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职业体育组织产权制度的创新_职业体育论文

中国职业体育组织产权制度创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论文,制度创新论文,产权论文,组织论文,职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80-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20X(2009)04-0032-07

修回日期:2008-12-01

运用职业体育管理体制发展本国的高水平竞技体育,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主流管理模式。100多年的职业体育发展历程经验地证明了这种模式的成功。中国的竞技体育职业化从20世纪90年代拉开帷幕。经过十几年的发展,中国的职业足球、职业篮球等项目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也存在很多的问题。浅层的问题是各个职业俱乐部经营状况不佳,缺乏自我造血能力,造成很多职业俱乐部难以为继,频频更换东家。单项运动协会与各职业俱乐部目标函数不尽一致,产生了许多矛盾,多次出现了俱乐部想自发组织职业联赛,欲脱离单项协会的控制等现象。深层的原因在于目前中国职业体育组织产权安排的低效率。如何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高效率的职业体育产权,是深化中国职业体育改革的根本出路。因此,本研究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关于职业体育组织产权制度的研究不是很多,Stoy(1983)研究了北美职业运动所有者的人文特点,认为这些老板们具有相似的教育背景、专业技能、社会利益、财富和生活方式[1]。John Vrooman(1997)发现自由转会制度(free agency)实行以后,球队所有权结构逐渐从运动成绩取向的所有者,转变成负债收购的辛迪加(leverage syndicates)[2]。Mason(1999)认为传统的职业运动球队所有权形式包括公众、个人、企业所有。法人产权的出现对于职业运动过去几十年的巨大成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3]。Bill Gerrard(2005)认为职业球队的所有权状况对球队的财务状况有非常显著的影响[4]。

国内的杜丛新(2002,2004,2007)率先以产权为切入点,对职业篮球的产权进行比较系统的研究,并提出了中国职业篮球产权和治理结构的理论模型[5]。杨年松(2006)、丛湖平等(2005)、刘庆青(2006)认为私人产权是职业竞技体育发展的主流方向。在职业竞技体育组织变革上,要重点改变职业竞技体育俱乐部或实体产权关系不清,政企不分,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法律体制不健全等缺陷。应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来解决这些问题[6,7]。张文健(2005)认为中国体育职业化改革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也激化了俱乐部和协会两个利益群体的矛盾。只有在产权创新的过程中协调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才能使职业体育组织创新不至于中途夭折[8]。张鲲等(2002)分析了中国职业俱乐部的组织资金分享存在的问题,解决的方法是俱乐部产权民营化[9]。

国内外研究内容和成果存在一些缺陷。首先,缺乏对中国、欧洲、美国三种不同的职业体育产权深入比较研究,不利于在中国职业体育产权创新过程中对国外产权模式的选择与借鉴。其次,对于当前中国职业篮球、职业足球俱乐部的产权现状也缺乏详尽的实证研究,使中国职业体育产权改革也失去了现实的依据。因此本研究具有一定的理论与学术意义。

学术界习惯把职业体育项目分为两类,个人项目(individual professional sports)和集体项目(professional team sports)。考虑到集体项目在职业体育历史上更加重要的地位,以及在体育产业中更加显著的影响,本研究中的“职业体育组织”都是指集体项目的职业体育组织,包括集体项目的职业体育俱乐部(或球队)以及管理该职业体育项目的全国性组织。

“产权”的定义在学术界存在很多分歧。我们认同《牛津法学大词典》和配杰威齐(S.Pejovich)的观点,产权就是财产权利(property rights),即因存在着稀缺物品和特定用途而引起的人们之间的关系[10,11]。

“产权制度”就是产权结构通过制度予以确立,即产权制度就是将各项产权权能界定给特定的经济主体,以及与之相应的一系列行为规范[12]。

1 美国职业体育组织产权制度特征

1.1 美国职业体育联盟的产权制度特征

美国是实行职业体育体制最成熟的国家。其代表组织是四大职业体育联盟,即NBA、NFL、NHL、MLB。美国四大职业体育联盟的所有权属于各个球队共同所有,性质相当于功能性战略联盟,采用准公司制的治理结构进行治理(如图1)。一般来说,联盟最高权力机关是董事会,每支球队老板或者其代表1人组成董事会,董事会聘请总裁(或者CEO)进行联盟日常经营和管理,自然存在典型的委托代理问题。全国性的经营权,比如全国性的电视传播合同、联盟标志产品一般由联盟统一经营。

