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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9月11~25日, 国内贸易部旧货市场考察团赴欧洲考察了德国黑森州、卢尔工业区、巴登符腾堡州和法国巴黎的部分旧货企业及旧货市场,现将有关情况以及我们的体会汇报如下:
一、德国与法国旧货市场的基本情况
德国和法国是西欧发达的工业化国家。德、法两国的旧货市场不仅数量多,分布广,组织形式灵活,交易活跃,而且初步形成了一定的经营组织网络。旧货流通领域中,既有各种各样的旧货商店、旧货经营公司,也有大量的流动经营者。旧货的处理有多种渠道可供选择:居民个人处理旧货,对于价值小的物品,可以到旧货集市摆地摊,在报纸上登广告,或找专门的旧货公司上门收购;对于价值大、短期内不易出售的旧货可以找专营旧货的企业寄售;处理旧货而又不图回报的人可以打电话请教会或社会福利机构派人把旧货取走。企业处理旧的机械设备,可以由专营旧货的公司买断或寄售,通过信息咨询公司以及登广告联系买主,也可以参加二手设备展览会,或找设备制造商、专业行业协会、工商会直至政府机构帮忙。发育程度很高的旧货市场,多样化的经营组织形式和灵活的经营方式,为德、法两国居民乃至企业处理旧货提供了极大方便,也提高了他们对旧货交易的参与意识。
二、各具特色的旧货企业
(一)经营型。这种旧货企业既有实行专业化经营的旧货商店、旧货经营公司,也有进行综合经营的旧货商店和旧货公司。在德、法两国的大城市,经营二手汽车的车行几乎随处可见。车行一般配有带围栏的露天展卖场,车主只需将车子的主要性能指标、损耗情况及售价列明,贴在汽车的挡风玻璃上,即可委托车行代为处理,车行按售价收取手续费和其它费用。由于汽车的普及程度很高,近年来二手车交易呈上升趋势,一些车行采取了买断与寄售相结合的经营方式。二手汽车在出售前要进行全面维修,车行需要提供总体担保,一般保修期为半年。德国二手设备的交易也很活跃,特别是编织机械和印刷机械。由于市场竞争加剧,产品要不断更新换代,机器设备的作用年限被迫缩短,一些企业专门做起了二手设备生意。较具规模的旧货企业一般要设置接货、评估、运输、检测、清洗、修理翻新和销售等经营部门。企业的经营方式也多种多样,如购销、寄卖、拍卖等。值得一提的是,一些经营新货的企业在销售大件电器和汽车等耐用消费品时,往往要收购或者代消费者处理其原有的旧货,据说,某些机械设备经销商也这样做,而这种做法在一定程度上无疑会增加新电器、新车乃至新设备的销售。这种营销方式在我国一般叫收旧卖新。另外,在法国采用拍卖的方式处理旧货相当普遍。巴黎有一家大的旧货拍卖市场,设有16个拍卖厅,市场把拍卖厅、展览厅出租给有执业资格的拍卖师。拍卖的旧货一般分为3个档次;低档品,如家庭用品,这类旧货往往是几件甚至十几件经过简单竞价一次性成交;中档的旧货,如具有一定收藏价值的旧家具、字画、器皿等;高档的旧货,如二手车等耐用消费品。
(二)福利型。这类企业与一般 旧货企业有所不同。一是其销售的旧货不是购进的,而是居民、企业和社会团体捐赠的;二是接受政府部门资助,承担部分社会保障职能。法兰克福的WF创立于1993年,隶属于法兰克福市工会,其总公司开办了许多福利型的企业。政府每年要拨款4000万马克,支持WF的总公司用于发展福利事业。WF专营旧家具和旧电器,它的货源主要是居民、企业捐赠物品和教会转赠的物品。捐赠人只需打个电话,他们就会派人登门去取。旧货取回后,首先放在接收物品的部门,然后由专业人员评估,电器要进行检测和必要的修理,家具要进行擦拭或清洗,才能摆上柜台。买主大部分是拿救济金的人,他们持社会救济局发放的证明,选择自己需要的旧货。WF负责送货,并定期向社会救济局索要货款。WF是政府资助的直接受益者,但也必须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法兰克福市工会要求其经常性雇佣100 名失业人员就业,同时,负责对一部分失业人员、外国人及未毕业的学生进行岗前培训。政府对福利型旧货企业实行优惠的税收政策,企业可以免交所得税,增值税也只缴纳一半。
