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改革后中央与地方收入分配比例研究_交通运输业论文

增值税“扩围”改革后中央与地方收入分享比例问题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增值税论文,比例论文,收入论文,中央论文,地方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从今年1月1日起,我国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进行增值税制度改革试点,逐步将目前征收营业税的行业改为征收增值税(以下简称“增值税‘扩围’”)。增值税“扩围”以后,中央与地方的增值税收入分享比例需要重新考虑。笔者认为,中央和地方的增值税收入分享比例应始终围绕“维持扩围前后地方财力基本不变”这个基本前提来实施。为了减轻地方政府对增值税“扩围”改革的阻力,假定将目前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等集中缴纳的营业税,由划归中央改为中央与地方分享,并将其收入分享比例设置为中央占75%,地方占25%,与现在实施的增值税分享比例衔接。对于中央和地方的税收收入来说,改革带来的变化均为“一增一减”,即增值税收入增加,营业税收入减少。当然,中央减少的营业税收入是原来中央所属企业贡献的25%部分,增加的增值税收入是原来地方分享的营业税收入的75%部分。

一、“一步式”改革后中央与地方的增值税收入分享比例

测算思路:假设增值税“扩围”实行“一步式”改革,即:直接取消营业税,实行彻底的增值税“扩围”,那么,本着“扩围前后地方财力基本不变”的原则,中央与地方的增值税收入分享比例将发生变化。

(一)确定新的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分享比例①

所谓“新”,一是增值税“扩围”改革必然使增值税收入变化,在“维持扩围前后地方财力基本不变”的基本前提下,中央与地方对于增值税的收入分享比例必然变化;二是考虑到增值税“扩围”导致地方收入减少,从而把原来归中央的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等集中缴纳的营业税也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以后,中央与地方的增值税收入分享比例将发生变化。

以2009年的数据为例。改革前,中央增值税分享收入为14 115亿元,营业税收入为167亿元,合计14 282亿元;地方增值税分享收入为4 705亿元,营业税收入为8 848亿元,合计13 553亿元。②改革后,中央营业税收入和地方营业税收入全部变为增值税收入,加上原有的增值税收入,共计27835亿元;中央分享75%,为20876亿元,财力增加了46.17%;地方分享25%,为6969亿元,财力减少了48.66%。为了保持地方财力不变,地方增值税分享比例应提高为48.7%(13553÷27835)。

所以,按2009年数据确定的新的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分享比例为51.3∶48.7。

同理,根据2000年至2009年的相关数据,可计算出各年新的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分享比例,取其算术平均值得出中央与地方的增值税收入分享比例为54.39∶45.61。

当然,54.39∶45.61是在保持增值税“扩围”前后地方财力基本不变前提下,测算出的全国的中央与地方的增值税收入分享比例。然而,由于各省市产业结构和税收构成不同,采用此比例对每个地方带来的财力影响必定是不同的。

(二)在新的增值税分享比例下各省市财力变化情况

以北京市2009年数据为例:同样地,(中央增值税和营业税收入)=A(中央增值税收入)+B(中央营业税收入),(地方增值税和营业税收入)=C(地方增值税收入)+D(地方营业税收入),由于《中国税务年鉴》里只有B、C、D,所以首先要利用已有数据计算出A的数值,A=C÷0.25×0.75。

改革前,北京市增值税收入中划归地方的收入为187亿元,则计算出中央增值税收入为561(187÷0.25×0.75)亿元;中央营业税收入为161亿元,地方营业税收入为750亿元。③因此,就北京市而言,=561+161=722亿元,=187+750=937亿元。

改革后,所有的国内增值税和营业税均变为增值税收入,共计1 659亿元。按照新的增值税分享比例45.61%,地方增值税收入为757亿元,财力减少了19.24%。同理,可以计算出各省市在新的增值税分享比例下财力的变化情况(详见下表)。

由下表可以看出,在31个省市中,有的地方财力下降较大,如西藏、北京、上海、海南、重庆,最显著的为海南,下降了29.33%;有的地方财力大幅上升,如山西、黑龙江、山东,最突出的为山西,上升了21.62%;有的增减变化较小,如内蒙古、吉林、青海、贵州、湖北,内蒙古仅有0.53%的变动。增值税“扩围”改革对各地财力的影响不同,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各地产业结构和税源结构的不同所致,大致来说,第三产业越发达、营业税收入占比越高的地区所受负面影响越大;反之亦然。

由于“一步式”增值税“扩围”改革对各地方财力产生的影响有增有减,且波动幅度较大,所以建议改革分两步到位。为了避免出现产业在地区间转移的负面效应,分步仅是指行业,不包括地区。

二、“两步式”改革后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分享比例

“两步式”改革是指分两步将营业税的税目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内。第一步,把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和销售不动产(以下简称“三大行业”)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因为它们与商品销售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这三大行业与现行增值税征收范围存在较多的交叉。同时,这三大行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较高比重,在生产、流通环节发挥着重要作用,④2009年,来自建筑业、交通运输业、房地产业的地方营业税分别为1913亿元、545亿元和2368亿元,合计占地方总营业税收入的54.55%。⑤所以有必要尽快将这三大行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这将极大地促进第三产业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第二步,将营业税其他税目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

(一)第一步,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和销售不动产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后中央与地方的增值税收入分享比例