1.2 美国职业体育球队的产权制度特征

各个球队以有限公司的形式为主,股权集中在少数个人手中,主要采用有限公司制的治理模式进行球队管理。

以NBA为例。30支球队中,80%的球队,共24支属于私人所有,私人所有的球队中,个人/家族所有的球队和2-29人合伙的球队各有12支;13%球队,4支坏队属于公司所有,有2支球队是上市的公众公司。NBA球队所有权基本情况见表1。

图1 美国职业体育联盟治理结构图

私人所有形式中,无论是哪一种亚形式,都具有一个显著的特征,那就是都存在一个控股的大股东,这也与联盟的偏好一致。目前,美国职业体育联盟比较偏爱球队被单个人所有。联盟愿意与个人所有者处理关系,不大愿意与一群人打交道,联盟希望各球队的所有者能对球队的财务全权负责。从效率的角度来看,合伙人的数量越少,在处理球队与联盟关系过程中所花费的交易成本就越少。在私人拥有类型中,个人和家族拥有,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合伙所有的一种特例,即合伙人为1人或1个家族。有趣的是,即使是2人以上合伙拥有的形式,其中都会有一位股东的股份超过50%,获得了股权上的绝对优势,比如,NBA奇才队Polin拥有本队67%的股份,网队的Kutz拥有球队的65%的股份,热火队的Harderson、太阳队的Colangelo、小牛队的Cuban、活塞队的Davidson、公牛的Reinsdorf、马刺队的Holt、湖人队的Buss都拥有球队明显多数的股份,居于控股地位。

以纽约尼克斯等队为代表的球队是某个或几个大的经济实体的附属,以这些大的经济实体的子公司的形式存在,该球队的母公司控制着球队的股份。球队是母公司的一部分。但是,这不意味着球队可以从母公司获得巨大的资金存量。这些球队往往实行财政上的自治。

第三种类型是公众公司型。波士顿凯尔特人队是于1986年成为公众公司的。当时,球队决定把球队40%的股份,折合成260万股,以每股18.5美金的价格上市,球队股票很快就被抢购一空。另外60%的股份控制在波士顿凯尔特人有限责任公司。密尔沃基雄鹿篮球队也属于这种类型(几千名股东)。这种所有制形式与其他的所有制形式有显著的区别。这些球队大多位于较小的城市,并且都曾经遇到过财政上的危机。当这些球队面临财政危机时,他们选择解决的办法就是把球队的股份出售给公众,把股份出售给公众事实上就是把球队的一部分垄断权力转让给了公众。为什么NBA联盟的所有者不愿意把股份出售给公众,改制成上市的股份公司,进行典型的现在企业制度管理呢?原因有二。其一,主观上,NBA联盟是个庞大的商业垄断组织,其所有者及其利益相关人员都能从中获得巨大的垄断租,所有者不愿意把这个获得垄断租的权利转让给公众;其二,客观上,NBA在50多年美国职业篮球发展的基础上,又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繁荣,各球队的财务雄厚,有很多经济实体、个人投资者愿意进入职业篮球领域,资金已不是各球队最稀缺的资源。

2 欧洲职业体育组织的产权制度特征

2.1 欧洲职业体育联赛组织产权制度特征

欧洲职业体育联赛的所有权属于参赛俱乐部共同所有,联赛组织的性质属于有限责任公司,其治理模式也是按照公司制的治理结构进行公司化的治理。

以英格兰超级足球联赛为例,其联赛组织的英格兰超级联盟,由20个俱乐部组成。联盟不设任何委员会,只有20名俱乐部代表组成的代表大会,常设机构由CEO领导。代表大会是联盟最高决策机构,采用民主决策方式进行决策,所有议案2/3同意即通过。联盟的职能是组织管理联赛和比赛经营。

英格兰职业联盟和超级联盟都是正式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各俱乐部是股东,但股份是象征性1英镑/股。当有俱乐部降级(或者升级)时,对应升级(或者降级)的俱乐部就受让(或者转让)其股份,价格是1英镑。

英格兰超级联盟与足总的关系也很松散,联盟把电视转播权的出售等商务开发视为自己公司的正当业务范畴。英格兰足总作为一个民间组织,没有任何理由干涉,只能在选拔和委派执法裁判以及维护行业纪律等纯技术方面对超级联赛发挥所谓的管理作用。