(三)中介型。这类企业本身不开展旧货购销活动,他们专门组织旧货集市、旧货交易会或二手设备展览会,为其他经营者提供交易场所和中介服务。中介型的企业,一般专职管理人员较少,在组织旧货集市和旧货交易会时,需要临时雇佣市场管理员。德国卢尔区亚琛市的米兰公司,专门组织露天旧货集市和旧货交易会。该公司向政府或私人企业租用场地、再对外出租摊位。租用政府部门提供的场地,要按照场地面积或交易额向政府部门缴纳租金;租用私人场地,除向出租者交纳租金外,还需向政府缴纳增值税。对于中介型企业组织旧货集市和旧货交易会,当地政府往往很支持,如法兰克福市政府规定,租用摊位的人每次必须向米兰公司缴纳10马克的基本费。每次组织旧货集市,米兰公司要提前向当地的秩序管理局申请,秩序管理局、警察局则要派人帮助维护秩序。有关收费的规定很灵活,如提前预定、自己布置摊位,租用一延长米需交纳15马克租金,临时来的人则要多交50%;租用米兰公司布置的标准摊位(3米长),除交纳45马克租金外,要另交35马克; 结算方式也十分灵活,现金、支票、信用卡什么方式都可以。创立初期,米兰公司只有4个雇员,几十万马克的营业额。经过十几年的发展,目前,公司业务拓展到德国54个城市,雇员增加到300多人,每年组织旧货集市500多次,大的旧货交易会5次,收入达2000多万马克。
三、不同层次的旧货市场
(一)跳蚤市场(旧货集市)。跳蚤市场是旧货市场的基本形式,市场上交易物品的档次一般较低,参加交易的人员构成复杂,涉及的地域范围较小,交易场所的条件往往较差。从米兰公司在法兰克福莱茵河畔组织的旧货集市看,交易物品中既有旧家具、旧电器、旧服装、旧自行车,也有旧的手工艺品、书籍、儿童玩具、音像制品、二手电脑和五金工具,穿的用的几乎无所不有。摊主有做旧货生意的专营户(占80%),也有居民个人;有当地人(占60%),也有方圆100 公里内的外地人。市场的交易条件很一般,米兰公司布设的摊床比较整齐,摊主自己布置的摊床则很简易。整个市场很干净。秩序也井井有条。据了解,米兰公司每年仅在法兰克福就要组织旧货集市50余次。每逢周六上午7 点到下午3点,成千上万的人来到这里。与法兰克福相比, 巴黎的跳蚤市场数量虽多,但交易物品则没有多大差别。
(二)常设的旧货市场。这类市场交易物品的种类相对单一,涉及的地域范围较广,技术要求和人员素质都较高。巴黎有一个由2500多个古董商店组成的比隆旧货市场,主要经营具有收藏价值的古旧家具、金银器、珠宝、传统灯饰、油画、古旧书籍、手工艺品及旧军服等。古董商经营的店面,一般是租来的,他们需向房屋的所有者交纳租金。在市场内作古董生意,必须向警察备案,买进古董时要登记其来源;售出古董,则要填写统一的发票。和其他公司、商店一样,古董商要向政府交纳营业税和所得税。按照法国法律规定,超过50年的物品可以算作古董。由于古董经历的时间长,鉴定估价的技术要求高,加之价值量大,经营的风险也大,因而,经营者必须是内行。比隆市场历经100多年, 如今远近闻名。许多古董商世代以此为生,靠的确是高超的鉴赏水平。与古董市场相比,二手车市也不逊色。德、法两国不仅有众多的二手车行,而且有许多二手车市场。这些市场不仅为交易双方提供信息咨询等中介服务,而且有些也直接参与旧车买卖。
