所在,正如刘宏斌在其文章中指出的,“德沃金对市场的理解未免过于乐观和理想化,对市场的强调是自由主义理论的一大威胁”,“将能力视为与残障同一性质的问题来理解是否恰当,市场是否是对个人选择的能力敏感而不是对规范敏感,能否将资源的分配与对政治权利和机会的分配公平探讨等,这些问题都还有待于进一步讨论”[6]。
五、哈耶克与德沃金在分配理论上的本质区别
作为架构在自然模式之上的理论,哈耶克对分配正义的看法与罗尔斯和德沃金完全相反,哈耶克反对对社会生产进行再分配,他认为这种表面上平等的做法会阻碍社会的进步。如果追求平均主义,那么社会中的一小部分人就必须迁就大多数人的要求而导致自己的私人利益受到损害。并且,有些人的积极性也会大大降低。但是,我们可以看到,社会的进步恰恰是这一小部分人所推动的。哈耶克举例指出,虽然目前美国与世界上许多国家之间拉开了不小的差距,但实际上,如果没有美国的作用,这些国家的境况会变得更差。哈耶克认为,“如果平等地对待他们,结果必定造成他们实际地位的不平等,而他们地位平等的唯一途径是将他们区别对待,因此,法律面前的平等与物质利益的平等不仅不同,而且会相互冲突;在同一时刻,我们只能获得其中之一,无法两全其美”[4] 127-128。因此,如果追求物质利益上的不平等则会导致强加给社会一个物质利益分配计划,这个计划虽然在现实看来满足了人们的追求平等的心理,但是在长远看来,却必定会阻碍社会的进步。哈耶克认为,表面上追求平等的人其实并不是要追求真正的平等,他们实际上是在追求分配,这是一种“劫富济贫”的手段。这些人主张,这种分配的标准应当同个人功绩挂钩。即要同个人在实现同一目标所付出的努力相适应。但是,哈耶克指出,这种功绩标准既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可能做到的。首先,以功绩为标准要求对功绩进行衡量,但个人所付出的功绩是不可估算的。功绩意味着个人为追求某种东西付出了努力,并蒙受了痛苦。但这种努力和痛苦是实现目的的一个过程,与客观结果无关。因此,即使是可估价的,也不能将功绩作为对个人进行分配的标准。“实现某个有价值的结果之尝试可能在道义上值得称赞,却遭到彻底失败。而某个完美的成功却可能完全是偶然事件的结果,而没有功绩。”[4] 131将功绩作为分配标准往往会导致个人的积极性受到打击,并且这样的一种分配标准需要某些条件,如技能、信心、心态、感觉、注意力、坚韧性等,而这些条件恰恰是自由所给予的。从另一方面,如果我们按照功绩标准来分配,这对我们行动所追求的目的的实现也没有任何帮助。并且,哈耶克认为,这样做必然会造成某些人有权决定“谁将被允许为之努力”。我们没有能力来对人们行事所付出的努力和所承受的痛苦进行合理的评估。如果将功绩作为一种报酬的标准在我们国家适用,由于功绩标准的模糊性,则容易造成整个国家分配原则的不确定性,并且容易一步步地加强对人们的控制,从而造成一个公共权力起决定作用的社会。与功绩相比,价值却不失为一项比较好的分配标准,真正的正义是当我们用同等的价值酬报给予我们同等价值的人时实现的。不仅如此,哈耶克还明确地对罗尔斯等人的分配正义表达了他的理解,“分配的公平要求由一个中央权威来配置一切资源,它要求,人们要干什么,为了什么目的服务都要听命于人……凡是以分配的公平为目标的地方,有关应该让不同的个人干什么的决断,不可能来自一般性的规则,而只能由实行计划的权力机构按照自己的特定的目的与信息来做出”[4] 364。“那些追求分配的公平的人们,在实践上会发现自己每走一步都受到法治的阻拦”,“他们努力的结果,必然不是对现有秩序的修正,而是对现有秩序的彻底废弃,代之以一个完全不同的制度,即指令经济”[4] 365。
德沃金认为,由于人先天的才能和机会、经验有所差别,就应该像保险公司一样,对那些先天才能不佳的人提供补偿。但哈耶克却认为,不容质疑,才能、机会和经验也是每个人先天所有的,并且在不同的人中具有差异性,但这并不能作为否定他们价值身份的理由,即这些因素对本人对他人而言,也是有价值的。很多人反对出生环境的不平等,认为一个出生在较好家庭里的人有受到较好的教育,并且得到更多的资源,比别人更多的机会,也会比别人更易于成功。但哈耶克认为这种平等也是正当的,对于遗产来说,个人未经努力就获得的较大份额的财产其实是由他的长辈经过努力获得的,这实际上是努力的一个积蓄,而且,赠与人努力的目的之一就是将财产传给后代,因此,征收遗产税的做法是不公正的。哈耶克认为,从心理层面进行分析,人们要求平等是出于妒忌心理的作用。如果绝对追求一个平等的社会,这无异于是说“政府职责是阻止人们拥有比他人更好的健康,更佳的气质,更合适的配偶或更茁壮成长的子女”[4] 134。“如果所有未被满足的愿望真的有权向社会提出要求,个人责任就到了末日”[4] 134。有一种观点认为,弱者和不可预见的灾难的受害者应当受到供养,穷人则应当分享富人的财富,使得整个社会都能够达到一种福利最大化的境界。哈耶克指出,这种观念将导致民族性群体的形成,民族性群体排斥外人通过享有一致的身份而分享自己的资源,并且容易上升到国家对公民资格和居留权的严格控制,故而容易造成更多的社会摩擦。
六、结语
虽然三大法学家的观点各有不同,但又都从不同角度对分配的正义理论提出了很有说明力的观点。现代福利国家大多采用罗尔斯的分配正义理论,也就是机会平等,兼顾公平理论,这也是我国大多数法学教材关于正义表述的理论阐述基点。当然,哈耶克的理论也自有其道理所在,由于其保守自由主义的色彩,哈耶克的观点与前者相比显得更为折中,在他看来,任由社会按照规律自然发展,比之强加以人为之力,或许能更符合分配正义的真谛。
注释:
①罗尔斯认为,由于在无知之幕下,人们对自己利益的无知,导致他们所做的最理性的选择就是保守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