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比热古丽·阿布利孜
新疆托克逊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838100
摘要:近来我国因城建改造中进行的房屋拆迁而引发的冲突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公民财产权与国家行政权力的失衡状况也尤为突出。国家行政权如果使用不当,就会有损公民的财产权。故此,在城市房屋拆迁中,对公共利益的范围应进行明确界定,实行公正合理补偿,通过正当的行政程序,以权利制约权力,实现对公民财产权利的有效保障。
关键词:房屋拆迁;财产权;行政权;保护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日益加快,房屋拆迁己经逐渐成为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重要活动。城市的房屋拆迁对于加快城市的建设和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对人民生活条件的改善城和市环境的改观也具有“强心剂”的作用。但由于拆迁制度和法规的不完善,使得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对被拆迁人的财产权造成了一定的侵害,引发了极大的社会矛盾。本文针对我国现有房屋拆迁制度存在的缺失和不足进行理论分析,提出完善我国拆迁制度的几点建议,希望能在保护被拆迁人则一产权方面有一所帮助。
1城市房屋拆迁中公民财产权利保护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城市房屋拆迁实际是一场利益冲突,拆迁各方当事人因需求的不同,彼此产
生利益冲突与矛盾。通过对大量拆迁矛盾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被拆迁人私有
财产没有得到很好保护是问题的主要喉结所在。
1.1城市房屋拆迁的基本问题
要研究城市房屋拆迁中的法律问题,我们首先应该了解房屋拆迁的概念、法律特征及本质。具体说来,城市房屋拆迁具有如下基本问题
1.2城市房屋拆迁的概念及特征
城市房屋拆迁是指“合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人,拆除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物,并对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依法进行补偿或安置的行为。”`拆迁人具体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不包括使用人。且对使用人的利益要依法予以保护。
1.3城市房屋拆迁制度的特征
我国城市房屋拆迁中的房屋,具体指位于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这一特征有三层含义该房屋位于城市规划区内该房屋坐落于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此处的房屋泛指建筑物中包括住宅性房屋和非住宅性房屋。城市房屋拆迁应是合法的拆除行为合法拆除有两层含义第一,拆迁人主体资格合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二,拆迁行为要依法进行。无论是自行拆除,还是委托拆除,都必须依法进行,要符合《征收补偿条例》的规定,禁止使用非法手段实施拆迁行为。城市房屋拆迁应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不得损害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这里所说的被拆迁人是指被拆房屋的所有权人,补偿的对象也只能是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权人。补偿是对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当事人所给予的财产补偿,因此只有受到拆迁损失的被拆迁人才能得到补偿,对被拆迁人所有的应当被拆除的违章建筑或超期的临时建筑,拆迁人均不予补偿。城市房屋拆迁主体应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不得损害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城市房屋拆迁是行政和民事相交叉的法律行为。城市房屋拆迁,既关系到城市建设的具体落实,又关系到被拆迁人的切身利益,是一个复杂而又敏感的社会问题,需要政府的参与和管理才能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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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民财产权保护的正当性与公民财产权的限制
2.1财产权是一种早已为人们所认识的物权
物权意义上的财产权产生于商品交易过程中自愿的契约行为,具有可转让、可分割、可依法剥夺等特征。财产权与基本人权的上述特征似乎明显是矛盾的。事实上,财产权作为物权,具有可转让等特征,而作为基本人权,又具有不可转让等特征。洛克就对财产权是一项基本人权作过经典论述,他把自然法的内容归纳为人们保护自己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这些权利概括起来有平等权、自由权、生命权、财产权,它们都是人与生俱来的,是不可剥夺、不可转让的。当然,“任何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财产权则是实现生命权的工具,是生命权的物质基础,也是其它一切权利的物质基础,拥有了私有财产就拥有了实现其他权利的物质条件,也意味着有权自由支配自己的财产,用自己的财产来保障自己的生存和发展。对于绝大多数老百姓来说,房子是他们一生为之奋斗的目标,房产无疑是公民最为重要财产。人生存最基本的物质条件之一就是拥有一个属于自己的居所,一个属于自己的房子,无论它是豪宅还是陋室,都是我们必不可少的活动空间。“如果一个人拥有一所房子、一辆汽车、一套家具和一些器具,那么他因市场冲击所受到的伤害就会得到很大程度的缓解。”可见,房子不仅是我们最重要的私人财产,也是我们保护自己人身安全的重要载体。所以对于房子的占用与使用对公民个人具有重要意义。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财产权在一定情况下也有一定的限制,即因公共利益对私有财产加上某些限制,公民有承受的义务。因此“公共利益”就成为对财产权予以限制的前提。财产权是受法律保护的,但也不可否认它的内在界限和其在公共社会政策上的制约。
2.2民财产权与国家行政权应然的关系
既然公民财产权是其他一切权利的物质基础,保护私有财产就是人们成立国家、组织政府的目的。众所周知,财产权往往会受到犯罪行为、违约行为等各方面的威胁。为此,国家通过民法来确定公民之间财产权利的界限,并以刑法作保障的后盾。而宪法就担当了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边界的斟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宪法的规定形成了宪法上的私有财产权保障体系,完善了对私有财产权的保障。国家作为公民财产权的义务主体必须有所为和有所不为,即提供保护的义务和不得侵犯的义务。但在强调私有财产权神圣的同时,也不能否定财产权内在的界限和政策上的约束。
3公共利益的明确界定与拆迁的公正补偿。
从国家公权力与公民财产权利的宪法关系上看,公民财产权的保护是国家权力存在的目的。作为国家公权力的一个组成部分,行政权也同样适用。在房屋拆迁中公民的财产权与国家公权之间关系紧张,主要是公民的财产权利与国家行政权力的关系紧张,导致这种局面的根源就是行政权力的无限扩张。所以行政权力在行使时,必须受到严格的控制。公共利益作为一个高度抽象、易生歧义和弊端的概念也为房屋拆迁中行政权力的不受限制的运行提供了广泛而自由的空间。因此,房屋拆迁中,公共利益范围的明确界定是控制行政权力、保护公民财产权利的重中之重。何谓法律意义上的“公共利益”?这是个见仁见智的问题。“公共利益”是法学中一个不确定的法律概念,它的不确定性主要表现在利益内容的不确定性和受益对象的不确定性两个方面。德国一位法学家F·J·Neumamn提出,公共利益的受益人是不确定的,同时作为界定公共利益的要素为对国家和社会有“重大意义”的目的(国家任务)而对于是否达到重大意义的判断基础是“当时社会的文化关系”。虽然这位法学家没有明确指出“文化关系”究竟指的是什么,但可推断出这个判断要素指的是“社会意识”或者“一般的社会观点”等。但这只是将判断公共利益的标准从纯粹数量上的考虑转化为对价值标准的考虑。在法律上,公共利益仍然没有具体化。
4结束语
总之,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的本源,国家权力行使的终极目的就是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财产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理应得到国家权力的尊重与保护。
参考文献:
[1]黄文娟.我国城市房屋拆迁中公民财产权利的法律保护昆明理工大学,2011.
[2].吴旅燕.论我国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护华东政法大学,2010.
论文作者:克比热古丽·阿布利孜
论文发表刊物:《建筑学研究前沿》2018年第21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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