(三)特殊的旧货市场——旧货交易会和二手设备展览会。旧货交易会是一种相对特殊的市场形式,涉及的地域范围广;参加者多为专业的小批发商;交易物品不仅有旧货,而且有清仓商品和破产企业的剩余物资。组织旧货交易会要进行较长时间的精心准备,提前几个月甚至更长时间就得向当地政府申请。从米兰公司在卢尔区组织的旧货交易会看,交易者大部分是来自东欧、巴基斯坦、欧共体的外国商人,一小部分是本地居民、取得长期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和德国经济部颁发特殊许可的公司。旧货交易会上的物品总体上要比旧货集市上的档次高。参加者要预定摊位,并根据摊位大小、位置优劣、经营条件(如是否使用麦克)向米兰公司交纳租金,租金20马克~70马克/m[2]。为组织这次交易会, 米兰公司提前向当地一家私人购物中心租了2万m[2]停车场, 并打出了配有交易路线图的广告。二手设备展览会,也是一种特殊的旧货市场形式,其参加者多半是同一行业的生产商、制造商以及承销商。在德国的莱比锡和卡什莱尔每年要组织大型的二手设备展览会。
四、政府对旧货市场的管理
在德国和法国,开办经营二手货的企业要向工商会提出申请,并到法院办理注册登记。德国的法律规定,工商会有权审查个人或企业的资信状况、企业注册资金到位情况,并决定其可否进入一个特定的行业;只有征得工商会同意,才能拿到法院颁发的注册证明;所有从事工商活动的企业从其注册登记之日起即自动成为工商会的会员。进出口方面,政府把原产地证明、配额等的签发权以及职业技能的鉴定权授予工商会。工商会有权代表政府对企业进行管理,有权代表企业与国外打交道,有权向政府制定政策的机构及新闻界反映会员的意见,并参与公共事务的管理,如制订城市发展规划、开展职业教育等。但工商会也有义务向会员企业提供法律、税务、对外投资等方面的信息咨询服务。德国有83个工商会,会员总数约为350万个,其经费来源主要是会费。 各个工商会因管辖范围不同,实力有很大差异。慕尼黑工商会是其中最大的一个,有380个工作人员,24万个会员单位。而最小的工商会会员只有6000 家,工作人员也不过十几个。法律虽然规定人人都可以经商,但不是你想做什么就做什么,因为每个行业都有其特定的技术要求和法律规定。德、法两国对旧货市场的管理比较科学,该管的坚决不放,不该管的放手任其发展。
一是对旧货的处理有明确规定。德国法律规定,无论是居民个人使用过的物品,还是生产企业的闲置设备,均不得随意堆放,不许污染环境,对于仍有使用价值的物品,允许到旧货集市上出售,捐赠给福利型旧货企业及教会,或者在买新货的同时,将旧货交给愿意代其处理的公司。处理旧货有时需要供给方支付费用。一些企业在更新机械设备时,甚至登广告,请求帮其把旧设备甚至大型的生产线拉走。许多车行在出售新车时,也不得不考虑日后旧车的回收问题。
二是对于特殊的旧货市场和旧货企业建立了必要的审批制度。在法兰克福,福利型的旧货企业只允许由工会开办,而且必须征得社会救济局和劳工局同意;组织旧货集市要提前向秩序管理局(相当于市政管理局)申请;经常参加旧货集市的专营户必须申领营业执照。在巴黎,组织社区旧货集市要由省长(相当于区县一级政府)批准。
三是通过法律、法规对交易物品以及交易活动做出限制。法国1841年6月25日颁布的《商法》对旧货作出了明确界定:一个物品, 不论处于生产或者销售的哪一个环节,只要进入最终消费领域,即成为旧货。根据该法,任何正当的商人未经批准,都不可以采用公开叫价的方式销售旧货;经营旧货的商人在两年内如果没有销售过 旧货,则取消其经营资格。现行的管理条例则进一步规定,居民销售自己使用的物品,如果一年中在6次以内,可以不交税;如果超过6次,则必须向政府申报并补交税款。法兰克福市政府规定参加旧货集市的人可以免交增值税,但每年申报所得税时必须向政府登记这部分收入。根据德、法两国法律,旧货市场上禁止贩卖走私货、毒品和冒牌货;从事销赃活动的,要按刑法有关条款进行惩处;对于有犯罪行为的经营者可以吊销其营业执照。在法兰克福,向消费者销售坏的电器被视为非法;福利型旧货企业出售的旧生活用品要进行检测、清洗和消毒;修理过程中产生的报废电器原件,要交由政府指定部门统一处理。