职业足球联赛水平最高的西班牙职业联盟,是在西班牙足球协会领导下相对自治、独立的专门机构,属于非盈利性质的有限责任公司。西班牙职业联盟的决策机构是14人组成的执委会,由12名俱乐部主席、职业联盟主席、秘书长组成。俱乐部拥有大部分经营开发的权力。与英格兰足总的民间性质不同,国家赋予西班牙足协经营开发以外的许多权力,比如,职业联盟决策的结果要及时通报国家足协;注册审批;抽调国家队员;比赛主场的确定等。

由此可见,欧洲职业联赛组织的所有权属于各俱乐部,联赛组织的形式是实体形式的有限责任公司。采用民主决策的方式进行联赛重大事务的决策。因为联盟的日常管理由联盟聘请的职业经理人实施,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

2.2 欧洲职业体育俱乐部的产权制度特征

在1991年曼联俱乐部在伦敦股票交易所上市后,揭开了职业足球俱乐部的上市狂潮,先后有意大利、巴西、西班牙、德国等国家的职业足球俱乐部先后改制,成为股份制俱乐部,其中西班牙60%以上的俱乐部为股份制俱乐部。2005年年收入世界前10位的足球俱乐部都是股份公司形式(见表2)。

股份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在欧洲职业足球俱乐部中如火如荼的原因是成本推动所致。无限制上涨的球员工资,成为欧洲职业足球现在面临的最大难题。1995年底欧洲法庭裁决生效的《博斯曼法案》是导致球员工资疯涨的主要原因。这个法案赋予欧盟国家的球员和其他行业的劳工一样自由流动的权利。他们一旦和俱乐部合同到期,就可不受俱乐部的约束去选择新的俱乐部。俱乐部被迫用高工资和长期合同来阻止自己的优秀球员“自由流动”到其他俱乐部。

英超的托纳姆热刺俱乐部是第一个上市的足球俱乐部。斯科勒成为托特纳姆热刺老板后,成了从债务中解脱,将俱乐部上市发行股票融资。成立不受足总约束的托特纳姆热刺公共有限责任公司,于1983年10月13日上市。8年后,曼联俱乐部成功上市。足球股票价格直接受球队成绩的影响。由于曼联队一直统霸英超赛场,其股票一直稳定上涨。受此鼓舞,英格兰足坛掀起了一股上市风潮。切尔西、利兹、纽卡斯尔、阿斯顿维拉、博尔顿、桑备兰等英超俱乐部纷纷上市发行股票。到1997年底,共有18家足球俱乐部上市发行股票。

1999年后,多数俱乐部的股票陷入低迷状态。由于足球经济的特性,他们发现无法为股民带来利润。2004年,热刺宣布俱乐部股票由公开发行变为内部持有,桑德兰、博尔顿等早已从交易所摘牌。之后,曼联老板格拉泽家族将曼联从股市撤牌,这也标志着足球俱乐部与股票市场的短暂蜜月的终结。

总结以上事实,各俱乐部以股份制有限公司为主,上市的公众公司较多,股权比较分散,俱乐部按照标准的股份公司模式进行治理。职业联赛组织重大事务的决策权属于各俱乐部。俱乐部是风险中性者,既享有投资回报的收益权,同时也承担相对称的风险,根据产权效率的原则,依据现代产权理论,这种制度安排是完备的产权。

3 中国职业体育组织产权制度特征

3.1 中国职业体育联赛的产权特征

中国职业体育联赛的所有权属于国家体育总局单项运动协会。《2005-2006赛季中国男子篮球职业联赛准入标准及评估细则》第二条规定:“联赛主办权、所有权属于中国篮协”。中国足球协会实际上也一直在行使中超的所有权和主办权。不同的是中超联赛的日常管理机构是具有企业法人性质的中超有限公司。

不管是职业足球还是职业篮球,俱乐部与单项协会之间都经历过激烈的斗争。为了缓解双方之间矛盾,双方妥协的产物就是近年成立了联赛委员会。联赛委员会在单项协会的领导之下享有部分联赛事务的话语权,其实现机制是俱乐部在联赛委员会委员中占有一定的席位。中国职业篮球联赛委员会目前有委员25人,委员组成情况是:CBA俱乐部负责人16人,中国篮协5人,专家、律师、媒体、推广商等中立委员4人;其中,常委7人(中国篮协3人,CBA俱乐部4人)。而中超委员会委员总数为18至24名,其中俱乐部委员12至16名,其中,每会员单位选派1名委员,该委员由俱乐部董事长或由董事长授权的总经理担任;社会专家委员3至5名,聘请法律、经济、财务、足球等方面专家担任;中国足球协会委员3名,由中国足球协会副主席及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