尽管中央营业税征收范围不仅包含交通运输业,还包含金融保险业,但为了减少改革阻力,仍然假定将目前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缴纳的营业税,由划归中央改为中央与地方分享。

测算思路:保持第一步改革前后地方财力不变,也就是使第一步改革后地方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收入之和与第一步改革前的地方增值税和营业税收入之和相等。此时,中央税收收入出现“一增一减”的变化,即增值税收入增加,营业税收入减少;地方税收收入出现“两增一减”的变化,即增值税和营业税收入(原属于中央营业税收入的25%)增加,营业税收入(来源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和销售不动产)减少。

以2009年为例。改革前,中央增值税收入为14115亿元,营业税收入为167亿元,合计为14282亿元;地方增值税收入为4705亿元,营业税收入为8848亿元(其中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和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收入合计为4826亿元),合计为13553亿元。改革后,中央营业税收入改为中央和地方分享,中央减少25%的营业税收入,即地方营业税收入增加的部分,为42亿元;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和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收入改为增值税收入,中央分享75%,为3620亿元,地方分享25%,为1206亿元。此时,中央增值税和营业税收入为17860亿元,增加了25.05%;地方增值税和营业税收入为9975亿元,减少了26.40%。为了保持地方财力不变,即增值税“扩围”前后地方的增值税收入加营业税收入一致,地方增值税分享比例应提高为[13553-(8848-4826+42)]÷(14115+4705+4826)=40.13%。

所以,第一步改革后,按2009年数据确定的新的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分享比例为59.87∶40.13。同理,根据2000年至2009年的数据,可以计算出每年的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分享比例,它们的平均值为62.26∶37.74。

(二)第二步,取消营业税,将营业税其他税目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后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分享比例

测算思路:在第一步改革的基础上,保持第二步改革前后地方财力不变,也就是使第二步改革后地方的增值税收入与第二步改革前地方增值税和营业税收入之和相等。

仍然以2009年为例:第一步改革后、第二步改革前,中央增值税收入为14158亿元,营业税收入为125亿元,合计为14283亿元;地方增值税收入为9488亿元,营业税收入为5270亿元,合计为14758亿元。改革后,中央营业税收入和地方营业税收入全部变为增值税收入,全国增值税收入变为27835亿元;中央分享62.26%,为17330亿元,财力增加了21.34%;地方分享37.48%,为10505亿元,财力减少了22.49%。显然,第二步改革给地方财力的负面影响比第一步改革低了大约4个百分点,比“一步式”改革给地方财力带来的负面影响低了约24个百分点,说明“两步式”改革对财力变化有较大的缓冲效果。为了保持地方财力不变,地方增值税分享比例应提高为13553÷(13553+14282)=48%。

所以,按2009年的数据确定的新的全国增值税中央与地方分享比例为52∶48。同理,根据2000年至2009年的数据,可以计算出每年的中央与地方的增值税收入分享比例,将它们进行算术平均,其值为53.96∶46.04。可以看出,“两步式”改革后增值税收入的地方分享比例为46.04%,与“一步式”改革确定的45.61%的增值税收入地方分享比例接近。

三、结语

综上所述,增值税“扩围”改革应该分类实施:(1)对于增值税“扩围”改革后地方财力上升或下降较少的省市可实行“一步式”改革,将增值税范围扩大到营业税所有税目,取消营业税,同时,地方增值税分享比例由25%提高为45.61%。(2)对于增值税“扩围”改革后地方财力下降较多的省市应实行“两步式”改革。第一步,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和销售不动产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中央营业税收入改为中央地方分享收入,地方增值税分享比例由25%提高为37.74%;第二步,实行彻底的增值税“扩围”,将营业税所有税目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取消营业税,地方增值税分享比例由37.74%提高为45.61%。⑥

上海市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等进行增值税“扩围”试点表明,分步式改革是必要的,政府间财政关系、行业特征和地方产业结构特征决定了未来试点推广也不可能一蹴而就,如上文提及的,应该分行业进行;试点期间原归属上海市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上海,以此减轻对地方财力的冲击,然而,上海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称“上海愿意承担改革成本,这意味着每年减少几百亿的财政收入”,⑦表明这样的政策安排并不能保证地方财力,上海有足够的实力承担改革成本,但其他地方特别是经济较落后、改革对其财力的负面影响较大的地方则难以如此“豪爽”,重新调整增值税分享比例仍然是亟待解决的焦点。同时,应提高中央对地方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在地方财力紧张情况得到缓解的同时,还能避免中央、地方利益分配矛盾加深,减轻改革阻力,实际上是为全国经济的顺利发展铺平道路。

注释:

①为使计算更为精确并表达简洁,本文均以万元为单位进行测算,以亿元为单位体现计算结果。

②③《中国税务年鉴(2010)》,中国税务出版社2011年版。

④汤贡亮:《2009/2010中国税收发展报告——经济与社会转型中的税收改革》,中国税务出版社2010年版。

⑤根据《中国税务年鉴(2010)》相关数据计算得出。

⑥由于增值税最终应当实行全国统一分享比例,“一步式”改革的税率先行确定,不宜再变,所以“两步式”改革的最终分享比例要与“一步式”改革一致,为45.61%。

⑦《增值税扩围试点上海先行》,时代周报,2011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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