四是强化了监督检查。德、法两国重视对旧货市场的监督检查。公安、卫生等执法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旧货市场和旧货企业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法兰克福的旧货集市,每次都有便衣警察巡逻,发现重要情况他们要及时与总部取得联系。在法国,一个行之有效的办法,是通过商人告密的形式,对旧货经营者实施监督。如果有人检举或者控告说某个古董商有不法经营行为,警察局会立即派人来查验古董商的登记材料。一旦情况属实,则马上处理。
五、德国、法国旧货市场的基本特点
德、法两国的旧货市场具有以下特点:旧货集市、常设的市场、旧货交易会和二手设备展览会具有明显的层次性,交易物品档次由低到高,影响范围由小到大,数量则越来越少;旧货经营的组织化程度较高,不仅有健全的旧货经营组织网络,而且建立了旧货市场的基本运行规则。报刊、广告、电脑联网构成的信息网络,不仅为居民个人和企业增加了旧货处理渠道,而且大大降低了旧货交易成本。计算机技术被广泛引入旧货市场的管理当中。法国旧货流通的电脑网络名叫MINITEL, 由旧货集市、拍卖、旧货供求广告、个人信箱四部分组成。用户通过打电话进入网络、到达网站、查询根目录、子目录和输入区域代码等5 个步骤,即可了解特定区域旧货交易的有关信息。以查询旧货集市为例,子目录分为不定期集市、每月固定集市和每周固定集市三项,如给出地域代码,即可以了解集市性质、起止日期、具体地址、确认电话、摊位数量等情况,查询过程十分简便。MINITEL 旧货流通电脑网络是以电话网为基础建立的全国性电脑网络,现由法国电信公司独家垄断,用户上网使用,随时计费。米兰公司在法兰克福组织的旧货集市,从预定摊位到登记车辆牌号,直至确定车辆的进场时间,一律采用计算机管理,时间精确到几点几分;旧货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也很灵活,既有大量的私营企业,也有为数众多的股份合作企业。这些企业不仅开展旧货的购销、寄售亦或收旧卖新业务,而且对旧货进行加工修理、改制翻新;德国法律没有专门对“旧货”作出界定。通行的提法是“二手货”,即使用过的物品。除出口制造武器和生产特种化学产品的机器设备需要德国经济部外贸局颁发特别许可证外,出售一般的旧货与出售新货没有什么区别。如汽车商在申请注册时,只需写经营汽车,即可经营新车与旧车。在税收和进出口方面,旧货与新货没有什么区别。但法律对与人体健康有关的食品和药品以及关系到消费者生命财产安全的电器的销售控制却相当严格。卖方在出售二手货时不得故意掩盖所售物品存在的明显缺陷,只有在买卖双方达成一致的前提下,才不必承担某些新货经销商必须承担的责任。德、法两国明令禁止在旧货市场上进行销赃、贩卖毒品和走私货。
六、我们的体会和建议
与德、法两国相比,我国旧货市场的组织形式过于单一,市场功能定位不明显,互补性较差。除近年来兴起一些固定地点的常设市场外,大部分是纯自发形成的跳蚤市场,管理无章可循,交易活动也有待规范。国家对旧货市场的管理有些方面统得过死,有些方面则过于松驰,如经营范围上限制过多,而监督检查的力度又太小。应当看到,我国与德、法两国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国情不同。因此,要根据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生活水平的实际,因地制宜,推动旧货市场稳步健康发展。通过考察,我们认为在发展我国旧货市场方面,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旧货市场的发展要进一步突出便民的特点。由于我国居民、企业对旧货交易的参与意识不强,加上客观条件的限制,发展旧货市场必须本着便民的原则。中小城市宜发展一些综合性的旧货市场,这些市场最好设在城市的中心地带,以方便群众出售和购买;大城市主要应发展专业性市场以及面向社区居民的跳蚤市场;国有旧货经营企业则应更多地开展电话预约上门收购、流动收购业务,在规范的基础上开展收旧卖新。城乡之间的旧货流通,主要是方便农民群众购买,为此,要在分工的基础上,发展连接城乡的经营实体,组织旧货下乡,进而开拓农村市场。