从产权角度来讲,单项运动协会让渡出了部分联赛的控制权给各俱乐部。但是与欧美职体育联盟相比,还是受到了单项运动协会的诸多掣肘,协会拥有较多较大的权力,特别是联赛的经营权由单项协会整体发包给第三方(盈方公司)以后,挤压了俱乐部的经营空间,间接剥夺了俱乐部剩余索取权。

产权理论的学者往往把产权的四大权抽象为收益权和控制权。产权是由收益权和控制权结合而成的一个有机体,去掉有机体的一部分,都会破坏产权这个有机体的性质和功能。这里的收益和控制是对同一物品或资源而言。如果对某一物品或资源,你有收益权,但无控制权,你对这个物品或资源的产权就是残缺的。单项运动协会与各俱乐部之间的产权就是一种残缺产权。中国各职业俱乐部拥有对自己俱乐部的控制权,但其收益权却是与单项运动协会共同分享,而单项协会对各俱乐部并没有实际的控制权,却通过赛场广告的出售等方式获得了部分收益权。这种残缺的产权必然会影响职业体育的效率。对于享有控制权,只拥有部分收益权的职业体育俱乐部的所有者,他们的经营行为给他人带来收益的权利,如果他们努力工作、经营,但他们得到的收益是与其努力程度不成比例的。也就是说,在当前单项运动协会与俱乐部的产权关系下,俱乐部的行为具有正外部性。对于单项运动协会,他们享有职业体育的收益权,但对各俱乐部却无实际的控制权,也不能承担各俱乐部的经营风险,理论上就有可能做出损害俱乐部利益的决定,造成非效率的结果。

3.2 中国职业体育俱乐部产权状况

通过调查发现,中国职业体育俱乐部的性质以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制有限公司两种形式为主。股东为上市公司、民营企业、外资、个人四种形式。以职业足球俱乐部为例(如表3)。15个中超俱乐部中,11个俱乐部是有限责任公司,4个俱乐部采用股份公司建制。所有的俱乐部的股东都是公司所有,与股东的关系是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关系。10个俱乐部的股东是一个法人,2-9个以上法人股东的俱乐部有5家,股东是国有企业的俱乐部5家,民营企业的7家,上市公司2家,外资公司1家。职业化初期地方体育管理部门参股的现象已成为历史。

再来看看中国职业篮球俱乐部的产权状况(见表4)。调查发现,所有16家俱乐部都按照《准人标准》采用有限公司的性质建制。1家俱乐部属于个人以外,其他15家俱乐部的股东都是企业或者事业法人。9家俱乐部的所有者是1个法人,7家俱乐部的所有者是2-4个法人。中国职业篮球俱乐部所有者中,民营企业控股(或者单一股东)的俱乐部9家,3家俱乐部属于国有企业所有,3家俱乐部属于上市公司,1家属于个人。地方体育部门与企业联合的模式得到很大改变,2001年占58.3%[5,而2008年只占到25%。

中国职业体育俱乐部的所有权最明显的特征是公司所有(占97%)。俱乐部性质是主要是有限责任公司。也就是说,几乎所有职业体育俱乐部以企业的子公司存在,其形式是有限公司。以企业的子公司形式存在的职业俱乐部来说,其剩余索取权属于投资企业,考虑到一部分场地广告经营等方面的所有权属于单项协会,后者又将这些经营权转卖给了赛事推广商,因此单项协会与投资企业共同拥有俱乐部的剩余索取权。但二者所享有的剩余索取权的性质有很大的区别。那就是,在既定制度下,企业拥有的部分剩余索取权是可转让的,而单项协会则拥有不可转让的剩余索取权。作为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职业俱乐部,是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他们独立地享有对俱乐部球员、教练、管理人员等的监督权,也拥有对俱乐部重大问题的决策权。但是只享有部分收益权。这也是目前俱乐部造血功能不全的原因之一。

通过对美国、欧洲、中国职业体育组织的产权制度的比较,我们可以看出三者的区别(见表5)。

从表5可以看出,美国、欧洲职业联赛的最终所有权属于所有球队,而中国职业联赛的所有权属于单项运动管理中心;美国职业联赛管理机构的性质是功能性的战略联盟,欧洲的职业联赛管理机构是实体性质的有限公司,而中国职业联赛管理机构是具有明显政府职能的事业法人或者在其直接领导下的公司。欧美职业联赛的剩余索取权属于球队,而中国职业联赛的剩余索取权属于单项运动协会;欧美职业联赛的经营权属于球队及其委托的联盟,而中国职业联赛的经营权以受单项运动协会委托的盈方公司为主,球队有较小的经营自主权。欧美职业球队的所有权以个人所有为主,而中国职业球队的所有者几乎全部是公司法人。三地的职业运动球队性质都是以有限公司为主。中国职业球队的所有者以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控股,其中民营企业控股的现象有明显增多的趋势,这与6年前笔者预测的结果一致[5]。

4 中国职业体育组织产权制度创新目标

4.1 单项运动协会逐渐退出联赛的经营权、控制权,最终退出其对职业联赛的所有权

应该说目前中国职业体育联赛的产权界定给单项协会,这个产权的界定是清晰。但会不可避免地遇到一系列的问题。首先,单项运动协会是一个行使部分政府职能的机构。首先,单项运动协会是一个行使部分政府职能的机构,并不是人格化的产权主体。其次,投资职业体育的最主要的目的是能获取长期经济利益,而单项运动协会是一个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的一个常设秘书机构,属于事业法人,其目标函授必定是社会效益优先;第三,单项运动协会投入到职业体育的资本是权威、球员等非物质资本,无法向其他利益相关者展示其承担风险的能力。而对于各俱乐部的投资者来说,他们为职业体育投入了资金,承担了巨大的投资风险,但却享有与其投资不成比例的剩余控制权和剩余收益权。因此,这种制度安排违反了风险补偿原则,同时也违背了不完全合同理论。如前所述,这种产权安排也是一种残缺的产权。与单项运动协会相对应,各职业俱乐部的投资者投入的是能承担风险的、可转让的资金资本,他们的投资动机是利益最大化,只要让他们拥有中国职业体育联赛的剩余控制权和剩余收益权,这样的产权才是完备的产权。美国和欧洲职业体育发展的经验,也都证明了这种制度安排是可行的、有效率的。因此,依据产权理论的风险补偿原则,不完全合同理论,产权残缺理论,同时借鉴国外职业体育发展的经验,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即中国职业体育联赛的剩余控制权属于各职业体育俱乐部才是满足效率优先的理性选择。

4.2 实现俱乐部产权制度创新,建立“利益相关者”的俱乐部和联赛委员会治理结构

尽管各个俱乐部都按照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工商部门注册,但是法人治理结构尚需完善,球员、教练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还没有实现的保障机制。现代公司是利益相关者的契约组合。职业俱乐部的所有权归企业所有。球员人力资本的资产专用性程度高。因此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就要反映出他们不同的利益要求。因为他们与俱乐部有明确的契约关系,他们也是俱乐部的所有者。

不论是欧洲职业足球俱乐部,美国职业体育球队,还是中国职业体育俱乐部,其建制都是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主,治理结构都是按照公司治理结构对职业体育俱乐部进行管理。只是对球员的相关利益的保护不同。美国利用球员工会与资方进行谈判来保护球员的“资产专用性”,欧洲有比较自由的转会市场和完善的法律保障球员的“资产专用性”。可以看作是职业体育俱乐部的外部治理。

公司的治理结构包括内部和外部治理。考虑到我国的国情,允许私自成立球员工会,通过市场、谈判等外部治理的方式来保护球员利益,在短期内似乎不大可能。但是我们可以借鉴国有企业治理结构的经验,使球员在俱乐部董事会中占有一定的比例,能过内部治理解决保护利益相关者的问题。也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的特点和优越性。代表球员在俱乐部决策层有一定的话语权,也能密切管理层与球员的关系,也实现了内部治理结构的创新。

同样的道理,球员代表可以在联赛委员会中占有一定的席位,使球员在联赛重大事务的决策中能有知情权和一定的话语权。

5 小结

美国职业体育联盟属于功能性战略联盟,欧洲职业体育联盟是实体性质的有限责任公司。欧美职业体育联盟的所有权都属于各俱乐部共同所有,采用民主决策方式对联盟进行管理。欧洲美国职业体育俱乐部都是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主要形式建制。俱乐部采用公司制的治理结构进行俱乐部治理。

公司所有是中国职业体育俱乐部所有权最显著特征,俱乐部以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两种形式存在。中国单项运动协会拥有联赛所有权,部分控制权和收益权。这种产权安排是一种残缺的产权。建议单项运动协会逐渐退出联赛的经营权,控制权,最终退出其对职业联赛的所有权;建议球员代表进入俱乐部董事会和联赛委员会,建立“利益相关者”的公司制治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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