(二)要采取灵活多样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发展 旧货市场,要根据旧货档次及其价值变化趋势,发展相应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要实行常设市场与旧货集市相结合,专业市场与综合市场相结合,发展有形设施与建设信息网络相结合。要根据旧货市场服务对象及交易物品的不同,明确市场的定位并完善其服务功能。要在规范跳蚤市场,发展常设市场的同时,适当发展特殊的旧货市场,组织专业性的旧货交易会。低档贬值型旧货,应尽量减少其流通环节,让利于民;中高档次贬值型旧货,可以鼓励企业直接参与经营,以加速二次流通,防止其因时间推移和技术进步而不断贬值;中低档次增值型旧货宜由专业商店进行经营,或者通过市场进行调节;高档增值型旧货,实力强的国有企业可以介入,但不宜过多地参与。经营方式要灵活多样,不仅要发展买断经营,而且对于价值量大,短期不易销售的旧货可以恢复并发展寄售业务;对于那些预期使用时间长,又有短期需求的大件旧货,可以在规范的基础上搞租赁;对于成批量的以及价值量大的 旧货可以进行拍卖。
(三)要提高旧货流通的组织化程度和现代化管理水平。首先要制订并组织实施全国及地方的旧货行业发展规划,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根据我国经济的总体发展水平及旧货供求情况,科学测算特定时期旧货流通的总量,从宏观上调控旧货市场的发展规模和比例结构;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应建立并完善旧货行业经营资格审查制度,防止旧货市场盲目发展。其次,要在发展有形市场的同时,建立旧货流通的信息网络,利用电话网络、电脑网络以及电视传媒等现代化手段,大力发展旧货的空中交易市场,从而降低旧货交易成本。大的旧货企业、专业旧货市场和旧货集市要逐步实现微机管理。第三,要根据需求状况,适度开展旧货的加工修理、改制翻新及二次包装工作。第四,要根据国情,推动旧货在区域间乃至全国的大流通,解决旧货在省际间的长途运输问题。此外,要强化旧货运输环节的管理,对沿海、沿边地区输入内地的特殊品类的旧货宜实行准运制度,防止不法分子钻政策的空子。
(四)要对国有企业进行适当扶持,发挥其主导和示范作用。国家应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参照国外对福利型旧货企业的作法,在税收政策上对国有企业予以适当倾斜,同时在流转资金、经营场地、网点用房、交通运输管制等方面对国有企业给予必要的扶持。此外,应适当放宽国有旧货企业的经营范围和经营种类,如对于全国旧货调剂试点单位,应允许其经营机动车、二手设备等大宗营利性业务,采取租赁、拍卖等经营方式拓展经营领域。
(五)旧货市场要实行规范化的管理。德、法两国对旧货市场的管理经历了一个由不规范到规范的过程。达到他们的水平,我们还需要一段时间。我国旧货市场的管理,要从规范经营主体行为、交易行为和监督管理行为三个方面入手,在加强法制建设、明确部门分工的基础上,把重点放在行业经营资格审查、交易活动管理和事后对违法行为的惩处上。要把单一的针对某个环节的监督检查,活化为动态的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做到防管结合,以便更有力地打击销赃、贩私和非法交易行为。当然,加强旧货市场管理,不仅需要商品流通主管部门积极努力,更需要有关执法部门的大力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